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令第32号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为了科学划分医疗事故等级,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争议,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

合法权益,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制定本标准。

专家鉴定组在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卫生行政部门在判定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是否为医疗事

故或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时,应当按照本标准确定的基本原则

和实际情况具体判定医疗事故的等级。

本标准例举的情形是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

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一、一级医疗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

(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

(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

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植物人状态;

2极重度智能障碍;

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

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

5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二、二级医疗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一)二级甲等医疗事故: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

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双眼球摘除或双眼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

2小肠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3双侧有功能肾脏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肾缺失,用透析替代治疗;

4四肢肌力Ⅱ级(二级)以下(含Ⅱ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5上肢一侧腕上缺失或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伴下肢双膝以上缺失。

(二)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

,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重度智能障碍;

2单眼球摘除或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P100

波潜时延长>160ms(毫秒),矫正视力<002,视野半径<5°;

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4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30cm2;

5一侧全肺缺失并需胸改术;

6肺功能持续重度损害;

7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四级;

8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

9食管闭锁,摄食依赖造瘘;

10肝缺损3/4,并有肝功能重度损害;

11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12全胰缺失;

13小肠缺损大于3/4,普通膳食不能维持营养;

14肾功能部分损害不全失代偿;

15两侧睾丸、副睾丸缺损;

16阴茎缺损或性功能严重障碍;

17双侧卵巢缺失;

18未育妇女子宫全部缺失或大部分缺损;

19四肢瘫,肌力Ⅲ级(三级)或截瘫、偏瘫,肌力Ⅲ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0双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

21肩、肘、髋、膝关节中有四个以上(含四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2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Ⅰ型)。

(三)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明显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

,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面部重度毁容;

2单眼球摘除或客观检查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5ms(

毫秒),矫正视力<005,视野半径<10°;

3一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缺失,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30cm2;

4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失;

5双侧甲状腺或孤立甲状腺全缺失;

6双侧甲状旁腺全缺失;

7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

8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

9全胃缺失;

10肝缺损2/3,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11一侧有功能肾缺失或肾功能完全丧失,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

12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13膀胱全缺失;

14两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15双上肢肌力Ⅳ级(四级),双下肢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16单肢两个大关节(肩、肘、腕、髋、膝、踝)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行关节置换;

17一侧上肢肘上缺失或肘、腕、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18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丧失50%以上,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19一手腕上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0双手拇、食指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无法矫正;

21双侧膝关节或者髋关节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行关节置换;

22一下肢膝上缺失,无法装配假肢;

23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Ⅱ型)。

(四)二级丁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

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中度智能障碍;

2难治性癫痫;

3完全性失语,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4双侧重度周围性面瘫;

5面部中度毁容或全身瘢痕面积大于70%;

6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5ms(毫秒),矫正视力<005

,视野半径<10°;

7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91dBHL(分贝);

8舌缺损大于全舌2/3;

9一侧上颌骨缺损1/2,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

10下颌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

11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12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13吞咽功能严重损伤,依赖鼻饲管进食;

14肝缺损2/3,功能中度损害;

15肝缺损1/2伴有胆道损伤致严重肝功能损害;

16胰缺损,胰岛素依赖;

17小肠缺损2/3,包括回盲部缺损;

18全结肠、直肠、肛门缺失,回肠造瘘;

19肾上腺功能明显减退;

20大、小便失禁,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1女性双侧乳腺缺失;

22单肢肌力Ⅱ级(二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3双前臂缺失;

24双下肢瘫;

25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正常,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6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27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8一侧下肢膝上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9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30双足全肌瘫,肌力Ⅱ级(二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三、三级医疗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一)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较重功能障碍,

1不完全失语并伴有失用、失写、失读、失认之一者,同时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2不能修补的脑脊液瘘;

3尿崩,有严重离子紊乱,需要长期依赖药物治疗;

4面部轻度毁容;

5面颊部洞穿性缺损大于20cm2;

6单侧眼球摘除或客观检查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0ms

(毫秒),矫正视力005~01,视野半径<15°;

7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81dbHL(分贝);

8鼻缺损1/3以上;

9上唇或下唇缺损大于1/2;

10一侧上颌骨缺损1/4或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10cm

2;11肺功能中度持续损伤;

12胃缺损3/4;

13肝缺损1/2伴较重功能障碍;

14慢性中毒性肝病伴较重功能障碍;

15脾缺失;

16胰缺损2/3造成内、外分泌腺功能障碍;

17小肠缺损2/3,保留回盲部;

18尿道狭窄,需定期行尿道扩张术;

19直肠、肛门、结肠部分缺损,结肠造瘘;

20肛门损伤致排便障碍;

21一侧肾缺失或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

22不能修复的尿道瘘;

23膀胱大部分缺损;

24双侧输卵管缺失;

25阴道闭锁丧失性功能;

26不能修复的Ⅲ度(三度)会阴裂伤;

27四肢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8单肢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9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30利手全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1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拇指功能丧失50%以上;

32一手拇指缺失或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或无功能,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33双下肢肌力Ⅲ级(三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失禁;

34下肢双膝以上缺失伴一侧腕上缺失或手功能部分丧失,能装配假肢;

35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36双足全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7双前足缺失;

38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二)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

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轻度智能减退;

2癫痫中度;

3不完全性失语,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4头皮、眉毛完全缺损;

5一侧完全性面瘫,对侧不完全性面瘫;

6面部重度异常色素沉着或全身瘢痕面积达60%~69%;

7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

8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0ms(毫秒),矫正视力005~01,视野半径<15°;

9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损失大于71dBHL(分贝);

10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11甲状腺功能严重损害,依赖药物治疗;

12不能控制的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13胃缺损2/3伴轻度功能障碍;

14肝缺损1/3伴轻度功能障碍;

15胆道损伤伴轻度肝功能障碍;

16胰缺损1/2;

17小肠缺损1/2(包括回盲部);

18腹壁缺损大于腹壁1/4;

19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20双侧睾丸萎缩,血清睾丸酮水平低于正常范围;

21非利手全肌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22一拇指完全缺失;

23双下肢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失禁;

24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不全;

25一侧踝以下缺失或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2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27单足全肌瘫,肌力Ⅳ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三)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

1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之一者,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2全身瘢痕面积50~59%;

3双侧中度周围性面瘫,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4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40ms(毫秒),矫正视力001~

03,视野半径<20°;

5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损失大于56dbHL(分贝);

6喉保护功能丧失,饮食时呛咳并易发生误吸,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7颈颏粘连,影响部分活动;

8肺叶缺失伴轻度功能障碍;

9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级;

10胃缺损1/2伴轻度功能障碍;

11肝缺损1/4伴轻度功能障碍;

12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伴轻度功能障碍;

13胆道损伤,需行胆肠吻合术;

14胰缺损1/3伴轻度功能障碍;

15小肠缺损1/2伴轻度功能障碍;

16结肠大部分缺损;

17永久性膀胱造瘘;

18未育妇女单侧乳腺缺失;

19未育妇女单侧卵巢缺失;

20育龄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缺失;

21育龄已育妇女子宫缺失或部分缺损;

22阴道狭窄不能通过二横指;

23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24腕、肘、肩、踝、膝、髋关节之一丧失功能50%以上;

25截瘫或偏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6单肢两个大关节(肩、肘、腕、髋、膝、踝)功能部分丧失,能行关节置换;

27一侧肘上缺失或肘、腕、手功能部分丧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8一手

缺失或功能部分丧失,另一手功能丧失50%以上,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9一手腕上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30利手全肌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1单手部分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2除拇指外3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33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34双侧膝关节或者髋关节功能部分丧失,可以行关节置换;

35单侧下肢膝上缺失,可以装配假肢;

3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7单足全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四)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

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边缘智能;

2发声及言语困难;

3双眼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30ms(毫秒),矫正视力03~0

5,视野半径<30°;

4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损失大于41dbHL(分贝)或单耳大于91dbHL(分贝);

5耳郭缺损2/3以上;

6器械或异物误入呼吸道需行肺段切除术;

7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8肺段缺损,轻度持续肺功能障碍;

9腹壁缺损小于1/4;

10一侧肾上腺缺失伴轻度功能障碍;

11一侧睾丸、附睾缺失伴轻度功能障碍;

12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13一侧卵巢缺失,一侧输卵管缺失;

14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正常,可以手术重建功能及装配假肢;

15双大腿肌力近Ⅴ级(五级),双小腿肌力Ⅲ级(三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

小便轻度失禁;

16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17单侧下肢膝上缺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18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五)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

1脑叶缺失后轻度智力障碍;

2发声或言语不畅;

3双眼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20ms(毫秒),矫正视力<06,

视野半径<50°;

4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

5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31dbHL(分贝)或一耳听力在原有基础

上损失大于71dbHL(分贝);

6耳郭缺损大于1/3而小于2/3;

7甲状腺功能低下;

8支气管损伤需行手术治疗;

9器械或异物误入消化道,需开腹取出;

10一拇指指关节功能不全;

11双小腿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轻度失禁;

12手术后当时引起脊柱侧弯30度以上;

13手术后当时引起脊柱后凸成角(胸段大于60度,胸腰段大于30度,腰段大于20度以上)

14原有脊柱、躯干或肢体畸形又严重加重;

15损伤重要脏器,修补后功能有轻微障碍。

四、四级医疗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双侧轻度不完全性面瘫,无功能障碍;

2面部轻度色素沉着或脱失;

3一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外翻;

4拔除健康恒牙;

5器械或异物误入呼吸道或消化道,需全麻后内窥镜下取出;

6口周及颜面软组织轻度损伤;

7非解剖变异等因素,拔除上颌后牙时牙根或异物进入上颌窦需手术取出;

8组织、器官轻度损伤,行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9一拇指末节1/2缺损;

10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11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12软组织内异物滞留;

13体腔遗留异物已包裹,无需手术取出,无功能障碍;

14局部注射造成组织坏死,成人大于体表面积2%,儿童大于体表面积5%;

15剖宫产术引起胎儿损伤;

16产后胎盘残留引起大出血,无其他并发症。

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

(1995年3月10日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自1995年10月1日实施)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定量记录人体伤害程度的方法及伤害对应的损失工作日数值。

本标准适用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造成的身体伤害。

2引用标准

GB644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GB7794职业性急性有机磷农药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7799职业性急性丙烯腈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7800职业性急性氨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8781职业性急性一氧化碳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8787职业性急性光气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8789职业性急性硫化氢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11533标准对数视力表

3术语

31累积伤害accumulatedinjury

同一、同名肢体、或器官、或组织系统的多处伤害。

32共存伤害coexistantinjury

功能无关的肢体、器官、组织系统的伤害。

33损失工作日lostworkdays

34损伤injury

受伤害人员心理、生理、功能或解剖组织学上异常或缺失。

4肢体损伤

41截肢部位损失工作日数换算表

表1

拇指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

远节指骨330

(330)100

(120)75

(90)60

(70)50

(60)

中节指骨-200

(240)150

(180)120

(140)100

(120)

近节指骨600

(660)400

(440)300

(330)240

(280)200

(240)

掌骨900

(990)600

(660)500

(550)450

(500)400

(480)

腕部截肢3000(3600)脚

拇趾二趾三趾四趾小趾

远节趾骨15035353535中节趾骨-75757575

近节趾骨300150150150150跖骨、跗骨600350350350350

踝部2400

上肢肘关节以上任一部位(包括肩关节)4500

(4700)

腕以上任一部位,且在肘关节或低于肘关节3600

(3800)

下肢膝关节以上任一部位(包括髋关节)4500

踝部以上,且在或低于膝关节3000

注:表中括号内数值为利手对应值。

42肢体瘫和丧失功能

421肢体瘫与肌力损失换算表

表2

肌力分级0级1级2级3级4级5级

取表1对应数值的100%100%90%66%25%0

422单纯骨折损失工作日换算表

表3

骨折部位损失工作日

4221锁骨

4222锁骨(手术治疗)

4223肋骨

4224肋骨(手术治疗)

