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该案未按规定组成合议庭为严重程序违法。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而我除了收到一张电子传票外,未收到合议庭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其他文件。经查询中国审判信息流程网,发现该案审判人员只有李龙玺一人,没有组成合议庭。谈话笔录中记录的“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合议庭由常晓华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龙玺、邹志斌三人组成,由常晓华担任主审法官”为虚假记录。常晓华和邹志斌未到场,由李龙玺一人主持谈话(见谈话笔录第一页最后一段至第二页一段)。
2、该案应由合议庭开庭审理却采取谈话方式为严重程序违法。
我在提交上诉状时提交了两份新证据(见谈话笔录第二页最后一段)。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之规定,在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的情况下,才可以不开庭审理。只要提交了新证据,就必须开庭审理。当时我问李龙玺另外两个法官为什么没来?她讲“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审案件可以进行书面审理,所以本案采取谈话的方式进行”,此回答为知法犯法,糊弄上诉人!(见谈话笔录第二页四段)
3、法官李龙玺在质证环节公然对被上诉人进行引导性提示,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审判人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的规定。
在质证环节,被上诉人已经回答“对2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无异议”,而李龙玺却还连着两次重复问被上诉人“你们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都没有异议啊”?导致被上诉人最后改口称对关联性有异议(见谈话记录第三页第二段)。
4、书记员杨蓓不按实记录谈话情况和谈话内容。
(1)谈话笔录中记录的“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合议庭由常晓华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龙玺、邹志斌三人组成,由常晓华担任主审法官”为虚假记录。未组成合议庭,常晓华和邹志斌也未到场(见谈话笔录第二页一段)。
(3)双方的辩论意见部分未写进谈话笔录,导致谈话笔录被改到乱七八糟(见谈话记录第三页)。
2024年3月11日长沙市巡察组进驻长沙市中院巡视,我的案子3月14日谈话,被发现了程序违法,法官李龙玺不但未中止谈话进行纠正,还糊弄上诉人,在谈话过程中出现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如此肆无忌惮,是告诉巡察组”长沙中院不依法依规办案是常规操作“还是向巡察组挑衅?!
根据民事诉讼法,程序违法的案子必须重新审理。我要求长沙市中院:
1、撤销(2024)湘01民终3226号案件2024年3月14日的谈话笔录,另组合议庭,重新开庭审理此案。
2、对法官李龙玺违法违规办案行为进行问责处理。
3、由于李龙玺的违法违规行为,导致我产生不必要的误工费和交通费等损失,要求李龙玺赔偿我误工费和交通费等共1300元。
举报人:陈祝慧
2024年3月17日
网友您好,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感谢您对法院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3月22日
对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某法官在(2024)湘01民终12756号劳动合同争议案中我已亲身体会到不可思议、匪夷所思的枉法裁判......稍后我也会将荒唐的判决书上传,让天下民众来评判......!!!!
在此,上诉人也作出一个先知的判断,案号:(2024)湘01民终14228号,就会是常晓华这一名法官,做一个庭前调查,然后合议庭书面审理,快刀斩乱麻,并不会再打算开庭审理此案。老百姓真的不容易,上诉人一个小案件引起了多个案件,官司打了3年多,却始终得不到问题的实际性解决,司法程序都不能给保障公正,实体公正我也许还没梦醒!!!
我也是二审谈话形式,合议庭只看到名字,不见人,也不知道是不是摆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