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1,男,198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住长葛市。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通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14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通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9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通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0月31日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8日取保候审,由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公安局执行。经本院决定,由通江县公安局于2020年6月12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通江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祥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某升,男,197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住长葛市。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巴中市公安局决定,同年11月2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由通江县公安局于2020年6月12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通江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晋桥,四川九朝律师事务所律师。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以通检一部刑诉〔2020〕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1、孙某升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本院于二0二0年六月二十三日作出(2020)川1921刑初99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张某1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二0年九月二十九日作出(2020)川19刑终185号刑事裁定书,认为在二审审理期间,发现原审二被告人在一审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同种漏罪没有判决,原判决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前,还有同种漏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遂裁定撤销(2020)川1921刑初99号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重审期间,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通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伏琬琳、检察官助理胡义娟、候利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1及其辩护人刘祥顺,被告人孙某升及其辩护人张晋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审理期间经上级法院同意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4年8月,被告人张某1、孙某升携带车某的身份证到四川省通江县注册成立了通江县定康中药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定康中药材公司)。2015年9月16日至17日,被告人孙某升、张某1在明知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以通江县定康中药材公司名义向江西省丰厚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厚医药公司)开具以中药材交易为内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60张,票面金额5975251.14元,税额1015792.86元。2015年12月,丰厚医药公司将定康中药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1015792.86元全部予以认证,抵扣。
重审中公诉机关补充指控,2014年12月,被告人张某1携带李军琴的身份证,与被告人孙某升到巴中市巴州区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逸轩公司),同时在巴州区国家税务局申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在巴中市多家银行开立对公账户。
