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利刑事案件申诉人向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申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哪些人可以申诉
二、申诉应向哪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三、申诉方式
四、申诉应提交哪些材料
五、申诉处理
六、申诉材料接收是否表明要立案审查
七、其他
一、哪些民事案件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第一条当事人对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二、当事人可以对哪些裁定申请再审?
(一)不予受理的裁定;
(二)驳回起诉的裁定。
三、哪些人可以申请再审?
四、民事申请再审应当在何时提出?
第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下列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四)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五、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都有哪些方式?
六、民事申请再审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第七条再审申请人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通过窗口、邮寄方式提交的,还应当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二)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名称,判决、裁定、调解书案号;
(三)具体的再审请求;
(四)申请再审所依据的法定情形(须列明所依据的民事诉讼法的具体条、款、项)及具体事实、理由;
(五)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明确表述;
(六)再审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七)递交再审申请书的日期。
第九条再审申请人除应当提交符合规定的再审申请书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三)申请再审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判决、裁定、调解书系二审法院作出的,应当同时提交一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四)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五)支持申请再审所依据的法定情形和再审请求的证据材料;
(六)送达地址确认书;
(七)再审申请人有新证据的,应当提供证据材料,通过窗口、邮寄方式提交的,还应当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新证据副本;
(八)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再审申请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或者有人身攻击等内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应当补充或者改正。
七、涉外民事案件申请再审有没有特别规定?
第十二条涉外民事案件中的外国当事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请人为外国人的,应当提交护照等有效入境证件的复印件;申请人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应当提交经其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的商业登记、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八、哪些民事案件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九、民事案件再审的条件是什么?
第十四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为依法保护当事人正确行使申请再审权利,维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稳定性、权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程序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哪些行政案件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第一条当事人对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二、哪些人可以申请再审?
第三条再审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生效裁判文书列明的当事人;
(二)其他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被裁判文书列为当事人,但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行政再审申请应当在何时提出?
四、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都有哪些方式?
五、行政申请再审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第六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再审申请书,当事人通过窗口、邮寄方式提交的,还应当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二)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的,应当提交情况说明;
(四)申请再审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判决、裁定、调解书系二审法院作出的,应当同时提交一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五)送达地址确认书;
(六)再审申请人有新证据的,应当提供证据材料,通过窗口、邮寄方式提交的,还应当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新证据副本;
(七)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再审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四)申请再审所依据的法定情形(须列明所依据的行政诉讼法的具体条、款、项)及具体事实、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