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律师函警告!谁在指导明星危机公关和道歉?
2020年10月30日文/周雨禾编辑/顾鸽
作者|周雨禾
编辑|孤鸽
当「无意占用公共资源」成为常规的公关辞令后,就意味着公共资源已经被普遍占用。
针对这些问题,《博客天下》采访了星娱乐法创始人、娱乐法律师李振武,他曾做过法官,担任过香蕉计划法务总监,参与处理了众多艺人客户的法律事宜,被称为「娱乐圈的守夜人」。
以下是李振武的自述。
《99.9:刑事专业律师》
公关
2016年,我结束了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六年法官生涯,开始专业从事娱乐法领域工作。
比如偶像「塌房」。遇到后,官方需要迅速作出回应,让负面影响最小化。娱乐公司从了解舆情到做决定发声,这个过程非常紧急。
这些都需要根据舆情的轻重缓急做出判断。负面舆论还未发生时,我们通常会跟艺人讲,不要这么玻璃心,有一些事情你不用管它,把手机一关就好了。
当经纪公司判断需不需要澄清、澄清内容是什么的时候,他们会找到自己的法务,或者是外部律师求助,斟酌考虑文字的表达,选择说什么和不说什么。
对律师而言,网络上那些造谣的、诽谤的、侮辱的言论,如果经纪团队跟艺人核实过事件真实度,我们会从专业上判断是否可以诉讼。一般我们会提起诉讼的,都有较大的赢面。就目前诉讼数据来看,但凡明星提起了诉讼,基本都可胜诉。
同时,由于败诉对于明星的名声损害是非常大的,所以一般艺人有比较大的把握才会起诉。败诉方的赔偿一般分为精神损失赔偿和合理支出,前者大概在50000元以内,后者主要是律师费、公证费等支出。
最后的选项,才是律师发声。所以,当我们临危接到这种委托时,其实已经到了公关的尾端,需要用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出具律师函。
在我看来,娱乐法律师可以把应对舆情开发成一种危机公关的工作。而最好的危机公关其实是不用公关——平时预防,避免危机的发生。
《武法律师》
秘密
危机公关的三步曲「发不发」、「怎么发」和「发什么」过程中,最关键的判断是「发不发」。
首先要寻找受众的情感共鸣点。公众在乎的不仅是这件事情的真相,更重要的是你对待这件事情的态度。好的危机公关不但可以解决问题,还可以打响一次金牌营销。
其实网友真正点进热搜词条时,已看不到早被删掉的原帖,只会想着为什么能经常在热搜上看到这位艺人,巧妙地为艺人坐实一次流量的美名。
我在工作中,与很多爱豆练习生、年轻演员共事过,主要是处理他们的经纪合同问题。现阶段,各平台根据流量艺人量身定制合约、甚至共享合约。
比如,偶像选秀节目《青春有你2》《创造营2020》等诞生的限定团,基本上与视频平台签的是割裂式的共享合约,两年内所有经纪权利都给平台,组合成员的原生经纪公司只有分成的权利。
或者是,艺人本来和经纪公司有一个全约,之后把影视约、商务约、音乐约、综艺约分别分给了别的公司,每家公司分成比例不太一样。如果这种艺人要解约,面临着先解全约的状况,还需要跟那些分约的公司再解约。这让本身就难打的解约官司变得更加复杂。
所以艺人在解约的诉讼之中,应该速战速决,最好是能协商解除掉,实在解决不了再走诉讼这条途径。因为在诉讼过程中不可控的因素太多了,战线会拉得特别长。
前不久我刚为某个偶像解约成功,总共花了一年多。他的合同上违约金写的是800万,最后赔了150万。
娱乐圈,「名」本身就很重要,这些爱豆好不容易出了头,却发现帮他服务的人一直在蹭他的流量,比如说我是谁谁的律师,吹嘘一番的话,我个人是觉得不好的。
娱乐圈的光鲜亮丽不属于律师,我们的舞台在幕后,这才是娱乐江湖里法律人坚守的阵地。我们不要去蹭明星的流量。我也希望行业里有更多娱乐法律师能够有这样的观点。
《检察方的罪人》
争议
娱乐圈是一个人情社会,演艺从业者处理问题,总带着一股人情味儿,显得更加随便一点,所以合规意识不强。
双商较高的人会更适合做娱乐法律师这份工作。一是智商要高,记忆力、专业能力得超群,对著作权法、合同法等烂熟于心。第二个就是情商一定要高。
在这个行业里,也许你说错一句话,客户就丢了;也许你说的哪句话让老板觉得不好听了,客户也丢了。做娱乐法律师,沟通能力非常重要,因为你面对的这些客户和人群,是更加感性的人。
我们经常碰到的一些老板,做事情不会提前研究数据,拍拍脑袋就决定了。他会突然说,「我就觉得那个人长得挺好的,可以拿过来用一用。」
也许他要你做他的律师,仅仅因为你今天跟他聊的东西,让他觉得很爽了,他觉得你人挺好的,很相信你,即便一个专业问题都没有问你。
在行内,很多时候,经纪人和制片人之间聊好了合作,不一定会签合同,双方依靠信任感行事,但这种随意也会带来隐患。比如,在艺人解约诉讼案中,经纪公司行为不规范,用各种各样的野路子把事情闹得特别严重,我们作为艺人的律师,处境就比较艰难。
之前我接手的一个解约案件里,经纪公司本来已经撤销了起诉,但艺人每官宣一个新代言,经纪公司就会重新告一次艺人在未解约期间接代言,非常麻烦。
除了行业的不正规带来争议,镁光灯下,艺人的一切举动和情绪也被浓墨重彩地放大了。
在道德维度上,大众可能会认为遇到这种事,艺人本身也有可谴责的部分。但如果从法律层面去解读,这个事件基本和他没有什么关系,只是和他父母有关系。
现在,品牌方和艺人商量合作的时候,签署的条款里不仅有道德条款、劣迹条款,还会希望去做一些背景调查,问之前的合作方、在圈里面口碑如何等。
对文娱圈而言,艺人的隐私保护也就有章可循。法律条文对隐私的保护,涉及到空间、活动和信息三类。也就是说,艺人私宅、艺人不公开的活动等都属于隐私权的范畴,任何人不得侵犯。
还有行踪信息的保护,比如艺人的航班信息等,都对「私生饭」进行了比较强有力的限制。
《民法典》还新增了对个人信息里保密信息的保护。我们常见的用各类代指、拼音缩写等方式进行网络暴力行为或揭露隐私等,亦可通过姓名权进行保护。
回想过去,我刚进入影视行业时,发现很多业内人认为喝一次酒、兄弟之间打个招呼就可以拍板一个项目,完全不需要合同,严重缺乏规范化。但随着近几年出现的税收、限薪等一些问题,行业也在向规范化靠近,娱乐法逐渐有了更深入的需要。
所以,我希望这个行业的律师不是炫耀自己的客户有多牛,而是娱乐法在中国有多大的影响力,扭转文娱行业里很多从业者认为法律没用的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