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谈话笔录要素参考高院审判要素审理指南法界热点包头律师包头律师事务所

1.借款双方之间是什么关系,怎么认识,认识在借贷发生前/后?

3.出借人从事的工作和收入,户籍地,经常居住地【管辖】?

4.借款人从事的工作和收入,户籍地,经常居住地【管辖】,是否已婚,配偶是否签字【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5.借款人借款的用途是什么?【主张用途/实际用途】

6.双方是否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合同是否约定管辖?

7.双方是否签订收条、欠条?

8.若无借款合同、收条、收据,关于借款性质达成合意的沟通痕迹有哪些?(VS赠与VS委托理财VS合伙协议VS结算型借贷)

9.双方是否约定借款利率?利率是多少?【借期利率】

10.双方是否约定还款金额?还款期限【诉讼时效】?

11.出借人是通过什么方式支付借款的?

①付款形式,付款日期,付款账户,收款账户,金额?

12..出借资金后借款人是否还款?还款金额是多少?

14.双方是否约定担保?是否有抵押财产?

15.近年有无向其他主体出借款项?是否有其他民间借贷案件在法院?

16.借款期限,借款人是否存在下落不明的情况?

问:现予以法律释明和诉讼风险提示。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维护登记立案秩序,推进诉讼诚信建设。对于干扰立案秩序,经查明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或涉及非法集资、套路贷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是否知晓并坚持起诉?

答:我已经知晓,坚持进行诉讼,愿意承担诉讼风险和法律责任。

问:请你看一下笔录,和你说的是否一致?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如无误请签字确认。

答:我已看过,和我说的一致,没有遗漏差错,确认无误。

【逐页签名捺印】

02民间借贷案件的常见问题

笔者之前办理的一起结算型民间借贷纠纷中,双方系挂名在两个公司的情况下,分别以各自挂名的公司签署的买卖合同,后以借条形式结算,但是对方当事人在某一次的结算欠条中将名字的“朋”字写成“鹏”字,但是恰好我们有两个版本签名,加之对方当事人当庭否认借条的真实性,在法官的追问下又承认,给法官留下了毕竟差的印象。

借条中原告的名字存在错别字,或者原告身份证号存在1-2位的错误,怎么办?

如果原告实际持有借条,并且借条上所载出借人姓名与原告姓名同音不同字,可以推定原告是实际出借人,结合其他辅助信息证据增强关联性和证明力。

根据法院裁判规则,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

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的借贷行为无效。

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无效的,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不保护不是自有资金的利息。如果不是自有资金,在诉讼请求中主张利息,不会获得支持,借款合同同样无效,合同无效的结果是仅返还本金部分。

曾有案例中出借人的出借款项系信用卡刷卡套现取得,最终法官在审理中没有支持这部分借款的利息。

如果足够认定为借贷关系,但是未约定利息,并且未约定借款期限,如何保障出借人的利益?

当事人借款时未约定利息的可视为无息借款,但逾期利息仍可参照银行同类逾期还款利率(现可参照LPR)计算。

如果约定了借款利息,并且约定了借款期限,如何计算利息?

借款到期后的逾期利息,可根据当事人合同约定以到期逾期的本息合计作为计算利息的基数。

如果未约定利息,但约定了逾期的违约金,但是未明确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如何计算违约金?

借款合同违约金比照适用四倍利率(LPR的四倍)的限制。

利息一定优先以约定为准吗?

不完全是。

按照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简单来说,24%以下的利息部分,可以获得法院支持;24%-36%之间的利息部分,当事人可以自愿履行;36%以上的利息部分,法院将认定无效。

出借人起诉时超过诉讼时效,其债权难获法院支持。但借款人未主张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能主动适用。

所谓诉讼时效,通俗来说,是法律不保护不积极履行自身权利的人。诉讼时效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是3年,在借款、债权到期之后的3年中,具有相应的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如果存在3年内催要欠款的证据,一般被告很难通过诉讼时效进行抗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民间借贷案件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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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杨天意:金融犯罪案件有效辩护卢某系长期从事民间借贷业务的人员。因与他人产生借贷纠纷,被他人举报,公安机关以“套路贷”案件对卢某立案调查。杨天意律师经阅卷后认为,该案系典型的民间借贷纠纷,卢某部分符合“套路”的要件,但尚不足以实现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杨天意律师为本案制定了无罪辩护方案。目前该案正在办理中。 https://www.jylawyer.com/lawyer/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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