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以下检刑诉(2014)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犯职务侵占罪、诈骗罪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及辩护人柯**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自2009年8月底任职十五冶三公司金属结构厂安全员,负有该厂安全生产管理、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工伤事故处理等职责。因其有赌博等不良嗜好,需要资金,故多次利用其处理职工工伤事故、代理工厂向有关部门交费的职务便利,或夸大借款需求,或截留未缴款项,将公司大量资金非法占为已有,用于赌博和个人消费。后被告人彭*于2012年12月18日悄然离岗,不再与公司联系。公司上门通知其家人、并在黄石《东楚晚报》上刊发公告,通知其回公司上班,彭*置之不理。经清算,被告人彭*在职期间,非法占有公司资金137901.96元,用于个人赌博和挥霍。
本院查明
另查明,2012年6、7月间,被告人彭*得知十五冶三公司金属结构厂已将工伤职工陶*乙的工伤保险赔偿款转账付给了陶*乙,便租车前往云梦县陶*乙家中,欺骗陶*乙及其父亲陶*甲说此赔偿款要先交回单位过一下帐,赔偿的事情以后再说。因陶*乙的工伤事故是由彭*经手处理的,陶*乙父子俩相信了彭*的谎言,当日即从银行取出现金2万元交给彭*,彭*骗得此款后用于个人赌博和挥霍。
被告人彭*于2013年12月30日在长沙火车站被长沙铁**站派出所抓获归案。
被告人彭*归案后,其家属为其退还非法所得8万元,公安机关已将此款发还十五冶三公司;其家属退还陶*乙被骗款现金2万元,并取得陶*乙谅解。
被告人彭*的辩护人提出:一、被告人彭*归案后如实供述职务侵占罪、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且无前科,认罪态度较好,均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的家属退还诈骗罪的全部赃款并取得谅解、退还职务侵占罪的大部分赃款,均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被告人彭*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身份信息查询单、十五冶三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代码证及证明材料、调令、劳动合同、十五冶三公司金属结构厂通知及送达证明、中国十**有限公司《项目部岗位责任制》、2013年3月23日《东楚晚报》、十五冶三公司其他应收款--彭*明细帐、彭*向公司借取备用金的记帐凭证、原始凭证、十五冶三公司金属结构厂关于曹*工伤事故费用处理的请示报告、关于陶*乙工伤事故费用处理的请示报告、报销凭证、十五冶三公司法律事务部收条、武汉艾**有限公司与陶*乙签订的辅助器具装配合同、银行交易凭证、辅助器具发票、十五冶三公司金属结构厂支付陶*乙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款现金支票存根、陶*乙建行帐户存款凭证、收条和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董*、林*、项*、何**、卫*、陶*甲、何**、唐*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彭*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以十五冶三公司金属结构厂安全员的身份,利用其处理职工工伤事故多次多领工伤事故费用、代理单位向有关部门交费的职务便利,将公司的资金非法占为己有,用于个人赌博和挥霍,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彭*以十五冶三公司金属结构厂安全员的身份,虚构工伤保险赔偿款入公司帐户的事实,骗取残疾人现金,用于个人赌博和挥霍,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彭*如实供述自己的职务侵占和诈骗罪行,均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家属退还职务侵占罪的大部分赃款及诈骗罪的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陶*乙的谅解,均依法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彭*的辩护人提出一、被告人彭*归案后如实供述职务侵占罪、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且无前科,认罪态度较好,均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彭*的家属退还诈骗罪的全部赃款并取得谅解、退还职务侵占罪的大部分赃款,均依法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彭*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一万元;被告人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五千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二○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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