4225肩胛骨骨折

4226肩胛关节盂

4227肩胛颈

4228肩峰骨折伴骨折移位

4229肱骨髁骨折

42210肱骨头外科颈

42211肱骨颈

42212肱骨干骨折

42213肱骨髁上中下

42214肱骨小头骨折

42215尺骨鹰嘴骨折

42216尺骨干骨折

42217桡骨头骨折

42218桡骨下端骨折

42219桡骨干骨折

42220舟状骨

42221月骨

42222其他腕骨

42223耻骨单支

42224髂骨翼

42225骶骨骨折

42226尾骨

42227骨盆前半环移位骨折

42228骨盆后半环移位

42229股骨颈关节囊内骨折

42230股骨颈关节囊外骨折

42231股骨头

42232臀肌粗隆

42233股骨干

42234骰骨髁骨折

42235髌骨

42236胫骨干

42237腓骨干

42238胫骨粗隆骨折

42239胫骨髁骨折

42240踝部内踝骨折

120

170

110

160

150

260

270

300

350

130

140

220

190

200

50

250

310

115

145

175

42241踝部外踝骨折

42242距骨

42243跟骨

42244跟骨骨折波及距跟关节

42245舟骨

42246胸骨

42247胸椎横突

42248单纯腰椎关节突

42249腰椎压缩骨折

42250腰椎横突

42251腰椎棘突

42252腰椎稳定性骨折

42253腰椎非稳定性骨折

42254环椎

42255颈7椎或胸椎棘突

42256颈椎

42257鼻骨

42258上颌骨

42259下颌骨

42260颧骨115

155

255

205

75

180

185

480

380

30

注:开放性骨折按表3数值乘以15取值;闭合性裂纹型骨折乘以05取值。

423手、足单纯骨折损失工作日数换算表

表4

远节指骨6050403530中节指骨-55403530近节指骨6060605040掌骨7060606060

足拇趾二趾三趾四趾小趾远节趾骨5020202020中节趾骨-40404040近节趾骨6055555555跖骨、跗骨6560606060

424肢体功能障碍

表5

功能损伤与部位损失工作日

4241肩关节强直、畸形

4242肩关节活动度丧失50%

4243肘关节强直

4244肘关节活动限制在功能位活动度小于10°或丧失50%

4245前臂骨折畸形,愈后强直在旋前位或者旋后位

4246腕关节强直、挛缩畸形

4247腕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50%

4248一手功能不能对指和握物

4249髋关节强直、挛缩畸形

42410髋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50%

42411膝关节强直、挛缩畸形

42412膝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50%

42413开放性踝关节骨折致成踝关节强直、挛缩畸形

42414股骨或胫腓骨折并发假关节

42415股骨或胫腓骨折畸形愈合,骨折成角畸形大于15°,下肢缩短4cm以上

42416股骨或胫腓骨折畸形愈合,骨折成角畸形大于15°,下肢缩短5cm以上

42417股骨或胫腓骨折畸形愈合,骨折成角达到30°或严重旋转畸形

42418下肢骨折畸形愈合肢体短缩3cm以上

42419四肢长管骨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

42420长管状骨折形成假关节需手术者

42421肩、肘、指、趾关节脱位经手法复位无明显并发症及后遗症者

42422指甲脱落在两个及以上

42423四肢软组织创口愈合,血肿吸收,功能良好

42424四肢软组织损伤,愈合能形成疤痕,有轻度活动受限

42425四肢关节附属结构损伤,关节肿胀消退、积液吸收,关节活动不受限,无外伤性关节炎

42426四肢关节附属结构损伤,关节肿胀消退、积液吸收,关节活动轻度受限

42427四肢关节有脱位,愈合基本复位,关节有痛感,关节活动轻度受限

42428一手肌腱损伤愈合,伸屈功能良好

42429一手肌腱损伤愈合,伸屈功能轻度障碍但能完成功能活动

42430一手皮肤套状撕脱伤

42431一脚皮肤套状撕脱伤

1000

600

700

400

1500

2000

3000

2400

25

70

100

60

1200

5眼部损伤

表6

51五级盲

52四级盲

53三级盲

54一眼盲,另眼视力正常

55视野损伤

551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552双眼视野≤64%(或半径≤40°)

553双眼视野≤48%(或半径≤30°)

554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555双眼视野≤32%(或半径≤20°)

556双眼视野≤24%(或半径≤15°)

557双眼视野≤8%(或半径≤5°)

56眼睑损伤

561眼睑血肿

562眼睑裂伤

563眼睑裂伤伴后遗症

564眼睑损伤创口愈合,眼睑闭合不全或外翻

565眼睑损伤合并提上睑肌损伤,上睑下垂盖及瞳孔三分之一者

57泪器损伤后溢泪,手术无法改进者

58眼外肌损伤致麻痹性斜视

59眼眶损伤

591未累及眼球

592累及眼球并后遗症

593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510结膜损伤6000A

6000B

6000C

1800

1760

3200

4400

10~14

5~10

50~300

800

5101出血或充血,能自行吸收者

5102后遗睑球粘连伴眼运动障碍

511角膜损伤

5111无后遗症

512角巩膜损伤

5121浅层损伤无后遗症

5122深层损伤伴并发症

5123深层损伤伴严重后遗症(包括眼内遗伤)

513虹膜睫状体损伤

5131外伤性虹膜炎

5132瞳孔永久性散大;虹膜根部离断

5133前房出血

5134前房出血致角膜血染

514晶状体损伤

5141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期)

5142外伤性白内障(Ⅲ期)

5143无晶状体眼视力可矫正

5144晶体脱位

515玻璃体积血

516眼底损伤

517外伤性青光眼

518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519一侧眼球摘除者

5

10~30

50~100

500

20~30

300~600

150~600

100~600

注:表中6000损失工作日数值后的A、B、C表示严重程度等级(下文同)。

520视力损失工作日数值换算表

表7

左眼

右眼10

~090807060504030201501006005002

10~09

08

07

06

05

04

03

02

015

01

006

005

002

0

240

290

540

720

960

1380

16200

420

840

1080

1320

1440

1560

1680120

360

1680

1800180

1140

1740

1920

2100240

1020

2160

2400290

1860

2100

2700540

1980

2280

2520

2820

3120

3600720

3300

3600

4020

4500

4800

3780

4200

4680

4980

52801200

5100

5400

57001380

5520

5700

58801500

5880

60001620

2700

5280

6000

6鼻部损伤

表8

61外鼻挫伤创口愈合,肿胀消退,鼻腔能通畅

62鼻骨骨折、鼻部轻度变形

63鼻脱落者

64鼻局部缺损致使嗅觉功能显著障碍者

65鼻骨粉碎性骨折或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者,需手术整复者

66单纯性无移位性鼻骨骨折

67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68鼻中隔穿孔30

90

7耳部损伤

表9

71耳轮开放性损伤轻度血肿,或无缺损的撕裂伤,愈后无明显外形改变

72耳轮开放性损伤明显变形

73鼓膜充血未穿孔,无明显听力减退

74外伤性鼓膜穿孔(鼓膜能形成疤痕与听力损失叠加计算)

741单侧

742双侧

75耳廓缺损

751一耳、两耳缺损三分之二

7521/5<一耳、两耳缺损<1/3

7531/10<一耳、两耳缺损≤1/5

754一耳、两耳缺损≤1/10

755一耳再造

756两耳再造

76外耳道损伤,愈后外耳道基本畅通

77外耳道损伤,愈后外耳道部分狭窄,但不影响听力20

20

78听力损伤工作日数值换算表

表10

≥91≥81≥71≥56≥41≥31≥26正常左耳dB右耳dB

1400

2200

2600

3400

44001000

1100

2800

3400800

900

3000280

2600220

280

2200200

200080

14000

80

1200正常

≥26

≥31

≥41

≥56

≥71

≥81

≥91

8口腔颌面部损伤

表11

81上唇或下唇损伤影响发音

82上唇或下唇损伤影响发音、美观及进食功能,整形手术不能达到功能恢复者

83颌下腺、舌下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84腮腺损伤伴有面神经麻痹及涎瘘

85舌体损伤愈后,无功能障碍者

86舌缺损,经整复手术只能部分恢复语言功能

87舌下神经一侧损伤或神经一侧损伤引起舌运动及感觉功能障碍

88口腔颌面部损伤,影响语言功能部分丧失或全部丧失

89口腔颌面部损伤,引起吞咽功能(舌腭缺损)丧失不影响面容者

810颌面软组织非贯穿性挫裂伤1~2处,创口长度不超过2cm

811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35cm,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cm,或小于长度的颌面部穿透创

812面部损伤能遗有明显疤痕

8121单条长3cm或者长度达4cm

8122单块面积2cm2或者累计面积3cm2

8123影响面容的色素沉着面积达6cm2

813面部损伤能遗有明显疤痕

8131单块面积相当4cm2,条状疤痕单条长5cm

8132两块面积相当7cm2,条状疤痕两条累计长度8cm

8133三块以上面积相当9cm2;条状疤痕三条以上累计长度10cm

814面部损伤留有散在的细小疤痕,范围达面部30%

815三叉神经损伤,面感觉障碍

816面部经损伤

8161不完全性面瘫

8162完全性面瘫,需行吻合手术者

817颈部损伤引起一侧颈动脉、椎动脉血栓形成,颈动、静脉瘘或者假性动脉瘤300

15

2000~3000

818牙齿脱落损失工作日数值换算表

表12

脱落、折断或手术矫正牙齿数1234567

损失工作日数2080180300350400450

脱落、折断或手术矫正牙齿数891011121314

损失工作日数500550600650700750800

819颧骨、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

表13

8191上或下颌骨骨折愈合后,咬合功能良好,轻度影响咀嚼功能

8192上或下颌骨骨折愈合后,有错合畸形,开口受限

81921Ⅰ度

81922Ⅱ度

81923Ⅲ度

8193上下颌骨合并骨折,治愈后有中枢及周围神经症状,影响功能200

9头皮、颅脑损伤

表14

91头皮损伤

911头皮血肿,不经手术能治愈者

912头皮血肿,经穿刺抽血和加压包扎后,短期内能吸收自愈者

913头皮血肿,需手术者

92头皮裂伤

921头皮锐器创、挫裂创1~2处,其累计总长度在8cm以下未损及骨膜

922锐器创、创口累计长度在8cm

923钝器创、创口累计长度达6cm

93头皮撕脱伤

931撕脱面积<20cm2

932撕脱面积=20cm2

933撕脱面积>20cm2

934撕脱面积达头皮面积25%,有失血性休克者

935撕脱面积达头皮面积50%

936全头皮撕脱

94头皮缺损

941头皮缺损10cm2

942头皮缺损达全头皮25%

943头皮缺损全头皮25%以上

944头皮大部分缺损

95颅骨骨折

951颅盖骨单纯线状骨折,创口愈合血肿吸收,不伴有颅神经损伤症状

952颅盖骨多发性骨折

953颅盖骨凹陷性骨折

954颅盖骨凹陷性骨折需手术整复,非功能区超过05cm×20cm

955颅盖骨凹陷性骨折需手术整复,功能区超过05cm×20cm

956眶部骨折

9561单纯闭合骨折

9562单纯开放骨折

9563遗有眶部轻度变形

9564与健侧相比,遗有容貌明显改变

957颌面软组织及颌骨外伤缺损遗有神经症状影响功能者

958吞咽、迷走神经损伤、呛咳、误咽、声音嘶哑20

680

2300

959咀嚼、咽下功能能遗有显著障碍者

9510吞咽、迷走神经损伤,遗有吞咽神经痛

96颅底骨折不伴有颅神经损伤,仅有脑脊液漏者

97头部损伤,当时无意识障碍,有主诉症状,但临床神经系统检查无客观体征

98轻型颅脑损伤

981头部损伤,有原发性意识障碍,伴有逆行性健忘,无颅骨骨折,无神经定位体征,仅有头痛、头迷等症状

982头部损伤颅骨骨折,遗有头痛、头迷等症状,神经系统无阳性体征,头颅CT无脑实质损害,脑电图有轻度异常

99中型颅脑损伤

991仅有脑挫伤,头颅CT证实有挫伤,神经系统有或无阳性体征,脑电图有中度以上异常改变者

992脑挫裂伤,伴有蛛网膜下腔出血,腰椎穿刺有血性脑脊液

993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和颅骨骨折

994脑挫裂伤和凹陷性骨折需手术者

910重型颅脑损伤

9101颅内血肿

91011硬脑膜外血肿需手术清除者

91012硬脑膜下血肿需手术清除者

91013脑内单发血肿需手术清除者

91014颅内多发性血肿需手术清除者

91015广泛脑挫裂伤合并小血肿不需手术者

9102脑干损伤

91021轻度

91022中度

91023重度

91024极重型

911颅脑损伤合并症

9111头皮感染合并颅骨骨髓炎

9112化脓性脑膜炎

9113外伤性脑脓肿

9114颅骨缺损,需行颅骨成形术者

9115颅底骨折伴有脑脊液漏(鼻、耳漏)

