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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8河南
关于黄云涉嫌强迫交易罪一案的
第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安徽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黄云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涉嫌强迫交易罪一案的第一审辩护人。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黄云的行为不构成强迫交易罪的共犯。
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226条及《修正案(八)》有以下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行为:(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关于王玉恒涉嫌强迫交易罪二审判决认定内容:
(1)唐媛媛(崔平妻子)的陈述
(2)崔平的陈述
2.证人证言
(1)马家秀(崔平母亲)的证言
崔平借了高利贷的事我知道。当时王玉恒表示我儿子还不上钱就把我和儿子住的房子都抵押给他,用来还高利贷。王玉恒要账时是派人隔一天来我家一次。崔平被逼的受不了,才答应把房子抵押给王玉恒,最后用二楼的住房和一楼的两间门面抵押的。
(2)马元强(崔平邻居)的证言
(3)崔红(崔平哥哥)的证言
2014年年底王玉恒派人找到我,让我找人来担保帮崔平还账,我没答应。之后听父母和唐媛媛说崔平为了还账,要把家里两套房子卖给王玉恒抵账,这还是王玉恒提的主意。抵出去的两套房子是崔平和我父母的。签过合同之后,房子并没有立刻交出去,2017年上半年的时候崔平被抓起来了,王玉恒就天天催着要收房子,后来唐媛媛把二楼那套房子腾出来交给王玉恒了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王玉恒的供述与辩解
(5)王众的供述与辩解
4.书证
(1)房屋买卖合同载明:2015年1月4日,崔平、唐媛媛、崔维章、马家秀与王众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崔平将其与其父母位于颍上县慎城镇龙门居委会下溜路89号两套住房共计225平米,以50万元的价格卖给王众。
(2)情况说明
证明:2019年1月8日,被害人唐媛媛向公安机关提交一份2017年7月6日被告人王玉恒以王众名义出具的说明,载明崔平用租来的车伪造手续抵押借款,给其造成损失,崔平用一套房子赔偿损失。
(3)崔平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侦查卷宗
证明:2017年3月14日王众向颍上县公安局控告崔平利用伪造行驶证骗取借款,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害人崔平交待自己在合肥租的3辆轿车从王众处抵押借款36万元,颍上县公安局对王众的问话和崔平对借款数额吻合;唐媛媛2017年5月8日接受颍上县公安局询问时证明崔平两次向王众借款30万(用车抵押),一次借款20万(除去3万元利息,到手17万)。2017年4月12日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崔平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10日被颍上县人民法院以崔平犯伪造公司印章罪、非法制造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4)房屋估价报告
证明:经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评估,崔平位于颍上县龙门桥房屋二楼价值人民币45万元,一楼价值人民币46万元。
(5)干部基本情况表、立案决定书
证明:黄云,王峰系颍上县公安局工作人员;2017年5月23日,颍上县公安机对崔平涉嫌合同诈骗立案侦查。
5.检查笔录、手机短信
证明:2017年4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王玉恒与唐媛媛手机短信记录王玉恒以崔平涉嫌刑事犯罪威胁唐媛媛交付房屋。
证明:2017年3月,被告人王玉恒与杨亚军的聊天记录记载二人为让崔平交付房屋,商议通过公安人员在案件办理上帮忙,以此向崔平家人施加压力。2017年5月,王玉恒与黄云(公安人员)聊天记录记载二人对崔平涉嫌犯罪落实刑事立案、是否刑事拘留等内容的对话。王玉恒与王峰(公安人员)聊天记录记载王峰告知王玉恒崔平被抓的消息,王玉恒告知崔平被抓后他家里人出面将房子给他的事实,并对王峰表示感谢.
