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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7
再看看查询银行账户的法律规定。《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条规定:“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早有人士建议,《律师调查令》应该从全国性立法层面规定,而不应由各地法院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进行试点探索。可惜的是,这样的建议并没有被采用,各地法院目前正在大规模的出台律师调查取证制度,甚至明文规定“接受调查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协助调查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处理。”
2014年2月17日,何姓律师持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签发的《调查令》到中国工商银行广东分行等银行调取当事人银行账户资金流水等,被银行以有规定“只接受公、检、法机关的查询”为由不予配合。律师于是起诉银行的监管部门广东省银监局依据不合法,结果是经过二审,报经最高法院,驳回了何律师的诉讼请求。(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行终字第887号判决书。)
问题是,现在中国农业银行松桃支行明确拒绝了法院签发的律师调查令,贵阳中院真的能依据《民诉法》进行处罚吗?如果处罚,底气和法律依据足吗?如果不处罚,各地法院出台的律师调查制度岂不是被“打脸”?
依法治国,首先要建设法治政府,政府要带头依法办事,老百姓才能信法守法;司法权威,首先要建设司法公信,法院要严格依法办事,老百姓才能相信法院,相信司法,对不?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