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坪山区2024年度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含制造业篇、服务业篇、半导体与集成电路产业篇、数字经济篇),
小编特此整理政策如下:
第一节支持上市企业做强专项资助
对在北交所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境内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以及直接在境外主要资本市场主板和创业板上市的企业,给予6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二节支持企业认定为“专精特新”专项资助
对首次认定为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认定为广东省、深圳市“专精特新”企业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欢迎咨询深圳企邦创新。
第三节支持企业认定为“单项冠军”专项资助
对获得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称号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称号的,每个产品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欢迎咨询深圳企邦创新。
第四节支持企业“小升规”专项资助
对首次纳入坪山区“规上”企业库的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入库次年实现产值正增长的,再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五节支持企业扩产增效专项资助
1.年产值2000万元以上、4亿元以下,上年度增长30%以上,按增长部分的0.5%,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2.年产值4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上年度增长25%以上,按增长部分的0.5%,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
3.年产值10亿元以上、100亿元以下,上年度增长20%以上,按增长部分的0.5%,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
第六节支持企业实施技术改造专项资助
(一)对上年度技术改造数据纳入坪山区统计的企业,按年度完成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资助600万元。对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置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的,按实际支付融资租赁利息的50%给予贴息资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资助300万元。
(二)对纳入国家部委支持的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产业转型升级、核心技术攻关专项并通过验收的项目,按国家部委资助金额的30%给予配套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200万元。
第七节支持新引进企业实施工投专项资助
对本措施实施后新设立或新迁入的企业,在坪山区无自有产业用地,且落户当年或第一个会计年度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经区工信部门评审通过,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7%,给予最高3000万元一次性资助。
第八节支持企业品牌质量创优专项资助
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九节支持建设制造业创新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助
(一)对在坪山区建设省级、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项目的企业,按市级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资助500万元。
(二)对获得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助的企业,按市级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资助100万元。
第十节支持首台(套)和首批次专项资助
对产品进入深圳市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企业,按市级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资助300万元。欢迎咨询深圳企邦创新。
第十一节支持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专项资助
对获得深圳市新兴产业扶持计划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项目资助的企业,按市级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资助100万元。欢迎咨询深圳企邦创新。
第十二节支持工业设计创新发展专项资助
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按市级资助金额50%,给予最高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配套资助。欢迎咨询深圳企邦创新。
第十三节支持工业设计耦合发展专项资助
(一)工业设计与制造业耦合支持。对制造业企业实施的工业设计引领创新与转化应用项目,按市级资助金额20%,给予最高100万元配套资助。
(二)工业设计服务小微企业支持。对中小微制造企业实施的产品差异化、品牌个性化等增强核心竞争力的工业设计应用项目,按市级资助金额50%,给予
最高15万元配套资助。
第十四节支持专业产业园区发展专项资助
(一)对同一主体连片或合并计算占地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专业产业园区(合并计算园区数量不超过5个),每培育或从市外引进1家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园区运营机构5万元奖励;每培育或从
市外引进1家省市“专精特新”企业,给予园区运营机构3万元奖励。单个新增企业只奖励一次。欢迎咨询深圳企邦创新。
(二)符合第(一)款条件的专业产业园区上年度纳统产值增长20%、30%以上的,分别给予园区运营单位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奖励。
单个园区运营机构年度最高奖励100万元。
第十五节支持企业开展产业链协作专项资助
对参加区产业部门组织且经区工信部门备案的政银企对接活动,实际采购区内企业产品金额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实际采购金额的1%给予资助,单个采购企业年度最高资助200万元。对通过坪山区银行贷款开展采购且贷款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采购金额的1.1%给予资助,单个采购企业年度最高资助200万元。
