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法典》的破产保护程序下,美国境外的债务人需向美国法院提交申请,以使其在美国境外提起的程序(foreignproceeding,下称“外国程序”)在美得到承认和协助。由此,债务人可以在美国法院的监督下依据其境外破产或债务重组方案处置其在美资产。同时,该程序也可以禁止债权人在美国境内针对债务人发起诉讼,迫使前者配合参与债务人的外国程序。可见,《美国法典》下的破产保护程序本身并非独立的破产程序,而是依附于债务人外国程序的附属程序,作用在于确保债务人外国程序的效力得到美国法院的认可,从而使得其位于不同司法辖区的债权人平等地参与其外国程序,也确保债务人同等地获得保护。
《美国法典》下破产重整程序与破产保护程序简要对比
第11编第11章破产重整
程序
第11编第15章破产保护
作用
由美国法院通过破产重整程序管理债务人资产,并监督、批准债务人的债务调整方案。
作为附属程序用于对外国程序的承认和协助,后者才是管理债务人及其债务调整安排的主要程序。
停止效果(stay)
在申请人提交破产保护申请后,即刻停止债权人的诉讼、执行等催收行为。
不会在申请人申请时自动产生停止效果,而是作为救济措施的一部分,经申请人申请、法院审查后生效。
信息披露要求
债务人必须提交与其财务状况有关的可靠披露文件,包括前期提交财务报表和定期提交经营情况报告。
鉴于美国法院并不监督债务人的经营情况,信息披露内容以债务人所在外国程序要求为准。
申请被驳回的可能性
可以申请人存在“恶意”(badfaith)为由驳回申请。
可以出于对债务人、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驳回申请,但不严格审查申请人目的,例如申请人是否存在“恶意”。
美方受托人(U.S.Trustee)的职能
积极履职,监督债务人的破产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召开债权人会议、选定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审查债务人提出的请求并提出异议,将第11章重整程序转换为第7章清算程序等。
一般没有美方受托人参与。
通知
就程序中的关键日期和期限,包括提交债权申报及证据材料的截止日期,必须向可能受到影响的各方发出广泛通知。
就听证会安排和异议方式,向可能受到承认外国程序影响的债权人发出通知。
02
债务人申请流程
认可听证会结束后,法院将裁定是否对被申请的外国程序予以承认,并在承认外国程序后根据《美国法典》第11编第15章给予适当的救济。反之,债务人的债权人将仍可以在美国境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通过冻结资产等其他手段推进执行。
03
管辖法院的选定
《美国法典》第28编第1410节则对具体的审理地点(venue)作出了明确指向。对于第11编第15章项下的承认程序,可以由以下地区的法院审理:(1)债务人在美主要营业地或主要资产所在地;(2)如果债务人在美没有营业地或资产,则采用联邦或州法院正在进行的针对债务人的诉讼程序所在地;或者(3)在前款规定之外,结合外国代表所寻求的救济措施,基于公正考量和当事人便利原则确定审理地点6。过往案例中,债务人的财产所在地,以及在文书、合同中围绕其财产、债务、权利、义务所约定适用的特定州法律,都可以作为支撑债务人向特定联邦地方法院申请破产保护的依据。
不容忽视的是,上述较为宽松的管辖权规定,也为当事人“选择法院”(forumshopping)带来了可能。债务人可以在前期业务规划或者破产申请准备阶段,通过调整主要营业地、资产所在地、适用特定州法律等途径,有意地扩大选择范围、最终确定有利的审理地点。从近年的案件中,不难发现第11编第15章下的破产保护案件大多集中在纽约南区破产法院、特拉华破产法院、德克萨斯南区破产法院及佛罗里达南区破产法院等地审理。这一现象已呈现出人为选择审理法院的痕迹。在债务人“选择法院”的过程中,往往会优先考虑特定地区法院处理同类案件的经验、法官的专业水平以及对重点问题的看法、对债务人的友好程度等因素,例如纽约南区破产法院办理重大案件的经验丰富,对债务人管理层的态度也偏向友好;而德克萨斯南区破产法院则在近年来以其在贸易、科技类企业破产案件中的专业水平和法官立场的一致性,不断提升其影响力。
