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起,声势浩大、摧枯拉朽的反腐风暴令人震撼,也为政商关系的转型拉开了帷幕。这次政商关系转型,如疾风暴雨,出人意料,让许多依旧停留在政商关系“旧格局”中的官员和商人都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2016年,全国两会上,习近平总书记首次提出要建立新型政商关系,概括起来说就是“亲”、“清”两个字,即领导干部与企业的关系既要亲近又要清白。
随后,这一命题被写入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2018年全国两会和11月初的民营企业座谈会,总书记又多次就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作出重要指示。
反腐是“破”,构建新型政商关系就是“立”。从“拍蝇打虎”,到简政放权,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到构建新型政商关系……一系列破旧立新的改革举措,为各级领导干部从政用权竖起了规矩,立起了标尺,也为企业发展营造了一个法律体系、市场规则、社会规范更加健全的制度土壤和环境。
道理这样讲,但在现实层面,在一些党员干部的思想角落里,仍有“暗流”涌动。一些领导干部存有矫枉过正和自保自卫的心理,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怕不亲只怕不清”的错误心态,谈商色变,致使一些地方的政商关系发生了从先前“亲而不清”的过度密切,到现在“清而不亲”、“不清不亲”相对疏远的“畸变”,甚至在政商关系构建上也搭起了形式主义的“花架子”。
那么问题来了——“亲”到何种程度,“清”是多远距离,政商关系的尺度分寸可以量化吗?
●如何避免清单制度流于形式?
制度设计可以更富有“层级特色”、“地域个性特色”、“阶段性特色”……
新时代,我国政商关系发展的方向是制度化与规范化。因此,对于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构建,需要从制度建设层面,以系统思维加以谋划,如在“负面清单”和“正面清单”基础上,凸显清单制度建设的个性化、区域性和差异化。
在讨论制度设计之前,需要掰扯明白的问题是:市场如何更加有效?在何处更加有效?政府如何更加有为?又在何处更加有为?人们对此的认识至今还很模糊,实践中又存在大量盲区。
解决好这一问题,制度越细,操作性越强。
这就需要围绕政府和市场的互动边界,自上而下在制度层面出台相对较为详细的特别是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比如,不同区域间经济社会发展的差异性极大,因此政府与企业的活动边界也大不相同,制度需求的个性化色彩、地域性特色和阶段性特征自然也就随之增大。基于此,就应该:
针对中央、省、市、县、乡镇不同层级政府角色,突出清单制度的“层级特色”;
紧密结合东、中、西不同区域,突出清单制度的“地域个性特色”;
不同层级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及不同性质企业服务需求实情,突出清单制度的“阶段性特色”……
●为什么问题总出在制度建设与执行环节?
缺乏激励与惩罚相兼容的制度体系
最为根本的是,制度建设中的惩罚机制,尤其是强制性法律制裁严重缺失。
通过制度的激励与惩戒并举,建立“激励与惩罚相兼容”的制度体系,来规范行政机关,使其活动受制于法律约束,行政活动指向得以确定,社会才可以相对比较清楚地预见或测度行政行为。
例如,建立对行政不作为和滥权行为的行政问责和刑、民法律追诉制:凡是对企业生产和经营造成重大损失的侵权行为和负责人,应追究个人刑事和政府民事连带赔偿责任。
对企业一方,建立信用监督、警示和失信惩戒机制,健全不廉洁行为查询系统及“黑名单”制度,对市场经济活动中违规围猎或俘获政府官员的企业,依法依规限制其有关经济活动。
●“亲”不逾矩、“清”不远疏,靠什么?
用“亲清指标”“亲清指数”来具体量化
亲清政商关系的背后,是政府的服务和监管。
如何提高简政放权的“含金量”?需要换一种新的思维方式,以企业的感受度和满意度为基点,将简政放权“点菜权”,即政府在何处及哪些领域“简”、“放”和“服”,更多地交给社会和企业,提升政府对于企业服务的精准化水平,增强政府的服务供给与企业的服务需求之间的“契合度”,助推政府从“要我服务”到“我要服务”的角色转换。
可以运用两个概念,“亲清指标”“亲清指数”,来将亲的“程度”与清的“距离”具体化、精准化、数量化。
所谓“亲清指标”,主要由政商上级对下级发布,重在清楚罗列某一地方政商两个主体“为”与“不为”的界限,细化出政商交往的“正当行为”和“负面清单”,形象地说就是“任务书”。划定“公利”与“私利”的界限,规范得利渠道,让干部从“灰色地带”、“非法收入”中走出来,不拿企业红利、只拿组织部门奖励。廓清失误与错误边界,对干部因服务企业发展造成的过失、产生的影响,客观公正看待、具体辩证分析,对确因出于公心、创新担当而又出现失误的应予以免责。这有助于解决一些地方在构建新型政商关系进程中茫然不知所措、眉毛胡子一把抓、措施不实在、重点不突出、效益不显著等问题。
新型政商关系,虽然只有“亲”“清”二字,但构建却是一项复杂庞大的系统工程。这不仅是关于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官员和商人的关系,其在更深层次上涉及到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从根本上说,这是政府治理体系、市场治理体系、企业治理体系以及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等诸多问题的“融合”。需要站在治理角度,以系统思维,从制度体系建设高度来对其在各方面做出通盘谋划和推进,建立起以法治、信用为约束,与新社会经济形态相适应的各项基本法律制度,避免以“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庸医思维来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