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1/04/05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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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住房公积金2020年年度报告
一、机构概况
(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钦州市人民政府直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设5个科室、5个管理部。从业人员61人,其中,在编33人,非在编28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二)提取。2020年共6.23万名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15.50亿元,同比增长7.21%;提取额占当年缴存额的69.43%,比上年减少5.75个百分点。截至2020年末提取总额89.79亿元,比上年末增加20.87%。
(三)贷款。
2020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35万笔9.97亿元,同比分别增长5.29%、7.51%。
2020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4.37亿元。
截至2020年末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3.46万笔76.41亿元,贷款余额54.35亿元,分别比上年末增加11.19%、15.00%、11.49%。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97.37%,比上年末减少2.13个百分点。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8家。
2.异地贷款。2020年发放异地贷款0笔0万元。截至2020年末累计发放异地贷款总额13668.45万元,异地贷款余额6417.33万元。
3.公转商贴息贷款。2020年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0笔0万元,当年贴息额0万元。截至2020年末累计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笔0万元,累计贴息0万元。
(四)购买国债。2020年购买(记账式、凭证式)国债0亿元,(兑付、转让、收回)国债0亿元。截至2020年末国债余额0亿元。
(五)资金存储。截至2020年末,住房公积金存款余额4.83亿元。其中,活期4.83亿元,1年(含)以下定期0亿元,1年以上定期0亿元,其他(协定、通知存款等)0亿元。
(六)资金运用率。2020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项目贷款余额和购买国债余额的总和占缴存余额的97.37%,比上年末减少2.13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二)业务支出。2020年业务支出9108.26万元,同比增长13.40%。支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7913.62万元,归集手续费75.00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584.45万元,其他535.19万元。
(三)增值。2020年增值8854.51万元,同比增长18.57%。增值率1.69%,比上年增加0.11个百分点。
(四)增值分配。2020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5312.72万元,提取管理费用1164.19万元,提取公共租赁住房资金2377.60万元。
2020年上缴财政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增值合计2987.18万元,其中,上缴管理费用1077.48万元,计提公共租赁住房资金1909.70万元。
截至2020年末,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30932.16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9010.54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20年管理费用支出991.01万元,同比增长4.20%。其中,人员经费529.48万元,公用经费67.30万元,专项经费394.23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一)个人住房贷款。2020年末个人住房贷款额124.21万元,率0.23‰,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30932.16万元。2020年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呆坏账0万元。
(二)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截至2020年末,项目贷款0万元,率0‰;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0万元。2020年使用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呆坏账0万元。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61.91%,国有企业占13.66%,城镇集体企业占2.67%,外商投资企业占1.10%,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19.07%,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64%,灵活就业人员占0.94%,其他占0.01%;中、低收入占98.85%,高收入占1.15%。
新开户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45.32%,国有企业占11.03%,城镇集体企业占2.65%,外商投资企业占0.62%,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34.82%,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1.54%,灵活就业人员占3.99%,其他占0.03%;中、低收入占99.56%,高收入占0.44%。
(二)提取业务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2020年支持职工购建房43.74万平方米(含公转商贴息贷款),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含公转商贴息贷款)为14.81%,比上年末减少0.85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38797.14万元。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32.20%,双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67.14%,三人及以上缴存职工共同申请贷款占0.66%。
贷款职工中,30岁(含)以下占38.85%,30岁-40岁(含)占38.72%,40岁-50岁(含)占19.33%,50岁以上占3.10%;首次申请贷款占94.63%,二次及以上申请贷款占5.37%;中、低收入占99.54%,高收入占0.46%。
2.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截至2020年末累计试点项目0个,贷款额度0亿元,建筑面积0万平方米。
(四)住房贡献率
2020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103.11%,比上年减少7.95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采取的措施,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情况和政策实施成效。
(二)当年机构及职能调整情况、受委托办理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变更情况。
1.机构及职能调整情况。根据《中共钦州市委员会办公室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钦办通〔2020〕137号),自2020年12月4日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科级干部人事、机构编制。
2.受委托办理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变更情况。2020年9月29日,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0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光大银行钦州分行开立单位账户。
1.当年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缴存比例等缴存政策调整情况。2020年6月28日,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和《钦州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印发《关于调整钦州市2020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钦市金管规〔2020〕1号),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16712元,缴存基数下限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20〕1号)精神,按上年度本市工资标准1810元执行,单位和职工个人个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下限各为91元。个人自愿缴存按钦州市2019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5732元计算,月缴存额下限为596元,缴存比例为20%。
