xx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安XX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经过庭前充分调查取证,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事实证明,原告对被告已没有任何感情和信任。双方分居已近五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和必要。根据我国《民法典》将“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作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依据之一,并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原告爱女至深,迟迟未离原本是不想让她幼小的心灵过早地承受重创。原告现不惜以诉讼方式离婚,实在是不堪忍受婚姻的不幸。
原、被告夫妻感情恶化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被告心胸狭隘,不能善待原告的家人。原告大姐在北京期间,被告对其言行斤斤计较,即使为她买个早餐忘说谢谢,被告也会耿耿于怀。被告曾买过一瓶花粉和一瓶保养品,两瓶合计十元,因见被告喝了一次之后就扔在一边再没动过,原告将该放置了半年多的保养品(不知是否过期)给其大姐喝。不想被告竟说没有经过她的同意,哪怕要扔了也不能转送给别人。
原告认为,读书期间,大姐给过自己许多帮助。在其家庭遭遇坎坷之际,作为胞弟给予她一点应有的援助也是人之常情,但被告对此总是横加指责,百般阻挠。更出格的是,在孩子还没满月的时候,被告指使其母亲出面,当着原告母亲和大姐的面,要求原告必须将大姐赶出去,否则就和原告离婚。原告大姐搬离之后,原、被告曾和好过一次,双方彼此承诺不计前嫌,重新开始,但不足四个月就再次因为被告的狭隘自私而彻底分居至今。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尊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被告冷酷无情的自私性格,与原告产生了根本性分歧。原被告双方虽领取了结婚证,但双方在性格品德、家庭观念、婚姻责任认识等方面的巨大差异使得婚后的矛盾愈演愈烈,造成夫妻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虽然原、被告诉讼离婚,感情已不复存在,但无辜的孩子不应成为父母婚姻不幸的牺牲品。作为父亲,原告与女儿关系亲密,感情很深,不舍与她分开,原告从内心愿意抚养女儿,原告提供的证据表面,在夫妻分居时期,原告对孩子也尽到了抚养义务。但原告的工作不稳定,没有固定的工作单位,且常因工作需要出差在外。而女儿一直以来都是跟随被告及外祖父母共同生活,一切都是由被告进行照料。从有利子女成长的角度,原告认为,女儿由作为母亲的被告直接抚养,更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
综上所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请贵院依法判决双方离婚,女儿由被告抚养,以维护原告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以上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谢谢!
代理人:xxx
2013年x月x日
离婚是一种法律行为,必须要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否则将不发生离婚的法律效力。即必须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的批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由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夫妻双方离婚,只有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的存在,才谈得上离婚。而离婚的主体必须是具有夫妻身份的男女。凡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即可离婚。具有夫妻身份的男女,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适用该案由。离婚纠纷往往涉及夫妻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审判实践中均将其归人“离婚纠纷”案由项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