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
1、集资人是否携款逃跑
从实践来看,很多集资人集资到一定程度就与集资款一同消失,给投资人留下的只有租用的几间办公室或者根本什么都没有。如果集资人携带集资款逃跑,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没有疑问,其就是为了骗取投资人的资金归自己所有。
2、是否挥霍集资款
有的集资人骗来钱以后,不是为了经营,也不是为了按时偿还投资人,而是为了享受,进行挥霍,比如用骗来的钱买豪宅、名车,住豪华宾馆,高档消费,大部分集资款已被集资人挥霍一空,根本无法偿还投资人。如果集资人有这种行为,说明其根本就没有归还投资人的打算,从客观上表现为没有丝毫能力归还集资人,当然符合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
3、是否利用集资款进行犯罪活动
4、是否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骗取集资款的
对于集资人是否明知自己没有归还能力应结合集资人自身的情况、对外宣传的内容以及科学研究数据分析来看,不能只看到最后的结果就认定集资人明知没有归还能力。从实践来看,真正的“明知没有归还能力”大都是集资人根本就不打算投资某一项目,或虚构某一项目,或借他人项目进行吹虚,或其投资项目根本就不可行,或其投资项目根本就没有或很少的利润回报,总之,集资人就是为了通过虚构或虚夸利润回报来骗取集资款,其目的就是为了通过骗获取集资款的所有权。
如果集资人所要投资的项目经有关部门出具了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且经科学研究认为其利润可观,完全可以按时归还投资人投资的本金及利息,并且其在对外宣传上没有过分夸大、没有虚假宣传、没有鼓吹投资人,那么其“骗”的客观行为表现就不能成立,即使后来因为经营原因陷于困境,也不能认定集资人是在“骗”,也就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
二、行为人客观上是否实施了诈骗方法
1、行为人的主观心理反映在其客观行为表现上,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集资必然会捏造事实、隐瞒真相实施诈骗行为。在集资诈骗罪中,行为人都是使用的相同方法,即给予高额回报来骗取集资款,但编造的能够创造高额回报的项目却五花八门等等。
三、行为人集资的数额是否确切
2、在对集资诈骗案件的数额进行鉴定中,鉴定机构通常会将集资人所集的款项全部累计相加算作集资诈骗数额,这就需要注意,其中存在着不合理之处。
4、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第247号令)第十八条“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的规定,非法集资本身是违法行为,投资人向集资人投资的行为本身就是在帮助集资人实施犯罪行为,因此其利益不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对于投资人获得的高额利息和以此利息作为本金投入所返还的本金和利息是不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即属于非法收入。
5、在集资诈骗案件中,集资人的行为是在“骗”取投资人合法所有的财产,而并非包括非法所得的财产,这样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财产所有权,否则如果认为非法收入也属于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那么就与我国的宪法及其他法律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所有权相违背。因此,在计算集资诈骗案件的数额时必须扣除投资人用非法收入投入的资金数额。
四、是否有其他从轻、减轻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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