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曜琴声浅析破产程序中债务人特殊财产的界定和追索最新动态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13】22号)第1条、第2条,对债权人财产具体形态及非债务人财产进行了列举概括式规定。同时企业破产法也规定了管理人有接管债务人财产、调查债务人财产以及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的职责。本文是围绕破产实务中一些需要通过甄别界定的债务人财产,管理人进行分析界定并克服种种困难进行追索,最终用于对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清偿,由此就这些特殊财产的界定和追索情况展开分析探讨。

破产程序中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就应立即依法履职接管债务人财产,同时还需要对债务人展开全面的尽职调查,特别是获取全面的债务人财产信息,对一些未在企业账目中体现的财产,或者根据法律规定需要进行认定的财产,更是应深入调查和分析界定。有时会获取到有价值的财产线索,并通过协调沟通、积极追索,为债务人获取到意想不到或原债务人企业已追不回的财产,从而实现债务人财产利益的最大化,保障了全体债权人的利益。本文所称的特殊资产是指在破产企业账目中未有体现,或者在账目中有体现但不明晰,容易忽视,并需要通过特殊程序才能追索回来的财产。对破产实务遇到的一些特殊财产界定及追索的情况,本文展开一些粗浅的分析探讨,共同学习。

一、保证金

保证金作为一种履约和行为的担保,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而在我国法律上保证金也有很多类型,如为担保债务或合同履行的保证金;招投标中的履约保证金;期货交易中的保证金;以及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刑事诉讼法》等中为义务履行的担保金。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在对破产企业调查时也会发现各种情况的保证金,本文只针对实务中涉及到作为债务人财产的保证金问题进行分析论述。

(一)按揭贷款保证金

按揭贷款保证金是企业在房地产开发中为购房者办理按揭贷款在贷款银行开立保证金账户,按照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向银行缴存对应的资金,并承担按揭贷款的连带保证责任。后续通过将已办理房产证的房产抵押给银行,完成按揭贷款保证金的返还。

具体到房地产企业破产实务中,管理人在调查债权人财产时,对债务人企业名下的保证金账户中的余款,一般会积极对接贷款银行要求划转到管理人账户。但银行一般不同意返还该保证金,主要认为该特定专户的保证金属于质押担保,在购房人不按时偿还贷款时就该保证金账户内资金享有优先受偿权,为此不予以支付。

对此,需要管理人认真核查一是该保证金是否有质押担保的证据材料,二是调查已解除质押担保的情况,即房产证办理后,转化为以房产进行抵押,保证金按约定应当给予退还,确定属于债务人财产的保证金数额。从而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向贷款银行追索保证金账户余额。例如: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郑州拓丰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冻结账户复议案【(2021)豫0191破3-5号民事裁定书;营口市鑫汇鑫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确认个别清偿行为无效纠纷【(2020)辽08民初288号),对按揭贷款保证金性质的认定。

(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房地产企业中,往往会涉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该资金是目前国家针对工程建设项目所做的强制性规定,是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项目监督要求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向银行专户存储的工资专项资金,是用于保证农民工工资得以实现的保障资金。

在房地产企业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在开展对债务人全面尽职调查中,应及时就该笔资金到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查核实,若存在有余额的,在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下,向住建部门申请返还建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务中管理人一方面会结合房地产企业账目核查有关建设保证金的款项,另一方面到住建部门调查核实,从而积极追索该笔债务人财产,用于提高债权人的清偿率。

(三)土地出让挂牌保证金

二、发电补贴

在笔者参与的一起生物质能源发电企业破产案中,还有一类财产是该类型企业特有的,就是发电补贴。该类型企业主要从事生物质发电及工业供热项目,充分利用当地生物质燃料资源优势及良好的工业用热需求,实现生物质燃料(秸秆)预处理深加工、生物质发电、发电余热利用的热电联产。由于生物质发电是国家基于能源、环保和民生而大力扶持的一项国家经济政策,因发电成本高,对每度电价给予一定的政策补贴。

笔者承办的该生物质发电企业具有可再生能源发电资质及符合国家要求的并网手续,为融资主营设备和生产线均被抵押,后因资金短缺、高利贷等无力持续建设和经营,被多家债权人起诉,账户、资产被查封。涉多起诉讼,账户被查封,资产已被多家债权人申请执行。进入破产后,由于资产变现后在清偿抵押债权、工程款债权等优先债权后普通债权的清偿率几乎为零。在管理人了解到企业还有未结算电价补贴后,积极与国家能源部门沟通,坚持不懈追索补贴款,最终追回补贴款800多万元,提高了全体债权人的清偿率,取得比较好的效果。

三、增值税留抵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增值税留抵税额是指企业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一)增值税留抵税款,是否属于破产企业的资产?