91151不需手术者,有不全面听神经损伤

91152颅神经损伤,需要手术修复者

91153不能修复者

9116颅底骨折合并嗅神经损伤,单侧

9117颅底骨折合并嗅神经损伤,双侧

9118颅底骨折合并视神经损伤,单侧

9119颅底骨折合并视神经损伤,双侧

91110前庭神经损伤、脑晕、平衡障碍或有呕吐者

912颅内异物,有功能障碍者

913脑外伤遗有失语

9131不完全失语3000

3500

5000

2500

9132完全运动性失语

9133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9134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9135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914脑外伤性癫痫

9141用抗癫痫药物能控制者

9142每月大发作一次,小发作平均每周一次

9143每月大发作二次,小发作二次以上

915颅脑损伤致其他症与并发症

9151外伤性颈内动脉海绵窦瘘

9152垂体功能低下综合症

9153尿崩症

916外伤性智力损伤

9161轻微适应缺陷

9162轻度适应缺陷

9163中度适应缺陷

9164重度适应缺陷

9165极重度适应缺陷

917精神病症状

9171人格改变

9172精神病症状影响职业劳动

9173精神病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

9174精神病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

9175精神病症状缺乏生活自理能力4000

850

4000

6000A

10颈部损伤

表15

101甲状腺损伤

1011伴有喉返神经损伤致使功能严重障碍

1012甲状腺功能轻度损伤

1013甲状腺功能中度损伤

1014甲状腺功能重度损伤

102甲状旁腺损伤

1021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伤

1022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伤

1023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伤

103胸导管损伤致乳糜胸,保守治疗可痊愈者

104胸导管损伤致乳糜胸,需手术治疗

105喉损伤,遗有喉狭窄声带轻度麻痹,能基本发音和呼吸

106喉损伤,引起喉狭窄影响发音及呼吸者

107颈部创口1~2处,单创口长度不超过5cm,无运动功能障碍

1700

1600

11胸部损伤

表16

111胸部严重挤压伤不影响呼吸功能致成胸壁组织缺损或胸壁组织疤痕挛缩

1111损伤面积占体表面积1%

1112损伤面积占体表面积2%

1113损伤面积占体表面积3%

1114多发性肋骨骨折出现胸壁浮动,反常呼吸、呼吸困难

112胸部外伤致成胸壁组织缺损,或胸壁组织疤痕挛缩其面积占体表面积3%以上者,且影响呼吸功能和胸部活动的:

1121轻微

1122中度

1123重度

113胸部严重挤压伤

1131致使循环、呼吸运动障碍,愈后症状消失,心、肺功能恢复正常

1132致使循环障碍,合并呼吸窘迫综合症(ARDS),愈后心、肺功能不良

1133致使颅内出血,肺合并呼吸窘迫综合症(ARDS),肾合并挤压综合症

114女性乳房损伤,导致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乳腺导管损伤

115女性一侧乳房缺失,双侧乳房丧失哺乳功能(未婚、育龄女性)

116闭合性气胸

1161小量气胸,有轻度呼吸加快,愈后无不良改变

1162积气多、呼吸困难,呼吸音减弱或消失,愈后无症状

117开放性气胸,严重缺氧、紫绀,常伴有休克,并遗有二级呼吸困难

118张力性气胸,愈后症状消失

119张力性气胸,愈后遗有呼吸困难二级

1110外伤性血胸

11101小量血胸,无明显症状和体征

11102中等量以上血胸有明显症状和体征,可伴有休克,愈后有轻度胸膜粘连

11103进行性血胸,迟发性血胸,凝固性血胸,呼吸困难,需剖胸手术治疗

11104胸壁异物滞留

11105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1111胸部外伤致成脓胸

11111单纯胸腔闭式引流可治愈,愈后不影响呼吸功能

11112局限性脓胸行部分胸改术

11113需胸廓改形术治疗,术后明显影响呼吸功能,呼吸困难在二级以上者

11114胸改术后,呼吸困难在三级以上者

11115一侧胸改术后,切除六根肋骨以上

11116胸部外伤致成支气管胸膜瘘、脓胸

11117胸部外伤致成脓胸治疗后遗有呼吸困难四级

1112胸部外伤致成呼吸窘迫综合症

11121纵隔气肿

11122纵隔脓肿

11123纵隔炎

1113食管损伤60

200~600

11131愈后能进普通饮食者

11132食道狭窄,能进半流食者

11133食道狭窄,只能进全流食者

11134食管切除术后进食正常者

11135食管重建术后并返流食管炎

11136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半流食者

11137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

11138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

1114气管、支气管破裂,保守治疗可治愈,愈后功能良好

1115气管、支气管破裂,需重建呼吸道,术后呼吸通畅,呼吸功能良好

1116肺爆震伤

11161轻者:胸痛、胸闷、咳嗽、咳泡沫样血痰,愈后症状消失,肺功能正常

11162重者:烦燥不安、呼吸困难、紫绀,甚至休克

1117肺破裂,肺损伤形成较大的肺内血肿,或间质出血,合并血气胸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1118长管状骨折,致成肺脂肪栓塞综合症

1119肺损伤

11191肺修补术

11192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

11193支气管成形术

1120肺切除

11201肺段切除

11202肺段切除,肺功能轻度损害

11203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

11204双肺叶切除

11205肺叶切除后,并部分胸改术

11206一侧全肺切除术后肺功能中度损伤

11207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

1121心脏、血管损伤

11211心脏挫伤,有心律失常:如心房纤颤、室性心动过速

11212心包破裂、心包异物,需手术者

11213心脏或大血管损伤并有心包填塞、损伤性动脉瘤

11214心脏修补术

11215大血管修补术

11216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

11217血管代用品重建血管

11218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11219瓣膜置换术后

112110瓣膜置换术后,心功能不全二级

112111瓣膜置换术后,心功能不全三级

112112心脏损伤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1122创伤性膈肌破裂致成膈疝

1123膈肌修补术200

3800

3000~5000

1190

3100

12腹部损伤

表17

121腹壁损伤

1211单纯腹壁损伤,创口愈合,血肿吸收

1212损伤疤痕收缩,活动有疼痛感

1213腹壁缺损10cm2左右

1214腹壁缺损大于腹壁的四分之一

122腹膜后间隙损伤

1221愈后血肿吸收,轻度腹胀

1222神经丛损伤致持久严重腹胀

123腹部损伤致使腹腔积血,需剖腹手术探察

124实质器官损伤(肝、脾、肾)保守疗法可治愈

125实质器管损伤,切口愈合有轻度腹胀

126肾损伤

1261一侧肾全切除,另一侧肾正常

1262一侧肾脏破裂引起出血性休克,肾脏损伤后期伴有肾性高血压、肾功能障碍

1263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1264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1265一侧肾切除,对侧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1266双肾切除,能用透析维持或同种异体肾移植术

127脾摘除

127130岁以上摘除者

127230岁以下摘除者

128空腔器官损伤(胃、肠、胆囊)伴有疝,手术修复,影响功能

129胃切除

1291胃部分切除

1292胃切除二分之一

1293胃切除三分之二

1294胃切除四分之三

1295胃全切

1210肠损伤

12101腹部损伤致使空腔脏器穿孔术后合并腹膜炎

12102腹部损伤致使肠梗阻或者肠瘘者发作频繁

12103腹部损伤致使肠梗阻或者肠瘘者发作不频繁

1211小肠切除

12111小肠切除<1/3

12112小肠切除≥1/3

12113小肠切除三分之一,并回盲部切除

12114小肠切除≥1/2

12115小肠切除三分之二,保留回盲部

12116小肠切除三分之二,回盲部也切除,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12117小肠切除四分之三,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750

12118小肠切除四分之三,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12119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121110小肠切除90%以上

121111结肠部分切除

121112右、左横结肠大部分切除

121113右半结肠切除

121114外伤致直肠脱出,治疗后效果不佳

121115左半结肠切除

121116乙状结肠或回盲部切除

121117会阴部损伤后,肛门排便轻度障碍

121118会阴部损伤后,肛门排便重度障碍

121119直肠、肛门、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121120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1212肝损伤

12121肝外伤、合并胆瘘

12122肝部分切除

12123肝切除二分之一

12124肝切除三分之二

12125肝切除三分之二,并有常规肝功能轻度损伤

12126肝切除三分之二,并有常规肝功能中度损伤

12127肝切除四分之三,并有常规肝功能重度损伤

12128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氏综合症

12129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213胆损伤

12131胆肠吻合术后

12132致肝功能轻度损伤

12133胆道反复感染

12134致中度肝功能损伤

12135致重度肝功能损伤

1214胰损伤

12141胰部分切除

12142胰切除二分之一

12143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1215外力引起腹疝,需简单手术修复

1216外力引起腹疝,需复杂手术修复

1217膀胱损伤

12171闭合性膀胱挫伤、镜检血尿在二周内自行消失

12172膀胱破裂,手术修复,无尿道狭窄

12173膀胱破裂,手术修复,有尿道狭窄

12174膀胱破裂,手术修复,尚须改道者

12175膀胱损伤,轻度排尿障碍

12176神经原性膀胱残余尿≥50mL

12177膀胱部分切除容量<100mL

12178永久性膀胱造瘘6000C

790

1300

450

12179重度排尿障碍

121710膀胱全切除

1218尿道瘘不能修复者

1219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

1220一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1221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1222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1223腰部软组织损伤

12231轻度挫伤占腰部体表面积30%以下

12232广泛挫伤占腰部体表面积30%以上

12233躯干部创口1~2处,累计长度10m以下,仅伤及肌层

1224会阴部损伤

12241阴囊一侧挫伤形成较小血肿,未伤及睾丸,能自行吸收

12242会阴部较小血肿能自行吸收4800

100~200

300~400

13骨盆部损伤

表18

131骨盆不稳定性骨折

132骨盆稳定性骨折

133骨盆骨折合并尿道损伤,遗有尿道狭窄,不需手术修复

134骨盆骨折合并尿道损伤,完全性尿道断裂,需手术治疗

135骨盆骨折,遗产道狭窄(未育者)

136生殖器官损伤

1361已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1362子宫修补术

1363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1364一侧睾丸切除

137外伤致孕妇早产、流产

138外伤致孕妇胎盘早期剥离发生出血性休克2000

900~1000

2300~2400

14脊柱损伤

表19

141脊椎骨骨折,造成轻度驼背畸形

142脊柱施内固定术,屈伸功能受影响

143压缩性骨折达椎体三分之一以上

144压缩性骨折达椎体二分之一以上

145脊椎骨折伴有神经压迫症状

146脊柱损伤致脊髓半离断

147脊柱损伤致脊髓离断形成截瘫者

148上胸段、颈段高位截瘫600

4000-6000

15其他损伤

表20

151接触国家规定的工业毒物、有害气体急性中毒

1511一氧化碳中毒

15111轻度中毒

15112中度中毒

15113重度中毒

15114严重一氧化碳中毒,急性中毒症状消失,导致脑实质病变或痴呆者

1512有机磷农药中毒

15121轻度中毒

15122中度中毒

15123重度中毒

1513硫化氢中毒

15131轻度中毒

15132中度中毒

15133重度中毒

1514氨中毒

15141轻度中毒

15142中度中毒

15143重度中毒

15144急性中毒严重损伤呼吸道并遗有功能障碍者

1515光气中毒

15151轻度中毒

15152中度中毒

15153重度中毒

1516丙烯腈中毒

15161轻度中毒

15162重度中毒

1517接触高浓度有害气体、毒物,急性中毒症状消失后,遗有心肌、肝肾等内脏损伤,且明显影响劳动功能者

1518接触高浓度有害气体、毒物,急性中毒症状消失后,遗有造血功能改变且影响劳动能力者

1519接触高浓度有害气体、毒物,急性中毒症状消失后,遗有明显精神障碍且影响劳动能力者

15110接触国家规定的其他工业毒物、有害气体所致急性中毒

151101有接触反应、刺激反应,符合观察对象条件者

151102轻度中毒

151103中度中毒

151104重度中毒

152烧伤

1521Ⅰ度、浅Ⅱ度烧伤,面积在3%以下

1522深Ⅱ度烧伤、烧伤面积2%

1523浅Ⅱ度烧伤、烧伤面积5%

30~50

200~400

450~1100

4400~6000

30~90

200~350

400~850

2400~4400

3000~3500

2400~4400

3~15

200~300

400~1100

40

1524轻度烧伤(较上述严重的轻度烧伤)

