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阳光采购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是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委托山东产权搭建运营,为山东省省属企业实施阳光采购提供第三方综合性服务的平台。山东产权委托山东阳光采购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采购公司”)作为服务平台的运营主体。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分平台的设立、运营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分平台资格
第七条申请设立分平台的机构或省属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未从事政府明令禁止开展的业务,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完善的业务操作、档案管理、监督检查等内部控制制度;
(三)拥有采购交易活动的场所、设备和专业人员;
(四)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各地市申请设立分平台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
(二)各地市机构与阳光采购公司签订的协议;
(四)工作场所、设备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明复印件、办公设备配备证明材料);
(五)企业近三年审计报告及诚信状况证明;
(六)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第九条省属企业申请设立分平台应提交下列材料:
(三)省属企业与阳光采购公司签订的协议;
(四)企业近三年审计报告及诚信状况证明;
(五)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第十条山东产权对分平台运营机构或省属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予以搭建分平台。
第十一条经批准设立的分平台,门户网站应保持与服务平台主网站风格统一,业务系统功能、流程原则上应保持与服务平台业务系统一致,对分平台有个性化需求的,由山东产权判断确定其可行性。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山东产权是分平台的建设主体,拥有分平台的所有权。
第十五条分平台系统服务器统一布置在山东产权经营场所,山东产权负责服务器的配置、迁移,系统的故障恢复。
第十六条遇有重大活动需要确保分平台系统正常运行的,提前通知山东产权,山东产权做好配合工作,在活动期间提供人员保障及技术支持。
第十七条阳光采购公司提供培训视频及系统操作手册,若分平台运营机构或省属企业有现场培训需求,阳光采购公司提供培训支持。
第十八条分平台运营机构或省属企业享有以下权利:
(一)作为分平台具有使用系统进行业务运营的权利;
(二)使用服务平台主体库资源服务当地阳光采购业务;
(三)参加山东产权举办的业务培训和有关活动;
第十九条分平台运营机构或省属企业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规定,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服务平台社会公信力;
(三)不得擅自对分平台功能、流程等进行新增、修改及删减,若有需求,需报山东产权审批;
(四)协调处理分平台采购业务的质疑、投诉及分平台日常运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五)协助山东产权诊断系统各种故障,制定维护和故障处理方法;
(六)做好在线风险防范监测,及时发现业务运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风险,严格责任追究。
第四章信息资源共享、保密与安全
第二十条山东产权负责制定服务平台供应商库、招标代理机构库、评标评审专家库、交易信息库、商品信息库等主体库的管理办法;阳光采购公司负责供应商库、招标代理机构库、评标评审专家库、交易信息库、商品信息库等主体库的运营维护工作。
第二十一条各分平台服务系统与服务平台互联互通,实现市场主体信息、交易信息、公告公示信息的同步共享、动态更新。山东产权提供数据运维服务,享有数据使用权。
第二十二条通过分平台网站入库注册的使用主体信息,统一作为服务平台共享库资源进行使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商业秘密的信息,不得对外开放共享;确需对外提供的,要对利用目的、用户资质、保密条件等进行审查,并严格控制知悉范围。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山东产权对分平台制度建设及管理办法进行制定;阳光采购公司对分平台系统操作的规范性、业务流程的完整性进行培训指导。
第二十六条分平台系统操作人员的业务行为,应当遵守服务平台管理规定,其业务行为代表分平台运营机构或省属企业,其行为后果由分平台运营机构或省属企业承担。
第二十七条分平台运营机构或省属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山东产权视情节给予提醒、警告、撤销分平台管理账号、中止系统使用权限等处罚:
(一)违反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服务平台制度及分平台管理办法的;
(二)执行业务操作流程不规范、不完整的;
(三)使用分平台管理账号随意发布信息的;
(四)业务运营及对外宣传过程中,对服务平台社会公信力产生不利影响的;
(五)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较差,不能正常完成监管部门交办的任务,引发的投诉、质疑较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