增值税留抵税款是否企业的资产?在企业破产程序中是否属于破产财产?实务中存在很大争议。增值税留抵退税实际上是国家为了将企业拥有的,暂时因没有足够销项税额抵扣形成的增值税留抵税额转化为现金。这种做法有利于增加企业现金流,相应减少增值税留抵税额,因此是一种资产的等额转换。但长期以来我国增值税制度对留抵税额不予退还,而是采取结转下期抵扣的方式【1】。尤其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破产、倒闭、解散、停业后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429号)规定,企业因破产注销登记时,其原有的留抵税额,税务机关不再退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也再次强调,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其留抵税额不予以退税。由此可知国家税务部门认为该留抵税额并不属于企业资产。对破产企业而言,增值税留抵退税额也不属于破产财产。

但会计实务中,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该留抵税款是在应交税金科目下,作为负债类列示,但由于增值税留抵税额具有抵减未来增值税销项税额,对增值税应纳税额具有抵减作用,企业会计报表及审计机构对未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一般会放在“其他流动性资产“列示,即作为资产认定。破产实务中,管理人也一般对增值税留抵退税额作为债务人资产来看待,主动抵销税务部门申报的税款债权。例如在国家税务总局大英县税务局与四川盛马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中,管理人对税务部门申报的各种税款,认为可以用债务人多年留存的存量留抵税额进行抵扣,虽然税务部门认为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只能用于抵销增值税销项税额,不能用于抵销其他税种的欠税。但在诉讼中法院支持了管理人的用留抵税额主动抵销税负的做法【2】。

另外笔者在承办的一些强制清算案件和破产案件中,对债务人企业有存量留抵税额时,就处置破产财产及分配清偿过程中,在符合税务部门抵扣规定的情况下,通过抵减新增销项税额,从而减少了增值税的应纳税额,节省了债务人财产支出,实现增值税留抵税额的“变价”,增加了用于清偿的财产【3】。

(二)留抵退税新政策

从2018年实施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和电网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到自2019年3月,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自2019年4月开始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将新产生的增值税纳入到留底退税范围。特别是今年,由于新冠疫情的影响,国家为稳定经济,加强对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制造业、风险化解等的支持力度,实施了新的减税降费政策,即购进退税,不再等企业产生销售之后再去抵。2022年3月22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为提振市场主体信心,帮扶企业渡难关、复元气,明确了具体措施和操作办法,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实施留抵税额退税,不仅退付增量留抵税额,还要退还以前年度结存的进项增值税,即若干年以来没有通过销项抵掉的进项增值税全部可以退还。

目前上述政策只是针对正常经营的企业,但对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特别是拟通过破产重整重生的企业,若有大额的存量留抵税额,能否享受该政策,作为承办破产案件的管理人,可以与当地税务部门沟通,咨询清楚现有政策,积极争取。若能争取回来,则增加了重整企业的现金流,债务人或管理人在重整计划草案制作中就应做好税务筹划,从而增加对全体债权人的清偿率。

综上,在办理破产案件中,管理人需要全面清理、核查债务人财产情况,依法甄别界定。同时根据不同类型的破产企业,深挖财产线索,全面掌握财产范围和类型,维护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本文所述特殊财产,在破产程序中应引起管理人重视,此外还有一些容易忽视的财产比如企业办公区(或厂区)内的林木,雕塑等以及其他类型的保证金、出口退税款等,也应属于债务人的财产,不应遗漏。总之,管理人依法勤勉履职,发挥沟通协调能力,平衡各方利益,积极追索债务人财产,最大限度实现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保障债权人的利益,赢得债务人、债权人的信任和认可。

注释:[1]、[2]参见徐战成:《企业破产涉税百问及经典案例解析》第165-166页);

作者简介

岳庆律师

岳庆律师,山东大学法学专业毕业,中共党员,济南市第十一届党代表。现执业于国曜琴岛律师事务所,主要执业领域为企业并购重组、改制;不良资产处置、股权转让、股权结构设计等公司法律服务,尤其在企业破产清算、重整、和解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近年来主要承办企业破产重整及清算案件,具体有:

山东章丘市恒润帝景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负责人);曹县中鲁能源热电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负责人);山东常林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4家关联公司破产重整案(前期负责人);济南鑫百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主要负责人);山东金顺源建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破产重整案(负责人);山东当代健康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负责人);山东顺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负责人)等30余起案件。其中山东金顺源建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破产重整案(负责人),荣获2021年山东法院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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