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EU-ETS配额分配存储和借贷
【作者简介】叶斌(1983-),湖北黄冈人,哈尔滨工业大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环境经济。
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uropeanUnionEmissionTradingScheme,EU-ETS)采取“总量控制与配额交易”(Cap-and-Trade)机制,是迄今为止运行最为成功的碳排放交易实践。该体系的总体框架包括两部分:一是设定排放总量并进行配额分配,确定每个受管制对象的温室气体排放限额;二是建立碳市场,通过交易手段降低社会整体减排成本。2010年,EU-ETS成交额达1198亿美元,占全球碳交易成交额的84%。该体系已经成为全球最大且最具影响力的碳排放交易市场,在世界碳交易市场中具有示范作用。
本文从管控范围和配额分配两个极为关键的环节,介绍EU-ETS的历史演变和发展趋势,重点研究配额分配方法演变的原因、趋势,及其与EU-ETS发展的动态关系,总结分析EU-ETS配额分配的经验和教训,为建设中国碳排放交易体系提供借鉴。
一、EU-ETS三阶段主要变化
EU-ETS三阶段配额分配方法由“免费分配为主,拍卖分配为辅”逐步向“拍卖分配为主,免费分配为辅”过渡。免费分配则由祖父制方法转变为基准值方法,体现了由简单到复杂、由无偿到有偿,最终实现“排放者付费原则”的思路。EU-ETS三阶段配额分配的主要变化如表2所示。
二、EU-ETS三阶段配额分配方法的演进机理
(一)覆盖范围的变化
不同行业和企业碳减排成本存在差异是碳交易市场存在的前提。碳市场覆盖的交易主体越多,覆盖行业减排成本的差异越大,减排机会和交易机会也就越多,企业降低减排成本的可能性就越大,整个交易体系可实现的温室气体减排成本降低的效果也就越显著。根据欧盟规划,未来还将继续扩充EU-ETS覆盖范围,也在考虑EU-ETS与其他碳交易市场的链接,以使得碳交易市场容量更大,流动性更强。
EU-ETS前两阶段,总量设定采用“自下而上”方式,各成员国根据欧盟排放交易指令中确定的标准和原则,制订自己的国家分配方案。这一制度设计的初衷,是由于欧盟各成员国的经济状况和法制环境存在较大差异,如果强行要求各国统一分配方法,必然引发部分国家的抵制,从而延缓整个碳交易计划的顺利实施。
鉴于前两个阶段国家分配方案在设定排放配额总量中出现的问题,欧盟决定从第三交易阶段开始,将设定排放配额总量的权力集中至欧洲委员会,由其制定欧盟整体的排放配额总量,向市场发出积极的碳价格信号,保证碳价格的稳定,刺激企业对减排技术进行研发和投资。
(四)逐渐提高拍卖比例
普遍的观点认为拍卖是操作最为简单和最具经济效率的分配方法,可以增加分配过程的透明度,避免特定行业因无偿分配获取暴利,使新的市场准入者和发展迅速的经济体与现有的装置获得同等的竞争机会,也最好地体现了“污染者付费”的原则,使提早实施减排措施的企业处于竞争的有利地位。此外,由于政府和企业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企业掌握着其减排潜力和减排成本的大量私人信息,通过拍卖,可以部分改变政府和企业的信息不对称程度,有利于发现市场价格。
由于多方面因素的制约,EU-ETS在配额分配方面经历了以无偿分配为主到以拍卖为主的过渡。第一和第二交易阶段,EU-ETS尽量选择各个利益方均能接受的方法和规则,确保排放交易机制尽快建立是首要任务。EU-ETS第一阶段只有丹麦、匈牙利、立陶宛和爱尔兰4国尝试采用了拍卖的方式,但拍卖方式分配的比例平均只有0.13%,总计仅有300万配额是通过拍卖方式进行分配的。经过7年的运营,从第三交易阶段开始EU-ETS运行规则已经为广大企业所熟悉,企业已经逐渐树立了碳排放需要付费的观念,欧盟才逐渐将效率作为分配的首要原则,作为最为有效的分配方式,拍卖的比例才得以大幅度提高,2013年将有不低于30%的配额通过拍卖方式分配,电力行业将需要通过拍卖获取全部配额。
(五)免费分配从祖父制逐渐过渡到基准式
免费分配方式逐步从基于历史排放量的祖父制分配方法,过渡到基于排放效率标准的基准式分配。祖父制分配方法对已经采取减排措施的先进企业不公平,相当于惩罚了本该受到奖励的先进企业,基准法则避免了这种问题。其蕴涵的基本理念是:生产相同产品的设施将会平等看待,生产单位产品碳排放较多的企业不会获得较多排放配额,从而促使企业采用碳排放相对较低的工艺设施。EU-ETS经过5年的实践,掌握了各行业和企业大量排放特征,并建立了完善的企业碳排放数据库,已经具备为不同产品设置碳排放基准的数据基础,这是EU-ETS免费配额转变为基准制分配最为关键的前提条件。此外,EU-ETS第三阶段采用欧盟统一的分配方案取代各个国家的国家分配方案,在客观上也需要采用统一的、可以在国家间横向比较的分配方法,基准制分配满足了这一需求。