7.辨认笔录
8.现场勘验笔录
一审认定:经查,在案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王玉恒以崔平伪造车辆行驶证涉嫌犯罪欲刑事立案为要挟,强迫被害人将其居住的房屋以买卖形式出售给被告人以抵偿债务;指控的王玉恒犯强迫交易罪,虽查明被害人存在过错,但不是被告人免责的理由。
关于本案《起诉书》指控黄云参与强迫交易共同犯罪事实方面的意见:
1、王玉恒实际与崔平签订涉案房屋转让协议是2015年1月4日;
3、2017年4月12号,崔平因为涉嫌伪造国家公文、证件、印章罪(与王玉恒案件无关联)被颍上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刑事拘留;
4、2017年5月9日经侦大队集体研究同意崔平涉嫌合同诈骗罪立案;
5、2017年5月18日颍上县人民检察院对崔平涉嫌伪造国家公文、证件、印章罪不捕决定送达公安局;当日通知崔平家属办理取保候审。
6、2017年5月18日经侦大队到法制大队汇报崔平涉嫌合同诈骗罪立案,法制大队集体讨论意见同意立案;如按照正常流程5月18日可以制作立案决定书。
7、2017年5月23日经侦大队正式出具崔平涉嫌合同诈骗罪立案决定书。
8、2017年5月24日,王众提交了对崔平的谅解书;
9、2017年9月5日经侦大队集体研究,将崔平涉嫌合同诈骗罪改变定性为涉嫌伪造、变造国家公文、证件、印章罪移交刑警大队合并起诉。(实际上没有移送起诉)
2、2017年5月8日21:51王玉恒与唐嫒嫒语音通话:“我为啥不给崔平留活路?我要是不给他留条路,他年前就进去了,如果我不给他留活路,公安局早立案了”。
3、王峰证言2019/7/6颍上县公安局办案中心(证据一卷P8-12)
问:王玉恒有没有找你说过崔平诈骗案件的事?
答:有过,大概是2017年上半年王玉恒跟我咨询过这个事,王玉恒讲他儿子王众被崔平诈骗了。
问:你讲讲当时的情况?
问:你是怎么知道崔平被刑警队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
答:是承办民警绳微汇报的时候说的。
问:你为什么要把这个信息告诉王玉恒?
问;除此之外你还跟王玉恒说了哪些信息?
问:崔平是否有偿还能力?
答:按照常理推算崔平应该是没有偿还能力的,王玉恒跟我讲过崔平家人愿意用房子抵欠款,具体情况我不清楚。
问:崔平这个案件最后是怎么办理的?
答:绳微对崔平进行讯问后,认为崔平符合合同诈骗案件构成要件,并向大队会议上提请立案,在会上我表示崔平具有欺诈行为,崔平后期还款行为不能抵消前期欺诈行为,倾向立案,后经大队集体讨论,同意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对崔平立案侦查。
问:既然崔平家人愿意用房子抵欠款,你们为什么还是对崔平立案?
答:他虽然后期偿还了欠款,但是他有犯罪故意,应该是要立案的。
答:(看过之后)是的,这就是我们大队会议的研究记录,我本人的意见在上面有记录。
问:在崔平案件办理期间,你有没有跟法制室的黄云联系沟通过?
答:没有,只有王玉恒为这事跟我联系的。
4、黄云本人供述:“王玉恒讲有个叫崔平的,用三辆租赁来的车,伪造车辆行驶证,从他这里抵押借款,借了几十万元钱,他以前向公安局报过案了,但崔平不知为啥被公安局抓了”。(2017年4月12日,崔平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黄云供述:随后我就将崔平被抓的原因告诉了王玉恒,他也没说啥,就讲要有啥新情况和他讲一下。
辩护人认为:在2019年10月18日阜阳市看守所王玉恒补充讯问之前,案卷材料没有一份王玉恒为了收回崔平的房屋与黄云商议的证据,该份证据存在指供、诱供之嫌。
起诉书:后黄云积极为王玉恒起诉崔平一案出谋划策,
首先,《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附带民事、刑事和解程序,而且民事案件涉及刑事犯罪时,法院即使受理起诉后也会中止审理移交,因此通过刑事控告追回损失,属于正当法律途径。
因此《起诉书》指控黄云“积极为其起诉崔平一案出谋划策”。主要依据是黄云给王玉恒在2017年5月19日发了一条信息;内容为崔平之前案件被取保,要把设法将他刑拘;5月22日19:04至22:12发了四条语音信息,主要内容还是提议要将崔平刑拘按正常程序走或抵付房子后出具谅解书的事。
起诉书:且(黄云)明确提出让王玉恒要崔平的房屋。
涉案房屋的转让协议签订为2015年1月4日,即使存在“强迫交易”,犯意产生也非黄云介入之后。辩护人认为:黄云是“积极出谋划策”的建议取得崔平房产,还是回答对方咨询时的回复,这二者存在本质区别。
卷宗证据可以反映不是黄云主动提出让王玉恒“要”崔平的房屋。
1、2015/11/27日至2017/5/16日,王玉恒与唐嫒嫒短信往来内容中一直都在商讨要房子及给付房子的事。此节显然与黄云无关;
2、2017年5月22日黄云与王玉恒的语音通话:
19:08王玉恒给黄云:“他要押一套房子给我,今天呢六只眼见面了,那套房子是人家的,我靠(笑),你看他给神奇,他讲他不知道-----他就是不想给房子----”。
19:10黄云给王玉恒:底下那个一楼的房子不讲是他的么,他给你耶熊-----。
21:56王玉恒给黄云:他家里人都来了,明天中午可以交房,如果中午交房了,下午两点钟我写好谅解书,啊,叫他拿去到经侦中队不就行了么?
