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玉梅,法学博士,武汉学院副教授,在《现代法学》《法制与社会发展》《学术界》等法学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数篇,出版《司法职权配置研究》等著作、教材多部;参与、主持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10余项,曾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奖励。
导论
一问题的提出
(一)现行刑事审级制度反思
(二)刑事审级制度改革的迫切性
国家治理理念的变化及社会的发展要求实现司法制度功能的转型,在国家权力配置中,司法不再被视为国家实现其行政管理的手段之一,而是作为纠纷解决的最后一道防线。诉讼的本质在于,由中立的享有国家司法权的法院,在正当程序理念下,通过审判权的独立公正行使,解决纠纷,并赋予其终局性、权威性,使争议的法律关系归于稳定。这一功能体现在刑事审级制度中,则要求刑事审级制度的构建和运行须注重裁判结果的确定性、正当性和终局性。
从40余年来司法改革的实践经验来看,司法制度的改革在组织上需要顶层设计、整体布局;在路径上需要务实创新、循序渐进,制度变革不可能一蹴而就。对刑事审级制度而言,以审级模式为核心的改革及其成效,需要通过法院组织体系的重构、审级关系的重新整合、审级技术的运用以及审级运行机制的规范来承载和固定,需要由审级功能的全方位实现及司法公信力的普遍获得来检视。借此,刑事审级制度的研究不应当仅限于“几审终审”制度模式的构建,更应当系统地将其置于整个刑事司法制度中,准确界定刑事审级制度功能,研究审级程序运行场域内组织体系架构、审级技术原理、审级机制运行。以“功能—组织—技术—机制”为视角,对刑事审级制度所依托的制度力量进行系统综合分析,并结合我国现实的司法环境及民众对司法的需求,选择具有现实可能性的刑事审级制度完善路径。
二研究方法与思路
(一)研究方法
任何问题的研究,都依赖于科学的研究方法。刑事审级制度的研究同样需要借助多种方法,如比较研究、实证研究等,以实现研究结论的科学性。本论题的研究,主要采取了如下方法。
二是比较研究法。审级制度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设置了刑事审级制度,审级制度遵循共通的原理,如法院呈金字塔形设立,审级结构呈锥形或梯形,不同审级职能分工不同,区分事实审和法律审,大多数国家实行三审终审制度,等等。本书通过考察域外典型国家刑事审级制度运行模式,并运用语境和语义分析的方法,试图探索不同国家刑事审级制度的特点以及审级制度形成的影响因素,以便归纳出审级制度构建的一般性原理,特别是技术性原理。通过对不同国家刑事审级制度一般规律的总结,在反思我国审级制度困境的基础上,借鉴其与我国司法环境相契合的有益技术成分,从而助力完善我国刑事审级制度。
四是系统分析方法。系统分析方法现在广泛应用于法学领域,马克思认为,在进行法学研究时,系统研究方法主要体现在法现象的内部关系、外部关系以及内外部之间联系等三个方面。法现象的内部关系主要体现为其内部具体运行机制,外部关系体现为法现象与深层次的社会系统间的联系。本书运用系统分析方法,从“功能—组织—技术—机制”的角度对刑事审级制度进行系统分析,在界定刑事审级制度功能的基础上,从组织系统的角度分析法院的组织结构设置及上下审级法院之间的关系,然后进一步分析刑事审级制度运行机制,同时从审级制度的整体性出发,对审级制度的层级设置及制度运行提出优化建议。
五是文献资料分析法。本研究借鉴国内外刑事诉讼法学、法理学以及哲学、管理学研究的诸多前沿成果,同时大量分析目前能够搜集到的实证资料,在文献阅读和思考上做了很多前期工作。
(二)研究思路
三本书结构
本书除导论和结语外,共分为五章。导论部分主要分析了刑事审级制度改革的背景,以及选题的理论价值、实践意义,并简单介绍了本书的研究方法、研究思路以及基本逻辑结构和主要内容。