(六)配额的存储和借贷机制演变
EU-ETS第二阶段,由于未预料到的金融危机,欧洲经济萎缩导致碳排放大幅度减少,使得碳配额的需求降低,碳市场价格也不断下跌。为了使第二阶段末期(2012年底)碳市场价格不至于重新归零,EU-ETS允许第二阶段没有用完的配额可以在第三阶段继续使用,即允许配额跨阶段的储存,这一举措使得不少企业在2012年底逢低买入配额,从而对第二阶段末期碳市场价格起到了支撑作用。
三、EU—ETS配额分配经验和教训
(一)总量设定应具有灵活性
对于经济增长相对平稳的欧洲,采用“绝对总量+交易”模式具有其合理性,但面对无法预测的经济危机,EU-ETS还是出现配额过剩问题,部分行业碳配额数量甚至超过实际排放量的20%。与欧美碳排放交易模式相比,中国建设碳排放交易体系面临着更大的系统性风险和更多无法预料的情况,因此我国碳市场总量设定需要保持一定灵活性,才能够适应经济快速增长和产业结构动态调整的实际国情。
(二)需要充分考虑“碳泄漏”风险
欧盟在引进碳交易机制之初,就考虑到碳交易可能对某些地区、行业和企业竞争力会产生影响,因此在确定第一和第二阶段配额分配方案时,对可能面临“碳泄漏”风险的行业予以照顾。这一政策在第三阶段配额分配中进一步强化,在采用基准方法给设施确定配额中引入“碳泄漏”因子,面临碳泄漏的行业可以免费获得配额,以确保欧盟内部企业不因为加入碳交易而影响其全球竞争力。相反,对于排放无法转移,减排成本相对较低的电力行业,在第三阶段则需要通过有偿方式获取全部配额。
(三)慎重采用“基准法”
由于采用行业基准值法相对于历史排放法具有更高的效率,EU-ETS开始阶段也考虑采用基准法。但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讨论,EU-ETS最终还是放弃在第一和第二阶段采用基准法分配配额。其中最为重要的原因是在交易开始阶段,管理机构掌握的数据基础远远无法满足基准值法的要求。经历7年积累,欧盟委员会基本摸清各个行业和企业的碳排放特征以后,采用相对高效且公平的基准值法分配配额时机成熟,EU-ETS在第三阶段才开始大规模采用基准值法。这对当前我国开展的碳交易试点也具有借鉴意义,开始阶段应该将分配方法的简单、易于操作、能被企业接受放在首要位置,而不应该过分强调分配的效率。
(四)充分考虑新进入企业的配额需求
EU-ETS三个阶段均设置了绝对的总量控制额。考虑到交易期内会有新企业诞生,EU-ETS三个阶段均将一定比例配额纳入各国配额储备库,用于对新进入企业配额的分配,这样一方面使得总量控制得到保证,确保了配额的稀缺性,另一方面也保证了新进入企业的发展权。我国处于高速发展阶段,每年会诞生一大批新企业,正在开展碳交易试点的地区,如果希望采用绝对总量控制交易模式(cap-and-Trade),就得对新进入企业留有足够配额,以保证新进入企业的发展权利。
(五)稳定的碳价预期有利于促使企业减排投资
碳价格一方面是企业减排成本的体现,另一方面也决定了企业减排投资的收益,在未来碳价不明朗的情况下,企业减排收益的不确定性增加,企业面临不确定性环境的应对措施之一即为等待。这等于是延缓企业的减排投资,CCS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是最好的证明。配额的存储和借贷机制是稳定碳价的重要举措,EU-ETS和其他主要交易体系均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使用存储和借贷机制,但必须为其设定期限,即存储和借贷的配额须在一定期限内有效。
关键词:碳排放碳交易碳资产碳市场管理体系
随着全球气候变暖,极端气候频现,温室效应愈演愈烈,寻求一种高效且低碳的可持续经济发展方式已经成为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热点。国际社会逐步对温室气体减排达成共识。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7年《京都议定书》进一步规定了发达国家的减排义务;2009年12月的《哥本哈根议定书》是继《京都议定书》后又一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全球气候协议书。国际气候政治重新洗牌,中国也步入碳减排“责任共担”的行列内。