22:12黄云给王玉恒:那可以,那你只要保证他写谅解书,至于他,嗯,反正你暂时你就讲我给你写谅解书,
上述通话顺序很明确是王玉恒先告诉黄云,讲崔平家要押一套房子给他后,黄云才讲到“他给你耶熊”(房子抵给你算了),并且此时至少已经在唐嫒嫒已经搬家过程中。因此黄云首先肯定不是事先“出谋划策取得房屋”,其次,黄云无论根据王玉恒陈述告知,还是法制部门研究立案时所了解的信息是崔平是涉嫌合同诈骗嫌疑人,且无力偿还,而王玉恒、王众是本案的受害人,无论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崔平用房子偿还被骗钱财是一种退赃行为,还是从普通朋友角度分析:没有钱还能不要房产抵债吗,因此不能以黄云回复让王玉恒要房子的意见,就是违法的“出谋划策”,甚至构成强迫交易罪共犯。
即使根据王玉恒2019年10月18日供述材料:“他(黄云)是为了帮助我要到房子,挽回我的损失”。首先是王玉恒当时个人的认识,且崔平没有能力偿还骗取王玉恒现金,只有用房子偿还债务,客观分析:王玉恒从事的放贷业务,如果能偿还现金比取得房屋更划算,尤其是这种没有产权证的安置房,也无法上市交易变现。结合之后黄云回复王玉恒是否出具谅解书的内容,黄云所表达的真实意思就是“崔平没钱还,房子抵给你就算了”,因此王玉恒也绝非是听取黄云的意见之后才决定以房抵债的。
起诉书:期间,黄云利用在法制科的职务便利将崔平一案的公安承办大队的讨论意见、法制室意见、立案等信息尤其是崔平因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取保候审的信息提前告诉王玉恒
从卷宗材料中反映:黄云告知王玉恒涉案信息只有二条:
1、2017年5月19日上午9时许告知王玉恒崔平昨晚取保回家了的信息;
2、2017年5月22日19:04告知王玉恒崔平立案信息。
关于崔平合同诈骗立案信息黄云于5月18日法制大队研究时实际就知道,但其直到5月22日晚才告诉王玉恒的,但此时经侦大队已经决定立案了。
且从案卷中也可以看出唐嫒嫒在5月9日就已经知悉崔平涉嫌合同诈骗要移交法制大队立案了。
2017年5月9日12:37唐嫒嫒给王玉恒发的语音:“我今天一直在经侦队门口等着,因为昨天急着叫我去做材料,就是要今天研究立案的事,我任何熟人没找,我今天就问给我做口供的人,他说立案书已经写好要交上去了,我就是想跟你争取一下,如果你不去公安局那边讲清楚,我估计不到明天就会立案了,你到底是不是想给我们一这一条路,你不是也不想因为这事让崔平判刑吗?”从这段话中可以看出唐嫒嫒在5月9日就已经意识到崔平涉嫌合同诈骗罪要立案了。
辩护人认为:根据《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十九章及《阜阳市公安机关受案立案工作规范》第三章第二十四条都规定:有报案、控告、举报、扭送人的,应当向其告知立案情况。黄云即使告知受害人立案的情况,但在决定立案之后,不属于涉密警情,即使不当但不属于违法行为。
起诉书:尤其是崔平因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取保候审的信息提前告诉王玉恒。
以上指控应当符合以下情形:一是在公安机关没有办理取保手续时,黄云将崔平被取保信息提前告诉王玉恒;二是崔平被取保信息王玉恒早于崔平家属唐嫒嫒知悉,才能对其形成心理震慑。