2015年9月17日,张某1、孙某升在景逸轩公司与泸州永宏发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宏发公司)、泸州源泰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泰公司)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景逸轩公司名义给永宏发公司开具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128205.13元,税额21794.87元,价税合计15万元;2015年9月17日、18日给源泰公司开具2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2222222.22元,税额377777.78元,价税合计260万元。2015年10月11日,永宏发、源泰两公司将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申报认证抵扣,共抵扣税款399572.65元。
2015年6月至10月期间,张某1、孙某升在景逸轩公司与贵州省兴仁县依诺服饰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依诺公司)、华盛服装织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盛公司)、海龙豹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龙豹公司)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景逸轩公司名义给上述三家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42份,其中依诺公司开具65份,票面金额6332505.96元,税额1076526.04元,价税合计7409032元;华盛公司开具62份,票面金额5919964.14元,税额1006393.86元,价税合计6926358元;海龙豹公司开具15份,票面金额1458974.33元,税额248025.67元,价税合计1707000元。上述14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被收受票公司申报认证抵扣,合计抵扣税款2330945.57元。
被告人张某1于2019年3月5日到长葛市古桥派出所投案。被告人孙某升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巴中市公安局网上追逃,被告人孙某升于2019年10月18日到长葛市古桥派出所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1、孙某升在明知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国家税款损失3746311.0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1辩称,我对我在本案中犯的错误和罪行认罪伏法,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坦白交代问题,在羁押期间认真悔罪,自我反省。现在家里情况特殊,父亲患有心脏病,还有未成年的儿子,母亲已去世。我初中肄业,文化程度影响我对事物正确性判断,让我在本案中犯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此恳请对我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孙某升辩称,李军琴、张某1都是李建岭的直亲,我是被李建岭欺骗了,我在受骗的情况下干了违法的事,我认罪认罚。望法庭念在我是初犯,父母体弱多病,子女需要看管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
(一)定康中药材公司
2015年9月16日左右,张某1用手机给孙某升发信息,叫孙某升以通江县定康中药材公司名义向江西省丰厚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厚医药公司)开具以中药材交易为内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张某1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内容的信息发给孙某升,孙某升收到张某1发的信息后,于2015年9月16日、17日,在四川宏杨税务事务所办公室定康中药材公司购买的电脑上按张某1发的信息内容,以通江县定康中药材公司名义给丰厚医药公司开具以中药材交易为内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60张,票面金额5975251.14元,税额1015792.86元。之后,孙某升按张某1提供的地址,将开具给丰厚医药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共60张用快递寄出去。2015年12月,丰厚医药公司将定康中药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1015792.86元全部予以认证,抵扣。
同时查明,孙某升以定康中药材公司名义给丰厚医药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0张,票面显示的货物交易有柴胡、桔梗、天麻、党参等中药材,但定康中药材公司与丰厚医药公司未发生过上述中药材货物交易,两公司间也无其他货物交易。张某1安排孙某升收购的堆放在租的何光华的房屋内的夏枯草、过路黄等中草药,2017年左右被何光华之妻袁某丢弃。
2020年5月21日,通江县公安局扣押案涉“龙都”牌保险柜一台,“惠普”电脑主机箱一台。