目前,我国是温室气体排放量最大的国家,2010年排放总量占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的22.3%,因此面临巨大的国际减排舆论压力。我国政府也将低碳发展提到了一个重要的战略高度。2009年的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上,中国向世界承诺到2020年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量比2005年下降40-45%;2012年国务院的《“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国发〔2011〕41号)规定到2015年全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10年下降17%,首次把二氧化碳排放强度作为约束性指标确定下来,明确了今后的低碳发展方向。随后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促进节能减排政策,取得了重大成绩。但是,我国经济正处于高速发展阶段,城镇化进程加快、资源短缺、污染物排放缺乏有效控制,离低碳经济发展模式依然有较大距离。
对于国内企业而言,尤其是高能耗、高排放的电力、化工、水泥、钢铁、平板玻璃、有色金属(电解铝和镁冶炼)等行业,低碳时代的到来不仅对其传统的经济模式带来前所未有的冲击,而且也赋予了企业新的责任和使命。随着国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碳排放将成为企业总量控制的目标之一,碳排放权也成为一种商品,是企业一笔特殊的资产。所以,企业树立低碳意识,结合自身碳资产情况,构建完善的低碳管理体系制度,发展低碳经济已经是势在必行。
一、碳排放管理体系基本概念
碳排放权是指在全球碳排放总量一定的条件下,通过某种分配方式发放给各个国家、地区、省、市或者企业,允许它们向大气中排放一定数量二氧化碳的权利。在表现形式上,碳排放权可以表现为碳排放许可证允许排放的数量或者一定时期内可以排放的二氧化碳的吨位数。碳排放权基本特征有:稀缺性、强制性、排他性和可交易性。[1]
碳交易是把二氧化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从而形成了二氧化碳排放权的交易。碳交易基本原理是:合同的一方通过支付另一方获得温室气体减排额,买方可以将购得的减排额用于减缓温室效应从而实现其减排的目标,其交易市场称为碳市场。碳交易根据交易原理的不同,可分为配额型交易和项目型交易。配额型交易是建立在“总量控制与交易”体系基础上,指交易主体之间转让减排的分配配额的一种交易和贸易。碳项目管理者计划本国(地区)某一时期的碳排放总量,并将其划分后分配给每个参与者。参与者的排放总量超过上限时,需要向其他企业购买排放许可。项目型交易是通过减排项目的合作方式,获得温室气体减排额度。[2]
碳排放交易理论的基础是排放权。当碳排放与财务、金融挂钩后,这种权利就可视为一种有价产权,进而演变为一种特殊形态的资产――碳资产。碳资产是一个具有价值属性的对象身上体现或潜藏的所有在低碳经济领域可能适用于储存、流通或财富转化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碳资产不仅包含今天的资产,也包括未来的资产;不仅包括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资产,也包括一切由于实施低碳战略而同比、环比产生出来的增值。碳资产的财务特征是一个企业获得的额外产品,不是贷款,是可以出售的资产,同时还具有可储备性;由于碳市场的市场化,碳资产的价格呈现波动性,由于排放总量的限制,长期来看碳价格呈逐年上涨趋势。[3]
二、企业碳排放管理体系框架构建
(一)政策规章制度体系
(二)碳排放管理组织机构
(三)碳资产财务管理体系
(四)碳排放信息管理平台
实现企业碳排放减排目标并将减排指标分解至企业各个生产运营环节,关键是需要掌握企业碳排放减排现状。因此必须要采集并统计企业碳排放量,建立碳排放数据管理体系和信息平台,并根据排放数量实时更新数据库。数据采集的方法可采用在线自动监测系统或手工录入的方式。碳排放信息管理平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功能:数据采集、统计分析、查询功能、排放水平评价识别、预测与预警功能、决策支持和交易管理等。尤其是大型集团企业涉及不同产业,碳资产和碳排放信息管理系统有利于企业碳核算和报告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统一化,实现高效运转和管理。掌握了企业内部的碳排放现状后,首先在企业内部形成碳排放的小交易系统,统一调配企业内的配额和核证减排量,尽量使内部的需求和供给达到平衡;并可适当参与外部市场交易,在市价较低时买入一定的配额储存,市价较高时卖出部分多余配额,以降低总体碳排放成本,甚至获得额外的利润。(五)支持服务体系