第十六节支持企业租赁产业用房专项资助
(一)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市“专精特新”企业、落户当年或第一个会计年度产值4亿元以上的企业,租赁坪山区物业2000平方米以上作为自用产业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按实际租金且不超过4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一年租金资助,单个企业最高资助500万元。欢迎咨询深圳企邦创新。
(二)对产值增速25%以上的规上优质中小企业,或产值4亿元以上且增速20%以上的企业,上年度新租赁坪山区物业2000平方米以上作为自用产业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按实际租金的40%且不超过4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最多一年租金资助,单个企业最高资助500万元。
第十七节支持企业融资发展专项资助
(一)对产值增速25%以上的规上优质中小企业,或产值4亿元以上且增速20%以上的企业,在坪山区内银行获得1年期及以上贷款的,按实际支付利息的50%且贷款利率不超过同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平均值的标准给予贴息资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资助200万元。欢迎咨询深圳企邦创新。
(二)对通过第三方融资担保机构获得1年期以上信贷融资的企业,按实际支付担保费的50%且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标准给予贴保资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资助100万元。
第十八节支持企业开拓市场专项资助
(一)对产值10亿元以上企业举办的新品全球发布活动、大型供应商合作交流会等活动,经区工信部门备案,对实际发生的场地费用、住宿费用给予全额资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资助200万元。
(二)对参加坪山区政府组织的经贸活动和展会的企业,经区工信部门备案,对实际发生的展位费给予全额资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资助50万元。
(三)对参加坪山区重点支持的境外展览的企业,经区工信部门备案,按实际发生的展位费、运输费的50%,给予单个企业年度最高30万元资助。
(四)对随区政府组团参加国家级会展等经贸活动的企业,对实际发生的食宿费和交通费,按最高3500元/人的标准给予全额资助,单个企业年度最多资助2人、最高资助7000元。
(五)对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按市级资助金额的90%给予配套资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资助100万元。欢迎咨询深圳企邦创新。
第一节支持企业集聚发展专项资助
(一)半导体与集成电路制造和封装测试企业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半导体与集成电路制造、封装测试企业,落户当年或第一个会计年度实际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按企业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50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半导体与集成电路零部件和材料企业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半导体与集成电路零部件和材料企业,落户当年或第一个会计年度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按企业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2000万元一次性奖励。欢迎咨询深圳企邦创新。
(三)半导体与集成电路设备企业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半导体与集成电路设备企业,落户当年或第一个会计年度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按企业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给予最高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欢迎咨询深圳企邦创新。
(四)半导体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1.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半导体及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落户当年或第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当年或第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半导体及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近两年获得股权投资机构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按企业获得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3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二节支持企业租赁产业用房专项资助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半导体与集成电路制造、封装测试、零部件、材料、设备企业,租赁生产用房的,按实际租金且不超过5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一年租金资助,单个企业最高资助600万元。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半导体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租赁研发办公用房的,按实际租金且不超过6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一年租金资助,单个企业最高资助100万元。
第三节支持购买和使用EDA软件专项资助
(二)对企业购买深圳市公共服务平台的集成电路设计服务或利用公共服务平台使用EDA设计工具软件的,按实际发生费用的30%,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资助。欢迎咨询深圳企邦创新。
第四节支持购买IP和IP复用服务专项资助
第五节支持设计企业流片专项资助
(一)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进行MPW(多项目晶圆)项目,按MPW直接费用的50%,给予单个企业年度最高300万元资助。
