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有关要求,提高多频次、小额度货物采购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促进公平竞争,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财政部关于<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财库函〔2016〕7号)、浙江省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有关规定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起草了《浙江省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卖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30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
联系人:省财政厅采监处齐鲁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环城西路37号邮编:310006
附件:浙江省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卖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财政厅
2024年9月4日
浙江省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卖场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一)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有关要求,提高多频次、小额度货物采购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促进公平竞争,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财政部关于<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财库函〔2016〕7号)、浙江省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有关规定等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卖场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货物的活动。
实施框架协议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商品,是指供应商按照电子卖场入驻规则办理入驻后上架展示的货物。
(四)供应商入驻电子卖场及商品上架全部免费。
(五)电子卖场采购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诚实信用、高效便捷、厉行节约和讲求绩效原则。
(六)电子卖场落实国家战略,发挥政策功能,通过对商品加挂政策标识等技术措施,方便采购人识别和查询,引导采购人落实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绿色采购、乡村振兴等政策。
(七)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电子卖场建设和运行管理的统筹规划,确定电子卖场的适用范围及交易规则,加强对政府采购云平台运营机构(以下简称平台运营机构)的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电子卖场内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的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采购人、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等。
各级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电子卖场主题馆供应商征集、商品上下架审核、商品价格动态监测、交易纠纷调解,管理平台运营机构电子卖场网上超市运营,指导平台运营机构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等。
二、电子卖场场馆
(十)电子卖场包括网上超市、主题馆、行业馆等。
网上超市。交易的商品品目为标准化货物,供应商通过引用标准商品库或根据标准类目参数体系申请上架。网上超市交易商品品目由省政府采购中心结合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采购人共性需求等要求确定并报省财政厅同意后公布。
三、供应商入驻规则
(十二)供应商参与电子卖场采购活动,应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完成供应商信息登记。
(十三)供应商入驻电子卖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四)供应商入驻电子卖场各场馆,应当按照相应场馆的供应商入驻规则办理具体入驻事宜。
网上超市采用供应商承诺入驻模式。供应商结合自身经营资质和服务能力提起入驻申请,并签署入驻承诺书,平台运营机构核对后入驻网上超市。生产厂商、经销商及其他依法经营的供应商均可申请入驻网上超市。
(十五)网上超市、主题馆和行业馆入驻供应商可以随时申请退出。
供应商因自身原因申请退出电子卖场的,需确保无待处理交易或其他纠纷,并承诺继续对处于质保期或服务期限内的商品负责。
四、供应商及商品管理
(十六)供应商按照电子卖场商品发布规范及管理规则分类上架商品,加强价格、库存等商品信息更新维护,确保电子卖场商品信息全面、准确、有效,并对其发布商品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十七)电子卖场销售的商品应当合法合规、质量优良、货源充足、价格合理、信息完整、服务良好,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网上超市商品应属于电子卖场网上超市交易商品品目内的商品。
2.商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三包政策及有关规定;
3.商品可在中国境内合法销售,保证原厂原装、全新正品,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合法权益;
4.商品的规格型号、商品条码、配置参数、服务标准等应当与市场销售的商品信息保持一致,不得销售专供、特配商品;
6.商品安装调试或提供服务中涉及另行购置配件或支付服务费用的,应当公开收费标准;未公开收费标准的,不得要求采购人另行付费。
(十八)电子卖场的商品配置参数、市场价格、服务标准等信息因市场发生变化或者型号升级换代、停产缺货的,供应商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申请更新或下架。按照政策要求具有有效期的,有效期满后自动下架。
五、交易规则
(二十一)采购人应当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规范选择电子卖场采购场馆和交易方式。
(二十二)电子卖场设定的交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直购(议价)、竞价和反拍等。
直购(议价)是指采购人依据商品价格、质量以及服务便利性、用户评价等因素,直接选定供应商并按照商品上架价格成交,或者与供应商进行议价以不超过商品上架价格成交的交易方式。采购人通过电子卖场系统发起订购,供应商确认订单,并根据采购人要求签署合同。采购人可与供应商就货物的价格在线议价,争取更加优惠的价格。经议价成交的,供应商不得降低货物的质量和标准。供应商确认订单前,采购人可撤回订购。
(二十三)网上超市、行业馆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交易方式:
1.单笔采购金额达到10万元但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或单笔采购金额未达到10万元但采购人确有特殊使用需求的项目,采购人原则上采用竞价交易方式。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项目,通过拆分预算、采用直购(议价)、反拍等交易方式多次采购或其他任何方式规避竞价。
(二十四)主题馆由供应商结合其成本自主报价,采购人可采用直购(议价)的交易方式,与供应商协商确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同时,成交价格应符合电子卖场商品价格的有关规定。
(二十五)采购人通过电子卖场采购涉及进口、节能、环保等商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履约管理
(二十六)采购结果确认后,电子卖场生成电子化采购合同文本。采购人、供应商双方确认合同内容后可通过电子签章签订合同。
(二十八)供应商交付货物后,或者合同履行达到验收条件的,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进行验收。
(二十九)验收通过或者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迟支付。鼓励采购人通过完善内部流程,进一步加快资金支付效率。采购人和供应商对资金支付产生争议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及时解决。
(三十)电子卖场商品的保修期限不得少于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保修期满后,供应商应继续提供维修、保养服务,有关服务及所需材料、配件收费,采购公告(文件)有约定的,按约定价结算,没有约定,但承诺商品优惠率的,按不低于商品承诺优惠率执行。
(三十一)交易活动结束后,鼓励交易双方对交易情况作出评价,所作评价应当公正、客观、真实。评价记录可为今后交易及管理提供参考。
七、监督管理
(三十四)电子卖场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平台运营机构、集中采购机构、行业主管部门按平台协议、入驻协议、平台管理规则等规定予以清退出电子卖场:
1.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因违法行为被禁止或限制经营活动且在禁止或限制期限内。
(三十五)电子卖场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平台运营机构、集中采购机构、行业主管部门按平台协议、入驻协议、平台管理规则等规定暂停其电子卖场交易权限或停止其参与报价1个月至36个月。
1.在入驻、商品上架、参与竞价、反拍等交易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
2.向采购人、平台运营机构、集中采购机构、行业主管部门有关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3.与其他供应商、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行业主管部门有关人员恶意串通;
4.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
5.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经采购人请求履行后仍不履行或者仍未按约定履行;
6.拒不执行平台运营机构、集中采购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整改要求,或者拒不纠正违规、违约行为。
1.竞价、反拍结束后与供应商再次议价;
2.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确认成交结果、拒绝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或者不按成交结果签订采购合同;
3.合同履行过程中与供应商协商变更合同主要条款;
4.合同未及时进行验收或未及时支付采购资金;
5.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三十七)财政部门、集中采购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平台运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八、附则
(三十九)鼓励平台运营机构在提供优质基础服务的前提下,采用技术创新和服务延伸等手段,向用户提供更多有利于效率提升、交易活跃、产业与金融融合等增值服务。
(四十一)本办法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浙财采监〔2017〕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