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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王辉律师团队是处理职务犯罪(含公职人员职务犯罪,公司高管职务犯罪)案件的专业律师团队,曾处理过多起社会影响重大的职务犯罪案件。

19职务犯罪案件中“指事问供”是否属于非法证据

律师提示:

争议焦点

裁判精要

法院判例

(一)属于非法证据

◎讯问笔录显示存在明显“指事问供”迹象的,应予排除

在该判决书中,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人民法院认为:

◎讯问笔录存在“指事问供”、代说供述等情形的,应予排除

2.被告人的供述中,讯问人员存在“指事问供”、代替被告人供述、提示性发问等非法方法的,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依法应予以排除,见【(2015)北刑初字第85号】王某、王某富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在该判决书中,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人民法院认为:

关于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在庭审过程中提出王某于2015年1月14日、1月15日、1月19日、1月30日、3月25日、6月2日的供述,王某富于2015年1月14日、1月15日、1月19日、1月30日、3月25日、6月2日的供述系非法方法获取,不得作为证据使用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经审查,对上述被告人王某、王某富供述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决定启动非法证据调查程序,经审理,被告人王某除2015年1月30日的供述外的其他5次供述及被告人王某富的6次供述,讯问人员存在指事问供、代替被告人供述、提示性发问等非法方法,不得作为本案证据使用,依法应予以排除。

◎讯问笔录无法排除受到欺骗和“指事问供”嫌疑的,应予排除

3.公诉机关未出示调查笔录的同步录音录像证实笔录制作的合法性,而审讯录像具有直观性,是作为印证审讯笔录的辅助性证据,也是检验侦查人员在审讯时是否遵守法定程序的视听资料,公诉机关未举证播放,不能合理排除被告人在接受讯问时受到欺骗及笔录受到“指事问供”形成的可能性,该笔录属于非法证据,应予排除,见【(2015)穗从法刑初字第66号】李某某贪污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在该判决书中,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认为:

(二)不属于非法证据

◎讯问笔录受提纲式引导取得但未违背嫌疑人意志的,不属于非法证据

1.侦查人员对行为人的谈话是一种心理引导的审讯方法,侦查人员只是采取提纲式的方法引导被告人写自述材料,并没有说出具体的内容要求朱某照写,该自述材料没有违背被告人的意志自由,不应予以排除,见【(2016)黔0502刑初605号】朱某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在该判决书中,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认为:

对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所提“侦查机关取证程序违法,存在逼供、诱供、指事问供、不全面提供证据等违法情形,公诉人提供的证明朱某有罪的证据系非法证据,依法应当予以排除”的辩护意见。经查,辩护人所提的(1)至(4)组证据,通过庭审和观看同步录音录像查明侦查人员对朱某谈话,是一种心理引导的审讯方法。没有承诺朱某配合工作就让其出去上班的内容,不存在违法承诺问题;关于侦查人员询问朱某打字频率低,本案的关键证人冯某已于2016年6月23日清楚交代了拿钱给朱某的情况,侦查人员对案件有充分足够的了解,不需要所有的内容都要打字;询问笔录记录内容与同步录音录像中的陈述不相符的内容对案件的定性没有实质性影响;自述材料侦查人员只是提纲式引导朱某写,并没有说出具体的内容要求朱某写,该自述材料没有违背朱某的意志自由。对于(1)至(4)组证据程序合法。对于辩护人所提(1)至(4)组证据予以排除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讯问笔录不是经指名指事问供取得的,不属于非法证据

在该通知书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律师建议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能够证明存在“指事问供”情况的,相应的被告人供述均会被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在认定被告人供述是否存在“指事问供”情形时存在一定的裁量空间,有些法院会以被告人供述并未违背被告人自身意愿为由认定供述不存在“指事问供”情形,该标准存在一定的辩护空间,律师在辩护过程中要注意这一点。

作者简介

王辉律师,北京师范大学法学博士,担任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规业务专委会主任、刑事业务专委会副主任,同时兼任中国刑事执行法学研究会理事和北京数字经济与数字治理法治研究会理事等职务。

王辉律师擅长处理职务犯罪案件(含公职人员职务犯罪,公司高管职务犯罪)、金融经济类犯罪案件、刑民交叉案件、公司法律事务(含公司常年顾问、股权争议等)、商事争议解决(含诉讼和仲裁)及企业合规等。擅长以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为央企、国企、事业单位和私营企业提供一站式民行刑(民事、行政、刑事)全链条解决方案。

王辉律师致力于法律实务与理论研究,现已经出版包括《职务犯罪难点要点剖析·定罪卷》《职务犯罪难点要点剖析·程序辩护卷》《判决书中的公司法——经典公司法案例点评及胜诉实战指南》《公司印章案例裁判规则解读:公司印章风险防范指南》《建设工程法律实务:诉讼风险与合规应对》等著作。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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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罗灿:监察证据的司法认定规则《监察法》第33条第1款规定:“监察机关依照本法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据此,监察机关在调查职务犯罪行为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无需经过司法转化,具有直接进入刑事诉讼的资格。 https://www.aisixiang.com/data/14146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