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自然资源是指天然存在、有使用价值、可提高人类当前和未来福利的自然环境因素的总和。自然资源部职责涉及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水、湿地、海域海岛等自然资源,涵盖陆地和海洋、地上和地下。
2、我国土地资源有哪些特点?
答:(1)土地总量大,人均占有少;
(2)山地多于平地,耕地比例小;
(3)土地资源地区分布不均;
(4)后备土地资源有限;
(5)水土资源不平衡。
3、什么是土地管理?
答:土地管理是国家用来维护土地所有制,调整土地关系,合理组织土地利用,以及贯彻和执行国家在土地开发、利用、保护改造等方面的政策而采取的行政、经济、法律和工程技术的综合性措施。
4、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国策和基本国情是什么?
答:基本国策是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国情是人多地少,耕地后备资源严重不足。
5、耕地保护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有何作用?
答:(1)耕地保护事关我国的粮食安全;
(2)耕地保护事关我国的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3)耕地保护事关我国的社会稳定。
6、粮食安全的含义是什么?
答:“粮食安全”的含义是:确保所有的人在任何时候既能买得到,又能买得起所需要的基本食品。我国对于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阶段性目标是:到2020年,全国建成8亿亩集中连片、旱涝保收、节水高效、稳产高产、生态友好的高标准农田;到2022年,建成10亿亩高标准农田,以此稳定保障1万亿斤以上粮食产能;到2035年,通过持续改造提升,全国高标准农田保有量进一步提高,不断夯实国家粮食安全保障基础。
7、什么叫藏粮于地?
答:就是要守住管好天下粮仓,科学合理利用耕地资源,通过提高耕地质量和土地生产力,实现粮食生产稳产高产。在粮食供过于求时,采取轮作休耕,使一部分土地来减少粮食生产数量,粮食紧缺时又将这些土地迅速用于生产粮食,通过耕地的增加或减少来维持粮食供求的大体平衡。实行土地休耕,虽然不生产粮食,但粮食生产能力还在,并且土地休耕后还可提高地力,实际上就等于把粮食生产能力储存在土地中。它要求在土地开发过程中,尽可能地避免破坏耕地或永久性占用耕地。我国除了“人多地少”之外,还存在耕地质量偏低、污染损毁严重等问题,因此,我们要牢固树立坚守耕地红线就是守住14亿人的口粮底线的观念,全面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科学合理利用耕地资源,促进种地养地结合,统筹考虑种养规模和环境消纳能力,积极开展种养结合循环农业试点示范,使“藏粮于地”的方针真正落到实处。
8、中国用占世界百分之几的耕地,养活了占世界百分之几的人口?
答:用占世界7%的耕地,养活了占世界22%的人口。
9、我国耕地面积占总国土面积的百分之几?
答:耕地只占总国土面积的13%。
10、我国实行的是什么样的土地所有制?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具体表现为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两种基本形式,反映在所有权上即为国家土地所有权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除此之外,不存在其他土地所有权形式。?
二、国土空间规划和“三区三线”划定
11、什么是国土空间规划?
12、国土空间规划的主要目标是什么?
答:到2020年,基本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逐步建立“多规合一”的规划编制审批体系、实施监督体系、法规政策体系和技术标准体系;基本完成市县以上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初步形成全国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一张图”。
到2025年,健全国土空间规划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体系;全面实施国土空间监测预警和绩效考核机制;形成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以统一用途管制为手段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
到2035年,全面提升国土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基本形成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安全和谐、富有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的国土空间格局。
13、国土空间规划总体框架是什么?
答: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四梁八柱”,可概括为“五级三类四体系”的构架。
14、“五级”是什么?
答:从规划层级来看,国土空间规划分为“五级”。“五级”是从纵向看,对应我国的行政管理体系,即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乡镇级。不同层级的规划体现不同空间尺度和管理深度要求,其中:国家和省级规划侧重战略性,对全国和省域国土空间格局作出全局安排,提出对下层级规划约束性要求和引导性内容;市县级规划承上启下,侧重传导性;乡镇级规划侧重实施性,实现各类管控要素精准落地。五级规划自上而下编制,落实国家战略,体现国家意志,下层级规划要符合上层级规划要求,不得违反上层级规划确定的约束性内容。
15、“三类”是什么?