被告人张某1于2019年3月5日到长葛市古桥派出所投案,2019年3月5日18时22分至2019年3月14日9时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2019年3月14日21时50分通江县公安局对被告人张某1刑事拘留,当天23时送通江县看守所羁押,2019年4月19日通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6月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通江县公安局上网追逃,2020年6月6日12时许被长葛市公安局长兴路中心派出所民警抓获到案。
被告人孙某升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6年8月10日被巴中市公安局上网追逃,被告人孙某升于2019年10月18日到长葛市古桥派出所投案。2020年6月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通江县公安局上网追逃,2020年6月5日17时许被告人孙某升自动到长葛市公安局长兴路中心派出所投案。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审理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上级部署案件任务表、受案登记表、立案通知书,证实2017年11月经公安部转交通江县定康中药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线索,通江县公安局于2018年9月13日对通江县定康中药材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立案受理。
2.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证实2019年3月14日21时50分通江县公安局对被告人张某1刑事拘留,当天23时送通江县看守所羁押,2019年4月19日通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3.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张某1,男,198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长葛市,住河南省长葛市;被告人孙某升,男,197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住长葛市。
4.在逃人员登记表、抓获经过、出所证明、到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证实2019年3月5日下午,张某1到古桥派出所投案自首,2019年3月5日18时22分至2019年3月14日9时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被告人孙某升因巴中市景逸轩纺织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巴中市公安局于2016年8月10日上网对被告人孙某升追逃,孙某升于2019年10月18日向其居住地派出所河南省长葛市公安局古桥派出所投案,从而孙某升到案。2020年6月4日通江县人民法院决定对被告人张某1、孙某升予以逮捕,通江县公安局上网追逃,2020年6月6日12时许长葛市公安局长兴路中心派出所民警将被告人张某1抓获到案;2020年6月5日17时许被告人孙某升自动到长葛市公安局长兴路中心派出所投案。
5.人口基本信息查询,证实车某,出生于1973年1月14日,公民身份号码411022197301××××,出生地河南省长葛市,住河南省长葛市董村镇高庄村4组。
6.抓获经过、说明,证实2019年1月30日12时许长葛市公安局民警在长葛市一峰购物广场附近抓获车某,临时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2019年1月31日被通江县公安局民警从河南带回通江县看守所羁押。
7.证人车某证言,证实2014年至2016年期间他一直在家务工,没有到过四川,他不识认张某1、孙某升,通江县定康中药材有限公司的情况他不知道,他成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也不知道,他认识李建岭,他把身份证借给李建岭用过,李建岭说去贷款。
8.接收证据清单、江西丰厚医药有限公司记账凭证1页、定康中药材公司开具给丰厚医药公司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30页、丰厚医药公司入库单1页、通江县公安局说明、增值税发票金额统计表等,证实通江县公安局办案民警从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调取了定康中药材公司开具给丰厚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0套;2015年9月17日定康中药材公司销售(出库)清单载明销售给丰城博斯宇医药公司柴胡片、桔梗片、天麻片、党参片共计6991044.00元;2015年12月13日丰厚医药公司商品入库验收单载明定康中药材公司柴胡、桔梗、天麻、党参累计金额6991044.00元;2015年12月23日丰厚医药公司记账凭证显示定康中药材公司货物库存商品金额5975251.14元,税额1015792.86元,合计6991044.00元;2015年9月16、17日定康中药材公司开具给丰厚医药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60张,税额累计1015792.86元。
9.调取证据通知书、定康中药材公司纳税申报材料及纳税情况材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证实2015年10月12日定康中药材公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载明销项税额1015792.86元,进项税额992589元,应纳税额23203.86元;定康中药材公司于2015年12月28日申请注销税务登记。