1525中度烧伤

15251烧伤面积≥11%

15252烧伤面积≥20%

15253烧伤面积30%

15254Ⅱ度烧伤≤10%,Ⅲ度烧伤面积≥5%

1526重度烧伤

15261Ⅲ度烧伤面积≥10%

15262Ⅲ度烧伤面积≥15%

15263Ⅲ度烧伤面积20%

1526431%≤烧伤面积<40%

1526540%≤烧伤面积<50%

1527特重度烧伤

15271Ⅲ度烧伤面积>20%

1527250%≤烧伤面积<60%

1527360%≤烧伤面积<70%

1527470%≤烧伤面积≤80%

15275Ⅲ度烧伤面积≥50%

1528明显的呼吸道烧伤;或休克;或化学中毒

1529特殊部位烧伤

15291手指端植皮

15292手背植皮面积>1/3

15293手掌植皮面积>30%

15294足背植皮面积>2/3

15295头、面、颈、会阴部位Ⅲ度烧伤,面积占人体总面积≥3%

15296面部广泛植皮

15297全颜面植皮

15298面部轻度毁容

15299面部中度毁容

152910面部重度毁容

153低温损伤

1531冻伤

15311Ⅰ度冻伤

15312Ⅱ度冻伤

15313Ⅲ度冻伤

15314Ⅳ度冻伤

1532冻僵

15321轻度冻僵

15322中度冻僵

15323重度冻僵

154损伤引起出血

1541失血量占全身总血量3%以下

1542失血量占全身总血量10%110

5500

100~300

300~800

1543失血量占全身总血量20%

1544失血量占全身总血量30%

155软组织轻度挫伤占体表面积3%者

156轻微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损伤,对人体未造成明显影响,无后遗症者

157臂丛神经损伤

1571感觉运动机能恢复

1572感觉运动机能轻度障碍

1573感觉运动机能完全丧失

158桡神经干损伤

1581感觉运动机能恢复

1582感觉运动机能轻度障碍

1583感觉运动机能遗有"垂腕"、拇指伸展及外展力消失、其余四指伸展力消失,肘关节屈曲及前臂施展均软弱,感觉丧失区以手背为主

159正中神经干损伤

1591感觉运动机能恢复

1592感觉运动机能轻度障碍

1593感觉运动机能完全丧失

1510尺神经干损伤

15101感觉运动机能恢复

15102感觉运动机能轻度障碍

15103感觉运动机能完全丧失

1511胫神经干损伤

15111感觉运动机能恢复

15112感觉运动机能轻度障碍

15113感觉运动机能完全丧失

1512腓神经干损伤

15121感觉运动机能恢复

15122感觉运动机能轻度障碍

15123感觉运动机能全丧失

1513股神经干损伤

15131感觉运动机能恢复

15132感觉运动机能轻度障碍

15133感觉运动机能完全丧失

1514坐骨神经干损伤

15141感觉运动机能恢复

15142感觉运动机能轻度障碍

15143感觉运动机能完全丧失

1515末梢神经损伤

15151感觉运动机能恢复

15152感觉运动机能轻度障碍200~290

300~800

460

附录A

伤情判定依据

(补充件)

A1四肢

A11本标准表1所示数字,是指该截肢部位对应的损失工作日数(参照图1),计算时仅取该数值,其数值与该部位前端各部位所对应的数值无关。比如:无名指近节指骨截肢,应记该部位所示数字--240日,不应按240+120+60进行计算。

图A1

A12肌力等级标准及判定方法

表A1

级别名称愈后症状判定标准

(以四头肌为例)

0全瘫用力收缩该部位肌肉以期完成动作,但看不到肌肉收缩无肌肉收缩

1微弱用力收缩该部位肌肉以期完成动作,可看到和触到肌肉变紧,肌腱活动,但不能产生关节活动有轻微肌肉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差排除肢体重力时,肌肉收缩可使关节主动活动侧卧位、患肢居上,能主动伸直原先屈曲的膝关节。在地心引力相反方向能完成动作

3良能抗肢体重力,关节能主动活动到正常范围,但不能对抗阻力进行活动坐床边小腿下垂,膝关节能主动伸直,此法可视作能抗肢体重力

4优可对抗一定阻力,但较正常人低,关节活动到正常范围患者坐位,检查者以手压住病人小腿时,能对抗相当大阻力完成伸膝动作

5正常能对抗较大阻力,完成动作与健侧相同伸膝力量与健侧相同

A2眼部

A21视力测定按CBll533测定。

A211凡伤眼裸视或矫正视力可达到08以上者视为正常视力。

A212视力5分记录与小数记录换算参考表

表A2

旧法记录

5分记录0(无光感)

01/∞(光感)

10001(手动)

2

旧法记录,cm

(手指/cm)

5分记录6

218

2210

2312

2415

2520

2625

2730

2835

28540

2945

295

走近距离

小数记录

5分记录50cm

001

3060cm

0012

3180cm

0015

321m

3312m

0025

3415m

003

352m

004

3625m

373m

3835m

007

3854m

008

3945m

009

395

5分记录01

40012

41015

4202

43025

4403

4504

4605

4706

4807

48508

4909

495

5分记录10

5012

5115

5220

5325

5430

5540

5650

5760

5880

59100

60

A213视野有效值与视野缩小度数(半径)对照表

表A3

视野有效值,%视野度数(半径)

8

16

24

32

48

56

64

72

88

965°

10°

15°

20°

25°

30°

35°

40°

45°

50°

55°

60°

A214无晶体眼视觉损伤程度参考表

表A4

视力

无晶体眼中心视力有效值,%晶体眼单眼无晶体双眼无晶体

12

10

025

020

012

01100

95

85

65

2050

47

45

42

37

-75

71

67

49

22

A22低视力与盲分级

表A5

类别级别

矫正视力

最高<最低≥

低视力

10301201005(3m指数)

盲3005002(1m指数)

4002光感5无光感

注: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以注视点为中心,视野半径小于10°而大于5°者为3级盲;如半径小于5°者为4级盲。

A22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

A222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能达到的最高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若矫正无效,即以裸眼视力为准。

A223视力测定低至不能认定指数时,则按常规进行暗室检查,以确定有无光感。

A23在日光下确定视标直径1cm。以八方位的视野角度测定。减退至正常视野的60%以下者,谓之视野变形。暗点应采用绝对暗点为准。单眼检查发现视野明显缩小者,可按常规方法,采用球面视野计测定视野。

A24眼球显著调节机能障碍是指调节力减退二分之一以上者。向某一方向侧视时发生转动困难,非盲眼且可伴有复视现象。

A25眼部损伤各条款未提及者,可按视力一项记录鉴定。

A3口腔颌面部损伤

A31开口度按下述方法确定:以被测者手指置人上、下切牙切缘间进行测定。

a正常开口度:大开口时,可将食指、中指、无名指并列垂直置入;

b开口困难Ⅰ度,大开口时,只能将食指、中指并列垂直置入;

c开口困难Ⅱ度,大开口时,只能将食指横径垂直置入;

d开口困难Ⅲ度,大开口时,食指横径不能垂直置入;

e不能开口。

A32面神经损伤评定

本标准所涉及到的面神经损伤主要指外周性(核下性)病变。

一侧完全性面神经损伤系指面神经的五个分支(颞支、颧支、颊支、下颌缘支及颈支)支配的全部颜面肌肉瘫痪,表现:

a额纹消失,不能皱眉;

b眼睑不能充分闭合,鼻唇沟变浅;

c口角下垂,不能示齿、鼓腮、吹口哨、饮食时汤水流逸。

不完全性面神经损伤系指出现部分上述症状和体征及鳄泪、面肌间歇抽搐或在面部运动时出现联动者。

A33面部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的判定

a轻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的四分之一。

b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的二分之一。

A34毁容分级

A341重度:面部瘢痕畸形,并有以下六项中四项者:

a眉毛缺损;

b双睑外翻或缺损;

c外耳缺损;

d鼻缺损;

e上下唇外翻或小口畸形;

f颈颏粘连。

A342中度:具有下述六项中三项者:

a眉毛部分缺损;

b眼睑外翻或部分缺损;

c耳廓部分缺损;

d鼻翼部分缺损;

e唇外翻或小口畸形;

f颈部增生性瘢痕畸形。

A343轻度:含中度畸形六项中二项者。

A4颅脑损伤

A43重型颅脑损伤:深昏迷在12h(含12h)以上,有明显神经系统体征。

A44极重型颅脑损伤:严重脑挫裂伤,伤后立即深昏迷,有去大脑僵直或有晚期脑疝,表现双侧瞳孔扩大,生命体征衰竭或呼吸几近停止等。

A45智力损伤对照表

表A6

适应能力适应能力行为表现IQ值(智商)

轻微适应缺陷记忆力明显减弱,脑力劳动速度减慢,劳动能力轻度下降,不能完成高级复杂的脑力劳动。

适应行为低于一般人水平,具有相当的实用技能,如能独立生活,能承担一般的家务劳动或工作,但缺乏技巧和创造性70~85

轻度适应缺陷领悟、理解、综合分析困难,反应迟钝,记忆力很差,经指导能适应社会50~69

中度适应缺陷适应行为不完全、实用技能不完全,能生活自理,能做简单家务劳动;生活尚需他人帮助。阅读和计算能力差,对周围环境辨别能力差,能以简单方式与别人交往,能掌握日常用语35~49

重度适应缺陷适应行为差,生活能力差,即使经过训练也很难达到自理,日常生活需他人照料,语言功能严重受损,不能有效地进行语言交流20~34

极重度适应缺陷适应行为极差,面容明显呆滞,终生需他人照料,运动感觉功能差,通过训练,下肢、手及颌的运动有所反应、语言功能丧失2

0以下

A46精神病症状

有下列表现之一者:

a突出的妄想;

b持久或反复出现的幻觉;

c病理性思维联想障碍;

d紧张综合症,包括紧张性运动兴奋与紧张性木僵;

e情感障碍显著,且妨碍社会功能(包括生活自理、社交功能及职业和角色功能)。

A47人格改变

由于外伤或职业中毒因素影响大脑所造成的器质性人格异常,称为人格改变。

器质性人格改变,以行为模式和人际关系显著而持久的改变为主要临床表现,至少有下述情况之一:

a情绪不稳,有习惯态度和行为方式的改变,如心境由正常突然转变为抑郁,或焦虑,或易激惹;

b反复的暴怒发作或攻击行为,与诱发因素显然不相称。对攻击冲动控制能力减弱;

c社会责任感减退,工作不负责任,丧失兴趣,与人交往而无信;性欲减退或丧失,情感迟钝、冷漠,或产生欣快症,对周围事物缺乏应有的关心,对人也不能保持正常的人际关系;

d本能亢进,伦理道德观念明显受损,缺乏自尊心和羞耻感;自我中心,易于冲动,行为不顾后果;

e社会适应能力明显受损。

A5癫痫分级

癫痫的诊断:要有企业事故受伤史,有医师或其他目击者叙述或证明,脑电图显示异常。

癫痫的程度分级:

A51轻度:需系统服药治疗控制和各种类型癫痫发作者。

A52中度:各种类型的癫痫发作,经系统服药治疗两年后,大发作、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1次或1次以下,不发作和其他类型发作平均每周1次以下。

A53重度:各种类型的癫痫发作,经系统服药治疗两年后,大发作、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1次以上,小发作和其他类型发作平均每周1次以上者。

