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的内在价值(intrinsicvalue)概念不仅是环境伦理学的核心概念,也是其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立场的分野与争论焦点:“人类中心主义者认为,只有人才具有内在价值,非人自然物没有内在价值,而非人类中心主义者则着力论证非人自然物也具有内在价值。”[1]事实上,环境伦理学的理论历史与话语论争一直紧紧地围绕着这一关键概念而展开。然而,如许多其他的哲学概念一样,价值与内在价值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并没有在这些争论中得到充分澄澈的讨论,以便为人们理解、接受或者拒绝自然的内在价值提供恰当的概念基础。当人们在谈论“自然的内在价值”的时候,人们到底在谈论什么在何种意义上,自然具有内在价值自然是否具有作为主体的人所具有的同样的内在价值本文在澄清价值概念的原初意义的基础上,尝试回答上述问题,以期能够更为清晰地理解自然的内在价值概念。
一、价值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合目的性及其类别
如同大部分哲学问题一样,讨论的参与者常常成为充满歧义的概念罗网的囚徒,最终如维特根斯坦所说的那样:“一个人陷入哲学的混乱,就好像一个人在房间里想要出去又不知道该怎么办。”这种困难状况在哲学争论中是常见的,尤其是涉及一些基本的哲学概念与命题。维特根斯坦又说:“然而只要他一转过身,他就会看到房门一直是开着的。”[2]45所谓房门一直是开着的,说的是维特根斯担所指出的产生哲学困惑的两个主要根源:“第一个根源存在于语言里的‘特殊工作词汇’之中,第二个根源可以归结为追求一般而忽略特殊的思维倾向。”[3]312在关于价值概念的诸多理论中,人们并没有厘清该概念在不同语言游戏中的真正含义:当我们在说某物有价值的时候,我们到底在说什么当然,在不同语言游戏中,如日常生活中评价某物与讨论价值哲学问题就是不同的语言游戏,它们的含义必然有所区别;但是,就讨论价值哲学问题的语言游戏而言,遵循有效的逻辑方法来厘清价值概念,无非是确定此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因为内涵乃定义该概念的一般本质,而外延是指示该概念的特殊个体;并且在确定内涵与外延的过程中,努力平衡“追求一般而忽略特殊的思维倾向”。
概念的内涵是回答“是什么”的问题,即维特根斯坦所谓的追求一般的思维倾向,正是因为这种抽象概念的本质难以把握,人们才在被把握到的概念迷网中越陷越深。相比之下,价值概念的外延就比较容易澄清了,因为这是在回答“有哪些”的问题,即把握价值概念之特殊(个别)形态。事实上,回答了“有哪些”这个问题之后,对我们回答“是什么”这个问题也很有帮助,因为一般毕竟是从特殊中概括与归纳出来的,只不过在维特根斯坦看来,人们虽然是从特殊中得到一般,但却有着重视一般并轻视特殊(个别)的思维倾向。在讨论价值概念的过程中,笔者也准备遵循这一方法程序。
由上述价值的各种分类来看,诸价值的根本分类在于“工具价值”与“目的价值”,而工具价值之所以有价值,在于它有利于直接或间接地实现某种“目的价值”。因此,所有价值的最终定义是可以依据“目的”与“合目的性”概念来确定,“所以,哲学上的价值可以这样来定义:凡是符合并促进人的自由自觉的生命活动的东西都是有价值的东西。价值就是符合并促进人的自由自觉的生命活动的属性;或者说,价值就是对于人的自由自觉的生命活动的合目的性。”[6]但是,“合目的性”本身在不同的语境中可能又有不同的解释,必须澄清“谁之目的”(是个体的目的、人类的目的还是所谓的自然的目的)、“何种目的”(生命的目的、经济的目的还是道德的目的)等问题,因此,哲学话语中关于价值概念的讨论仍然充满着各种意见分歧。正是这些分歧,导致人们在使用价值、内在价值与自然的内在价值等概念时,陷入了概念歧义的罗网。
二、内在价值的多重内涵
如果价值被理解为“合目的性”,“价值就是对于人的自由自觉的生命活动的合目的性”,那么内在价值概念应做何理解呢内在价值概念在哲学的话语游戏中主要有三种意义。