在第一章中,笔者主要阐释了刑事审级制度的基础理论。刑事审级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内,通过对不同审级职权的合理配置及职能分层,在不同审级之间所形成的一种刑事诉讼程序内的相互制约制度。审级独立理论为刑事审级制度的建构奠定了理论基础,刑事审级制度的构建须保障审级之间的独立性;诉权保障是刑事审级制度构建的出发点和目标,在诉讼程序中则需相应设置审级,通过诉权与审判权之间的互动,国家的刑事司法制度得以实现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统一;刑事审级制度构建的过程也需要追求自身的正当性,审级制度的设计需要以查明真相和诉讼经济为目标,并实现两者的平衡。程序安定性理论强调审级制度运行的不可逆性,要保障“终审”的实现。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运行,能够实现定分止争、权利救济、法制统一等不同层面的审级功能,最终维护司法公正。
第三章采用比较研究方法对域外刑事审级制度进行考察。部分域外国家的刑事审级制度遵循司法独立原则,在刑事审级制度的具体设计上,强调不同审级之间的职能分工,上诉法院在行使裁判权的过程中对初审法院秉持基本的尊重。但受政治因素、法律传统、地缘环境等因素的影响,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刑事审级运行模式也存在相当的差异。英美法系审级组织架构属于“协作式”,刑事审级构造表现出圆锥形特征。不同审级的法院之间具有独立性,除上诉权行使之外关系简单;审级职能分层明显,初审强调事实审功能,上诉审侧重于法律审;程序设计呈现出较强的双向制约性,上诉制度的设计更加强调法律适用的统一,充分尊重初审法院的事实认定,上诉法院受初审法院的制约较强。大陆法系国家的审级组织结构属于“科层制”构造,刑事审级结构表现出梯形特征,法院层级性强,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监督关系明显,上级法院的司法权行使更为主动;审级职能分层在二审层面较弱,大多数国家赋予二审一定的事实查明职能,可以接收新证据,认定新事实,但总体上仍需尊重一审法院的事实认定;程序设计上对初审也秉持十分谨慎的态度。域外国家刑事审级制度的成熟经验为我国刑事审级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启示。
第四章主要讨论我国刑事审级制度完善的路径选择。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为刑事审级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契机和支撑,庭审实质化的落实夯实了审级运行的一审事实审基础;刑事速裁程序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推动了刑事诉讼程序的类型化发展,这对审级制度的多元化设计提出了要求;刑事辩护全覆盖等辩护制度的发展为审级制度的完善提供了保障。但刑事审级制度改革有其自身的复杂性,刑事审级制度不仅涉及不同层级法院的功能定位及权力配置,更事关刑事诉讼构造模式,并受制于审判权运行的整体环境,内嵌于司法体制改革之中。从司法权力架构、司法体制上进行制度性变革阻力较大,而通过技术性改良即建立一套诉讼化的审级运行机制可以在某种程度上摆脱现行审级制度的困境。本书认为,当下改革路径的选择仍需坚持现行的两审终审制,并探索刑事速裁案件的一审终审、死刑复核程序的三审终审改造。
第五章主要讨论我国刑事审级制度完善的具体措施。刑事审级制度的完善首先在于审级构造的科学合理设置,对四级法院功能和管辖权进行准确定位,在两审终审制下实现审级职能的部分分工。审级制度模式层面,针对现行刑事审级制度存在的问题,改革的重点在于优化两审终审制的运行,加快推进庭审实质化,夯实一审事实审基础;确立有限审查原则,强化二审程序公正有效运行;探索刑事速裁程序的一审终审制植入;推进死刑复核程序的三审终审制再造;规范再审程序的运行,注重协调申诉再审与信访之间的关系,从而实现刑事审级制度在刑事诉讼构造内的良性运行,推动司法公正的实现。
在结语部分,笔者提出刑事审级制度作为刑事司法制度中的微观制度,与司法权在国家权力中的定位、刑事司法职权配置、刑事诉讼构造密不可分,其制度变革“一发不可牵,牵之动全身”。刑事审级制度的改革必须立足于我国的现实国情,并深入论证制度构建在现行司法环境下的可行性,充分评估制度运行的实践效果,必须在对理论及实践进行严密理性考量的基础上进行,难以一蹴而就。因此,在刑事司法制度改革不断深入以及司法环境整体完善的将来,在刑事审级制度的深层次影响因素消除的前提下,随着审级技术规范的日益成熟,可以预期刑事审级制度的进一步重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