10.通江县公安局2019年3月18日给国家税务总局通江县税务局函、国家税务总局通江县税务局回复,证实定康中药材公司2015年9月16日、9月17日开具给丰厚公司专用发票60份,代码5100124140,号段0110024-01130053、01130526-01130555,金额5975251.14元,税额1015792.86元,开具有效。
11.万载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复印件、丰厚公司说明、企业变更信息、证人王某1证言,证实王某1父亲王某4是江西丰厚医药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王某12000年高中毕业后一直在外务工,2013年回到王某1父亲开某的江西丰厚医药有限公司工作任副总经理,2016年8月江西丰厚医药有限公司更名为江西新正医药有限公司,王某1一直在公司任副总经理,负责公司业务上的往来,2019年3月5日王某1因江西普仁医药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江西省万载县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2016年2月安徽人郑全军卖给王某1公司定康中药材公司开具的6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为01130526-01130555、01130024-01130053,发票代码为51001124140,王某1公司抵扣了税款,王某1公司与通江定康中药材公司之间没有实际的业务往来,也没有在定康中药材公司购买过任何药材,王某1公司从郑全军处按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金额6个点子买的,钱是支付到郑全军提供的一张银行卡的,具体多少钱和银行卡王某1说不清。
12.证人王某2证言,证实他1989年来在通江县任职,现在是何家村一社社长,他不认识车某,也没见过这个人,在何家村何光华、袁某的家门口有一家通江县定康中药材有限公司的牌子,这家公司租的何光华、袁某的房子,这家公司最初在村上购了一点过路黄、车前草放在袁某的房子里,最多几百斤,一直没拉走,不久定康中药材公司的人就离开了,还下欠何光华、袁某一些租金,后来袁某看定康中药材公司的人再也没有来交房租,就把放在屋里的过路黄、车前草烧了。
13.租房合同、证人袁某证言,证实2014年7月份的时候孙某升等人租她的房子开中药材公司,合同约定的租金5000元,租期从2015年7月16日至2017年7月16日,钉的牌子叫通江县定康中药材有限公司,孙某升租房子后拉过一些过路黄、车前草,用口袋装好了的,码在一间屋里,这两种药的量少,表面看起来很多,但是里面是空的,有几百斤,一直没动过,2017年的时候她才丢了的。
14.辨认笔录、照片,证实2019年3月6日通江县公安局组织袁某对孙某升辨认。
15.证人张某证言,证实她是郑州东燕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他的工作是公司代办、代理记账,她的公司是2015年1月成立的,她成立公司前2013年初就在她姐姐张琳开的郑州美琳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工作,她在她姐姐公司上班时有一个叫刘红举的找她让帮忙办理成立一个专业合作社,给她陈磊、刘国岭、刘好英、刘海洋、刘慧超等五个人的身份证原件,叫以刘好英为法人,她就以郑州市航空港区惠英种植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的,她以前帮刘红举代办理过一个家具类的公司。
16.刘红举身份信息,证实刘红举出生于1986年1月16日,身份号码410223198601××××,出生地河南尉氏县。住址河南尉氏县洧川镇花桥刘村九组。
18.注销证明,证实李建岭,出生于1958年4月7日,身份号码411022195804××××,住址河南省长葛市,因死亡于2019年3月13日被长葛市公安局注销其户籍。
20.定康中药材公司银行开户信息,银行交易明细、郑州航空港区惠英种植专业合作社银行交易明细、付某、王振超、周亚朋、刘太坪等银行开户信息、交易明细,证实2017年7月20日、21日、22日,定康中药材公司与郑州航空港区惠英专业合作社,以及付某、王振超、周亚朋、刘太坪等人之间未发生实际货物买卖,而通过银行相互间转款55万元、53万元、58万元,以及拆解分析资金相互转款,形成虚假交易的银行资金往来账目。
21.调取证据通知书、定康中药材公司申请注册登记资料,证实2014年8月6日车某向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注册成立通江县定康中药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车某,经营范围为中药材种植、收购、晾晒、挑选、包装、销售,被告人张某1为公司监事,孙某升为公司经理,任期均为三年,公司地址为通江县社,企业登记证照由陈某领取。
22.调取证据通知书、郑州航空港区惠英种植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材料、发票领取表等,证实郑州航空港区惠英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14年10月15日由代理人张某办理注册登记成立,业务范围为农作物的种植、销售、收购,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好英,公司地址郑州航空港区,2014年11月至2015年4月刘好英共16次领取发票。
23.调取证据通知书、丰厚公司注册登记材料,证实2012年9月19日法定代表人熊根新申请注册成立江西丰厚医药有限公司,公司经营范围为中药材种植,2016年8月11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某4,公司名称变更为江西新正医药有限公司。