A6护理依赖分级

日常生活能力包括:

a端坐;

b站立;

c行走;

d穿衣;

e洗漱;

f进食餐;

g大小便;

h书写(相对失写而言)。

日常生活能力是人们维持生命活动的基本活动,能实现一项算1分,实现有困难的算05分,按其完成程度分为四级。

表A7

级别程度表现计分

一级完全护理依赖愈后,上述活动即使有适当设备或他人帮助也不能自己完成,全部功能活动需由他人代做0~2

二级大部分护理依赖愈后,上述活动大部分需要他人帮助才能完成3~4

三级部分护理依赖愈后,上述活动部分需要他人帮助才能完成5~6

四级自理愈后,独立完成上述活动,有些困难,但无需他人语言和体力上的帮助,基本可以自理7~8

A7烧伤

A71烧伤面积估算

本标准采用两种方法相结合的方法估算烧伤面积。九分法用于大面积估算,手掌法用于中、小片烧伤面积估算。

a九分估算法

成人体表的面积视为100%,将总体表面积划分为11个9%等面积区域,即头颈部占一个9%,双上肢占二个9%,躯干前后及会阴部占三个9%,臀部及双下肢占五个9%+1%(参见表A8)。

表A8

部位面积,%按九分法面积,%

颈6

3(1×9)=9

前躯

后躯

会阴13

13

1(3×9)=27

双上臂

双前臂

双手7

6

5(2×9)=18

双大腿

双小腿

双足5

21

7(5×9+1)=46

全身合计100(11×9+1)=100

b手掌法

受伤者五指并拢,一掌面积为其自身体表面积的1%。

A72烧伤深度的判定

表A9

烧伤深度分类损伤组织烧伤部位特点愈后情况

Ⅰ度表皮皮肤红肿,有热、痛感,无水疱,干燥,局部温度稍有增高不留疤痕

Ⅱ度

浅Ⅱ度真皮浅层剧痛,表皮有大而薄的水疱,泡底有组织充血和明显水肿;组织坏死仅限于皮肤的真皮层,局部温度明显增高不留疤痕

深Ⅱ度真皮深层痛,损伤已达真皮深层,水疱较小,表皮和真皮层大部分凝固和坏死。将已分离的表皮揭去,可见基底微湿,色泽苍白上有红出血点,局部温度较低可留下疤痕

Ⅲ度全层皮肤和皮下组织、肌肉、骨骼不痛,皮肤全是坏死,干燥如皮革样,不起水疱,蜡白或焦黄,炭化,知觉丧失,脂肪层的大静脉全部坏死,局部温度低,发凉需自体皮肤移植,有疤痕或畸形

A73烧伤严重程度分类

表A10

严重程度烧伤面积与深度

轻度烧伤烧伤面积≤10%的Ⅱ度烧伤;<5%Ⅲ度烧伤

中度烧伤(1)11%≤烧伤面积≤30%的Ⅱ度烧伤

(2)5%≤烧伤面积≤10%的Ⅲ度烧伤

重度烧伤(1)31%≤烧伤面积≤50%的Ⅱ度烧伤

(2)11%≤烧伤面积≤20%的Ⅲ度烧伤

(3)烧伤面积接近30%的Ⅱ度烧伤,如有休克、化学中毒,中、重度呼吸道烧伤及吸入性损伤之一者应与14212累计计算

特重度烧伤(1)烧伤面积≥50%的Ⅱ度烧伤

(2)烧伤面积≥20%的Ⅲ度烧伤

A8冻伤

A81冻伤的分度与鉴别

表A11

严重程度冻伤部位特点

轻度

Ⅰ度亦称红斑性冻伤,损伤在表皮层。受冻早期皮肤苍白、麻木。复温后局部充血和水肿。出现针刺样疼痛、痒感、灼热感,不出现小泡。冻伤一周内不治自愈,愈后有局部表皮剥脱

Ⅱ度亦称水泡性冻伤,损伤达真皮层。除充血和水肿外,主要特点:12~24h出现大量浆液性水泡,泡液多为橙黄色,泡底呈鲜红色,少数呈血性水泡,水泡大而连成片。周内可痊愈

重度

Ⅲ度损伤达皮肤全层(表皮真皮)并累及皮下组织。皮肤呈青紫、紫红或青蓝色,皮肤温度下降,感觉存在。有明显的水肿和多个水泡,水泡内液体多为血性渗出液,泡底呈暗红色。局部明显疼痛。受冻部位皮肤全层变黑坏死,创面愈后遗留疤痕

Ⅳ度损伤除皮肤、皮下组织外,受冻深度达肌肉和骨骼。皮肤呈苍白色、青灰色、蓝紫色甚至紫黑色;指(趾)甲床灰黑色,肿胀常不明显,严重者也可无水泡或有水泡,孤立而分散,水泡液呈暗红色,咖啡色或深紫色,复温后,出现剧痛,而后感觉丧失,皮肤温度低于正常皮肤温度

A82全身冻伤(冻僵)

用肛门温度计,插入肛门内5~12cm测定中心体温。

表A12

冻僵程度直肠温度,℃

中度

重度34~36

31~33

≤30

A9失血量的估算

A91失血量与人体的反应对照

表A13

占全血量,%机体的反应

10无明显反应,偶尔发生精神紧张性昏厥

20失血者在安静休息时,一般看不出明显的失血效应,但在运动时则出现心跳加快,轻微的体位性低血压。失血700mL时,可出现口渴、恶心、乏力、眩晕、手足厥冷、脉搏加快、血压降低、站立或轻微活动时可发生昏倒

30失血者卧倒时出现低血压、心跳加快、颈静脉平坦、缺氧、脉搏微弱、皮肤苍白、湿冷、易死亡

A92正常血容量的计算公式:

Vx=W×n………………………………………(A1)

式中:Vx——血容量,%;

W——体重,kg;

n——系数。

表A14

不同类型人男性健壮男性肥胖男性女性

n775665

A10休克分级

表A15

级别血压(收缩压)

kPa脉搏

次/分全身状况

轻度12~133(90~100mmHg)90~100尚好

中度10~12(75~90mmHg)110~130抑制、苍白、皮肤冷

重度<10(<75mmHg)120~160明显抑制

垂危0-呼吸障碍、意识模糊

A11听力损伤测定

听力级单位为分贝(dB)。听力损失是指生活语音的听力阈值“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采用500、1000、2000Hz的平均值。

A12关节运动活动度的鉴定

鉴定关节运动活动度应从被检关节的整体功能判定,其活动度值按正常人体关节活动度综合分析做出结论。检查时,应注意关节过去的功能状态,并与健侧关节运动活动度对比。

A121肩关节活动范围

肩关节上臂下垂为中立位。关节活动度:

a前屈:70°~90°。

b后伸:40°~45°。

c前屈上举:150°~170°。

d上举:160°~180°。

e外展:80°~90°。

f内收:20°~40°。

g内旋:70°~90°。

h外旋:40°~50°。

图A2

A122肘关节与尺桡关节活动范围

肘关节中立位为前臂伸直。

a屈曲:135°~150°。

b过度伸直10°。

c旋前:80°~90°。

d旋后:80°~90°。

尺桡关节拇指在上为中立位。

a旋前(手掌向下):80°~90°。

b旋后(手掌向上):80°~90°。

图A3

A123腕关节及手部各关节活动范围

腕关节中立位为手与前臂成直线,手掌向下。

关节活动度:

a背伸:30°~60°。

b掌屈:50°~60°。

c桡侧倾斜:25°~30°。

d尺侧倾斜:30°~40°。

拇指:中立位为拇指沿食指方向伸直。

a外展:40°。

b屈曲:掌拇关节20°~50°。指间关节可达90°。

c对掌:不易量出度数,注意拇指横越手掌之程度。

d内收:伸直位可与食指桡侧并贴。

手指关节中立位为手指伸直。

a掌指关节:伸为0°,屈可达60°~90°。

b近侧指间关节:伸为0°,屈可达90°。

c远侧指间关节:伸为0°,屈可达60°~90°。

图A4

A124颈椎活动范围

中立位为面向前,眼平视,下颌内收。

a前屈:35°~45°。

b后伸:35°~45°。

c左右侧屈:45°。

d左右旋转:各60°~80°。

图A5

A125腰椎活动范围

腰部中立位不易确定。

a前屈:测量数值不易准确,患者直立,向前弯腰,正常时中指尖可达足面,腰椎呈弧形。一般称为90°。

b后伸:30°。

c侧屈:左右各30°。

d侧旋:固定骨盆后脊柱左右旋转的程度,应依据旋转后两肩连线与骨盆横径所成角度计算。正常为30°。

图A6

A126膝关节活动范围

中立位为膝关节伸直。

关节活动:

a屈曲:120°~150°。

b过伸:5°~10°。

c旋转:屈膝时内旋约10°,外旋20°。

A127髋关节活动范围

中立位为髋关节伸直,髌骨向上。

a屈曲:仰卧位,被检查侧大腿屈曲膝关节,髋关节尽量屈曲,正常可达130°~140°。

b后伸:俯卧位,一侧大腿垂于检查台边,髋关节屈曲90°,被检查侧髋关节后伸,正常可达10°~15°。

c外展:检查者一手按在骼嵴上,固定骨盆,另一手握住踝部,在伸膝位下外展下肢,正常可达30°~45°。

d内收:固定骨盆,被检查的下肢保持伸直位,向对侧下肢前面交叉内收,正常可达20°~30°。

e伸位旋转(内旋或外旋):俯卧,将膝关节屈曲90°,正常外旋30°~40°,内旋40°~50°

f屈曲位旋转(内旋或内旋):仰卧,髋、膝关节均屈曲90°,做髋关节旋转运动,正常时外旋30°~40°,内旋40°~50°。

图A7

A128踝关节及足部关节活动范围

踝关节中立位为足与小腿间呈90°角,而无足内翻或外翻。足之中立位不易确定。

a踝关节背屈:应于屈膝及伸膝位分别测量,以除去小腿后侧肌群紧张的影响。正常

20°~30°

b踝关节跖屈:约40°~50°。

c距下关节之内翻30°,外翻30°~35°。

d跗骨间关节(足前部外展或内收)之活动度,采用被动活动,跟骨保持中立位。正

常各约25°。

e跖趾关节运动:跖屈和背屈活动,尤以拇趾为重要。正常背屈约45°,跖屈为30°~

40°。

图A8

A13呼吸困难分级

表A16

级别表现

1级平地步行无气短,登山或上楼时呈气短

2级平地步行1000m,速度低于正常人无气短,快速步行呈气短,上楼或登山明显气短

3级平地慢行100m即有气短

4级静息(稍活动)即有气短

A14呼吸衰竭

呼吸频率:30~35次/分;

PaO2急性<66kPa(50mmHg),慢性<8kPa(60mmHg);

pH低于720~725;

PaCO2急性:在8~93kPa(60~70mmHg)以上;

慢性:在93~1067kPa(70~80mmHg)以上。

A15血胸

a胸腔小量积血500mL以下,可无征状,X线上仅见肋隔角消失;

b胸腔中等量积血500~1000mL左右,有内出血征,X线上见上界可达肺门;

c胸腔大量积血1000~1500mL以上,有严重的呼吸和循环紊乱征,X线上见上界达胸膜腔顶。

A16心功能不全分级

表A17

一级称为代偿期:轻度体力劳动时无不适感。但中度体力劳动则可引起呼吸困难,疲劳和心悸。心脏可轻度扩大,但无脏器淤血的体征

二级休息时无不适感,轻度体力劳动时即有呼吸困难,疲劳和心悸。心脏中度增大。有轻度脏器淤血的体征。如肺底少许湿性罗音,肝轻度肿大和凹陷性水肿等

三级休息时即有呼吸困难和心悸,心脏多明显增大。肺底有多数湿性罗音,肝中度以上肿大,有明显的皮下凹陷性浮肿等

A17肺功能损害分级

表A18

FVCFEV1MVVFEV1/FVC

%RV/TLC

%DLCOPaO2

kPaPaCO2

kPa(A-a)O2

kPa

正常

轻度损伤

中度损伤

重度损伤>80

60-79

40-59

<40>80

>40>80

<40>70

55-69

35-54

<35<35

36-45

46-55

>55>80

>40

4-8

6-8

93

注:FVC、FEV1、MVV、DLco为占预计值百分数。

A18大小便功能障碍的判定

a完全(重度)失禁与部分(轻度)失禁;

b大小便不能完全自理,指排便中枢正常而由于肢体伤残使移动困难或不能自行穿着衣裤者。

A19肛门失禁分级

A191重度

a大便不能控制;

b肛门括约肌收缩力很弱或丧失;

c肛门括约肌收缩反射很弱或消失;

d直肠内压测定,肛门注水法<20cmH2O。

A192轻度

a稀便不能控制;

b肛门括约肌收缩力较弱;

c肛门括约肌收缩反射较弱;

d直肠内压测定,肛门注水法20~30cmH2O。

A20排尿障碍分级

A201重度:出现真性重度尿失禁或尿潴留残余尿≥50mL者。

A202轻度:出现真性轻度尿失禁或残余尿<50mL者。

A21心功能分级

A211一级心功能不全:能胜任一般日常活动,但稍重体力劳动即有心悸、气急等症状。

A212二级心功能不全:普通日常活动即有心悸、气急等症状,休息时消失。

A213三级心功能不全:任何活动均可引起明显心悸、气急等症状,甚至卧床休息仍有症状。

A22肾功能不全判定

a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血尿毒氮>214mmoL/L(60mg/dL),常伴有酸中毒,出现严重的尿毒症临床症象。

b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内生肌酐廓清值低于正常水平的50%,血肌酐水平>177μmol/L(2mg/dL),血尿素氮增高,其他各项肾功能进一步损害而出现一些临床症状,包括疲乏、不安、胃肠道症状、搔痒等。

c肾功能不全代偿期:内生肌酐廓清值降低至正常的50%,血肌酐水平、血尿素氮水平正常,其他肾功能出现减退。

A23甲状旁腺功能低下分级

A231重度:空腹血钙<6mg%;