第六节支持车规级资质认证专项资助
对企业通过IATF16949或ISO26262体系认证,且产品通过AEC-Q100(IC)、AEC-Q101(分立器件)、AEC-Q102(光电器件)、AEC-Q103(MEMS传感器)、AEC-Q104(多芯片模组)、AEC-Q200(被动组件)、AQG324(功率模块)等汽车电子车规级认证的,按照每款产品认证费用的50%,给予单个企业年度最高100万元资助。
第七节支持运营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专项资助
对坪山区国家级集成电路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分中心,上年度为坪山区企业提供10家次以上服务的,按实际发生运营成本的80%,给予运营单位年度最高100万元资助。
第八节支持人才引进留用专项资助
对已在坪山区半导体与集成电路企业工作一年以上的半导体及集成电路技术研发和高级管理人才,根据个人上年度企业工资总额的标准给予资助。具体资助标准如下:
1.对集成电路制造领域的技术研发、工程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才,工资总额40万元(含)-60万元(不含),给予8万元资助;60万元(含)-80万元
(不含),给予15万元资助;8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20万元资助。欢迎咨询深圳企邦创新。
2.对集成电路设计、核心设备和零部件、关键材料、封装测试领域的技术研发和工程技术骨干人才,工资总额50万元(含)-80万元(不含),给予15万元资助;8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20万元资助。
第九节支持企业建设专业空间专项资助
对企业建设洁净室(万级及以下),上年度投入1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入费用的20%,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
第十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助
对企业从坪山区银行获得1年期以上贷款的,按实际支付利息的50%且贷款利率不超过同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平均值的标准,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欢迎咨询深圳企邦创新。
第一节支持开展智能制造成熟度等级认定专项资助
对通过国家智能制造成熟度等级认定达到五级(引领级)、四级(优化级)、三级(集成级)的企业,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二节支持建设数字化智能化示范工厂专项资助
(一)对企业新建或改造产线级、车间级、工厂级数智化示范工厂,区工信部门每年组织遴选不超过6条数智化示范产线,单条产线奖励80万元;每年组织遴选不超过4个数智化示范车间,单个车间奖励150万元;每年组织遴选不超过2家数智化示范工厂,单个工厂奖励300万元。
(二)对企业使用5G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打造的5G全连接示范产线、示范车间和示范工厂,分别再给予25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
第三节支持开展数字化普及应用专项资助
(一)支持企业开展数字化转型诊断服务。对采购经区工信部门备案的数字服务商提供的企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诊断、规划编制等咨询服务的工业企业,按实际发生服务费用的50%,给予单个企业最高10万元一次性资助。欢迎咨询深圳企邦创新。
(二)支持企业上云用数赋智。对采购经区工信部门备案的数字服务商提供的应用产品或服务的优质中小企业,按其实际购买的应用产品或服务金额的80%,给予单个企业年度最高10万元资助。
第四节支持建设数字化智能化转型示范园区专项资助
鼓励产业园区基于5G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围绕园区管理、能源监测、数字化应用或生产制造场景,打造具有坪山特色的数字化转型示范园区或智慧园区。区工信部门每年组织遴选不超过3个园区,按项目建设实际投入的30%,给予单个园区最高150万元一次性资。
第五节支持提升区域工业互联网公共服务水平专项资助
(一)支持建设工业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对新设立的工业互联网领域公共服务平台,经区工信部门备案,按项目建设实际投入的50%,给予最高500万元一次性资助。
(二)支持工业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发展。对经区工信部门备案的公共服务平台,上架20家以上数字服务商的80款以上应用产品或服务,且服务坪山区企业20家次以上的,给予运营机构年度100万元奖励。
(三)支持工业互联网安全服务。对经区工信部门备案的数字服务商,且年度为10家以上辖区工业企业提供安全服务的企业或机构,按每家企业5万元的标准,给予单个安全服务机构年度最高100万元奖励。
(四)支持工业互联网宣传推广和人才培养。对社会组织、行业协会等开展的技术交流等公共服务活动,经区工信部门备案,按实际投入的50%、最高不超过5万元/次的标准,给予单个机构年度最高50万元资助。本条款最高资助100万元。
第六节支持使用银行贷款开展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提升专项资助
对企业使用坪山区内银行贷款实施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提升项目,按实际支付利息且贷款利率不超过同期LPR平均值的标准给予贴息资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资助100万元。
第七节支持数字经济企业集聚发展专项资助
(一)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数字经济企业,落户当年或第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且纳入坪山区“规上”企业库的,按营业收入的1%,给予最高300万元一次性奖励。欢迎咨询深圳企邦创新。
(二)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数字经济企业,近两年获得股权投资机构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到账投资额的1%,给予单个企业最高3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八节支持开发首版次软件、开源软件专项资助
(一)支持首版次软件。对企业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首个版本软件产品或服务,以产品形式销售的,按照该产品获得软件著作权后1年内任意三个销售合同累计销售额(50万元以上)的20%,给予单个企业年度最高50万元奖励;以服务形式销售的,按照新推出服务获得软件著作权后1年内销售额(50万元以上)的20%,给予单个企业年度最高50万元奖励。
(二)支持开源软件。对进入国内重点开源社区代码合入量上一周期年排名前5的,按市级奖励金额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欢迎咨询深圳企邦创新。