16、“四个体系”是什么?
答:从规划运行方面来看,国土空间规划包括“四个体系”。即规划编制审批体系、实施监督体系、法规政策体系、技术标准体系。其中,规划编制审批体系和实施监督体系包括从编制、审批、实施、监测、评估、预警、考核、完善等完整闭环的规划及实施管理流程;法规政策体系和技术标准体系是两个基础支撑。
17、什么是国土空间规划“三区三线”?
答:“三区三线”是根据城镇空间、农业空间、生态空间三种类型的空间,分别对应划定的城镇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三条控制线。
18、什么是城镇空间?
答:以城镇居民生产、生活为主体功能的国土空间,包括城镇建设空间、工矿建设空间以及部分乡级政府驻地的开发建设空间。
19、什么是农业空间?
答:指以农业生产和农村居民生活为主体功能的国土空间。
20、什么是生态空间?
答:具有自然属性的,以提供生态服务或生态产品为主体功能的国土空间,包括森林、草原、湿地、河流、湖泊滩涂、荒地、荒漠等。
21、什么是永久基本农田?其如何划定?
答:永久基本农田是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实施永久特殊保护的耕地。
按照保质保量要求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依据耕地现状分布,根据耕地质量、粮食作物种植情况、土壤污染状况,在严守耕地红线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将达到质量要求的耕地依法划入。已经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中存在划定不实、违法占用、严重污染等问题的要全面梳理整改,确保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不减、质量提升、布局稳定。
22、什么是城镇开发边界?其如何划定?
答:城镇开发边界是在一定时期内因城镇发展需要,可以集中进行城镇开发建设、以城镇功能为主的区域边界,涉及城市、建制镇以及各类开发区等。
按照集约适度、绿色发展要求划定城镇开发边界。城镇开发边界划定以城镇开发建设现状为基础,综合考虑资源承载能力、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城乡统筹、城镇发展阶段和发展潜力,框定总量,限定容量,防止城镇无序蔓延。科学预留一定比例的留白区,为未来发展留有开发空间。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违法违规侵占河道、湖面、滩地。
23、什么是生态保护红线?其如何划定?
答: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
按照生态功能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优先将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防护等功能的生态功能极重要区域,以及生态极敏感脆弱的水土流失、沙漠化、石漠化、海岸侵蚀等区域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其他经评估目前虽然不能确定但具有潜在重要生态价值的区域也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24、三条控制线出现矛盾的处理方法?
答:三条控制线出现矛盾时,生态保护红线要保证生态功能的系统性和完整性,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永久基本农田要保证适度合理的规模和稳定性,确保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城镇开发边界要避让重要生态功能,不占或少占永久基本农田。目前已划入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的永久基本农田、镇村、矿业权逐步有序退出;已划入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的,根据对生态功能造成的影响确定是否退出,其中,造成明显影响的逐步有序退出,不造成明显影响的可采取依法依规相应调整一般控制区范围等措施妥善处理。协调过程中退出的永久基本农田在县级行政区域内同步补划,确实无法补划的在市级行政区域内补划。
25、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新特点?
答:新的空间规划体系更加注重落实新发展理念,促进高质量发展,更加注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更加致力于提高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耕地保护
26、全国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会议是何时召开的?
答:2020年7月3日。凡2020年7月3日以后违法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新建、扩建、续建、翻建或非法出售的房屋,包括住宅类、产业类和公共管理服务类房屋,均属于顶风违法建设。
2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是何时印发实施的?
答:2020年9月10日。凡2020年9月10日以后发生的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非农化”行为,均属于顶风违法违规建设问题。
2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是何时印发实施的?
答:2020年11月4日。凡2020年11月4日以后发生的违法违规改变耕地用途的“非粮化”行为,均属于顶风违法违规问题。
29、什么是耕地“进出平衡”?
答:2021年11月27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的《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规定,除国家安排的生态退耕、自然灾害损毁难以复耕、河湖水面自然扩大造成耕地永久淹没外,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应当通过统筹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整治为耕地等方式,补足同等数量、质量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
30、什么叫一般耕地?