24.万载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证实2019年1月4日万载县公安局立案受理江西新正医药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对王某1、王某4取保候审。
26.证人王某3证言,证实他是国家税务局通江县税务局工作人员,定康公司属一般纳税人,公司可以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7.扣押清单及照片等,证实2020年5月21日通江县公安局扣押案涉“龙都”牌保险柜一台,“惠普”电脑主机机箱一台。
(二)景逸轩公司
2014年12月,被告人张某1携带李军琴的身份证,与被告人孙某升到巴中市巴州区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逸轩公司),同时在巴州区国家税务局申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在巴中市多家银行开立对公账户。
2.孙某升保证书、在逃人员登记表、抓获经过证明、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提请批准逮捕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释放通知书、释放证明、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保证书、提讯提解证,证实被告人到案情况及提讯情况。
3.巴中市公安局关于暂缓对犯罪嫌疑人张某1、孙某升移送监狱的函,证实2020年6月24日、7月31日去函看守所暂缓移送被告人到监狱。
4.巴中市税务局犯罪案件移送函、关于景逸轩公司基本情况说明、工商登记资料、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表、申请注销公司资料、李军琴名字书写材料,证明景逸轩公司基本情况,其成立于2015年1月5日,2015年11月4日注销税务登记,2015年11月8日进行清算,2015年11月17日予以公告,2016年3月1日注销登记。该公司税务登记证号为××,法定代表人为李军琴,财务负责人(监事)为孙某升。公司存续期间该公司在巴中市国家税务局共领取69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作废14张,开具红字发票1份,其余684份发票已全部开出,共开出金额65036684.88元,已全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销项税额11056236.28元,进项税额10798777.71元,申报缴纳增值税256638.57元及公司成立过程中法定代表人李军琴的签名非李军琴本人签名(系孙某升签署)。
6.天眼查资料,证实张某1、孙某升名下有多家公司,张某1、孙某升分别在各公司任经理、监事、法定代表人、股东,同时证实孙某升是景逸轩公司的监事,又是乌鲁木齐友中宏达纺织有限公司的监事,而景逸轩公司从宏达公司取得进项税发票的事实。
7.李军琴、张某1、孙某升出行、居住信息查询资料、张某1、李建岭行动轨迹情况说明,证实李军琴、张某1、孙某升在巴中出行、居住情况及李建岭在巴中2014、2015年均无行动轨迹的事实。
8.贵州省兴仁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本案所指控的景逸轩公司向贵州海龙豹、伊诺、华盛三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犯罪事实,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予以认定。
9、永宏发公司的营业执照、销售合同、出库单、入库单、应付账款明细账、记账凭证、四川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认证结果通知书、永宏发公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永宏发公司银行存款明细账、景逸轩公司账户、永宏发公司账户、李军琴账户、朱某2账户、高利账户各账户的银行交易流水资料,证实永宏发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何某1。2015年9月17日,景逸轩公司给永宏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发票代码5100124140,发票号码为01127111、01127110,金额128205.13元,税额21794.87元,价税合计150000元,案涉2份发票永宏发公司于2015年9月已认证抵扣。2015年12月7日,永宏发公司账户转账15万元到景逸轩公司账户,同日景逸轩公司账户转账15万元到李军琴账户,同日李军琴账户转账149950元到高利账户,同日高利账户转账12.32元到谢德森账户,同日谢德森账户分五笔转账210万元到朱某2账户。
10、源泰公司营业执照、销售合同、出库单、入库单、记账凭证、四川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认证结果通知书、源泰公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结果单、中国农业银行明细对账单、源泰公司存款明细、源泰公司账户、永宏发公司账户、景逸轩公司账户、李军琴账户、朱某2账户各账户的银行交易流水资料,证实源泰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何某1。2015年9月17、18日,景逸轩公司给源泰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3份,发票代码5100124140、5100152130,发票号码为01127112-01127129、00858262-00858266,金额2222222.22元,税额377777.78元,价税合计260万元,案涉23份发票源泰公司于2015年9月已认证抵扣。2015年12月7日,源泰公司账户分6笔转账260万元到景逸轩公司账户,同日景逸轩公司账户分6笔转账259.99万元到李军琴账户,同日李军琴账户分6笔转账259.98万元到朱某2账户,2015年12月8、9日朱某2账户分2笔转账110万元到源泰公司账户。