第九节支持建设创新平台专项资助
对获得市级相应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资助的,按市级资助金额的30%给予配套资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资助500万元。
第十节支持企业承担国家重点示范项目专项资助
对企业承担工信部组织实施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领域重点项目或示范项目,项目实施完成后,按国拨资金的10%给予配套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100万元。
第一节支持地方金融机构集聚发展专项资助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实缴资本1亿元以上的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融资担保、小额贷款等地方金融机构,按其实缴资本的1%,给予最高200万元一次性奖励。上述机构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以上,给
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二节支持新型金融机构集聚发展专项资助
对商业银行在坪山区新设立的科技支行,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市级认定的绿色金融专营机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三节支持商业集聚发展专项资助
(一)支持制造业企业设立销售公司
对坪山区制造业企业上年度在区内新设立的销售公司,销售额超过1亿元的部分按0.5%,给予单个企业最高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住宿餐饮企业落户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住宿、餐饮企业,落户当年或第一个会计年度营业额5000万元以上的,按年度营业额的5‰,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三)支持企业“小升规”
对首次纳入坪山“限上”企业库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入库次年实现销售额(营业额)正增长的,再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四节支持商业高质高速发展专项资助
(一)支持批发企业快速增长
1.对销售额10亿元以上、100亿元以下,上年度增长25%以上的批发企业,按增长部分的0.3‰,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2.对销售额100亿元以上、500亿元以下,上年度增长20%以上的批发企业,按增长部分的0.3‰,给予最高150万元奖励。
(二)支持零售企业快速增长
1.对销售额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上年度增长25%以上的零售企业,按增长部分的2‰,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2.对销售额5亿元以上,上年度增长20%以上的零售企业,按增长部分的2‰,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
(三)支持住宿餐饮企业快速增长
1.对营业额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上年度增长25%以上的住宿餐饮企业,按增长部分的5‰,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2.对营业额5000万元以上,上年度增长20%以上的住宿餐饮企业,按增长部分的5‰,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第五节支持建设商业配套专项资助
(一)支持商业综合体落户。对新开设的集中运营面积2(含)-3万平方米、3(含)-5万平方米、5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开业满一年后,分别给予运营机构200万元、400万元、6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建设工业园区商业配套。对在2020年1月1日后竣工验收的占地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园区内,配建商业设施且投入运营的企业予以资助。
按装修费用的20%,给予最高400万元一次性资助。
投资建设公共食堂的企业,经区工信部门备案,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资助。
第六节支持商业品牌发展专项资助
(一)支持知名品牌首店
1.对新设立的国内外知名品牌坪山首店,给予运营机构最高50万元一次性资助。
(二)支持商业品牌活动
1.对参与市级促消费活动的企业,按市级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单个企业最高资助50万元。
第七节支持营利性服务业集聚发展专项资助
(一)支持营利性服务业企业落户
1.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业企业,落户当年或第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且纳入坪山区“规上”企业库的,按营业收入的1%,给予最高30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企业,落户当年或第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且纳入坪山区“规上”企业库的,按营业收入的1%,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租赁办公用房。对符合第(一)款条件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在坪山区租赁物业作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实际租金且不超过6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一年租金资助,单个企业最高资助100万元。
第八节支持营利性服务业高质高速发展专项资助
(一)支持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入库纳统。对首次纳入坪山区“规上”企业库的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入库次年实现营业收入正增长的,再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快速增长。对上年度营业收入增长20%以上的规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按增长部分的1%给予奖励。其中,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业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