碳排放管理系统的支持服务体系包括专业咨询机构、第三方核查机构、碳排放管理IT信息系统支持机构、专家咨询和专业培训服务等。企业碳盘查是碳排放管理关键的一步,碳盘查过程建立量化、监测和报告温室气体有效机制,进而降低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根据我国目前“两省五市”(北京、天津、上海、深圳、重庆五市和广东、湖北两省)试点交易市场的《碳排放交易管理办法》、《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及《温室气体核查和报告流程要求》等要求来看,纳入试点区域的交易试点企业必须参与交易、提交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和核查报告。可委托专业咨询机构协助温室气体监测核算并编写报告,最后由第三方核查机构核查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出具核查报告。对于在试点区域之外,参与自愿减排交易机制的企业也需要碳排放核算、报告及核算服务等机构的支持。另外企业碳排放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也需要专业的IT软件支持、碳管理人才的培训服务和专家咨询与决策支持等。
(六)监督管理机制
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是碳排放管理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监督企业低碳战略、法规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公平合理地确定企业内部各部门碳排放总量和碳排放权初始分配;监督各生产经营环节碳排放总量及减排达标情况;此外,还要对企业内部或外部的碳交易过程实施监督,以维护碳交易市场的秩序,防止违规交易;逐步建立奖惩制度,并制定合理的奖罚额度,起到对企业的激励促进作用,激励企业采用先进的低碳减排技术和措施,积极完成碳减排目标。
三、企业碳排放管理流程
四、结论和建议
综上分析,在国际低碳经济发展形势下,随着国内碳排放管理制度及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自身碳排放管理体系的构建势在必行。企业自身碳排放管理体系框架包括政策规章制度体系、碳排放管理组织机构、碳资产财务管理体系、碳排放信息管理平台、支持服务体系和监督管理机制。企业碳排放管理的基本流程为:碳排放监测统计分析报告第三方核查报告碳排放统一管理平台自愿减排或碳交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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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必要性与紧迫性
我国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大、增长快,已经成为建立绿色低碳生态文明社会面临的重要挑战。碳排放权交易通过为重点排放单位设定总量控制目标,形成倒逼机制,促使企业加强碳排放管理,进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为落实我国碳排放强度下降目标,推行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控制和配额管理制度,确保落实2030年左右碳排放达到峰值的目标发挥积极作用。同时,碳排放权交易能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增强企业的参与主动性,降低全社会的减排成本。此外,推行碳排放权交易还能促进新兴服务业发展,带动节能低碳和循环产业投资,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做出积极贡献。
二、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工作基础
二是数据基础。201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统计局下发《关于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统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完善温室气体排放基础统计。试点省市出台了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核算与报告指南,选择第三方核查机构对有关企业开展了碳排放盘查。国家层面已完成14个重点行业企业的碳排放核算报告指南,即将作为国家标准颁布,其余行业的碳排放核算报告指南也在抓紧编制。
