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可不可以直接解除律师的辩护权?

年初,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发布的新刑诉法实施状况调研报告中,曾就刑辩律师的执业状态进行了调查。这份报告将“法院直接或间接解除律师辩护权”列为刑事执业新风险之一。近期这个话题引起了社会各届的热议。

法院能否取代当事人直接解除其辩护权?根据现行法律,答案是“不能”。当然,如果律师严重扰乱了法庭秩序,法官可将其驱逐法庭,但也并不意味着,律师的辩护权就此剥夺。

专注于刑辩业务的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的调查研究则表明,近年来,在一些热点案件中,某些司法机关动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解聘律师,“这构成了律师执业过程中的新风险”。

(一)最高法的立法建议惹争议

早在2012年,最高法制定新刑诉法司法解释时,草案第250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严重违反法庭秩序,被强行带出法庭或被处以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可以禁止其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内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身份出庭参与诉讼。

其实质是“暂停执业”。虽然暂停的仅是诉讼业务,但在性质上属于对律师执业权利的限制和剥夺。根据我国《律师法》的规定,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只有司法行政机关才有权作出。

这一草案中的条款,引发巨大争议。

刑诉学者毛立新认为,对于诉讼参与人妨碍法庭秩序的行为,法院有权予以惩戒或处罚,但必须依法进行。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94条之规定,对于妨碍法庭秩序的行为,合议庭有权训诫、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对于情节严重的,报请院长批准后,可处罚款或拘留。而司法解释只能在上述立法范围内进行具体解释,不能“法外造法”,自行增设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暂停执业”的处罚权,否则,就是一种越权行为。著名律师陈有西也称,这是“法院种了司法部的田”。

有律师质疑,这是“专门对付律师”的条款。上述规定,仅针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并不适用于公诉人,可视为对律师的歧视性待遇。

律界与学界的反弹,最终引起了最高法的重视。这一条款后来被删除。最高法研究室主任胡云腾也在公开场合表示,最高法对保障律师辩护权只会进步不会退步。

2013年3月,北京律师王兴在参与吉林王刚案辩护中,被以扰乱法庭秩序为由驱逐出法庭,一度不被允许在随后的庭审中再为其当事人辩护。王兴的遭遇引起律界质疑,“实质上,律师被强行剥夺了辩护权,这与法律的规定是相悖的”。好在,经历一番博弈,王兴最终被允许回到辩护席。

“刑诉法虽然规定了诉讼参与人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可以作出惩罚决定,但是并没有规定法院可以剥夺律师的辩护权。”律师王甫认为,律师执业权中的辩护权依附于《宪法》所规定的被告人获得辩护的权利,是当事人及其亲属的基本权利。

(二)各类解聘事件

2012年轰动一时的贵阳小河案中,曾出现20余名辩护律师被逐个解除委托的事件,堪称近年来刑事案件辩护中最大规模的集体解聘。

这场解聘风波发酵至当年6月。至案件复庭之时,非正常退出本案辩护的律师多达26人。法庭上,80余名辩护律师济济一堂,除黎氏三父子的3名辩护律师为外地律师,其余均为贵阳本地律师。

多名当事律师认为,“这已非巧合可以解答,这一数字大概创下了中国司法史上之最。”律师们稍感欣慰的是,当时已有19名被告人获取保候审。

律师段万金曾想在复庭时,在法庭上向其当事人确认解聘一事,但被拒绝。段万金认为,这很不严肃。刑事案件的特殊在于,被羁押的当事人无法送达解聘书。如果看守所通知律师前往,当面确认解除委托更为妥当,“否则,要是当事人改口,反过来指责律师没有职业道德,这对律师执业的风险是很大的”,“大量情况应该是在庭审中,当事人当庭确认解聘律师,书记员记录在案,这样才名正言顺。”

在随后的庭审中,令人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一些被告人当庭解聘指定的本地律师,要求找回以前的律师为其辩护。于是,先前被解聘的杨学林、王誓华等律师最终又回到了辩护席上。