第九节支持法律会计服务业集聚发展专项资助
(一)支持法律会计机构落户
1.对全国、广东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将注册地迁至坪山区的,分别给予3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在坪山区新设立分支机构,执业律师人数在10人以上的,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全国、广东省百强会计师事务所将注册地迁至坪山区的,分别给予3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在坪山区新设立分支机构的,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节支持法律服务实体经济专项资助
对上年度开展普法宣传20次以上,或帮助企业化解矛盾纠纷、挽回损失或者获得重大利益累计500万元以上,或开展“法治体检”20家次以上的法律服务机构,经区司法局备案,给予5万元奖励。本条款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一节支持会展业集聚和品牌发展专项资助
(一)支持会展企业落户。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会展类企业,落户当年或第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超过300万元的,按会展业务营业收入的3%,给予最高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品牌展会展览
1.对在坪山区举办的获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展会、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认证的会议,分别给予承办方1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获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认证的坪山区会展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节支持专业会议和赛事发展专项资助
第十三节支持电子元器件和集成电路分拨业务发展专项资助
(一)支持物流仓库智能化升级改造。对坪山综保区内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集成电路和电子元器件物流供应链企业,购置设备和改造升级实际投入500
万元以上的(不含装修费用),经区工信部门备案,按实际投入费用的10%,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
(二)支持集成电路和电子元器件物流供应链企业租赁生产用房。对新入驻坪山综保区的集成电路和电子元器件物流供应链企业,入驻当年或第一个会计年
度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租金且不超过3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一年租金资助,单个企业最高资助100万元。
第十四节支持物流供应链企业高质高速发展专项资助
对坪山综保区内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营业收入(不含供应链金融业务、代收代付和运输服务金额)快速增长的物流供应链服务企业给予奖励,标准如下:
1.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上年度增长10%以上,按增长部分的1%,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2.对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上年度增长10%以上,按增长部分的1%,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3.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上年度增长10%以上,按增长部分的1%,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
第十五节支持建设运营公共服务平台专项资助
1.对在坪山综保区建设服务生物医药、新一代信息技术或新能源汽车等产业的公共服务平台,上年度购置软硬件设施及装修费用投入100万元以上的,经区工信部门备案,按实际投入的30%,给予平台建设主体最高300万元资助。
2.对利用坪山综保区检测维修公共服务平台开展自产产品检测维修业务的坪山区规上工业企业,实际支付保税检测维修服务费用5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支付费用的10%,给予最高10万元资助。
第十六节支持提升通关环境专项资助
对在坪山综保区通关查验合规的企业,给予查验吊装、移位、仓储费用的全额资助。
第十七节支持贸易型总部集聚发展专项资助
(一)支持贸易型总部认定。对新迁入或新获评的市级贸易型总部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贸易型总部租赁办公用房。对新迁入的市级贸易型总部企业,在坪山区租赁物业作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实际租金且不超过6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一年租金资助,单个企业最高资助200万元。
第十八节支持跨境贸易发展专项资助
(一)支持服务贸易。对纳入国家商务部统计平台的服务贸易企业,上年度进出口总额达到500万美元以上的,按进出口交易额(以人民币计)
的3‰,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
(二)支持跨境电商。对上年度进出口总额达到500万美元以上的跨境电商企业,按进出口交易额(以人民币计)的3‰,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
(三)支持AEO海关认证。对上年度首次通过深圳海关AEO高级认证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上年度通过深圳海关复审重获AEO高级认证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九节支持消费新业态发展专项资助
对商贸企业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开展消费场景和零售业务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升级的,按市级资助金额的30%,给予最高50万元配套资助。
第二十节支持直升机固定航线发展专项资助
(一)对提供直升机固定航线飞行服务的企业,经区工信部门备案,按上年度在坪山区实际运营成本的50%,给予年度最高400万元资助。
(二)对为上年度获得《坪山区突出贡献奖》表彰的企业和机构提供直升机乘用服务的直升机运营企业,经区工信部门备案,给予奖励,具体方案由区工信部门另行制定。本条款年度奖励总额最高600万元。
五、附则
本办法自2023年7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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