第一,“在它的一般意义上,内在价值指的是一个事物在正常情况下对于多数人具有的价值,与此相对的是,同一事物对于特定的人们在特定条件下具有的价值,后者也许可称之为情感价值。”[4]1051这种意义上的内在价值指的是事物的价值不依赖于具体的评价者与偶然的评价情境,意味着事物价值的相对稳定性,因此,这种意义上的内在价值并非前文所讨论的“目的价值(因其自身而具有价值)”,而是事物相对于具体时空的个人来说具有稳定的、不以某个主体的存在与评价为转移的价值。
因此,如果说自然“在正常情况下对于多数人具有的价值”,这种价值也可以是稳定的、超越个人评价的某种工具价值或者经济价值,这种情况下自然也可能被认为具有某种内在价值。因此,这种“在正常情况下对于多数人具有的价值”,事实上就是人们关于某物的价值共识,它与目的价值的关系是比较复杂的,可以这么说,目的价值肯定会在正常情况下对多数人具有价值,但“在正常情况下对于多数人具有的价值”却不一定是目的价值。譬如,股票或者其他投资、投机的对象物,正是因为人们相信其他人都会认为它们有价值,这些投资或投机对象才有价值的,而且也绝非目的价值。
其次,“在另一种意义上,内在价值是客观价值,即一个事物所拥有的独立于任何其他事物的价值,以至于即使只有这一个事物存在,它仍将有价值。”[4]1051这种“独立于其他任何事物”可作两种理解:独立于其他事物、因其自身而具有价值;独立于人的评价而具有价值。
第一种理解类似于“因内在属性而具有的内在价值:内在价值指一个客体因其‘内在属性’而拥有的价值。”[8]31这种定义依赖于“内在属性”概念,并直接认定内在属性具有价值。因此,这种意义上的内在价值概念面临两个理论困难:什么是内在属性属性是否直接就是价值内在属性要么接近英国经验论所说的第一性质(不依赖于感觉经验而存在的客体的属性),要么就是“一个事物在正常情况下对于大多数人具有”[4]1051的属性。先说第一种情况,即使不加争论地确认内在属性(第一性质)不依赖于感觉经验而存在,它也并非直接就具有价值,否则就陷入摩尔指出的错误,即自然主义谬误。第二种情况中,在正常情况下对大多数人具有的属性,也并不一定就具有独立于人而存在的特征,因为现代认知科学已经清楚地表明:属性的呈现既依赖于主体的感觉系统,也依赖于客体的物理特征。上述理解的基本路径在于通过内在属性来解释内在价值,然而属性的内在与外在却也是难以定义的。
因此,第二种意义上的内在价值,也并非目的价值,而是在两种意义上被称之为内在价值:首先是某种看起来客观的属性具有价值,因而被认为是内在的;其次是某属性的价值看起来不依赖于评价者的评价而改变,因而也被认为是内在的。但是,这两种说法中的前者属性“自然主义谬误”:直接将属性等同于价值;后者是在价值评价的心理过程中缺失了实践的“合目的性”环节而不自知。
所以,第一种意义是第二种意义的基础,但它们都不是真正作为目的价值的内在价值概念的意义。这两种内在价值的意义基本上是一致的,它们之间存在着一种价值认知的转换:主观价值共识被理解为客观价值必然。因此,只有第三种意义的内在价值概念,才是内在价值概念的真正的哲学意义:以自身为目的的价值。
三、批判视野下的合目的性与内在价值
关于自然的内在价值的日常用法我们不再去仔细澄清,但是,“自然的内在价值”概念确定地使用于环境伦理学的语境中,并用于支持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的价值立场与理论宗旨:“他们为了前后一贯地彻底地进行自然保护,主张承认自然的内在价值是必不可少的。他们担心自然若不具有内在价值,自然的价值就会依存于人的评价,自然的保护就会从属于人的利益和状况。”[9]。那么,在环境伦理学的语境中,自然的内在价值概念具有哪几种意义呢笔者认为,在环境伦理文本中,自然的内在价值概念的含义主要有:因其内在属性而具有的不依赖于评价者的工具价值(或者经济价值)、审美价值与自然作为目的系统的“目的价值”。
其次,对大多数人来说,人们直接与自然照面而感受到的价值,就是自然的审美价值。人们能够直接而深刻地体验自然的优美与壮观,因为这种直接体验超越了日常生产生活中价值评价中的实践的“合目的性”环节,意味着自然物的这种令人感动、惊异与深刻的优美与壮观,并不需要依赖于它对人们到底有什么用而存在。这种不依赖于它有什么用而存在的价值,符合了内在价值定义中真正所说的‘内在可欲求的’或‘内在的善’的意义。这种审美体验作为价值感,“就它本身而言即是可欲求的,它本身就是值得追求的,而不需要任何其他参照物。”[4]1051审美就是直接让人体验到纯粹愉悦的过程,它不同于单纯的感官享受,也不同于达成某些善的目的而产生的快乐。人们面对自然的时候,自然的优美与壮观总会给人们带来难以言喻并且异常深刻的审美体验,这种直接面对自然才有的体验与自然的工具价值并没有直接关系(工具价值总是经过使用与计算才能够产生),只要人有此审美体验,必然会赞同自然具有审美价值。