而根据卷宗证据:黄云在2017年5月19日9:12时给王玉恒发文字信息:“崔平昨晚取保回家了”。
唐嫒嫒2018年8月10笔录:“2017年5月18号我老公崔平没有批准逮捕,当天因为太晚了,取保候审手续办出来了,但是没有放人,我是第二天,也就是5月19号上午到看守所去接崔平的时候,王玉恒给我发了一条信息,就说“崔平昨天到家了”。
从以上证据可以清楚反映:崔平家属在5月18日就已经知道崔平被取保了,且取保手续已经办好,承办人员认为天晚了而没有放人,而黄云是5月19日上午9时许才告诉王玉恒的。本案系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才决定取保的,黄云作为法制科民警,其5月18日就应该知道可能取保候审的信息,但其直至第二天,认为崔平已经取保且人已释放后,才告诉王玉恒,显然不存在黄云“将崔平因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取保候审的信息提前告诉王玉恒”的行为。
起诉书:王玉恒正是利用黄云事先告诉的信息威胁崔平妻子唐嫒嫒,告诉其不搬出住房,将会让崔平蹲大牢。因每次唐嫒嫒从公安机关获悉其丈夫崔平涉案的诉讼情况均晚于王玉恒,且与王玉恒威胁其的内容一致,尤其是其提前就被王玉恒告知其丈夫被公安机关取保,后其丈夫于次日果真被取保候审,这导致其内心完全有理由相信王玉恒有能左右其丈夫的案件,从而其不得不于同年5月23日搬出将房屋交给王玉恒。
关于王玉恒提前获悉崔平取保的问题不再重复赘述。
如上节所述:黄云是在5月19日以后才告诉王玉恒有关崔平涉案信息的,在5月19日后王玉恒与唐嫒嫒语音通话及二人笔录中没有“不搬出住房,将会让崔平蹲大牢”的内容。
唐嫒嫒2018年8月10笔录:“2017年4月12号,我老公崔平因为伪造国家印章罪被刑警队拘留了,当时王玉恒隔三差五的给我发信息,就威胁我,说我“不见棺材不掉泪”,还说房子他不要了,就让崔平在看守所里面蹲着。
以上证言可见王玉恒“威胁”唐嫒嫒的行为已经发生在5月19日以前,而5月19日崔平被取保候审出来后,从唐嫒嫒笔录中可以看出:王玉恒只拿经侦大队立案不立案的事情威胁我。但在双方的语音通话记录中没有体现上述威胁内容。
唐媛媛5月19日之前发给王玉恒的信息:
3、2017/4/189:38唐嫒嫒发给王玉恒信息:“我手机昨天欠费了,你放心,我这次一定跟你处理清,房子交给你我以后也不用东躲西藏了,这几天我白天在家收拾东西,晚上找车拉”。
5、2017/4/2917:56唐嫒嫒发给王玉恒信息:“不过我们做的确实不对,拖了你那么多钱,我讲你都不相信,我晚上搬东西,用二轮车一点一点往俺妈家拉”。
6、2017/5/916:49唐嫒嫒发给王玉恒信息:“王叔,你败生气,俺家里实在拿不出钱去退房租,要不你安排人来帮我搬2楼吧,我在家等着,你给我找个带斗子的车给行”。
7、2017/5/1214:08唐嫒嫒发给王玉恒信息:“上午她拉的东西走的,讲房子没找到先拉到店里,我刚才看了一下屋里还有东西来,王叔,公安局那边能不能做做工作了,别让立案了行不行”。
王玉恒5月19日之前发给唐嫒嫒的信息:
2、2017/5/821:51王玉恒信息:我先回答你第一问题,我为啥不给崔平留活路?我要是不给他留活路,他年前就进去了,如果我不给他留活路,公安局早立案了,第二给我留个住的就好,请问你一楼不管住吗?
