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留置首案”释放哪些反腐新动向?专家解析监察改革“北京探索”

《中国纪检监察报》日前披露了北京市开展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以来,首例采取留置措施后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作为全国三个试点地区之一,这起“北京首例”释放出哪些反腐动向6月4日,京华时报记者就此专访了北师大国际反腐败教育与研究中心秘书长、研究员,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彭新林。

监察与检察的办案衔接机制初步搭起

4月7日,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财政所出纳李某因涉嫌利用职务便利将公款转入个人股票账户用于股票交易,被通州区监委报经区委同意后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5月5日,李某被通州区检察院执行逮捕。

彭新林认为,该案表明当下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正积极稳妥推进、顺利开展,监察委在有效履行监督、调查、处置等反腐败职责,监察委与检察机关办案衔接机制初步搭建起来,试点地区深化监察体制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效。

留置措施报区委书记审批是“北京探索”

记者注意到,《纪检监察报》的报道中专门提到,通州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区监委主任郑宇介绍,对留置措施的使用和解除,都是由区委书记杨斌审批的。在留置调查期间,其也多次听取情况汇报。

对此,彭新林表示,该案中留置措施的使用和解除由区委书记审批,这是北京市监察机关试点期间对留置措施审批权限、工作流程和方式方法的积极探索,有助于健全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制约机制。此外,留置措施适用报区委书记审批,也是按程序执行的。

适用留置应经严格批准防止被滥用

报区委书记审批,此举会不会影响司法权独立行使与中央此前出台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有无冲突

他认为,其实这也是监察体制改革重点考虑内容之一,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有着本质的区别。领导干部干预司法主要渉及一些领导干部出于个人私利或地方利益、部门利益,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甚至以公文公函等形式,直接向司法机关发号施令等情况。

“这样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具体案件的依法公正处理,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与监察委采用留置措施按程序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不能相提并论。”彭新林说,改革试点期间,党委负责人审批立案调查、留置、处分决定等重大事项,是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并作出相应决定的。

以往“双指”等措施料将被留置取代

彭新林告诉记者,监察委员会有权采取的12项措施中,以往的“双指”、职务犯罪中的刑事拘留,因与留置措施相容,料将会被留置措施取代。至于逮捕,不能一概而论。以前由检察机关行使的逮捕权,主要包括批准逮捕权、决定逮捕权二项权力。

检察机关反腐职能部门转隶后,针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自侦案件)的决定逮捕权,应当是不复存在了;但批准逮捕权仍是由人民检察院行使,并未取消。此外,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逮捕权是由公安机关统一行使的,不是检察机关行使的。

监察机关要接受同级人大监督,并应与司法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所以,监察委员会与检察院是各司其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

彭新林指出,目前改革试点阶段,留置措施的采用是要经严格批准手续、按程序报批的。如在北京,市监察委员会决定对监察对象尤其是局级或相当于局级干部采取留置措施的,要报市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时报中央纪委备案;对于区级监察委采取留罝措施的,既要报区委主要负责任人审批,同时还要报市监察委批准(不是备案)。

留置期可不许律师介入但应抵刑期

留置期间,律师可否介入彭新林说,在原先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期间(侦查期间),2012年刑诉法修订后,律师在侦查阶段即享有辩护人地位,是可以介入的。现在改革试点期间,实践中监察委办理的案件,包括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律师是不能介入的。由于现尚处在改革探索阶段,很多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留置期间是否允许律师介入尚未明确,这也涉及到监察委立案程序及留置措施的性质、定位问题。如果不认定为是刑事立案程序或者尚未刑事立案,不允许律师介入是没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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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国家工作人员被监察委留置期间,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管窥根据《监察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可以依法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根据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监察机关可以查询、冻结其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国家工作人员被监察委留置期间,律师无法与其会见、通信。但是,律师并非无事可做,根据笔者https://www.jylawyer.com/jinyaxy/jinyasp/20190603/13810.html?1559523926457
10.雷杰展达律师事务所明确规定了,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对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关负责,不受驻在单位的领导。需要注意的是,各级监察委与本级纪委合署办公,因此监察委派驻或者派出机构、专员也应该和纪委原先派驻派出的纪检组等合署办公。 一般而言,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根据授权,可以使用谈话、询问、查询、调取等不限制被调查人人身、财产权利的监察措https://www.zhandalaw.com/static/templates/news/swsnews/zhuantiyj20180321.html
11.监察委不让律师会见的规定有哪些律师解析: 当监察委员会着手调查涉嫌职务犯罪的当事人时,确实存在着对律师会见行为的某些必要限制。具体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一条明确指出,监察机关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为了确保调查取证工作的顺利开展,可以依据相关程序实施留置措施。而在该留置期间内,被调查人将暂时无法同外界进行通讯或会面,其中也https://www.64365.com/tuwen/aadmoza/
12.头条文章1、几位证人均向李贵生律师陈述他们被宣威市监察委案件调查人员限制人身自由、威胁、恐吓,李贵生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名向宣威市人大、上级监察委举报。2022年4月19日,李贵生律师根据调查证人、会见被告人得到的材料,以《用违法的方式打击违法,是更大的违法!对云南省宣威市监察委员会吴正红主任和有关人员https://card.weibo.com/article/m/show/id/2309634806811071939243
13.监察委第一案:山西监察委对一国企高管采取留置措施从以往来看,监察机关调查期间律师是不能介入的,检察机关侦查期间律师是可以介入的,那么监察委员会调查期间,律师能否介入呢?执检陈建议,为了更好地保护人权、促进依法治国,监察委员会调查期间应当允许律师介入,时间节点可以参照刑事诉讼的介入节点,即监察委员会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留置措施之日起,被调查人可以委托辩护人。https://www.guancha.cn/politics/2017_04_14_403619.shtml
14.监察委留置后会释放吗我们在对一些官员进行调查的时候,通常会由监察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审理的,在审理期间可以对其进行留置,那么监察委对其进行留置之后是否会进行释放?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监察委留置后会释放吗 只要是无罪的就可以释放。 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https://m.66law.cn/laws/719673.aspx
15.留置措施中的基本权利保障研究17年12月12日,哈尔滨市南岗区监察委员会挂牌成立,12月14日,南岗区监委受权对松北区青山中心卫生院原院长马文彬被执行留置措施,就此开始全面调查马文彬涉嫌严重违法(纪)方面存在问题,自黑龙江省推进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以来,马文彬案是首例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2018年1月9日,四川省遂宁市纪委监察委对大英县政府副县长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9592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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