A232中度:空腹血钙6~7mg%;

A233轻度:空腹血钙7~8mg%;

以上分级均需结合临床症状分析。

A24甲状腺功能低下分级判定

A241重度

a临床症状严重;

bBMR<-30%;

c吸碘率<10%(24h);

d参考T3、T4检查和甲状腺同位素扫描。

A242中度

a临床症状较重;

bBMR-30%~-20%;

吸碘率10%~15%(24h);

A243轻度

a临床症状较轻;

bBMR-20%~-10%;

c吸碘率<15%~20%(24h);

A25肝功能损害的判定

表A19

分级内容

轻度中度重度

中毒症状轻度中度重度

血浆白蛋白30~35g%25~30g%<25g%

血内胆红质15~10mg%10~20mg%>20mg%

腹水无无或少量,治疗后消失顽固性

脑症无无或轻度明显

谷丙转氨酶供参考供参考供参考

A26中毒性血液病分级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Ⅰ型(急性再障)

临床:发病急,盆血呈进行性加剧,常伴严重感染,内脏出血;

血象:除血红蛋白下降较快外,须具备下列三项中之二项:

a网织红细胞<1%,绝对值<15×109/L;

b白细胞明显减少,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c血小板<20×109/L。

骨髓象:

a多部位增生减低,三系造血细胞明显减少,非造血细胞增多。如增生活跃须有淋巴细胞增多;

b骨髓小粒中非造血细胞及脂肪细胞增多。

A27职业性急性一氧化碳中毒分级

A271接触反应

出现头痛、头昏、心悸、恶心等症状,吸入新鲜空气后症状可消失者。

A272轻度中毒

具有以下任何一项表现者:

a出现剧烈的头痛、头昏、四肢无力、恶心、呕吐;

b轻度至中度意识障碍,但无昏迷者。

血液碳氧血红蛋白浓度可高于10%。

A273中度中毒

除有上述症状外,意识障碍表现为浅至中度昏迷,经抢救后恢复且无明显并发症者。

血液碳氧血红蛋白浓度可高于30%。

A274重度中毒

意识障碍程度达深昏迷;去大脑皮层状态或患者有意识障碍且并发有下列任何一项表现者:

a脑水肿;

b休克或严重的心肌损害;

c肺水肿;

d呼吸衰竭;

e上消化道出血;

f脑局灶损害如锥体系或锥体外系损害体征。

碳氧血红蛋白浓度可高于50%。

A275急性一氧化碳中毒迟发脑病(神经精神后发症)

急性一氧化碳中毒意识障碍恢复后,经约2~60天的“假愈期”,又出现下列临床表现之一者:

a精神及意识障碍呈痴呆状态,谵妄状态或去大脑皮层状态;

b锥体外系神经障碍出现帕金森氏综合征的表现;

c锥体系神经损害(如偏瘫、病理反射阳性或小便失禁等);

d大脑皮层局灶性功能障碍如失语、失明等,或出现继发性癫痫。

头部CT检查可发现脑部有病理性密度减低区;脑电图检查可发现中度及高度异常。

A28职业性急性硫化氢中毒分级

A281刺激反应

A282轻度中毒

有眼胀痛、畏光、咽干、咳嗽,以及轻度头痛、头晕、乏力、恶心等症状。检查见眼结膜充血,肺部可有干性罗音等体征。

A283中度中毒

具有下列临床表现之一者:

a有明显的头痛、头晕等症状,并出现轻度意识障碍;

b有明显的粘膜刺激症状,出现咳嗽、胸闷、视力模糊、眼结膜水肿及角膜溃疡等。肺部闻及干性或湿性罗音,X线胸片显示肺纹理增强或有片状阴影。

A284重度中毒

a昏迷;

b肺水肿;

c呼吸循环衰竭。

A29职业性急性氨中毒分级

A291氨气刺激反应

仅有一过性的眼和上呼吸道刺激症状,肺部无明显阳性体征。

A292轻度中毒

根据以下指标,综合判断,可诊断为轻度中毒:

症状:流泪、咽痛、声音嘶哑、咳嗽、咯痰并伴有轻度头晕、头痛、乏力等;

体征:眼结膜、咽部充血、水肿、肺部有干性罗音;

胸部X线征象:肺纹理增强或伴边缘模糊,符合支气管炎或支气管周围炎;

血气分析:在呼吸空气时,动脉血氧分压可低于预计值133~266kPa(10~20mmHg)。

A293中度中毒

根据以下指标,综合判断,可诊断为中度中毒。

症状:声音嘶哑,剧烈咳嗽,有时伴血丝痰,胸闷、呼吸困难,并常有头晕、头痛、恶心、呕吐及乏力等;

体征:呼吸频速,轻度紫绀,肺部有干、湿罗音;

胸部X线征象:肺纹理增强,边缘模糊或呈网状阴影;或肺野透亮度降低;或有边缘模糊的散在性或斑片状阴影,符合肺炎或间质性肺炎的表现。

血气分析:在吸低浓度氧(小于50%氧)时,能维持动脉血氧分压大于8kPa(60mmHg)。

A294重度中毒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a根据下列指标综合判断

症状:剧烈咳嗽,咯大量粉红色泡沫痰,气急、胸闷、心悸等,并常有烦燥、恶心、呕吐及昏迷等;

体征:呼吸窘迫,明显紫绀,双肺满布干、湿罗音;

胸部X线征象:两肺野有密度较淡、边缘模糊的斑片状、云絮状阴影,可相互隔合成大片状或呈蝶状阴影;符合严重的肺炎或肺泡性肺水肿;

血气分析:在吸高浓度氧(大于50%氧)情况下,动脉血氧分压仍低于8kPa(60mmHg)。

b呼吸系统损害程度符合中度中毒,而伴有严重喉头水肿或支气管粘膜坏死脱落所致窒息;或较重的气胸或纵膈气肿;或较明显的心、肝或肾等脏器的损害者。

A30职业性急性光气中毒分级

A301刺激反应

在吸入光气后48h内,出现一过性的眼及上呼吸道粘膜刺激症状。肺部无阳性体征,X线胸片无异常改变。

A302轻度中毒

根据症状、体征、X线表现及必要的血气分析资料,综合判断,可诊断为轻度中毒。

咳嗽、气短、胸闷或胸痛,肺部可有散在干性罗音。

X线胸片表现:肺纹理增强或伴边缘模糊,符合支气管炎或支气管周围炎X线所见。

血气分析:在呼吸空气时,动脉血氧分压正常或低于预计值133~266kPa(10~20mmHg)。

A303中度中毒

呛咳、咯少量痰,可有血痰、气短、胸闷或轻度呼吸困难,轻度紫绀,肺部出现干性罗音或局部湿性罗音。

X线胸片表现:两肺纹理增强、边缘模糊,并出现网状及栗粒状阴影;或局部有散在的点片状模糊的阴影。两肺野透亮度减低。符合间质性肺水肿的X线所见。

血气分析:在吸入小于50%浓度氧时,能维持动脉血氧分压大于8kPa(60mmHg)。

A304重度中毒

出现频繁咳嗽、咯大量白色或粉红色泡沫痰、呼吸窘迫,明显紫绀,两肺有广泛的干、湿性罗音。可出现纵隔及皮下气肿、气胸、急性呼吸或循环功能衰竭、心肌损害、昏迷。

X线胸片表现:两肺弥漫分布大小不等、密度不均和边缘模糊的点片状、云絮状或棉团样阴影,有的相互融合成大片状阴影。符合肺泡性肺水肿的X线所见。

血气分析:在吸入大于50%浓度氧时,动脉血氧分压仍低于8kPa(60mmHg)。

A31职业性急性丙烯腈中毒分级

A311轻度中毒

接触丙烯腈24h内出现以下临床表现者:

a头晕、头痛、乏力、上腹部不适、恶心、呕吐、胸闷、手足麻木等或出现短暂的意识朦胧与口唇紫绀;

b眼结膜及鼻、咽部充血;

c尿硫氰酸盐含量可增高,病程中血清谷丙转氨酶可增高。

A312重度中毒

除上述症状较重外,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

a四肢阵发性强直性抽搐;

b昏迷。

A32职业性急性有机磷农药中毒

A321观察对象

a有轻度毒蕈碱样,烟碱样症状或中枢神经系统症状,而全血胆碱酯酶活性不低于70%者;

b无明显中毒临床表现,而全血胆碱酯酶活性在70%以下者。

A322急性轻度中毒

A323急性中度中毒

除较重的上述症状外,还有肌束震颤、瞳孔缩小、轻度呼吸困难、流涎、腹痛、腹泻、步态蹒跚、意识清楚或模糊。全血胆碱酯酶活性一般在30%~50%。

A324急性重度中毒

除上述症状外,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a肺水肿;

b昏迷;

c呼吸麻痹;

d脑水肿。

全血胆碱酯酶活性一般在30%以下。

A325迟发性神经病

在急性重度中毒症状消失后2-3周,有的病例可出现感觉、运动型周围神经病,肌电图检查显示神经原性损害。

附录B

伤情判定基本原则

B1评定伤害程度,以事故现场直接造成的人体伤害为主。其伤害包括受伤时的原发性病变以及与伤害有直接联系的并发症。

B11根据伤情诊断,能直接对照标准确定损失工作日数值的伤害(如截肢、骨折等)按对应的损失工作日数确定伤害程度。

B12对于涉及功能损伤的伤害,不能等医疗终结的“愈后症状”结果,必须依据事故发生时至报告期内所有的伤情诊断,按标准中对应损失工作日数确定其伤害程度。

B13遇有本标准未规定的伤害有争议时,可由发生事故的企业所在地劳动安全监察部门依据报告期内所有的伤情诊断,提出结论性意见;劳动安全监察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会诊,再依据会诊结果提出结论性意见。

B2多处伤害,应以较严重伤害为主进行定性。定量时,首先进行累积伤害计算。将每处伤害数值逐项相加,但最后得出的损失工作日数不能大于该器官(肢体、功能系统)完全丧失的损失工作日数。

其次,进行共存伤害计算,其伤害按重轻顺序,最重者取100%,次之取70%,再次之取10%,然后相加,但总值不能大于6000损失工作日。

B3本标准未规定的暂时性失能伤害,可按实际歇工天数记录损失工作日,但该天数不能作为划分伤害程度定性的依据。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提出。

本标准由黑龙江省劳动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道成、车德仁、王鸿学、岳武、张滨娣、许同瑞、于永娜、王玉林、赵子诚、陈礼明、高长河、张林英、安瑞霓、吕建敏。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16180—2006)

(2006年11月2日发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执行)

目次

前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总则

5分级原则

6各门类工伤、职业病致残分级判基准

附录A(规范性附录)判定基准的补充

附录B(规范性附录)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附录C(资料性附录)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本标准的全部内容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有关“损害、功能障碍与残疾”的国际分类,以及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残疾分级原则和基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5号令)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代替GB/T16180—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为使劳动能力鉴定适应我国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劳动者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对工伤或患职业病劳动者的伤残程度做出更加客观、科学的技术鉴定,在总结分析10余年工伤评残实践经验基础上,对GB/T16180—1996进行了修订与完善,并与我国劳动能力鉴定法规制度相配套,将原标准更名为《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并对以下技术原则作了调整:

——增加了总则中413医疗依赖的分级判定;

——取消了总则中关于工伤、职业病证明的规定;

——取消了总则中关于重新鉴定的规定;

——伤残类别增加了十二指肠的损伤,同时取消了单列的耳廓缺损;

——智能减退改为智能损伤,增加记忆商(MQ)判定指标;

——取消了利手与非利手的表述;

——增加了低氧血症的判断标准;

——增加了活动性肺结核诊断要点的判定;

——增加了大血管的界定;

——增加了瘢痕诊断的界定;

——增加了贫血诊断标准与分级;

——修订了641肝功能损害的判定与分级;

——修订了654中毒性肾病和655肾功能不全的判定指标;

——取消了辅助器具如安装假肢的表述;

——一修订了人格改变的判定基准指标;

——全身瘢痕的最低下限由≤30%修改为<5%,但≥1%;

——对附录A判定基准补充的A1智能损伤表述内容作了调整;

——伤残条目由470条调整为572条;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C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共同提出。

本标准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医学科学院协和医院、北京医院、北京积水潭医院、北京市红十字朝阳医院、北京市宣武医院、中日友好医院、北京市安定医院、北京市口腔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北京同仁医院、北京友谊医院、北京天坛医院、北京市结核病胸部肿瘤研究所、北京市安贞医院、北京市儿科研究所以及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安寿、李舜伟、田祖恩、张寿林、游凯涛、鲁锡荣、朱秀安、杨秉贤、安宗超、白连启、陈秉良、刘磊、吕名端、宫月秋、姜宏志、李锦涛、李忠实、梁枝松、沈祖尧、隋良朋、孙家帮、严尚诚、杨和均、于庆波、赵金垣、左峰、张敏、陈泰才、任广田、赵振华。

本标准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职工工伤致残劳动能力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4854校准纯音听力计用的标准零级

GB/T7341听力计

GB/T7582—2004声学听阈与年龄关系的统计分布

GB/T7583声学纯音气导听阈测定保护听力用

GBZ4职业性慢性二硫化碳中毒诊断标准

GBZ5工业性氟病诊断标准

GBZ7职业性手臂振动病诊断标准

GBZ9职业性急性电光性眼炎(紫外线角膜结膜炎)诊断标准

GBZ12职业性铬鼻病诊断标准

GBZ23职业性急性一氧化碳中毒诊断标准

GBZ24职业性减压病诊断标准

GBZ35职业性白内障诊断标准

GBZ45职业性三硝基甲苯白内障诊断标准

GBZ54职业性化学性眼灼伤诊断标准

GBZ61职业性牙酸蚀病诊断标准

GBZ69职业性慢性三硝基甲苯中毒诊断标准

GBZ70尘肺病诊断标准

GBZ81职业性磷中毒诊断标准

GBZ82职业性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诊断标准

GBZ83职业性慢性砷中毒诊断标准

GBZ94职业性肿瘤诊断标准

GBZ95放射性白内障诊断标准

GBZ96内照射放射病诊断标准

GBZ97放射性肿瘤诊断标准

GBZ104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

GBZ105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诊断标准

GBZ106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后,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法规规定,在评定伤残等级时通过医学检查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伤残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做出的判定结论。

41判断依据

本标准依据工伤致残者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了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

411器官损伤

是工伤的直接后果,但职业病不一定有器官缺损。

412功能障碍

413医疗依赖

指工伤致残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后仍不能脱离治疗者。

医疗依赖判定分级:

a)特殊医疗依赖是指工伤致残后必须终身接受特殊药物、特殊医疗设备或装置进行治疗者;

b)一般医疗依赖是指工伤致残后仍需接受长期或终身药物治疗者。

414护理依赖

指工伤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

a)进食;

b)翻身;

c)大、小便;

d)穿衣、洗漱;

e)自主行动。

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

a)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

b)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

c)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

415心理障碍

一些特殊残情,在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的基础上虽不造成医疗依赖,但却导致心理障碍或减损伤残者的生活质量,在评定伤残等级时,应适当考虑这些后果。

42门类划分

按照临床医学分科和各学科间相互关联的原则,本标准对残情的判定划分为五个门类。

421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门。

422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门。

423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门。

424普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门。

425职业病内科门。

43条目划分

本标准按照上述五个门类,以附录B中表B1~B5及一至十级分级系列,根据伤残的类别和残情的程度划分伤残条目,共列出残情572条。

44等级划分

根据条目划分原则以及工伤致残程度,综合考虑各门类间的平衡,将残情级别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对本标准未列载的个别伤残情况,可根据上述原则,参照本标准中相应等级进行评定。

45晋级原则

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不同部位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果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如果两项及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

46对原有伤残及合并症的处理

如受工伤损害的器官原有伤残和疾病史,或工伤及职业病后出现合并症,其致残等级的评定以鉴定时实际的致残结局为依据。

51一级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护理依赖。

52二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护理依赖。

53三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护理依赖。

54四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护理依赖或无护理依赖。

55五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56六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57七级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58八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59九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510十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6各门类工伤、职业病致残分级判定基准

61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门

611智能损伤分级

a)极重度智能损伤

1)记忆损伤,记忆商(MQ)0~19;

2)智商(IQ)<20;

3)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重度智能损伤

1)记忆损伤,MQ20~34;

2)IQ20~34;

3)生活大部不能自理。

c)中度智能损伤

1)记忆损伤,MQ35~49;

2)IQ35~49;

3)生活能部分自理。

d)轻度智能损伤

1)记忆损伤,MQ50~69;

2)IQ50~69;

3)生活勉强能自理,能做一般简单的非技术性工作。

612精神病性症状

a)突出的妄想;

b)持久或反复出现的幻觉;

c)病理性思维联想障碍;

d)紧张综合征,包括紧张性兴奋与紧张性木僵;

e)情感障碍显著,且妨碍社会功能(包括生活自理功能、社交功能及职业和角色功能)。

613人格改变

个体原来特有的人格模式发生了改变,一般需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下列特征,至少持续6个月方可诊断:

a)语速和语流明显改变,如以赘述或粘滞为特征;

b)目的性活动能力降低,尤以耗时较久才能得到满足的活动更明显;

c)认知障碍,如偏执观念、过分沉湎于某一主题(如宗教),或单纯以对或错来对他人进行僵化的分类;

d)情感障碍,如情绪不稳、欣快、肤浅、情感流露不协调、易激惹,或淡漠;

e)不可抑制的需要和冲动(不顾后果和社会规范要求)。

614癫痫的诊断分级

a)轻度

需系统服药治疗方能控制的各种类型癫痫发作者。

b)中度

各种类型的癫痫发作,经系统服药治疗两年后,全身性强直—阵挛发作、单纯或复杂部分发作,伴自动症或精神症状(相当于大发作、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1次或1次以下,失神发作和其他类型发作平均每周1次以下。

c)重度

各种类型的癫痫发作,经系统服药治疗两年后,全身性强直-阵挛发作、单纯或复杂部分发作,伴自动症或精神症状(相当于大发作、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1次以上,失神发作和其他类型发作平均每周1次以上者。

615运动障碍

6151肢体瘫以肌力作为分级标准。为判断肢体瘫痪程度,将肌力分级划分为0~5级。

0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1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级:正常肌力。

6152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包括肌张力增高、深感觉障碍和(或)小脑性共济失调、不自主运动或震颤等。根据其对生活自理的影响程度划分为轻、中、重三度。

a)重度

不能自行进食,大小便、洗漱、翻身和穿衣需由他人护理。

上述动作困难,但在他人帮助下可以完成。

c)轻度

完成上述运动虽有一些困难,但基本可以自理。

62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门

621颜面毁容

6211重度

面部瘢痕畸形,并有以下六项中四项者:

a)眉毛缺失;

b)双睑外翻或缺失;

c)外耳缺失;

d)鼻缺失;

e)上下唇外翻、缺失或小口畸形;

f)颈颏粘连。

6212中度

具有下述六项中三项者:

a)眉毛部分缺失;

b)眼睑外翻或部分缺失;

c)耳廓部分缺失;

d)鼻部分缺失;

e)唇外翻或小口畸形;

f)颈部瘢痕畸形。

6213轻度

含中度畸形六项中二项者。

622面部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6221轻度

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的1/4。

6222重度

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的1/2。

623高位截肢

指肱骨或股骨缺失2/3以上。

624关节功能障碍

6241功能完全丧失

指非功能位关节僵直、固定或关节周围其他原因导致关节连枷状或严重不稳,以致无法完成其功能活动者。

6242功能大部分丧失

指残留功能不能完成原有专业劳动,并影响日常生活活动者。

6243功能部分丧失

指残留功能不能完成原有专业劳动,但不影响日常生活活动者。

625放射性皮肤损伤

6251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Ⅳ度

初期反应为红斑、麻木、搔痒、水肿、刺痛,经过数小时至10d假愈期后出现第二次红斑、水泡、坏死、溃疡,所受剂量可能≥20Gy。

6252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

临床表现为角化过度、皲裂或皮肤萎缩变薄,毛细血管扩张,指甲增厚变形。

6253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Ⅲ度

临床表现为坏死、溃疡,角质突起,指端角化与融合,肌腱挛缩,关节变形及功能障碍(具备其中一项即可)。

63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门

631视力的评定

6311视力检查

按照视力检查标准(GB11533)执行。视力记录可采用5分记录(对数视力表)或小数记录两种方式(详见表1)。

表1小数记录折算5分记录参考表

1

0001(光感)

旧法记录,cm

〔手指/cm〕

54

30

55

40

6312盲及低视力分级(见表2)。

表2盲及低视力分级

类别级别最佳矫正视力

盲一级盲<002~无光感,或视野半径<5°

二级盲<005~002,或视野半径<10°

低视力一级低视力<01~005二级低视力<03~01

632周边视野

6321视野检查的要求

视标颜色:白色;视标大小:3mm;检查距离:330mm;视野背景亮度:315asb。

6322视野缩小的计算

视野有效值计算公式:

实测视野有效值=8条子午线实测视野值500×100%

633伪盲鉴定方法

6331单眼全盲检查法

a)视野检查法

在不遮盖眼的情况下,检查健眼的视野,鼻侧视野>60°者,可疑为伪盲。

b)加镜检查法

将准备好的试镜架上(好眼之前)放一个屈光度为+600D的球镜片,在所谓盲眼前放上一个屈光度为+025D的球镜片,戴在患者眼前以后,如果仍能看清5m处的远距离视力表时,即为伪盲。或嘱患者两眼注视眼前一点,将一个三棱镜度为6的三棱镜放于所谓盲眼之前,不拘底向外或向内,注意该眼球必向内或向外转动,以避免发生复视。

6332单眼视力减退检查法

a)加镜检查法先记录两眼单独视力,然后将平面镜或不影响视力的低度球镜片放于所谓患眼之前,并将一个屈光度为+1200D的凸球镜片同时放于好眼之前,再检查两眼同时看的视力,如果所得的视力较所谓患眼的单独视力更好时,则可证明患眼为伪装视力减退。

b)视觉诱发电位(VEP)检查法(略)。

634听力损伤计算法

6341听阈值计算30岁以上受检者在计算其听阈值时,应从实测值中扣除其年龄修正值,见表3。后者取GB/T7582—2004附录B中数值。

表3纯音气导阈的年龄修正值

年龄/岁

频率/Hz

男女5001000200050010002000

30111111

40223223504474466067126711

70101119101116

6342单耳听力损失计算法取该耳语频500Hz、1000Hz及2000Hz纯音气导听阈值相加取其均值,若听阈超过100dB,仍按100dB计算。如所得均值不是整数,则小数点后之尾数采用四舍五入法进为整数。

6343双耳听力损失计算法听力较好一耳的语频纯音气导听阈均值(PTA)乘以4加听力较差耳的均值,其和除以5。如听力较差耳的致聋原因与工伤或职业无关,则不予计入,直接以较好一耳的语频听阈均值为准。在标定听阈均值时,小数点后之尾数采取四舍五入法进为整数。