三是政策基础。加强法制建设是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重要前提。2014年中央改革办明确将制定《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作为重点改革任务。各个试点省市采取了出台地方人大立法、政府令等不同的方式、分不同的阶段解决立法河题,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法制建设提供了经验。
三、建设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总体部署
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主要工作包括:
(一)建立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法律法规
(二)确定碳排放权交易覆盖范围
以控制化石能源产生的二氧化碳为主,将电力、冶金、建材等重点排放行业中排放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纳入交易体系,逐步增加温室气体种类和涵盖企业范围。
(三)设定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
(四)制定配额分配方案
依据纳入企业的排放特点和数据基础,并考虑维护其国际竞争力等因素,提出碳排放配额分配的原则、方法和标准,并确定具体的分配方案。
(五)建立核算、报告与核查体系
颁布全国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办法,电力、冶金等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和标准,建立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数据报告和管理系统和第三方核查机制。
(六)建立国家碳交易注册登记系统
通过建立专门的信息化碳交易注册登记系统,准确记录、跟踪和管理排放配额持有和交易情况。
(七)确定交易平台
初期以现货交易为主,条件具备时引入期货交易。对交易机构进行有效监管,并针对碳排放权交易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建立健全监管制度,明确监管部门和监管责任。
(八)制定市场调节机制
综合采用国家预留配额、出售经核证的自愿减排量、配额有偿拍卖、政府资金回购等手段,对市场供需进行必要的调节,确保市场平稳运行。
全国碳排放市场建设按照总体设计、分步实施的原则,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2014―2015年)
(二)运行完善阶段(2016―2020年)
其中,2016―2017年为试运行阶段,主要任务是根据出台的各项政策法规,逐步将31个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范围,做好配额的初始分配,启动市场运行。2017―2020年的主要任务是全面实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调整和完善交易制度,实现市场稳定运行。
(三)稳定深化阶段(2020年以后)
主要任务是增加交易产品,发展多元化交易模式,逐步形成运行稳定、健康活跃的交易市场。同时进一步提升市场容量和活跃程度,探索与国际上其他碳市场进行连接的可行性。
五、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二)完善财政金融配套政策
财政金融部门要研究提出支持碳排放权交易体系运行的金融财税政策,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支持配额的分配与调节、第三方核查、注册登记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市场监管等工作,保证碳市场长期持续运行。
(三)开展能力建设
在全国范围内加强基础能力建设,组织开展多层次、大面积、针对性强的培训活动,建立长效人才培养和遴选机制,培养碳交易从业人员,为碳市场提供人才保障。
【关键词】低碳经济;建筑节能;PCDM;碳排放权;会计;资产类别;逐级递阶
一、中国建筑节能PCDM项目的实施背景与趋势
