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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的不断更新发展,许多犯罪分子利用网络的智能性、隐蔽性,实施的网络犯罪日益增多。电子数据证据在网络犯罪案件中尤为突出,在司法实践中电子数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之一。
本文结合两高一部出台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从审查电子数据证据证明资格和证明力角度出发,对电子数据证据质证简要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5、《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
6、《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
7、《人民检察院电子证据鉴定程序规则》
8、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工作指引》的通知
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1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
1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二、电子数据概念及分类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对电子数据作出定义及分类。
(一)定义
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二)分类
1、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2、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4、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三、电子证据的取证方式
1.收集、提取电子数据;2.电子数据检查和侦查实验;3.电子数据检验与鉴定。
四、电子证据的质证方法
电子数据证据自有的虚拟性、易修改性、实物载体依赖性等特征,对于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必须严格按照准确的方法和程序,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因此,我们应当围绕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审查对电子数据予以说明。
(一)审查电子数据证据真实性
1、从以下角度整体思考
(2)电子数据是否具有数字签名、数字证书等特殊标识;
(3)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过程是否可以重现;
(4)电子数据如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的,是否附有说明;
(5)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是否可以保证。
2、审查是否移送原始存储介质
(1)有移送原始存储介质的
第一、对扣押的原始存储介质是否有按以下要求进行封存:
①保证在不解除封存状态的情况下,无法使用或者启动被封存的原始存储介质,必要时,具备数据信息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和硬盘、存储卡等内部存储介质可以分别封存;
②封存前后应当拍摄被封存原始存储介质的照片。照片应当反映原始存储介质封存前后的状况,清晰反映封口或者张贴封条处的状况;必要时,照片还要清晰反映电子设备的内部存储介质细节;
③封存手机等具有无线通信功能的原始存储介质,应当采取信号屏蔽、信号阻断或者切断电源等措施。
第二、审查《扣押清单》
第四、审查扣押原始存储介质时,对以下内容在有关笔录中注明情况:①原始存储介质及应用系统管理情况,网络拓扑与系统架构情况,是否由多人使用及管理,管理及使用人员的身份情况;②原始存储介质及应用系统管理的用户名、密码情况;③原始存储介质的数据备份情况,有无加密磁盘、容器,有无自毁功能,有无其它移动存储介质,是否进行过备份,备份数据的存储位置等情况。
(2)没有移送原始存储介质的
3、审查电子数据的提取
电子数据的提取包括现场提取电子数据、网络在线提取电子数据、冻结电子数据、调取电子数据等方式,现根据提取数据的不同方式予以分析:
(1)现场提取电子数据
(2)网络在线提取电子数据
对公开发布的电子数据、境内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上的电子数据,可以通过网络在线提取。
若有进行网络远程勘验的,审查是否由符合条件的人员作为见证人。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是否有在《远程勘验笔录》中注明情况,并进行录像,审查录像文件是否计算完整性校验值并记入笔录。
属于以下情形的,网络在线提取、远程勘验过程应当全程同步录像: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案件;电子数据是罪与非罪、是否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等定罪量刑关键证据的案件;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
(3)冻结电子数据
审查冻结过程中是否有采取防止增加、删除、修改电子数据的措施如计算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校验值、锁定网络应用账号、采取写保护措施。
冻结电子数据,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协助冻结电子数据通知书》,注明冻结电子数据的网络应用账号等信息,送交电子数据持有人、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者有关部门协助办理。
(4)调取电子数据
(二)审查电子数据证据合法性
1.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的组织实施工作的主体:
(1)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
(2)公安机关的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
2.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的操作人员:
(1)实施人员是否达到两人以上;
(2)办案人员与检查人员是否分离;
(3)检查工作的实施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
(4)有无佩戴《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证》。
3.见证人:
(1)人数;
(2)是否与案件有关;
(3)是否公安司法人员。
根据《电子数据若干规定》,无论是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现场提取电子数据、还是网络提取电子数据、拍照、打印固定证据都需要有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如果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还应当在有关笔录中注明情况、并全程录像。
4.取证手段是否合法
(1)是否属于非法证据
(2)对现场状况以及提取数据、封存物品文件的过程、在线分析的关键步骤审查是否有录像,录像带是否有编号封存。
(3)现场拍摄的照片审查有无统一编号、有无制作《勘验检查照片记录表》。
(4)对于在现场提取的易丢失数据以及现场在线分析时生成和提取的电子数据:审查是否有计算其完整性校验值、是否填写《固定电子证据清单》。
(6)对于网络在线提取电子数据审查是否因紧急情况而不得不为之、是否出现不允许关闭或扣押设备的特殊情况;是否有损害重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的情形。
(7)审查是否及时制作《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审查工作记录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