3、2017/5/1420:53王玉恒给唐:讲三天,几天了,崔平诈骗案件还在经侦中队,你还不给我房子,我真帮不上忙了
4、2017/5/1611:31王玉恒信息:明天报到法制科了
2018年8月10日唐嫒嫒笔录:2017年4月12号,我老公崔平因为伪造国家印章罪被刑警队刑事拘留了,当王玉恒知道我老公被关了之后,又开始频繁联系我,他还给我发信息,说我老公被逮不亏。唐嫒嫒2018年8月10笔录:“2017年5月18号我老公崔平没有批准逮捕,当天因为太晚了,取保候审手续办出来了,但是没有放人,我是第二天,也就是5月19号上午到看守所去接崔平的时候,王玉恒给我发了一条信息,就说“崔平昨天到家了”。
“后来他还是一直威胁我,就拿经侦大队立案不立案的事情威胁我。中间还给我发信息(5月16日),说“案件到法制科了,法制科审批以后就能立案了!”
问:王玉恒都是如何骚扰和威胁你的?
崔佳佳证言2018年10月9日:直到2017年3月份左右我哥崔平出事被抓起来,王玉恒就借着崔平出事的名义来要挟我嫂子唐嫒嫒,不把房子交出来就不让崔平出来,到最后好硬逼着唐嫒嫒搬家的。
辩护人提请合议庭注意到唐嫒嫒以下语言记录:
2017年5月8日22:00与王玉恒语音:“我明天去找你,但是我和崔平的材料已经做了,我今天经侦队把我叫去两趟做材料,明天开会研究,一旦研究好立案了也不是王叔你能左右的事”。
2017/5/912:26唐嫒嫒发给王玉恒信息:王叔,我马上去找你,你在不在公司。
12:26王玉恒回复唐信息:下午三点后我在。
12:26唐嫒嫒发给王玉恒信息:那你在哪,我去找你,一定得现在讲。
12:32王玉恒回复唐信息:为啥?
12:37唐嫒嫒给王玉恒发的语音:“我今天一直在经侦队门口等着,因为昨天急着叫我去做材料,就是要今天研究立案的事,我任何熟人没找,我今天就问给我做口供的人,他说立案书已经写好要交上去了,我就是想跟你争取一下,如果你不去公安局那边讲清楚,我估计不到明天就会立案了,你到底是不是想给我们一这一条路,你不是也不想因为这事让崔平判刑吗?”。
15:09王玉恒回复唐信息:你给过来了,我在顺河路公司。
15:16唐嫒嫒回复王玉恒:现在过去。
16:49唐嫒嫒发给王玉恒信息:“王叔,你败生气,俺家里实在拿不出钱去退房租,房租是到十月一日,五个月的房租几千快来,我今天没办法把空调卖了给小孩买一箱奶粉,要不你安排人来帮我搬2楼吧,我在家等着,你给我找个带斗子的车给行”。
2017/5/1214:08唐嫒嫒发给王玉恒信息:“上午她拉的东西走的,讲房子没找到先拉到店里,我刚才看了一下屋里还有东西来,王叔,公安局那边能不能做做工作了,别让立案了行不行”。
从2017年5月9日唐嫒嫒主动给王玉恒发语音,及他们通话内容,可以印证以下事实:唐嫒嫒知道崔平实际构成合同诈骗罪,经侦大队5月9日研究她丈夫崔平诈骗案件立案,唐想在经侦大队研究之前叫王玉恒去给她争取下不立案,并且叫他安排人帮她搬2楼的家。而且她确信一旦经侦大队研究立案了王玉恒也左右不了崔平的案件了。由此可见对唐嫒嫒形成心里压力有三方面:一、其知道崔平构成犯罪;(唐嫒嫒2018年8月10日询问笔录:“我也知道崔平有罪”)二、害怕王玉恒控告崔平诈骗立案后被判刑,三、担心王玉恒有能力操作加重对崔平的处罚。其中第一、第二方面的压力属咎由自取,与黄云无关,而第三方面的压力,恰恰因为崔平取保,使唐嫒嫒认识到王玉恒不能左右崔平案件。