2.当年提取政策调整情况。
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同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20年7月14日印发《关于钦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的通知》(钦市金管规〔2020〕2号),明确钦州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规定的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可提取名下的住房公积金。
2020年7月17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和规范住房公积金政策提升服务效能的通知》(钦市金管委规〔2020〕1号),其中对提取政策进行了规范:
(3)不支持职工家庭户第三次(套)购买、建造住房及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在钦州市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内记录缴存职工以购买、建造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套(幢)数已达两次及以上的,再发生购买、建造住房行为不允许提取;在钦州市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内记录缴存职工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已达两次及以上的,再发生贷款行为不允许提取。
(4)规范提取次数。
(5)规范异地购房提取行为。
除北部湾10市(钦州、南宁、北海、防城港、玉林、茂名、阳江、湛江、海口、儋州)外,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在非工作地、非户籍地、非缴存地购置住房的,不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
(6)规范租房提取额度。
租赁住房的,缴存职工年度提取额度不得超过《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和改进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钦市金管委规〔2018〕3号)所确定的标准,即未婚(单身)职工7200元/年,已婚职工9600元/年。
(7)规范同一套住房多人频繁买卖的提取行为。
3.当年个人住房贷款贷款额度、贷款条件等贷款政策调整情况。
根据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支持职工住房消费的通知》(钦市金管委字〔2014〕2号),借款人及其配偶双方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为35万元;单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为28万元。
2020年7月17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和规范住房公积金政策提升服务效能的通知》(钦市金管委规〔2020〕1号),其中对贷款政策进行了规范:
(1)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文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规定,规范贷款次数的认定标准如下: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个人信用报告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显示缴存职工家庭已有两次(套)及以上住房贷款记录(含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共同借款人记录)的不予受理。
(2)调整购买二手住房首付款比例。缴存职工家庭无住房贷款记录的,首次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购买二手住房的,首期付款不低于40%;第二次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购买二手住房的,首期付款不低于60%。
(3)信用状况的核定规则。信用记录包括贷款和信用卡透支、互联网贷款,如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共同借款人(共有产权人)信用状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是近一年内连续2期(含)或累计4期(含)的;二是近二年内连续3期(含)或累计6期(含)的;三是连续4期(含)或累计12期(含)的。
4.当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执行标准等。
5年期(含)以下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年利率为2.75%,5年期以上至30年(含)的贷款年利率为3.25%。
5.支持老旧小区改造政策落实情况。
2020年7月24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关于钦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的通知》(钦市金管规〔2020〕2号),明确钦州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规定的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可提取名下的住房公积金。
(四)当年服务改进情况,包括推进住房公积金服务“跨省通办”工作情况,服务网点、服务设施、服务手段、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和其他网络载体建设服务情况等。
2.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按照《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等十三部门关于印发<2020年广西优化营商环境开办企业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实现市、县区两级开办企业、纳税等世界银行评价指标中涉及住房公积金业务内容与全区先进城市并跑。一是通过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监管处新开户企业信息平台获取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的本地区新开办企业信息,同步完成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开户并反馈办理结果,企业的银行账户、缴存比例、个人账户设立、经办人等信息待企业办理首月缴存时再获取录入或调整。二是对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监管处新开户企业信息平台建立前已进行工商登记的企业,取消其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业务所需的一切纸质材料,通过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示查询平台和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监管处企业信息查询平台查询获取。三是优化业务办理流程,重新编制“一次性告知”事项清单,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压缩办理时限。
3.提升窗口服务能力。提取业务进驻市民服务中心、灵山县和浦北县政务服务中心,公积金提取窗口实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审批模式,实现“一窗受理”“一事通办”。中心本级和两县管理部业务大厅设立了公积金个人贷款(含组合贷款)“一窗受理”专窗,以公积金个人贷款(含组合贷款)业务为核心,整合市不动产局、各受委托银行的关联业务,实现网上受理、预审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申请,后台审批模式。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室关于做好住房公积金服务“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要求,实现7项跨省通办业务。
(五)当年信息化建设情况,包括信息系统升级改造情况,基础数据标准贯彻落实和结算应用系统接入情况等。
(六)当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职工所获荣誉情况,包括:文明单位(行业、窗口)、青年文明号、工人先锋号、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巾帼文明岗)、先进集体和个人等。
2020年8月6日,《自治区妇联关于认定2020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巾帼文明岗的通知》(桂妇字〔2020〕33号)认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驻钦州市民服务中心公积金窗口为全区巾帼文明岗。
无。
(八)当年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违规行为的纠正和处理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