答: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为一般耕地。
31、什么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答:根据《刑法》第342条的规定,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2、一般耕地主要用来种什么?
答: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明确: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在不破坏耕地耕作层且不造成耕地地类改变的前提下,可以适度种植其他农作物。
33、永久基本农田主要用来种什么?
答: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明确:永久基本农田主要用来种植粮食作物,特别是保障稻谷、小麦、玉米三大谷物的种植面积。如果现在种植的是棉、油、糖、蔬菜等非粮食作物的,可以维持不变。种植粮食作物的,要求每年至少种植一季粮食作物,可采取粮食与非粮食作物间作、轮作、套种的土地利用方式。利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稻渔、稻虾、稻蟹等综合立体种养,应当以不破坏永久基本农田为前提,沟坑占比要符合稻渔综合种养技术规范通则标准。
34、什么是“六个严禁”?
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规定:一是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二是严禁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三是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四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五是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六是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
35、什么是“五个不得”?
答: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提出:一是不得在一般耕地上挖湖造景、种植草皮;二是不得在国家批准的生态退耕规划和计划外擅自扩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还湖规模;三是不得违规超标准在铁路、公路等用地红线外,以及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一般耕地种树建设绿化带;四是未经批准不得占用一般耕地实施国土绿化;五是未经批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不得将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一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36、什么是永久基本农田“四个严禁”?
答: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提出:一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二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三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四是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37、什么情况下可以占用一般耕地绿化造林?
38、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绿化造林的,应如何整治?
答:根据2021年11月29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的《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重点问题整治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2206号)要求,在国家批准的生态退耕规模和范围外擅自退耕还林还草的,要整改恢复为耕地,违规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造林,不予核实造林面积、不享受财政资金补助政策。
39、对违法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的,应如何整治?
答: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重点问题整治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2206号)要求,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植物的,要整改恢复为耕地。已毁坏种植条件的,还应处以罚款,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0、道路两侧绿化带标准如何规定?
答:严格控制铁路、公路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带用地审批,道路沿线是耕地的,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带宽度不得超过5米,其中县乡道路不得超过3米。不得违规超标准在铁路、公路等用地红线外,以及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一般耕地种树建设绿化带。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绿化带。
41、交通、水利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用地是否需要办理用地手续?
答: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其中涉及占用耕地的必须做到占补平衡。
42、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超标准建设绿化带、绿色通道的,如何进行整治?
答: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重点问题整治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2206号)要求,对违规在铁路、公路两侧用地范围外以及在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超标准(县乡道路不得超过3米,铁路、国道省道不得超过5米)建设绿化带、绿色通道的,要整改恢复为耕地;对未经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绿色通道的,要整改恢复为耕地。
43、农田防护林需要落实耕地“进出平衡”吗?
答:2022年5月10日,国家林草局、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关于加强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林生发〔2022〕65号)提出:农田防护林建设要严格落实耕地年度“进出平衡”,其中涉及将耕地变为林地的,应当从耕地面积中扣除,补足同等数量、质量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不能补足的不得进行建设。确实难以避让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当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在项目区内予以补足;难以补足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县域范围内同步落实补划任务。
44、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有何具体规定?
答:禁止以河流、湿地、湖泊治理为名,擅自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挖田造湖、挖湖造景。不得在一般耕地上挖湖造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不准在城市建设中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人造湿地公园、人造水利景观。
45、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挖田造湖、挖湖造景以及在城市建设中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人造湿地公园、人造水利景观的,应如何整治?
答: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重点问题整治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2206号)要求,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占用的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要恢复为耕地、消除违法状态。确实无法恢复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要求,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的规定,对规划区内的,还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手续。
46、对于违法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建设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有何新的规定?
答: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提出,先冻结储备库中违法用地所在地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拆除复耕后解除冻结;经查处后,符合条件可以补办用地手续的,直接扣减储备库内同等数量、质量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用于占补平衡。
47、耕地“占补平衡”与耕地“进出平衡”有何区别?