但是,这种价值是一种客观的、能够离开主体的评价而存在的价值吗审美体验的主客体结构已经揭示了这一点:审美的本质是“通过不带任何利害的愉悦或不悦而对一个对象或一种表象方式作评判的能力。一个这样的愉悦的对象就叫做美。”[10]45审美之所以被认为是一种内在价值而非工具价值,不仅仅是因为它带来了“无利害的自由的愉悦”[10]57,更是因为它是康德所说的“无目的的形式合目的性形式”。在这个描述中,可以看出审美价值与目的与合目的性概念有着本质联系:所谓“无目的的合目的性形式”,指的是花朵作为表象被给予主体,形成或者说触发了“主体诸认识能力的游戏中单纯形式的合目的性意识”[10]45;更简单地说,审美对象及其表象并不是为着某一目的而生的,但却在主体心中引发了一种感受,刚好符合并触发了主体的某种合目的性意识。从这种审美感受的发生机制可以看出,审美之所以可能,还是因为人类具有目的论的思维方式,这是人类中心主义思维方式的根本特征。
最后,在人类根深蒂固的目的论思维方式的基础上,能够从自然物的世界中看出一个目的论系统,最终形成了生命、生态或者生态圈的价值概念。自然界经历进化而形成的以生命为中心的生态体系具有自组织的特点,在人类的目的论思维方式看来,任何自组织的物质系统,都是以围绕某种目的进行自组织的,因此,具有自组织特点的自然世界,也能够被看做一个具有目的的整体系统。但是,现代科学尤其是生物学与进化论告诉人们,自然界的生命、生态与进化过程,遵循的是无目的的刺激与反应、适应与淘汰的无情过程,实际上并没有内在于自然界中非人类存在物的目的系统。
四、自然的价值与人的存在
如上文所述,价值概念本身被定义为某种“合目的性”,而目的是作为意识中的表象而存在的,并且仅仅在人的意识中存在,那么,说“有某种不依赖于人的存在与评价而存在的价值”,就相当于说“圆的方”一样,在逻辑上是难以成立的。因而,在人之外的自然存在物,是否具有独立于人而存在的内在价值这一问题,就恰好如同维特根斯坦所说,企图说不可说之存在了。
环境伦理学中的非人类中心主义非常依赖自然的内在价值概念。早期的非人类中心主义较多地诉诸环境的审美价值所激发的热爱自然的情感,来呼吁人们保护自然,后来渐渐倾向于强调自然世界作为目的系统具有不依赖于人类而存在的内在价值,因此需要人类的尊重与保护。但是,“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学家对内在价值的确证,走的是两条路线:一条是价值客观主义的确证路线;另一条是泛主体论的确证路线。前者的意图是,只要证明了价值的客观性质,也就证明了自然具有内在价值。后者的意图是,只要证明了自然物也是主体,那么即便主体是价值产生的充足必要条件,仍能证明自然具有内在价值。”[11]事实上,这两条确证路线都是难以成立的:价值客观主义并不能证成真正的客观价值,只是将不依赖于某个主体而存在的价值共识误认为是不依赖于人类而存在的价值客观;泛主体论也只是在人类中心主义的目的论思维方式中,将无目的但却“合目的性”的自然存在物看做具有内在目的的系统,以此推论自然物作为主体而存在,然而,这也不过是将人类中心主义的目的论思维方式投射到自然物之上而形成的一种价值直觉。
为自然的内在价值进行确证,以此为基础再强调尊重与保护自然的道德要求与共同行动,乃是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思想的主要思路。但是,这一思路却建立在一个未经澄清的前提之上:只有当自然具有内在价值的时候,尊重与保护自然才会成为人类的道德律令与共同行动。这一未经反思的前提是需要进行深入审视的:尊重与保护自然的道德律令与共同行动,难道必须奠基于自然具有不依赖于人类而存在的内在价值之上吗这一前提是对人类将自然仅仅看做工具价值或经济价值的功利主义倾向的批评与矫正,但是,反对这种功利主义的观念与实践,并非就必然要求确证自然具有独立于人类的存在与评价的内在价值,而且确证这种内在价值的理论尝试均有着难以克服的困难。
