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试行)律师签发律师函业务操作指引(2021)》上海市律师协会2021年6月18日发布
第10条[事实审查/保留]
10.1经办律师应当对委托人主张的请求以及提供的材料进行事实审查,并在律师函中明确所述事实系“根据委托人向本所提供的事实及证据”。事实审查包含以下内容:
1.委托人所主张的要求,名称是否准确、范围是否明晰、内容是否固定;
2.委托人是否对其主张的内容切实拥有合法权利;
3.第三方与委托人的关系;
4.第三方是否存在侵权或者违约行为,以及具体事实;
5.第三方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6.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能否支持律师意见。
10.2若委托人未提供证据材料或其提供的证据材料与其所述事实不符的,经办律师应在律师函中明确所述事实系“根据委托人向本所提供的事实”以及“以上事实正在进一步调查取证中”。
[2]《律师签发电子律师函业务操作指引(试行)》厦门市律师协会
第9条经办律师应当对委托人主张的请求以及提供的材料进行事实审查,并在电子律师函中明确所述事实系“根据委托人向本所提供的事实及证据”。事实审查包含以下内容:
[3]《律师函业务规范指引》南京市律师协会
第五条【事实审查】承办律师应当对受托事项和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并要求委托人对律师函所涉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律师函应当表明所述内容是依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
[4]具体还可以参考《杭州市律师协会关于律师事务所出具律师函的规范指导意见(试行)》附件2。
[5]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条等法律规定。
[6]可参照上海市律师协会2021年6月18日发布的《(试行)律师签发律师函业务操作指引(2021)》第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