总结本案争议焦点:
唐媛媛证言
2017/5/8颍上县公安局询问室(证据2卷P147-)
问:崔平向王众借了多少钱你可知道
答:2014年底王众的父亲王老板找我要钱的时候我才知道崔平借了王众30万元,当时没有钱还给王老板、家里急需用钱,又向王老板惜了20万元,合计50万元,月利息3分,第二次借20万元的时候扣除了上次欠的利息3万元,拿了17万元现金。我和崔平把家里住的房子抵押给王老板,我们双方签订了合同,我、崔平、我婆婆、公公四人都在合同上签了字,到目前为止欠王众的50万元没有还。
问:崔平与你第二次用房产抵押向王众借款20万元的钱用到哪去了
答:是因为崔平前期在外面做生意亏钱了,从亲戚朋友那里借了不少钱,他们为了要钱都堵在我饭店门口不让我营业,我们就把家里住的房子和楼下的一间门面抵押给王众,从他那里又拿了20万(除3万元利息,17万现金)合计总共欠王众50万元.拿回来的这17万元临时还给亲戚朋友了.
2017/5/420:49唐嫒嫒发给王玉恒信息:我知道王叔你是一个有地位的人,也是一个非常精明的人,但是被崔平骗了你很生气,他这样做也不是他的本意,外面的钱是一方面,狗急了还跳墙,更何况他借那么多钱被压的,那些事我不想讲了,你都知道的,什么也逃不过你的眼睛,对于王叔我只有感激两个字,你最后给我们拿的钱确实帮了崔平很大的忙--,其实这两年你没有找我们,我心里有数,房子抵押你那时候我就知道房子不是我们的了,从来没有想跟你去孬。
鉴定意见(证据一卷P40-115)
2018年10月15,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确定估价对象(龙门桥慎城龙门安置区1#202室)在价值时点(2015年1月4日)的总价值为45万元。鉴定人:车苏丽、潘雪。
王玉恒二审判决认定:“王玉恒与崔平一家签订的是两套房屋的买卖合同,有让对方以价值明显超出所欠债务金额的两套房屋抵债的主观故意。”
二、崔平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未追究其诈骗刑事责任的原因,是否因为房屋抵债、出具谅解书导致没有认定非法占有的故意?崔平的行为性质是否会导致黄云的错误认识?
认定王玉恒涉嫌强迫交易是对其整体行为的评价,而认定黄云构成帮助犯,应当根据其对案件的认知情况基础上,对主观故意进行评价,因此首先应当对崔平的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进行分析:崔平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存在,受害人也因为错误认识交付了财物,之所以没有追究其刑事责任,是因为其以房抵债的行为使办案单位认为“主观上可能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同时结合受害人出具《谅解书》所作决定。但如没有“抵付债务”的行为,崔平的行为应当构成合同诈骗罪。辩护人认为:在此基础上,本案被告人黄云所了解的情况就是:“崔平骗了王玉恒的钱,之前签订两间房抵债协议,现在没有交付”,在经侦、法制均同意合同诈骗立案的情况之下,黄云又何以能够判断王玉恒实施的是强迫交易行为?
