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将合法复制的证据给家属是否构成犯罪?学法普法

受邀嘉宾:甘肃九铭律师事务所律师阮磊

主持人: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王昊见习记者李晓云

本期主题

典型案例

被告人于某系河南某律所主任,2000年8月担任马某某涉嫌贪污罪一案的辩护人。在案件被移送法院后,将公诉机关移送到法院的马某某贪污案的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让马某某之妻朱某某查阅,朱某某根据材料与所涉证人逐一进行了联系,并做相应工作。后于某调查取证时,所涉证人张某某等人均向其出具了相应的虚假证明。一审法院沁阳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接受被告人家属委托担任辩护人期间,利用其律师特有身份、职权,在知悉有关追查刑事犯罪的秘密材料后,将知悉的国家秘密泄露给不该知悉的被告人家属,造成刑事被告人的家属主动找证人作假证的严重后果,严重扰乱了正常的诉讼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以被告人于某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审法院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于某在担任辩护人期间将在法院复制的案件证据材料让当事人亲属查阅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律师说法

主持人:近亲属是否有权从检察院、法院查阅、摘抄、复制刑事案件的卷宗材料?

阮磊: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第四十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本条中的“其他辩护人”包含不具有律师身份,但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代理其刑事案件的亲友。也就是说当事人近亲属在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从检察院、法院查阅、摘抄、复制刑事案件卷宗材料的:一是被委托为辩护人,二是经法院、检察院许可。上述两个条件任何一个条件不具备,近亲属就不能查阅、摘抄、复制刑事案件的卷宗材料。

主持人:辩护律师能否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亲属披露刑事案件卷宗材料?

阮磊:根据《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规定“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获取的案卷材料,不得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不得擅自向媒体或社会公众披露。”由此可见律师不能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亲属披露刑事案件的卷宗材料,更不能让其查阅、摘抄或复制刑事案件的卷宗材料。如果刑事案件的卷宗材料被标定了密级,或者属于不公开审理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比如: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那么,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则应当更加谨慎,严格遵守保密义务,否则可能会涉嫌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或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上述规定在实务界争议较大,实际上阻却了律师披露、散布案件信息的途径,涉及到律师的辩护权和言论自由的边界。实践中,有些律师将阅卷过程中获得的案件信息泄露给当事人,或者在微博、朋友圈等网络平台公开发表意见、披露案件关键信息,特别是涉及当事人隐私或者司法机关职权的不可公开的信息,一般不符合刑事犯罪的入罪标准、不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但是有可能违反律师的行业规范,受到律师协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的处罚。

主持人:辩护律师将在法院复制的案件证据材料让被告人亲属查阅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阮磊: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保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律师将阅卷过程中获得的案件信息泄露给当事人,一般不符合刑事犯罪的入罪标准。原因在于入罪需符合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等各个要素,就拿本案来说,于某让马某某亲属查阅的案卷材料,是其履行律师职责时,通过合法手续,在法院从马某某贪污案的案卷中复印的。这些材料,虽然在检察机关的保密规定中被规定为机密级国家秘密,但当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审判机关没有将检察机关随案移送的证据材料规定为国家秘密。于某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不属于检察机关保密规定中所指的国家秘密知悉人员,不属于犯罪主体。作为刑事被告人的辩护人,于某没有将法院同意其复印的案件证据材料当作国家秘密加以保守的义务。检察机关在移送的案卷上,没有标明密级;整个诉讼活动过程中,没有人告知于某,马某某贪污案的案卷材料是国家秘密,不得泄露给马某某的亲属,于某在主观方面没有泄露的故意。因此,于某在担任辩护人期间,将通过合法手续获取的案卷材料让当事人亲属查阅,不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THE END
1.刑事案件遇到这种人要小心了!国家赔偿辩护律师公民个人信息05不阅卷这种律师庭前绝不阅卷,开庭时才匆匆忙忙地翻来翻去,或根据公诉人、其他辩护人的表述,临场发挥,典型的平时不烧香,临时抱佛脚。 06万金油这种律师什么案件都接,名片上标榜着民事、行政、刑事、执行、国家赔偿,不一无精。殊不知任何领域都精通的人就是任何领域都不精通。 https://www.163.com/dy/article/JJ9USQ2705566SD3.html
2.律师能为近亲属辩护吗?律师能为近亲属辩护吗? 导读:律师是可以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只要律师获得了律师的资格证,而且也经过专业的培训,那么就可以为公民进行辩护,但在辩护的过程中也需要按法律所规定的条款来,这样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权益。 律师能为近亲属辩护吗? 一、律师能为近亲属辩护吗?https://www.64365.com/zs/1444798.aspx
3.近亲属能否以律师身份辩护陈启明律师 刑事案件领域推荐律师 咨询我 律师解答: 一、近亲属能以律师身份辩护,律师、人民团体、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被委托为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其身份证明和辩护委托书。 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https://mip.findlaw.cn/ask/question_jx_87923.html
4.律师可不可以为自己辩护律师普法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1、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2、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3、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4、接受https://www.110ask.com/tuwen/15778695679514311424.html
5.律师能否以近亲属身份代理案件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律师的身份与近亲属并不冲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https://www.lawtime.cn/tuwen/635795.html
6.建议赋予近亲属独立委托辩护律师的权利□ 实务中,在个别案件的办案过程中,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采用所谓“占坑式辩护”的策略,排斥家属委托的律师介入,变相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辩护权。 □ 问题的症结在于刑诉法第34条第二款的规定,否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独立委托辩护人的权利。但是由近亲属独立委托辩护人由其合理性,也能够节约国http://www.shfzb.com.cn/shfzb/h5/html5/2024-07/22/content_150503_1074301.htm
7.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是否可以委托刑事辩护律师符合以下几种情况,就可以委托刑事辩护律师1、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本人;2、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3、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近亲属;(“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https://v.66law.cn/wenda/1084226.aspx
8.黑龙江省律师协会欢迎您!(2)律师不得为谋取代理或辩护业务而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接受委托后也不得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承诺;(3)律师在接受刑事辩护委托后,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刑事辩护证据不足以否认有罪指控,不得承诺经过辩护必然获得无罪的结果;(4)律师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依据https://www.hljlsxh.org.cn/html/1/158/5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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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辩护律师能否对控方证人调查取证?《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http://www.niandongyang.cn/xsbh/2993.html
11.最全!法律上的近亲属3.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的例外; 法条索引:《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4.可以代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 法条索引:《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近亲属可以代为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6277814
12.樊崇义值班律师制度的本土叙事:回顾定位与完?善内容提要:值班律师制度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贯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的全面铺开、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推动、刑事辩护律师全覆盖等积极因素的作用下,迎来前所未有的“发展元年”,但也面临诸多问题。值班律师的身份定位问题纷争不止,“辩护人化”与“法律援助制度”是当前的两大基本分流,应整合政策文件、http://legalaid.cupl.edu.cn/info/1012/138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