11、税收完税证明、行政处罚资料,证实案发后,2016年10月17日,源泰公司补缴增值税377777.78元,缴纳滞纳金21155.56元。永宏发公司补缴增值税21794.87元,缴纳滞纳金1220.51元及上述两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1接受行政处罚的事实。
12、证人钟某(源泰公司和永宏发公司的兼职会计)证言,证实源泰公司和永宏发公司实际控制人都是何某1,两公司均从事服装生产业务,我在给两公司做账、报税和申报等事项。我做账时发现两公司与景逸轩公司有业务往来,出纳是何某1的老婆朱某2。景逸轩公司给源泰公司开具了23联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60万元,给永宏发公司开具了2联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5万元,25联发票均已申报抵扣了进项税399572.65元,两公司的行为实际是何某1做主,其做账是按何某1旨意做的。
13、证人郑某(源泰公司和永宏发公司的库管员)证言,证实我是2014年3月到永宏发公司当仓库库管员负责收货,同时也是源泰公司库管员,实际两公司是使用同一个仓库,且只有我一个库管员,从2015年至今,我管理仓库期间没有收到景逸轩公司的任何货物。
15、证人朱某2(源泰公司和永宏发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何某1的妻子)证言,证实我在农行办了卡,何某1在外地不方便收支款项时,就叫我在家帮忙收支一下货款。2015年12月7日,何某1叫我收一下货款,收到后就转回公司,当天我收到一个叫李军琴的6笔网银转账共259.89万元,我在第二、三天分2笔转账给源泰公司100万元、10万元,后陆续全部转给源泰公司和永宏发公司。我不知道与李军琴是否有生意上的实质性交易,也不认识李军琴,也不知道景逸轩公司,与李军琴的交易是通过网上银行转账。何某1已经代表两公司退回抵扣的国家税款,而且还缴纳了滞纳金。
16、依诺公司营业执照及工商登记信息、依诺公司税务登记信息、贵州省兴仁市公安局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起诉意见书,证实依诺公司于2014年3月26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罗强,一般纳税人,在税务局有认证抵扣增值税发票的记录情况。因依诺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强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公安局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其中含景逸轩公司开具的65份发票的事实。
18、海龙豹公司营业执照及工商登记信息、海龙豹公司税务登记信息、贵州省兴仁市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证实海龙豹公司于2013年5月30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周仕立,一般纳税人。因海龙豹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公安局立案侦查,其中含景逸轩公司开具的15份发票的事实。
20、华盛公司营业执照及工商登记信息、华盛公司税务登记信息、黔西南州国家税务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情况调查报告、处理决定书、贵州省兴仁市公安局立案决定书、巴中市公安局在兴仁县国家税务局及市场监管局调取的华盛公司成立纳税申报资料和增值税发票认证抵扣清单等,证实华盛公司成立于2013年12月2日,法定代表人为余世振,一般纳税人。黔西南州国家税务局移送景逸轩公司给华盛公司开具的55份发票的事实(认证为62份)。2019年3月14日对华盛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立案侦查的情况。
22、证人孙某1(已判刑)证言,证实孙某2是我父亲,吴某1是我妻子。2014年兴仁县政府到福建石狮招商,后我到兴仁县,在县工业园区见到海龙豹公司的周总,于是我就跟海龙豹、伊诺、华盛三家公司老总谈成了合作事宜,没有签订合作协议。在合作中,联系布匹原材料采购,都是通过本家孙某3联系,我向他采购含税价的布匹,他提供相应的发票给我。他提供的这些发票中,有几十万是我从石狮服装贸易市场其他供应商采购的,对方不能提供发票,我让孙某3另外提供发票给我,目的是为了抵扣税款,少缴税。我父亲孙某2、我妻子吴某1的银行卡一直都是我在使用,林凤瑜是我妻子同学,她介绍我认识泉州嘉茂公司的候总(候佳渝)。华盛公司业务是和余世华谈的,依诺公司是和秦家广谈的,依诺的法人是罗强,海龙豹是和周某2谈的,具体事务是周某1在做,海龙豹的网银、开票信息资料是周某1提供给我的,依诺的网银、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这些开票信息是秦家广或罗强提供给我的,华盛的网银、开票信息租赁是谁提供的我记不清了。
23、证人吴某1证言,证实我的工行、农行两张银行卡都是孙某1在用,我的工行卡跟林凤瑜、韩少敏、何金龙、张艳有大笔资金往来我不知道,都是我丈夫孙某1在用。
24、证人孙某2证言(已故),证实孙某1是我次子,儿媳吴某1,我的银行卡孙某1在使用。
25、证人孙某3证言,证实认识孙某1。2014年孙某1向我打听是否认识做棉布生意的人,我介绍“梁姐”跟他认识,后来他们自己联系。