(一)中国建筑节能PCDM项目的实施背景
近几年来,中国注册成功的CDM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迅速增加,已成为CERs全球碳市场最大供应国。2011年4月2日,中国合作伙伴——德国商会北京代表处在北京召开了中国建筑业节能研讨会,明确提出将在新建建筑中建立碳排放权机制,该机制越早建立,社会和企业越早获益。碳排放权交易可以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排放量小的企业可以出售排放权,排放量大的企业需要购买排放权,这样就避免政府直接补贴碳排放企业。住建部指出,清洁发展机制CDM是世界建筑节能发展的经验,在中国建立建筑节能CDM涉及法律和其他方面的因素,需要进一步的研究。事实上,建筑节能CDM通常还有投资回收期长、初始投资额大、交易成本难测定、风险大等特点,这也给建筑企业带来了会计核算难题。
(二)中国建筑节能PCDM项目的发展趋势
二、建筑企业碳排放权交易(PCDM)的会计——资产类别确认
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潜力巨大的建筑节能碳排放市场中,PCDM模式促进了我国建筑节能碳市场、碳金融与国际的进一步接轨。根据碳排放权的描述,建筑企业碳排放是指在建筑产品形成与商品化过程中,政府通过无偿分配、定价出售或公开拍卖的方式将碳排放权分配给各建筑企业后,各类建筑企业便取得对排放权的控制权;建筑企业通过碳排放保证其建设生产或房地产经营从而获利,同时,出售剩余的碳排放权直接为建筑企业带来现金流入。因此,建筑企业碳排放权完全符合我国资产的定义和特征,碳排放权属于资产。
目前,应将建筑企业碳排放权确认为何种资产类别尚无定论,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建筑企业碳排放权属于一种特殊的经济资源,将其纳入建筑企业的金融资产;第二种观点认为建筑企业碳排放权符合存货的定义,应将其作为存货进行确认;第三种观点认为建筑企业碳排放权具备无形资产的特征,应当确认为企业无形资产。根据有关统计数据显示,企业将碳排放配额资产列为存货、其他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5%、20%和65%;对于外购的排放配额,这一比例分别为11%、31%和58%(苏伟、潘家华,2008)。本文认为,就现阶段而言,将建筑企业碳排放权纳入无形资产更有利于建筑节能PCDM的顺利发展。但这种形式的碳排放权会计核算形式应随着中国碳市场成熟度以及中国在全球范围内进行碳交易的角色转变而转变。
三、建筑节能PCDM发展的逐阶递级模式
(一)中国发展建筑节能PCDM项目的特殊性
按照一般观点,中国等发展中国家企业作为CDM项目的卖方,应将碳排放权确认为无形资产;欧美等发达国家企业作为CDM项目的买方,若购买碳排放权出于生产经营需要,则应确认为无形资产。虽然目前中国CDM项目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总量增长迅速,约占全球的近一半,但尚未形成一个高效规范的碳交易市场。国际市场上碳排放交易价格一般在每吨17欧元左右,而国内的交易价格在8—10欧元,不及欧洲一级市场价格的一半。碳交易权的计价与货币的绑定机制使发达国家拥有强大的定价能力。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只有成功申请CDM项目并核证减排方法以及减排量后,才可在国际市场上进行碳交易,同时相应的碳排放权才由该企业拥有或控制。综合以上情况,针对建筑行业的特性,本文认为建筑企业发展PCDM项目的碳排放权会计确认应分三步走:首先,将碳排放权确认为无形资产进行计量;其次,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进行计量;最后,应作为存货进行计量。下面结合我国建筑企业国际碳交易活动基本流程,分析我国建筑节能CDM的资产性质与我国建筑企业碳排放权的交易模式。
(二)中国发展建筑节能PCDM项目的阶段性
1.第一阶段,将碳排放权确认为无形资产。2004年12月IFRIC的“IFRIC3”中明确规定:碳排放权符合资产的定义,因为它是“没有实物形态的长期资产”,因此属于无形资产。虽然在2005年6月由于不能“真实而公允”地反映企业的经济实质、计量基础与报告不符等问题,暂时撤消了IFRIC3,但仍支持无形资产的说法,继续修订《无形资产》准则来贴切反映碳排放权的本质。这是建筑节能PCDM的初期资产形式。
