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海事法院的受理案件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海关行政处罚案件的诉讼管辖问题解释如下:
相对人不服海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诉讼的案件,由有管辖权的地方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审理。相对人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的,海事法院不予受理。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关行政处罚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解释》(2002年1月30日,法释〔2002〕4号)
第六条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和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3月8日,法释[2000]8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
一、行政案件、行政赔偿案件和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仍由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海事等专门人民法院不审理行政案件、行政赔偿案件,亦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二、本通知下发之前,海事法院已经受理的海事行政案件、行政赔偿案件,继续由海事法院审理;海事法院已作出的生效行政判决或者行政裁定的法律效力不受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海事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2003年8月11日,法办£2003]253号)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专门人民法院不审理行政案件,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清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具体理由如下:
3.海事法院受理行政案件不便于当事人诉讼和法院办案。我国目前10个海事法院分别设在北海、广州、海口、厦门、宁波、上海、青岛、天津、大连和武汉。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渔业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沿海水域的交通安全、内河交通安全和渔业捕捞运输安全等行政管理工作,分别由沿海、内河各港口的港务监督机构、渔政渔港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负责。这些部门分散在沿海、内河各地,目前只有少数几个城市设有海事法院,如果由海事法院受理涉及海事方面的行政案件,绝大多数案件的原告和被告都要到异地进行诉讼,既不方便当事人诉讼,也不便于人民法院办案。例如,黑龙江省依兰县依兰渡口船员张勇诉黑龙江海事局有关水上交通事故的行政处罚决定案,如果由海事法院管辖,该案的原告与被告都要从黑龙江到辽宁省大连市去打官司,显然不便于当事人诉讼和法院办案。类似的情况还很多。
5-普通法院受理涉及海事方面的行政案件,可以解决有关专业技术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证据规定》第48条规定:“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当事人可以向法庭申请由专业人员出庭进行说明,法庭也可以通知专业人员出庭说明。必要时,法庭可以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对质。”根据该条规定,普通法院审理中涉及一些较强的专业技术问题,完全可以通过咨询有关专家等方式,解决有关技术方面的问题。
6.由海事法院受理涉及海事方面的行政案件浪费司法资源。在我国审判实践中,涉及海事方面的行政案件很少,平均到各个海事法院每年一般仅在10件以下,如果每个法院配备1个合议庭的人员,平均每人只有3件左右的案件,工作量严重不足,如果配备1个人除不符合合议制度外,还很难保障审理的案件质量。也就是说,由海事法院受理涉及海事方面的行政案件还存在浪费司法资源的问题。
——蔡小雪主编:《行政审判与行政执法实务指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468-47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