事实上,完全可以反问:如果自然物确实具有独立于人而存在的价值,这种价值与人的存在与评价完全无关,那么,这种自然物的存在及其价值与人类有何关系基于何种理由,人们应该尊重与保护这种价值这种独立于人类的存在与评价的内在价值如果能够得到确证,可能反而不利于支持尊重与保护自然的道德要求,因为如果这种独立存在的价值与人类没有关系,那么尊重与保护自然的道德理由何在呢因此,以自然的内在价值作为保护自然的道德根据,在逻辑上是有问题的。恰恰相反,当人们立足于自然相对于人类所具有的价值来看待尊重与保护自然的必要性,看到自然相对于人类所具有的诸多价值之整体———生成价值。在这种价值关系中,“自然被置于实践的历史的视野之下,被看做一个向着人的生成过程”,因此,“对环境伦理价值话语所争论的自然之价值问题作出回应,可以将自然的价值定义为向着人的生成价值(valueofcoming-to-be)”[12],如马克思所言:“整个世界史不外是人通过人的劳动而诞生的过程,是自然界对人来说的生成过程。”[13]92
显然,这种价值以人作为最终目的,与“价值就是符合并促进人的自由自觉的生命活动的属性,或者说,价值就是对于人的自由自觉的生命活动的合目的性”的定义相符,无论是对于人作为存在类还是作为个体来说均是如此。因此,任何伤害自然的行为,都直接或者间接地伤害了作为类或者个体的人,那么,自然对于人而存在的价值,提供了强大的理由与动因来促使人类尊重与保护自然。事实上,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作为自然之生成过程的最终成就,人都不可能保持与自然的所谓的彼此独立、互不依赖的关系:人依赖于自然而存在;自然也已经成为了人化自然,纯粹地独立于人类而存在的自然仅仅是一个幻想。正是因为自然的价值最终是在实践的、历史的视野中显现地向着人的生成价值,人才有责任接受道德律令、通过共同行动来尊重与保护自然,因为人与自然并非处于抽象的对立关系之中,恰恰相反,“社会是人同自然界的完全了的、本质的统一,是自然界的真正复活,是人的实现了的自然主义与自然界的实现了的人本主义。”[13]75也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我们可以说自然具有着对于人类来说的内在价值:内在于实践的、历史的“自然对人类来说的生成过程”之中,而不是与人类社会处于抽象的、外在的对立关系之中。
【参考文献】
[1]卢风:《“内在价值”概念再检讨》,载《道德与文明》2012年第5期。
[2]马尔康姆:《回忆维特根斯坦》,李步楼、贺绍甲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
[3]赵敦华:《现代西方哲学新编》,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4]尼古拉斯·布宁、余纪元:《西方哲学英汉对照词典》,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5]尼采:《超善恶》,张念东、凌素心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年版。
[6]邓晓芒:《对价值本质的一种现象学考察》,载《学术月刊》2006年第7期。
[7]李德顺:《价值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8]杨通进:《环境伦理:全球话语中国视野》,重庆:重庆出版社2007年版。
[9]高田纯:《自然具有内在价值吗》,载《哲学研究》2004年第10期。
[10]康德:《判断力批判》,邓晓芒译,杨祖陶校,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11]韩东屏:《质疑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学的内在价值论》,载《道德与文明》2003年第3期。
[12]郁乐、孙道进:《试论自然观与自然的价值问题》,载《自然辩证法研究》2014年第9期。
[13]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