然而,在地方法院致力于提升对债务人的吸引力的同时,外国债务人经选择法院后提起的破产保护申请,可能带来的直接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对债权人的权利行使造成不便,驱离多数债权人在其所在地的影响力,以及有规划地阻碍某地区大量诉讼或执行程序的继续进行。此消彼长之下,也使债权人及其他当事人的权益保护面临一定的压力。
04
债务人申请条件
其次,债务人在美递交破产保护申请时还需阐明其外国程序属于《美国法典》第11编下定义的“外国主要程序”(foreignmainproceeding)或“外国非主要程序”(foreignnonmainproceeding)。“外国主要程序”指的是在债务人的“主要权益所在地”(centerofmaininterests,通常被理解为在债务人的主营地)启动的破产程序;“外国非主要程序”指的是在债务人的持续经营所在地(establishment)、而并非其“主要权益所在地”启动的破产程序9。例如,地产集团认为其香港债务重组构成《美国法典》第11编下定义的“外国主要程序”,并在其论证中重点列举了以下要素:(1)集团的总部位于香港;(2)部分董事和高管位于香港;(3)账册存放于香港;(4)主要债权人位于香港;(5)于香港上市;(6)所涉及的多数诉讼将适用香港法等。作为寻求美国破产保护救济的基本前提,债务人需要确保其持续经营所在地的存在足以构成与破产程序之间的最低限度联系。
05
破产保护救济
如前所述,一旦美国破产法院承认外国程序,将视情况予以相应的程序救济。而在美国破产保护程序所能提供的各类救济措施中,最重要的是债务人将获得美国法下的“自动停止”(automaticstay)效果。自动停止,指的是当地破产法院将停止、冻结在美国境内对债务人提起司法、行政或其他诉讼程序,并禁止他人占有或控制债务人的美国境内资产10。换言之,如果债务人在其合同、借款等协议下存在违约,合同相对方将无法在美国发起诉讼主张债务人还款,而是必须以债权人的身份参与债务人的外国程序,在完成债权申报并获得审核确认后,根据债务人统一的破产重组方案或清算方案获得清偿。即使是对债务人在美资产具有抵质押等优先权利的债权人,届时也不得直接处置债务人位于美国境内的抵押资产(例如债务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等),而应在债务人的外国程序下由债务人、管理人、受托人或清算人等统一处置资产。
由此,中资离岸房企在美申请破产保护的意图就变得不那么难以理解了。如上文所述,受限于各国法律在域外执行效力方面的局限性,一国的破产程序及其成果的效力,往往难以被其它国家法院全部接受。具体到中资离岸房企,不少企业在美国拥有相当规模的地产项目,所发行的美元债也大多约定适用纽约法律。因此,其在美国法下申请破产保护的目的,主要在于获得美国破产法下的自动停止效果,以此避免债权人规避潜在的重组方案项下义务、在美直接起诉或追溯其在美资产,以债权人集体利益为代价保全其个体利益。
1.对外国主要程序的自动救济
作为沿袭《贸易法委员会指南》的产物,《美国法典》第11编15章允许“外国主要程序”在获得承认时自动获得第1520节下的诸项救济措施,尤其是第11编第3章第362条“自动停止”效果,以及第361条下各项繁复的“充分保护”(adequateprotection)措施。该等“充分保护”将对债务人的业务经营进行约束,对债务人在美资产的使用、出售、出租、转移等进行管控,以确保债务人的资产价值不会出现大幅降低继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13。
2.对外国非主要程序的救济审查