635张口度判定及测量方法以患者自身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并列垂直置入上、下中切牙切缘间测量。

6351正常张口度张口时上述三指可垂直置入上、下切牙切缘间(相当于45cm左右)。

6352张口困难I度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入食指和中指(相当于3cm左右)。

6353张口困难Ⅱ度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入食指(相当于17cm左右)。

6354张口困难Ⅲ度大张口时,上、下切牙间距小于食指之横径。

6355完全不能张口。

64普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门

表4肝功能损害的判定

项目

分数1分2分3分

血清白蛋白30g/dL~35g/dL25g/dL~30g/dL<258g/dL

血清胆红素15mg/dL~20mg/dL20mg/dL~30mg/dL>30mg/dL

腹水无少量腹水,易控制腹水多,难于控制

脑病无轻度重度

6411肝功能重度损害:10~15分。

6412肝功能中度损害:7~9分。

6413肝功能轻度损害:5~6分。

642肺、肾、心功能损害

参见65。

643甲状腺功能低下分级

6431重度

a)临床症状严重;

b)T3、T4或FT3、FT4低于正常值,TSH>50μU/L。

6432中度

a)临床症状较重;

b)T3、T4或FT3、FT4正常,TSH>50μU/L。

6433轻度

a)临床症状较轻;

b)T3、T4或FT3、FT4正常,TSH轻度增高但<50μU/L。

644甲状旁腺功能低下分级

6441重度:空腹血钙质量浓度<6mg/dL;

6442中度:空腹血钙质量浓度6~7mg/dL;

6443轻度:空腹血钙质量浓度7~8mg/dL。

注:以上分级均需结合临床症状分析。

645肛门失禁

6451重度

a)大便不能控制;

b)肛门括约肌收缩力很弱或丧失;

c)肛门括约肌收缩反射很弱或消失;

d)直肠内压测定:采用肛门注水法测定时直肠内压应小于1961Pa(20cmH2O)。

6452轻度

a)稀便不能控制;

b)肛门括约肌收缩力较弱;

c)肛门括约肌收缩反射较弱;

d)直肠内压测定:采用肛门注水法测定时直肠内压应为1961Pa~2942Pa(20~30cmH2O)。

646排尿障碍

6461重度:系出现真性重度尿失禁或尿潴留残余尿体积≥50mL者。

6462轻度:系出现真性轻度尿失禁或残余尿体积<50mL者。

647生殖功能损害

6471重度:精液中精子缺如。

6472轻度:精液中精子数<500万/mL或异常精子>30%或死精子或运动能力很弱的精子>30%。

648血睾酮正常值

血睾酮正常值为144nmol/L~415nmol/L(<60ng/dL)。

649左侧肺叶计算

本标准按三叶划分,即顶区、舌叶和下叶。

6410大血管界定

本标准所称大血管是指主动脉、上腔静脉、下腔静脉、肺动脉和肺静脉。

6411呼吸困难

参见651。

65职业病内科门

651呼吸困难及呼吸功能损害

6511呼吸困难分级

Ⅰ级:与同龄健康者在平地一同步行无气短,但登山或上楼时呈现气短。

Ⅱ级:平路步行1000m无气短,但不能与同龄健康者保持同样速度,平路快步行走呈现气短,登山或上楼时气短明显。

Ⅲ级:平路步行100m即有气短。

Ⅳ级:稍活动(如穿衣、谈话)即气短。

6512肺功能损伤分级(详见表5)。

表5肺功能损伤分级单位为%

损伤级别FVCFEV1MVVFEV1/FVCRV/TLCDLCO

正常>80>80>80>70<35>80

劝度损伤60~7960~7960~7955~6936~4560~79

中度损伤40~5940~5940~5935~5446~5545~59

重度损伤<40<40<40<35>55<45

注:FVC、FEV1、MVV、DLCO为占预计值百分数。

6513低氧血症分级

正常:po2为133kPa~106kPa(100mmHg~80mmHg);

轻度:po2为105kPa~80kPa(79mmHg~60mmHg);

中度:po2为79kPa~53kPa(59mmHg~40mmHg);

重度:po2<53kPa(<40mmHg)。

6521涂阳肺结核诊断

符合以下三项之一者:

a)直接痰涂片镜检抗酸杆菌阳性2次;

b)直接痰涂片镜检抗酸杆菌1次阳性,且胸片显示有活动性肺结核病变;

c)直接痰涂片镜检抗酸杆菌1次阳性加结核分枝杆菌培养阳性1次。

6522涂阴肺结核的判定

直接痰涂片检查三次均阴性者,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和判断:

a)有典型肺结核临床症状和胸部X线表现;

b)支气管或肺部组织病理检查证实结核性改变。

此外,结核菌素(PPD5IU)皮肤试验反应≥15mm或有丘疹水疱;血清抗结核抗体阳性;痰结核分枝杆菌PCR加探针检测阳性以及肺外组织病理检查证实结核病变等可作为参考指标。

653心功能不全

6531一级心功能不全能胜任一般日常劳动,但稍重体力劳动即有心悸、气急等症状。

6532二级心功能不全普通日常活动即有心悸、气急等症状,休息时消失。

6533三级心功能不全任何活动均可引起明显心悸、气急等症状,甚至卧床休息仍有症状。

654中毒性肾病肾小管功能障碍为中毒性肾病的特征性表现。

6541轻度中毒性肾病

a)近曲小管损伤:尿β2微球蛋白持续>1000μg/g肌酐,可见葡萄糖尿和氨基酸尿,尿钠排出增加,临床症状不明显;

b)远曲小管损伤:肾脏浓缩功能降低,尿液稀释(尿渗透压持续<350mOsm/kg·H2O),尿液碱化(尿液pH持续>62)。

6542重度中毒性肾病

除上述表现外,尚可波及肾小球,引起白蛋白尿(持续>150mg/24h),甚至肾功能不全。

655肾功能不全

6551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25mL/min,血肌酐浓度为450/μmol/L~707μmol/L(5mg/dL~8mg/dL),血尿素氮浓度>214mmol/L(60mg/dL),常伴有酸中毒及严重尿毒症临床症象。

6552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内生肌酐清除率25mL/min~49mL/min,血肌酐浓度>177μmol/L(2mg/dL),但<450μmol/L(5mg/dL),无明显临床症状,可有轻度贫血、夜尿、多尿。

6553肾功能不全代偿期内生肌酐清除率降低至正常的50%(50mL/min~70mL/min),血肌酐及血尿素氮水平正常,通常无明显临床症状。

656中毒性血液病诊断分级

6561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急性再生障碍性贫血及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病情恶化期

a)临床:发病急,贫血呈进行性加剧,常伴严重感染,内脏出血;

b)血象:除血红蛋白下降较快外,须具备下列三项中之二项:

1)网织红细胞<1%,含量<15×109/L;

2)白细胞明显减少,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3)血小板<20×109/L。

c)骨髓象

1)多部位增生减低,三系造血细胞明显减少,非造血细胞增多。如增生活跃须有淋巴细胞增多;

2)骨髓小粒中非造血细胞及脂肪细胞增多。

6562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a)临床:发病慢,贫血,感染,出血均较轻。

b)血象:血红蛋白下降速度较慢,网织红细胞、白细胞、中性粒细胞及血小板值常较急性再生障碍性贫血为高。

1)三系或二系减少,至少一个部位增生不良,如增生良好,红系中常有晚幼红(炭核)比例增多,巨核细胞明显减少。

6563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须具备以下条件:

a)骨髓至少两系呈病态造血;

b)外周血一系、二系或全血细胞减少,偶可见白细胞增多,可见有核红细胞或巨大红细胞或其他病态造血现象;

c)除外其他引起病态造血的疾病。

6564贫血

重度贫血:血红蛋白含量(Hb)<60g/L,红细胞含量(RBC)<25×1012/L;

轻度贫血:成年男性Hb<120g/L,RBC<45×10/L及红细胞比积(HCT)<042,成年女性Hb<11g/L,RBC<40×10/L及HCT<037。

6565粒细胞缺乏症

外周血中性粒细胞含量低于05×109/L。

6566中性粒细胞减少症

外周血中性粒细胞含量低于20×109/L。

6567白细胞减少症

外周血白细胞含量低于40×109/L。

6568血小板减少症

外周血液血小板计数<8×10/L,称血小板减少症;当<4×10/L以下时,则有出血危险。

657再生障碍性贫血完全缓解

贫血和出血症状消失,血红蛋白含量:男不低于120g/L,女不低于100g/L;白细胞含量4×109/L左右;血小板含量达8×10/L;3个月内不输血,随访1年以上无复发者。

658急性白血病完全缓解

a)骨髓象:原粒细胞I型+Ⅱ型(原单+幼稚单核细胞或原淋+幼稚淋巴细胞)≤5%,红细胞及巨核细胞系正常。

M2b型:原粒I型+Ⅱ型≤5%,中性中幼粒细胞比例在正常范围。

M3型:原粒十早幼粒≤5%。

M4型:原粒I、Ⅱ型+原红及幼单细胞≤5%。

M6型:原粒I、Ⅱ型≤5%,原红+幼红以及红细胞比例基本正常。

M7型:粒、红二系比例正常,原巨+幼稚巨核细胞基本消失。

b)血象:男Hb含量≥100g/L或女Hb含量≥90g/L;中性粒细胞含量≥15×109/L;血小板含量≥10×10/L;外周血分类无白血病细胞。

c)临床无白血病浸润所致的症状和体征,生活正常或接近正常。

659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完全缓解

a)临床:无贫血、出血、感染及白血病细胞浸润表现。

b)血象:Hb含量>100g/L,白细胞总数(WBC)<10×109/L,分类无幼稚细胞,血小板含量10×1010/L~40×10/L。

c)骨髓象:正常。

6510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完全缓解

外周血白细胞含量≤10×109/L,淋巴细胞比例正常(或<40%),骨髓淋巴细胞比例正常(或<30%)临床症状消失,受累淋巴结和肝脾回缩至正常。

6511慢性中毒性肝病诊断分级

65111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

出现乏力、食欲减退、恶心、上腹饱胀或肝区疼痛等症状,肝脏肿大,质软或柔韧,有压痛;常规肝功能试验或复筛肝功能试验异常。

65112慢性中

度中毒性肝病

a)上述症状较严重,肝脏有逐步缓慢性肿大或质地有变硬趋向,伴有明显压痛。

b)乏力及胃肠道症状较明显,血清转氨酶活性、γ-谷氨酰转肽酶或γ-球蛋白等反复异常或持续升高。

c)具有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的临床表现,伴有脾脏肿大。

65113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有下述表现之一者:

a)肝硬化;

b)伴有较明显的肾脏损害;

c)在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的基础上,出现白蛋白持续降低及凝血机制紊乱。

6512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

65121功能明显减退

a)乏力,消瘦,皮肤、黏膜色素沉着,白癜,血压降低,食欲不振;

b)24h尿中17-羟类固醇<4mg,17-酮类固醇<10mg;

c)血浆皮质醇含量早上8时,<9mg/100mL,下午4时,<3mg/100mL;

d)尿中皮质醇<5mg/24h。

65122功能轻度减退

a)具有65121b)、c)两项;

b)无典型临床症状。

6513免疫功能减低

65131功能明显减低

a)表现为易于感染,全身抵抗力下降;

b)体液免疫(各类免疫球蛋白)及细胞免疫(淋巴细胞亚群测定及周围血白细胞总数和分类)功能减退。

65132功能轻度减低

a)具有65131b)项;

(规范性附录)

判定基准的补充

A1智能损伤

a)症状标准

1)记忆减退,最明显的是学习新事物的能力受损;

2)以思维和信息处理过程减退为特征的智能损害,如抽象概括能力减退,难以解释成语、谚语,掌握词汇量减少,不能理解抽象意义的词汇,难以概括同类事物的共同特征,或判断力减退;

3)情感障碍,如抑郁、淡漠,或敌意增加等;

4)意志减退,如懒散、主动性降低;

5)其他高级皮层功能受损,如失语、失认、失用,或人格改变等;

6)无意识障碍。

b)严重标准

日常生活或社会功能受损。

c)病程标准

符合症状标准和严重标准至少已6个月。

A2特殊类型意识障碍

意识是急性器质性脑功能障碍的临床表现。如持续性植物状态、去皮层状态、动作不能性缄默等常常长期存在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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