2.第二阶段,随着建筑节能在中国甚至世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建筑企业开始迅速发展PCDM项目。中国政府实施的减排量的强制性指标分配制度,以及中国碳金融、碳市场的发展与完善,都促使碳排放权在特定的交易所进行交易,并逐渐形成符合市场规律的碳排放权交易定价系统,始终以公允价值计量。这个阶段的建筑节能碳排放权应作为金融资产确认。
3.第三阶段,应将建筑企业PCDM项目碳排放权作为存货。这是因为,首先,欧盟推出的机制是一个过渡性的机制。按计划,到了2012年后,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必须用欧元来进行碳排放交易。目前中国确实从PCDM中获得很大的资金支持,但从长远考虑,要防止把排放潜力消耗过度,将来中国必然要承担排放义务,会因自身排放指标不足而高价去买。因此,在碳排放量的统筹规划下,将会把建筑企业节能碳减排量作为一种存货计入会计——资产类别。其次,随着碳交易市场的逐渐成熟与完善,碳排放权作为财富将成共识,有关的经济利益随之在建筑企业间流动;到那时,全球碳排放权价格趋于稳定,作为存货,它的成本已能够可靠地计量。
(三)中国发展建筑节能PCDM项目应注意的其他问题
目前,美国和欧盟等发达国家借环保问题,让发展中国家为温室气体排放和金融危机买单。哥本哈根联合国气候大会,针对碳排放问题,以中国为首的发展中国家,与以欧美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展开了初期碳排放量交易。我国碳排放量要想不陷入被动局面,应主动完善碳排放权会计准则,这样可以保证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秩序的稳定,此外,还要从理论上对碳排放权交易的市场行为进行系统分析和研究,完善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法规,确保相应法律强制性并加大管理力度,同时避免碳排放政策与其他交叉环境政策的冲突,使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能够在完善的市场环境下进行有序交易,进而为我国在国际碳排放权的交易谈判,提供制度基础。
四、建筑节能PCDM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案例分析
例:E建筑公司以PCDM项目形式在1月1日以每吨30元购入建筑节能碳排放量3000吨,交易费用500元。当年12月1日,该建筑节能碳排放权价格上涨为31.95元。该公司计划将其卖出。当年12月10日,E建筑公司成功出售碳排放权,每吨价格为32.05元,支付交易费用500元。
E建筑公司会计财务处理如下:
1.1月1日购入时: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碳排放权(成本)90500
贷:银行存款90500
2.12月1日分录:3000*31.95-90500=5350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碳排放权(公允价值变动)
535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5350
如果价格下降,其差额作与此相反的记录。
3.12月10日出售时注销:
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9535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5350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碳排放权(成本)
90500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碳排放权(公允价值变动)
投资收益4850
五、结语
低碳经济的发展对我国建筑企业实施PCDM的会计核算体系提出了新的挑战,建筑企业会计核算体系的研究、引进、消化和再创新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目前建筑节能碳排放核算准则的缺失会导致不同的建筑企业对碳排放的会计核算方法的不同,最终影响到该批信息的可比性,而且我国建筑企业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计量核算存在特殊性,仅依靠借鉴国外已有模式和实务上的探索是远远不够的。因此,当前的重要任务是发展建筑企业碳排放权会计、完善碳排放权会计准则、提高碳排放权信息披露质量、提升建筑企业会计人员素质、测度建筑节能PCDM碳排放的风险与不确定性以及解决碳会计事项难以量化等信息披露及管理的难题。同时,建筑企业应当加强认识、加大对建筑领域会计人员教育培训力度,并提供学习国际碳计量方法学新知识、碳金融发展新趋势的机会,以改善建筑业会计教育模式,推动我国碳排放交易制度的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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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欧盟ETS碳排放权分配机制
