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23日,浙江省住建厅发布《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
1.培训岗位分为13个:土建施工员、装饰装修施工员、设备安装施工员、市政工程施工员、土建质量员、装饰装修质量员、设备安装质量员、市政工程质量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标准员。
培训报名条件:
2.培训报名以企业为单位通过指定系统直接报名,不接受培训机构及个人报名。
3.培训期间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发现缺勤未达规定学时的,不得参加测试,可在一年内补足相同内容培训学时后再提出测试申请。
5.在测试中违规的,进行黑名单登记,并根据情节轻重自查处之日起禁考1年或2年。
6.有投诉举报的,一经查实,对违规取证人员予以通报,注销其已发放的培训合格证书并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2018年12月14日,住建部官网发布《关于停止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统一考核发证工作的通知》,停止“八大员”统一考核和发放工作。
2019年1月19日,住建部官网发布《关于改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针对“八大员”做出新的考核与证书颁发机制。
2019年6月28日,住建部官网发布《关于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建办人函[2019]384号)。推动新的“八大员”职业培训工作。通知提出电子证书全国通用、全国联网。
|文件原文
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
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管局:
根据省建设厅《关于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浙建人教函〔2020〕139号)精神,我院具体承接全省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统筹、指导和服务,为规范有序推进此项工作,特制订《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办法》规定于2020年6月10日前完成本行政区域内的培训机构申请及审核认定工作。
联系人:宣国年、纪芳
附件: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实施办法
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2020年4月22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改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人〔2019〕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建办人函〔2019〕38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事司关于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建人才函〔2019〕22号)和省建设厅《关于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浙建人教函〔2020〕139号)精神,为规范并推进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以下简称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培训,是指对施工现场专业人员依据国家现行职业标准与培训大纲进行培训,达到规定学时后参加测试,对合格人员颁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培训合格证书”)的活动。
第三条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应遵循科学、规范、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推动、属地管理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根据省建设厅浙建人教函〔2020〕139号通知精神,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具体承接全省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统筹、指导和服务,主要职责:
(一)负责承办国家有关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政策在我省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负责统筹规划全省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建立完善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体系。
(三)负责制订我省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标准,审核认定省属培训机构并实施动态管理。
(四)负责组织编写浙江省测试题库及相应配套教材。
(五)负责对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
(六)负责省级层面需要协调的事项。
(七)负责报送全省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年度工作情况。
第五条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地区的培训测试工作,主要职责:
(一)负责国家、省有关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政策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培训机构开展工作,并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其实行动态管理。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核认定,并建立完善动态管理机制。
(四)负责通过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上传培训机构信息,并对培训机构提交的测试计划、测试成绩进行审核。
(五)负责报送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开展情况。
(六)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涉及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
培训的各类投诉、举报。
第三章培训机构
第六条培训机构是承担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实施机构,分为企业培训机构和社会培训机构两类,可独立完成报名、培训和测试。主要职责:
(一)在培训测试核准的范围内,按计划组织实施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与测试,并接受所在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监管。