26、证人林凤瑜证言(泉州嘉茂公司的职员),证实2013年开始在泉州嘉茂公司做财务,泉州嘉茂公司总经理是候佳渝,孙某1是我同学吴某1的老公。2014年至2016年期间,孙某1联系我,说他需要农行账户收取客户的货款,他本人又没有农行的账户,叫我提供我的银行账户给他,我收到他客户的货款,就建议转到他提供给我的银行账户。是我介绍孙某1与泉州嘉茂公司老板候佳渝认识的,我在泉州嘉茂公司把我母亲林某的银行卡借给候佳渝使用过,候佳渝的老婆叫李某4。
27、证人施某证言,证实候佳渝是我堂姐夫,李某4是我堂姐,我丈夫叫李育苗。建行卡被借给候佳渝使用过。
29、证人李某4证言(候佳渝妻子),证实父亲叫李某6,母亲叫蔡丽芬。石狮市吉鑫辅料商行是我2012或2013年注册成立的,法人是我。商行安装有一台POS机。我在工行、农行、农村商业银行都办理过银行卡,我认识李育苗、他是我亲戚,施某是他妻子。
32、证人周某1证言(海龙豹公司账的经办人),证实海龙豹公司开户是我在工行办理的,公司平时管理人员是有一个姓武的厂长在管理。孙某1我认识,大约在2013、2014年我在海龙豹公司周某2办公室遇到孙某1,说以后海龙豹公司的税款由孙某1帮我公司交。周某2是公司的董事长。
34、证人余世珍证言(华盛公司员工),证实华盛公司法人是余世振,实际业务往来是一个福建石狮那边姓孙的男子在做。
36、证人余世华证言(华盛公司负责人),证实华盛公司成立于2013年,我负责管理。2014年遇到小孙,是通过海龙豹老板周某2认识的,2015年小孙来找我们公司谈材料加工,他说以我们公司来签合同、接订单,他负责华盛公司的税款,货款要从我们公司账户进出,为了保证他的资金安全,叫我把公司网银交给他,之后他就把华盛公司网银U盾带走了,我们和小孙合作,我们只负责管理和生产,小孙负责所有业务、原材料采购和我们按照他提供订单业务生产出来的服装销售。税费这一块由他处理,小孙怎么操作我不清楚,华盛公司虚开税票是小孙造成的。华盛公司账号在2015年与景逸轩公司之间的大量资金往来是小孙用我们公司网银账号转账的,具体情况我不清楚。2016年贵州黔西南州国家税务局对华盛公司稽查发现问题,通知我和余世珍,我们又通知小孙过来,小孙过来后给华盛公司补缴了10万元税款后我们就无法联系到他了。
37、景逸轩公司纳税申报表、景逸轩公司进项发票分户汇总情况统计表及发票资料、沙湾县安鑫恒纺织有限公司虚开发票案材料(协查的情况说明、虚开通知单、调查报告、发票清单)、乌鲁木齐中宏达公司虚开发票案资料(虚开通知单、发票清单)、鄢陵县佳玉棉业有限公司开具发票案资料(稽查报告、各账户交易记录、证人证言),证实景逸轩公司2015年全年销售额为65036684.88元,销项税额11056236.28元,进项税额10798777.71元,申报缴纳增值税256638.57元,取得进项税额10798777.71元均已抵扣。景逸轩公司从14家公司获得596份发票,其中沙湾县安鑫恒纺织有限公司137份、乌鲁木齐中宏达公司52份、鄢陵县佳玉棉业有限公司75份为虚开。
41、辨认笔录,证实经证人吴某2辨认“张总皮具加工”、“张棉纺”系同一人,叫张某1,即是孙某升称的“张总”的人。
一开始账本都是在会计事务所保存,后来公司注销的时候,国税局的人去会计公司对我们公司的账本进行了清算,清算结束后会计事务所把账本都还给我们公司,最后公司注销后,房租到期,我在退房前找人搬运东西时把账本都扔了。在退房搬东西的时候我就问过张某1,公司的账本等物品怎么处理,他让我把账本扔了。在搬家的时候,我用电脑抵了搬运费给搬运工。我听张某1说景逸轩纺织公司主要从事棉纱、棉布等贸易业务。在巴中没有厂房、库房和物流基地,从事的棉纱、棉布贸易的原材料也不在巴中,与我公司进行贸易的对象都不在巴中。注册的时候,资料上写的公司员工是12人,实际上只有我一个人在工作,张某1只是偶尔来一下。据我所知张某1没有做过什么大生意,家庭条件一般,平时开了一辆帕萨特轿车。我不认识李军琴,我问过张某1,他让我不要管,别人问起的时候就说公司的老总就是李军琴。我和张某1是发小,是张某1叫我来巴中到景逸轩公司开税务发票的。我不认识李军琴,但是她是景逸轩公司的法人,她和张某1是表兄妹的关系,她的身份证一直放在景逸轩公司会计处。
被告人孙某升的辩护人张晋桥举出了下列证据:
1.证人李某3的住院病历,证实李某32014年10月30日至2014年11月21日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头部外伤,眼球破裂住院的病历,其目的为证明2019年4月3日通江县公安局调取的2016年7月弥勒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办理张某1持有伪造发票案件过程中询问李某3的笔录,李某3陈述2014年11月至12月送李建岭到长葛市人民医院在医院的急救中心抢救的内容不真实,不符合常识,因李某3当时的情况,不具备开车以及送李建岭去就医的条件。
2.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5)魏刑字第280号刑事判决书,证实李某3(居民身份号码411022197203××××)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0月20日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15年10月20日起至2015年11月19日。
一、被告人张某1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0年6月6日起至2030年8月20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孙某升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0年6月5日起至2030年8月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扣押原通江县定康中药材有限公司的惠普电脑主机一台,龙都牌保险柜一台,予以没收,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蛟
人民陪审员王月珍
人民陪审员陈志琼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陈玲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