具体到过往案例中,法院会结合国际礼让的需要、对实现债务人外国程序整体计划的助益、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必要性以及公共利益等因素加以综合考量。以ServicosdePetroleoConstellationS.A.一案15为例,虽然纽约南区破产法院将ServiosdePetróleoConstellationS.A.及其关联方(合称“星座集团”)的子公司Arazi在里约热内卢第一商业法院(1stBusinessCourtofRiodeJanerio,下称“里约商业法院”)进行的司法重组程序(下称“巴西重组程序”)认定为“外国非主要程序”,但也授予了其在美国境内的完整效力救济。MartinL.Glenn法官授予该等救济措施的主要原因在于,第一,里约商业法院在确认Arazi重组方案的同时,已经认定了Arazi与星座集团重组程序之间的关联;第二,Arazi请求的救济措施与此前法院授予星座集团其他重组债务人的救济相同,有助于保障实现星座集团重组方案的整体公平和一致性;第三,许可该等救济措施,有助于避免债权人针对Arazi另外发起诉讼,并推动落实已经成形的集团整体重组方案。
而在之后的PTPanBrothers一案16中,法官亦基本重申了上述考量因素,即:第一,债务人作为集团的一部分,与新加坡确有较大关联;第二,既有重组方案能够充分保障全部债权人的利益,且在程序上公平、公正地对待美国债权人;第三,授予救济措施有助于保障既有的、广受支持的重组方案的整体落实,避免债权人在美境内针对债务人发起诉讼或采取其他对重组方案不利的行动。值得一提的是,本案还从《美国法典》第11编15章的立法目的出发,在国际合作层面对新加坡的重整法律系统作出了评价,指出新加坡作为非主要程序所在地,其重整系统灵活、高效因而足以避免与其他法域中的主要程序发生冲突,“在全球范围内备受尊重”(“highlyrespectedthroughouttheworld”),也亮明了双方之间推进未来协作的主观立场。
3.公共政策审查
此外,《美国法典》第11编15章第1506节17还赋予了美国法院以显著违反公共政策(“publicpolicy”)为由拒绝承认外国程序的权力,但在外国程序未与美国公共政策所要求的程序保障出现严重冲突的情况下18,这一兜底性的例外一般极少得到援引19。结合美国法院在同类案件中的探讨顺序和篇幅,甚至不妨理解为:能够通过此前一系列审查的外国程序,基本都已符合美国国内的“公共政策”。
以上基本反映了美国法院在承认外国程序时的立场和态度,即维护本国债权人平等权益,尊重外国法院的裁决,促成债务人重组方案的统一实施和国际协作的进行。值得一提的是,在此过程中,美国法院对别国法律系统有意或无意的评价及承认结果,可能不免对后来的跨国债务人重组安排产生引导。对部分在美拥有高价值资产的跨国企业而言,为了尽可能全面地在第11编第15节下获得对其在美资产的保护,在重组规划和启动阶段势必会根据已知的案例以及美国法院对各法域破产法体系的评价,从而有的放矢地作出选择和决策。
1.11U.S.C.§1501etseq.(2022).
3.11U.S.C.§§1525-1527.
4.11U.S.C.§101(23).
6.28U.S.C.§1410.
7.11U.S.C.§1517(a).
8.11U.S.C.§101(23).
9.11U.S.C.§1517.
10.11U.S.C.§362.
11.InreJSCBTABank,434B.R.334(Bankr.S.D.N.Y.2010).
13.11U.S.C.§1521.
14.11U.S.C.§1521(c).
15.InreServiosdePetróleoConstellationS.A.,613B.R.497(Bankr.S.D.N.Y.2020).
16.InrePTPanBrothersTbk,CaseNo.22-10136-mg(Bankr.S.D.N.Y.2022).
17.11U.S.C.§1506.
18.InreCulliganLtd.,2021WL2787926(Bankr.S.D.N.Y.July2,2021).
19.InreFairfieldSentryLtd.,714F.3d127,139(2dCir.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