在具体行为上,黄云没有利用职权便利实施帮助,仅向受害人提出没有超越法律底线的建议,或者违规告知不属于涉密的信息,可见其主观无共同犯罪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提供具有刑法因果关系的帮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诉李彬、袁南京等绑架案)裁判要旨:如果行为人并不了解他人真正的犯罪意图,不清楚他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而是被他人蒙骗或者出于自己的错误认识,在错误理解犯罪性质的情况下参与他人实施的犯罪,则不能认定该行为人与他人实施了共同犯罪。而应当依据该行为人的犯罪实际情况,按照主客观一致的原则正确定罪处罚。
绳微证言(崔平合同诈骗案主办经侦民警)
2019/6/27颍上县公安局办案中心(证据一卷P14-18)
问:你在经侦大队工作期间是否办理过犯罪嫌疑人崔平的案件
答:我办理过这起案件,大概在2017年办的这起案件。
问:之后你采取了哪些办案措施
问:立案之后该案是如何办理的
答:立案之后,我记得我还没有来得及告知控告人王众该案己经立案,2017年5月24日王众主动到公安局提交了一份谅解书,谅解书的内容是崔平已经偿还了王众的欠款,王众对崔平表示谅解并不再追究其法律责任。我收到谅解书之后,对该案中“犯罪嫌疑人崔平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持有异议,所以针对该案又召开了全队会议,这次全队会议是新任经侦大队长吴伟主持召开的,会议最后形成决议该案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建议把该案移送刑警队与崔平涉嫌伪造证件印章罪并案处理。后该案于2017年10月份层报队领导吴伟、法制室领导林园春、局领导唐心毅审批同意移送给了刑警队。
问:你在办理崔平案件时,有没有收受涉案人员及亲友的财物、请吃吗?
答:没有
问:在经侦大队办理犯罪嫌疑人崔平案件的过程中有没有人向你打招呼说情过?
答:没有。
书证(证件一卷P117-120)
经侦大队案件研究记录
1、2017年5月9日,绳微在会上汇报崔平合同诈骗一案,张平大队长主持,王峰、陶珏等民警参会,于梦莎负责记录。
简要案情:2017年3月15日,王众控告崔平和其签订车辆转让协议,虚构车主信息,骗取购车款30余万元。
王峰意见:具有欺诈行为,崔后期还款行为不能抵押前期欺诈行为,倾向于立案。
陶珏等民警同意立案,张平意见:案件事实已经成立,同意立案。
2、2017年9月5日,绳微在会上汇报崔平合同诈骗一案处理意见,吴伟大队长主持,陶珏等民警参会,于梦莎记录。
简要案情:崔平以伪造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进行借款,后因车辆被汽车租赁搞走后,王众催要借款,2015年1月份其家房子以50万元价格卖给王众并签订买卖合同。
办案人意见:拟改变崔平涉嫌罪名,由合同诈骗改为伪造国家公文、证件、印章罪
陈立国:如果其非法占有目的能认定,伪造国家证件、印章被合同诈骗吸收
吴伟:给王众做个材料,不需要撤案,只改变定性,以后与刑警协调。
三、即使在王玉恒案件中认定强迫交易构成,本案《起诉书》所指控的“利用黄云提供信息实施强迫交易”依然不能完全采信,本案至少属于多种因素的强迫造成的交易,需要对黄云行为进行分析是否构成共犯?属于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
王玉恒案件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玉恒以崔平伪造车辆行驶证涉嫌犯罪欲刑事立案为要挟,强迫被害人将其居住的房屋以买卖形式出售给被告人以抵偿债务。(2017年4月12日,崔平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崔平。王玉恒便找到颍上县公安局民警黄云、王峰(二人均另案处理),欲通过对崔平再次立案强迫崔平及其妻子唐媛媛交付房屋.5月23日,颍上县公安局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对崔平立案,王玉恒以再次把崔平关押要挟崔平、唐媛媛交付房屋。在王玉恒的逼迫下,崔平、唐媛媛于次日连夜搬出,将房屋交付给王玉恒。)
以上判决虽然涉及被告人黄云,但认定内容为“欲通过对崔平再次立案”而非“利用黄云提供信息实施强迫交易”,综合两案证据可以认定以下事实:
1、经侦大队对崔平再次立案没有违法违纪问题,符合法律规定;
2、黄云对于再次立案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提供非法帮助;
3、黄云没有参与实施对崔平的强迫交易行为,不属于实行犯,为此本案对黄云的指控才调整为王玉恒“利用黄云提供信息实施强迫交易”,对此之前已经详细分析,不再赘述。王玉恒的犯意形成在先,黄云不属于教唆犯。
关于补侦卷唐媛媛陈述黄云对其有关言语威胁的证言明显虚假,前后矛盾,无任何证据可以佐证,之前证言没有提及与黄云有关接触。
唐媛媛2018/8/10颍上县公安局办案中心(证据2卷P14-21)
还有一次,当日崔平还在看守所,一个姓黄的人伶着一袋子钱到王玉恒店里去,王玉恒跟我介绍说他就是法制科的人,王玉恒还说,如果我把房子给他了,法制科就可以不批准对崔平合同诈骗的案件立案了.不批准立案,也就意味着崔平不需要再因为这个事情被判刑了。
四、即使在王玉恒案件中认定构成强迫交易罪,指控黄云为帮助犯,首先应当从本案证据进行分析:黄云在案发之前所了解的情况,其是否能够判断属于强迫交易;还是认为王是正常通过法律(刑事)手段追回被骗的钱款;对此节之前已经论证,不再赘述。
问:你还没有通知控告人王众,王众为什么在立案的次日就送来一份谅解书
答;立案告知书需要局领导审批后才能生成文书,(实际上立案告知书不需要局领导审批,立案审批后自动生成。)再送达控告人。但是该案件在经侦大队全体会议形成立案决议的时候,经侦大队的全体人员都会知道立案的信息,在呈报给法制大队的时候,法制大队的审批人也会知道,要是法制大队经过会议讨论决定同意立案的,那么法制大队的所有人都会知道这个信息,同时审批的局领导也会知道立案的信息。所以很多人都知道崔平被立案的信息,至于是谁跟王众讲的,我就不知道了。
张平证言(经侦民警)
2019/6/27颍上县公安局办案中心(证据一卷P25-28)
问:本案的立案信息有哪些人会知道
答:经侦大队的案件是否立案需要全队会议讨论,崔平案件是上会讨论的,所以我们大队全部人员都知道崔平被立案的消息。而且本案在呈报给法制大队审批时,法制大队也是全队会商制度,所以我认为法制大队的具办人和全队人员也会知道崔平被立案的信息。案件最后需要局领导审批,局领导也知道崔平被立案的信息。
问:你在办理崔平案件过程有没有人打招呼,有没有收受涉案人员及亲友的则物、吃请吗
答:没有。
问:经侦大队办理犯罪嫌疑人崔平案件的过程中有没有公安局领导、民警或其他人向你打招呼说情过答;没有。
2019年3月31日,颍上县监察委员会对黄云给予政务降级(降为最低级最低档)处分2019年3月31日,中共颍上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对黄云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涉及问题包括:2017年4月12日,崔某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公文印章罪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崔某欠王某恒儿子的钱款,王某恒通过黄云多次打听崔某案件情况,黄云告知其案件进展情况。
因为本案存在大量的客观证据,案件情况实际比较清楚:
王玉恒因考虑崔平涉嫌其他犯罪,可能导致债权无法实现,向王峰、黄云等人了解情况;王峰、黄云基于对其是受害人的认知,以及之前同事关系,告知其部分不涉及警情秘密的情况。
2017年5月9日经侦大队集体研究,已经同意崔平涉嫌合同诈骗罪立案;5月18日颍上县人民检察院对崔平另一起涉嫌伪造国家公文、证件、印章罪不捕决定送达公安局;当日通知崔平家属办理取保候审。5月18日经侦大队到法制大队汇报崔平涉嫌合同诈骗罪立案,法制大队集体讨论意见同意立案,如按照正常流程5月18日可以制作立案决定书,5月23日经侦大队正式出具崔平涉嫌合同诈骗罪立案决定书。
2017年5月22日晚,唐媛媛将一间房屋实际交付给王玉恒,5月24日,王众提交了对崔平的谅解书;2017年9月5日经侦大队集体研究,因存在以房抵债的情况,绥将崔平涉嫌合同诈骗罪改变定性为涉嫌伪造、变造国家公文、证件、印章罪移交刑警大队合并起诉。
综上所述,被告人黄云在王玉恒强迫交易过程中,没有直接参与实施,没有提供实际帮助,依法不应当构成共犯。
感谢合议庭的耐心倾听,更盼望能够得到客观公正、经得起历史考验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