1欧盟ETS的碳排放权分配机制及经验借鉴
欧盟ETS的碳排放权分配程序遵循两步走的方式:第一步是制定国家分配方案(NAP)的总量控制。欧盟规定,在每一个交易阶段开始之前,每个成员国应将本国的排放控制总量及各排放实体分配的排放配额,以国家分配方案的形式报给欧盟排放交易委员会,由该委员会进行总量控制。第二阶段是配额在各国家内部分配阶段。各国确定所有可能参加碳排放权交易的产业和企业名单,将排放配额总量分配给所有参与排放权交易的产业,然后确定各产业内的企业可能分配到的排放配额。
欧盟ETS的碳排放交易覆盖范围和分配标准如下:在欧盟ETS第一阶段(2005年~2007年),覆盖能源、热能行业,以及某些高能耗行业(例如炼油厂和热电厂)等二氧化碳排放大户。在欧盟ETS的第二阶段(2008年~2012年),欧盟收紧排放总量,将更多的排放企业纳入交易计划。一般来说,碳排放权分配既可基于历史排放原则(Grandfathering)来进行,也可按照最新数据来分配。基于历史排放分配是指预先确定行业或企业的历史排放基准,以此来分配配额。分配可以采用协商或者公示的方式进行。基于历史排放分配的交易成本较低、并且有利于保持代际分配的一致性,但是,基于历史排放分配倾向于维持排放现状,客观上让污染严重的企业获得了更多的排放配额。美国采用的就是基于历史排放方法来分配碳排放权,而欧盟ETS则是根据当期排放量来分配排放权。
2中国未来的碳排放权分配机制设计
笔者认为,吸取欧盟ETS碳排放权分配机制的经验教训,中国的碳排放权分配程序也可采取两步走的方式:第一步是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配方案的总量控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所辖企业进行详细调查,确保排放数据的准确性,然后把排放控制总量及各排放实体分配的排放配额,以分配方案的形式报给国家发改委。国家发改委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进行总量控制。第二阶段为配额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部的分配阶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所有可能参加碳排放权交易的产业及各产业的企业名单,将排放配额总量分配给所有参与排放权交易的产业,然后确定各企业可能分配到的排放配额。
借鉴欧盟ETS的碳排放交易的覆盖范围。中国碳排放交易试点阶段可先覆盖碳排放量最高、较容易认证的火电行业,然后逐步推广到石油冶炼、黑色金属加工与冶炼、水泥、造纸等行业。初期,选择各个行业中的大型企业参与碳排放交易,后期随着对各行业的减排核证标准、排放强度的优化,逐渐推广到行业内所有企业。
在碳排放交易试点阶段,中国可采用历史平均排放原则确定各行业及试点企业的排放配额,如根据各试点企业在试点期过去3年或至5年的年平均碳排放量确定其分配的碳排放配额。这样既能避免由于免费历史排放而产生的碳泄漏,也能起到激励企业改进技术,降低碳排放量。在碳排放权交易全面推广阶段,对已经试点的企业采用最新数据原则分配碳排放配额,而未试点的企业采用历史平均排放原则确定其碳排放配额。对于新设企业或成立未满3年的企业则参照行业内碳排放强度较低企业的排放强度来分配碳排放配额。
对于碳排放配额的发放,尽管拍卖机制能有效地降低社会管制成本,提高经济效率,但在碳排放权交易开展初期,为避免碳排放权交易给企业带来的成本压力,提高碳排放权交易的吸引力,中国仍然需要采用免费发放的方式分配碳排放配额。当然,对于电力等垄断企业,为了防止其将碳排放权带来的边际成本转嫁给消费者,利用免费发放的碳排放权获利,应对其提价行为进行严格监督。后期,随着节能减排技术的进步、碳交易市场的逐步完善,以及中国基础污染排放信息收集和处理工作的完善、碳排放权拍卖市场的建立健全,逐渐增加排放配额拍卖的比重,加大企业减排力度,以便政府能有更多的资金支持节能减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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