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顺应媒体发展趋势,确保我台新媒体建设与发展规范、科学、有序,有效促进媒体融合,打造符合烟台广电主流媒体地位,在全市影响力大、市场占有率高的新媒体矩阵传播平台,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我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台各类新媒体平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别:
第三条我台新媒体平台管理遵循全台统筹管理、分头运营、突出重点、鼓励发展的原则。新媒体建设与发展工作推进领导小组负责总体规划管理指导;台办公室作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监管和重要事务协调落实。各新媒体平台原则上由开设主体负责日常维护运营,但根据功能和影响区分运营的管理层级。对服务台层面工作以及社会影响较大、发展潜力较大的,纳入台管理调度层面,由新媒体建设与发展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指导和考核。未纳入台层面的,由开设主体所在部门、单位在台领导小组指导下负责运营和考核。
台管理层面新媒体平台实行能上能下动态管理,根据发展随时充实调整、更新迭代,鼓励创新和竞争发展。
第二章开设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开设的新媒体平台,需按要求向新媒体建设与发展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备案信息,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保留。
第六条新媒体平台的开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名称。新媒体命名要遵循简洁、规范、准确的原则,体现相应媒体、栏目或行业特点。未经批准,不得冠以“烟台广播电视台”、“烟台网络广播电视台”名称或“烟台广电”等简称;不得采用“烟台人民广播电台”、“烟台电视台”等不规范名称。
(二)定位。开设新媒体平台要立足工作实际、媒体特点、行业特色,区别职能,合理定位,有效运营。
第七条申请开设新媒体平台,应当向新媒体建设与发展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信息:
(一)平台信息。包括名称、网址、认证信息等。
第八条新媒体平台开设后,在实际工作中,其名称、开设主体、主要运作方式等核心内容发生变更,要向新媒体建设与发展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审批。因故停办的,要及时报告备案。
第三章运营和信息发布
第九条新媒体开设主体所在的部门、单位要明确各新媒体平台的分管领导、责任机构和具体责任人,层层落实责任,建立新媒体信息发布审核、把关制度。
第十一条新媒体平台的信息发布要严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新闻宣传纪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不转载未经核实的信息,不发布哗众取宠的信息,不出现政治观点错误、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有碍社会稳定、有悖主流价值观的信息。
第十二条新媒体平台要合理使用原创功能,政务信息、党政部门发布的新闻通稿、公共服务信息一律不得申请原创;特殊情况整合的政务信息、公共服务信息申请原创需申请上报,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发布。
第十三条建立重要信息发布联动机制。对需要全台联动宣传的重要信息,由台宣传管理部门统一指导安排,各新媒体平台要按要求及时发布,充分发挥新媒体矩阵的作用。
第十四条新媒体平台要及时更新内容,突出特色,不断提高质量,搞好维护运营,切实扩大影响、加快发展。
第十五条新媒体开设主体要加强信息安全意识,严格控制管理帐号、密码知悉范围,避免多个平台使用相同密码。出现管理人员流动时,应及时修改密码,确保帐号安全。
第四章评价考核
第十六条新媒体建设与发展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及时对全台新媒体平台运营情况和新媒体建设发展工作进行调研督导,定期统计发布新媒体平台运营情况。
第十七条对纳入台管理调度层面的新媒体平台,由新媒体建设与发展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另行制定具体的评价考核细则,定期组织进行评价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报请台党委予以奖惩。各部门、单位也要根据各自实际,组织对管理范围内的新媒体平台进行考核评价,推动新媒体平台发展。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新媒体建设与发展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