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国开律师,系本站主编,在司法机关从事过侦查和公诉工作数年,现执业于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长期专注于房地产法、合同法、婚姻法学、公司法的研究,成功代理过大量案件,服务领域包括刑事辩护、民商事案件代理、企业规章制度设计、合同文本的起草、公司法律顾问等。
1989年,郭圣平及其妻进入轴承研究院工作。1997年,郭圣平自轴承研究院分得诉争的两套住房。1999年11月,轴承研究院作为合同甲方、郭圣平作为合同乙方就上述两套诉争房屋分别签订《轴承研究院出售公有住宅楼房买卖合同》各一份,合同约定,甲方将诉争房屋以成本价出售给乙方。此外,在两份合同的第二条中约定,甲方同意乙方按夫妇双方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享受工龄优惠。同时在两份合同的第四条还约定,“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后,在本单位实际工作不满15年的,购房后未满5年的,因个人原因调离、辞职或被辞退、开除的,乙方应退回其所购住房,甲方退还乙方扣除应交费用后的购房款”。2005年8月,轴承研究院以郭圣平违反《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8条的规定为由对其做出除名的处理决定。
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本案中,郭圣平认为其与轴承研究院之间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因
此购房行为属于具有福利性质的单位内部分房行为,而非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其和轴承研究院之间发生的纠纷,只能通过行政诉讼予以解决。所以郭圣平请求人民法院驳回轴承研究院的民事诉讼请求。要判断郭圣平的意见是否有理,首先要区分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1项规定:“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区别主要在于诉讼的主体和内容有所不同。民事诉讼发生在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而行政诉讼则发生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之间。也就是说,行政诉讼的被告是固定的,即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民事诉讼的范围包括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产生的纠纷。行政诉讼的范围则限于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
在我国,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的审理和裁决是不同的程序。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不可以通过适用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来加以判断的。反之,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也不可以适用行政审判程序由行政机构来裁决。因此,在民事裁判的实践中,如何判别该争议是民事争议还是行政争议就成为比较突出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既有可能将民事争议作为行政争议不予受理,也有将行政争议作为民事争议而予以受理裁判的,两者有时是不太容易界定的,较多的情形是将行政争议作为民事争议审理和裁判。原因在于行政争议往往也涉及经济利益,而经济利益又牵连民事权利义务。1
应当注意的是,复杂的争议中往往涉及多个主体,也有可能包含多种利益,因此必须正确认识争议的主要矛盾和焦点所在,注意该争议的实质问题。在识别是否属于行政争议时,主要判断该争议是否涉及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如果涉及的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就只能是行政争议。另一种区分方法,是从法律关系的公私法性质来加以判断,如果双方当事人处于平等的权利地位,并成为争议的对立当事人的,此种关系就是私法关系,属于民事争议。反之,如果一方当事人依据公权力支配对方,命令或禁止对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即属于公法关系,由此引发的争议属于公法争议。例如,政府向房屋出租人租借房屋的行为所引发的争议就是私法争议、民事争议,而政府征用房屋的行为所引发的争议就是公法争议、行政争议。
当主体之间存在不同性质的争议时,需要正确识别哪一种争议是另一种争议发生的前提。如果作为前提的第一层次的争议不解决,次层次的争议也就不可能解决。在司法实践中,较多的情形是,行政争议往往是民事争议解决的前提,行政争议不解决,民事争议就无法正确解决。但是人们往往忽视或者回避作为前提的行政争议,而直接就民事争议提起诉讼,这就有可能发生行政裁决和民事裁决的矛盾和冲突。所以当事人要注意区分自己案件中的争议性质,正确选择诉讼种类。
本案中,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郭圣平和轴承研究院所签订的两份合同本质上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所以将本案的纠纷视为民事争议而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实体的处理。
当事人要釆取正确的送达方式
《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第78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广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上述规定虽然是针对诉讼文书而言的,但如果当事人能够在诉讼之前就采取合乎规范的送达方式,其获得胜诉的机会就会更大。
本案中,轴承研究院请求法院判令郭圣齐平腾退房屋也就是要求判决解除该单位与,郭圣平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其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解除权:“在本单位实际工作不满15年的,购房后未满5年的,因个人原因调离、辞职或被辞退、开除的”。.但轴承研究院并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厂证明此约定条件成就,未能证明该单位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所以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