(三)解聘带来的执业风险

“在一些非正常的解聘律师事件中,背后有一只看不见的手。”朱明勇分析说。

在震动一时的北海案中,辩护律师认为证据不足,并作无罪辩护,北海公安的做法是,把杨再新等4个辩护律师抓起来,意图治罪。律师团介入后,辩护律师朱明勇就曾被其当事人裴金德当庭解除委托。

在律师看来,这是一次不寻常的解聘。该案最后产生了一个戏剧性的结果:认罪的裴金德被判无罪,不认罪的其他4名被告人故意伤害罪名不成立,被改判寻衅滋事罪。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曾在2013年作了一个调查研究,对15个律师事务所的318名律师进行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在受访的律师中,37人表示遭遇过此类解聘,超过10%;48人表示听同事提起过类似经历。遭遇解聘风险时,部分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坚持不解聘律师,占43.2%;而当事人最终解聘的比例占56.8%,超过一半。

在一些案件中,公安的影响不可小视。尚权律师事务所在研究报告中举了一个例子:一是广东省揭西县吴某涉嫌聚众斗殴案,因侦查机关不告知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场所,致使律师无法会见,于是,辩护律师向检察机关控告办案机关违法,办案机关向家属施加压力,要求其解除与律师的委托关系。

“近年来,透过一些热点案件,不难看出司法机关动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解聘律师的情形,这构成了律师执业过程中的新风险。”尚权所的调查表示,实务中,部分律师与司法机关的对抗招致办案人员的排挤或反感,个别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不惜搞小动作逼退“眼中钉”。由于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处理有终局决定权,因此部分案件中,当事人及其亲属迫于压力解聘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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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律师能否以近亲属身份代理案件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律师的身份与近亲属并不冲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https://www.lawtime.cn/tuwen/635795.html
6.建议赋予近亲属独立委托辩护律师的权利□ 实务中,在个别案件的办案过程中,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采用所谓“占坑式辩护”的策略,排斥家属委托的律师介入,变相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辩护权。 □ 问题的症结在于刑诉法第34条第二款的规定,否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独立委托辩护人的权利。但是由近亲属独立委托辩护人由其合理性,也能够节约国http://www.shfzb.com.cn/shfzb/h5/html5/2024-07/22/content_150503_1074301.htm
7.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是否可以委托刑事辩护律师符合以下几种情况,就可以委托刑事辩护律师1、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本人;2、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3、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近亲属;(“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https://v.66law.cn/wenda/1084226.aspx
8.黑龙江省律师协会欢迎您!(2)律师不得为谋取代理或辩护业务而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接受委托后也不得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承诺;(3)律师在接受刑事辩护委托后,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刑事辩护证据不足以否认有罪指控,不得承诺经过辩护必然获得无罪的结果;(4)律师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依据https://www.hljlsxh.org.cn/html/1/158/565.html
9.上海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上海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专业办理刑事自诉案的起诉以及经济职务犯罪_暴力_毒品等各种犯罪案件 ?无罪辩护 ?减刑辩护 ?缓刑辩护 ?取保会见http://shxsbh.cefa123.com/
10.辩护律师能否对控方证人调查取证?《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http://www.niandongyang.cn/xsbh/2993.html
11.最全!法律上的近亲属3.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的例外; 法条索引:《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4.可以代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 法条索引:《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近亲属可以代为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6277814
12.樊崇义值班律师制度的本土叙事:回顾定位与完?善内容提要:值班律师制度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贯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的全面铺开、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推动、刑事辩护律师全覆盖等积极因素的作用下,迎来前所未有的“发展元年”,但也面临诸多问题。值班律师的身份定位问题纷争不止,“辩护人化”与“法律援助制度”是当前的两大基本分流,应整合政策文件、http://legalaid.cupl.edu.cn/info/1012/138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