(二)制订符合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与测试所需要的组织分工、岗位职责和规章制度。
(三)负责审核参加本机构培训测试的报名人员资格。
(四)负责制订并报送符合规定的培训与测试计划。
(五)负责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
(六)负责在管理系统上记录黑名单信息。
第七条培训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二)建立相对完善的培训管理制度,具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和内部规章制度,运营管理规范。
(三)具有与培训职业岗位、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实训设施、设备。
1.应自有测试机房(原则上不得租赁),企业测试机台数不少于30台、社会培训机构不少于50台,且有不低于5%的备用机。
2.确保考场所有测试机都可以连接到互联网,考场至少独享100M网络带宽,以保证测试顺利进行。
3.每台测试机需配备一个摄像头,确保摄像头能完整采集电脑前方座位区域,测试过程中能够进行人脸识别和测试过程抓拍。
4.测试机应到达市场主流配置,操作系统应使用windows7及以上。
5.考场应配置监控设备及身份查验系统,考场摄像头设置应确保考场360度监控无盲区,摄像头清晰度应达到设备最佳。
第八条培训师资应具备下列条件:
(二)熟悉本岗位职责、有三年以上的现场实际工作经验。
(三)有较强的责任心,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
(四)熟悉培训教材和培训大纲。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培训工作需要。
第九条培训机构设立程序:
1.培训机构申报表(附件1)一式二份。
2.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如是申请社会培训机构的应有办学许可证复印件,如是申请企业培训机构的应有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设立培训中心及聘任管理人员的内部文件。
3.上报建设部培训管理信息系统报表(附件2)和培训机构承诺书(附件3)。
4.机构办公场所和设备设施的证明材料。
5.培训测试机房验收表(附件4)。
6.培训测试有关的规章制度。
第十条培训机构所提交的申报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两年内不再受理其备案申请。
第十一条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方式和服务场所等,应在变更完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报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及时在管理系统上作出相应调整。
第四章培训报名
第十二条培训岗位:土建施工员、装饰装修施工员、设备安装施工员、市政工程施工员、土建质量员、装饰装修质量员、设备安装质量员、市政工程质量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标准员等13个岗位。其他岗位根据建设部职业标准颁布情况另行增加或调整。
第十三条报名条件:凡年满18周岁,同时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身体健康,均可自愿报名参加职业培训。
第十四条培训报名应以企业为单位通过指定报名系统(网址:zhejiang.zhujianpeixun.com)直接报名(不接受培训机构及个人报名)。企业应指定联络人先在报名系统上进行在线注册,上传企业承诺书(附件5)及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电子版,并经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给本企业自有人员报名并选择属地社会培训机构。企业培训机构可直接使用报名系统给本企业自有人员报名,但不得对外。
第十六条培训机构应依据报名条件和专业对照表(附件9)对报名人员线上进行资格及照片审核。审核不通过的人员不得参加培训。
第五章培训管理
第十九条培训机构应合理制订培训计划并及时通过管理系统上报,培训计划编码方式:设区市第1个字(1位)+机构简称(4个字以内)+培+年份(2位)+月份(2位)+岗位(5个字以内)+序号(2位)。
第六章测试管理
第二十二条培训机构通过管理系统制订并上报测试计划,经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由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为通过审核的学员一键生成测试试卷后方可实施。测试计划编码方式:设区市第1个字(1位)+机构简称(4个字以内)+测+年份(2位)+月份(2位)+岗位(5个字以内)+序号(2位)。
第二十三条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测试计划组织测试,规范测试工作流程管理,采用人脸识别、身份证比对技术进行身份确认,采用现场头像摄录、视频监控、即时抓拍、现场抽查、头像比对等方式进行监管,防止作弊、代考等违规行为发生。每场测试的监控录像文件必须完整保留6个月,以备事后抽查及观看录像回放。
第二十五条培训机构应在测试开始前宣读考场规则,告知违规处理办法,并依据《浙江省建设类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对测试违规人员进行处理,通过管理系统进行黑名单登记,根据情节轻重自查处之日起禁考1年或2年。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培训机构“优胜劣汰”进出机制,对其实行动态管理,同时要加大培训关键环节监督指导力度,建立举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现在报名、培训、测试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根据情节轻重,应暂停其培训测试资格,直至取消培训机构备案,注销其违规期间发放的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培训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职业培训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对培训机构、机构负责人和当事人要严肃处理,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有投诉举报,一经查实,对违规取证人员予以通报,注销其已发放的培训合格证书并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八章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机构应做好资料归档工作,确保培训测试过程的可追溯性。
第九章信息管理
第三十条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培训机构、企业、参加培训测试的施工现场专业人员提出的信息修改、勘误等请求及审核落实工作。
第三十一条培训合格人员可通过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网址:rcgz.mohurd.gov.cn/)查询并打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