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沈阳中院这则终审案例,给所有职能部门敲响了警钟,如拒绝律师依法调查,属行政不作为,有败诉风险,严重的说影响司法进程。
【裁判观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受委托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的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受委托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的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2、依法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提供公民信息,不属于泄露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被告不能以此为由拒绝为申请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3、律师提供了调查所需证明材料,向被告申请调查公民信息,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拒绝为原告提供公民信息的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
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沈水湾派出所、吴云涛统计行政管理(统计)二审行政判决书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9)辽01行终7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沈水湾派出所,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长白街296号。
法定代表人:徐宝伟,该派出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蒋笑天,该派出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成凯,该派出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云涛,男,汉族,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沈水湾派出所(以下简称沈水湾派出所)因不履行协助调查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8)辽0103行初46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上诉人吴云涛提交答辩状辩称,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调查其受委托案件的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属于调查与其承办案件法律事务有关的信息,被上诉人以律师身份申请调取公民个人信息,不属于行政法中公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适当,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未向原审法院提供证据。
经审查本院认定,原审对证据的认证正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沈水湾派出所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