48、耕地“进出平衡”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明确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规模、布局、时序和年度内落实“进出平衡”的安排,并组织实施。“进出平衡”首先在县域范围内落实,县域范围内无法落实的,在市域范围内落实;市域范围内仍无法落实的,在省域范围内统筹落实。对未能达到耕地“进出平衡”的地区,或者耕地流失数量较大的地区,将暂停新增建设用地审批。
49、在耕地上实施国土绿化、农业设施建设以及工商资本将流转的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的,应如何办理?
答:占用耕地实施国土绿化(含绿化带),将耕地转为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将流转给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的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经承包农户书面同意,由发包方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其他土地由实施单位或经营者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的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纳入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后实施。
50、退出在原来的耕地上种植的果树、植树造林的,是否可以申报占补平衡项目?
答:将在平原地区原貌为耕地上种植果树、植树造林的地块退出,恢复耕地属性的,第二次、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不是耕地的,新增耕地可用于占补平衡。
51、对原来的“非粮化”问题,如何处理?
答: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提出:对于2020年9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和2020年11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2020〕44号)印发之前,将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应根据实际情况,稳妥审慎处理,不允许“简单化”“一刀切”,统一强行简单恢复为耕地。两“通知”印发后,违反“通知”精神,未经批准改变永久基本农田耕地地类的,应稳妥处置并整改恢复为耕地;未经批准改变一般耕地地类的,原则上整改恢复为耕地,确实难以恢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落实耕地“进出平衡”。
52、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如何处罚?
答: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四、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53、什么是土地所有权?
答: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制在法律上的体现,是土地所有者依法对土地实行占有、使用、收益和依照法律做出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土地所有权分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
54、土地所有权有哪几种类型?
答: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土地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土地公有制的形式也就是土地所有权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全民所有制,即国家所有;另一种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即集体所有。农村集体土地指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都属于农民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
55、什么是集体所有土地?
答:集体所有土地简单来说就是由农民集体享有所有权的土地。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56、什么是建设用地?
答: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军事用地等。
57、建设用地使用权如何取得?
答:土地使用权取得有划拨与出让两种方式。
58、什么是土地使用权划拨?
答:根据《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途径进行了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59、什么是土地使用权出让?
答: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给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出让方式有四种: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人具有法定范围内的处置权,可进行转让、出租和抵押。
60、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分别是多少?
答:(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
61、什么情况下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答: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经批准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两年未使用;
(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无偿收回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
(2)因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
62、什么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
答:改革开放以来,通过大力推行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制度,我国基本形成了以政府供应为主的土地一级市场和以市场主体之间转让、出租、抵押为主的土地二级市场,对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加快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起到了重要作用。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交易对象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重点针对土地交易以及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等整宗地一并交易的情况。涉及房地产交易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简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63、什么是宅基地使用权?其主要特征有哪些?
答:宅基地使用权是经依法审批,由农民集体分配给其成员用于建造住宅,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一种土地权利。
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以下特征:
(1)主体特定。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一般为农民集体成员;
(2)用途特定。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仅限于村民建造个人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3)福利性。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权利,由农民集体成员无偿取得、无偿使用,其基本功能是保障集体成员基本居住需要的权益。根据法律规定,对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4)面积法定。宅基地使用权实行严格的“一户一宅”制,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5)没有期限限制。当前法律未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期限。
64、什么是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制度?如何处理土地权属争议?
五、临时用地、设施农用地、农村道路
65、什么是临时用地?
答:临时用地,是指工程建设施工和进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而在施工或者勘查完毕后不再使用的国有或者集体所有土地。临时用地具有使用土地的临时性和不改变原土地使用性质的特点。
66、临时用地由谁负责审批?
答: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临时用地审批,其中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市级或者市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67、临时用地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如何办理?
答:临时用地一般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用地、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土地使用者按法定程序申请临时用地并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经批准可临时占用的,一般不超过两年,并通过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等工程技术措施,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临时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到期后土地使用者应及时复垦恢复原种植条件,经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验收合格后继续按照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管理。
68、制梁场、拌合站能否占用一般耕地?
答:2021年11月4日,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规定: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2022年8月2日,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29号)对这一政策作出调整,规定:直接服务于铁路工程施工的制梁场、拌合站,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可以占用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69、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应如何处理?
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0、临时用地复垦期限是多长?
答: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复垦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复垦期限。
71、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如何处罚?
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完成复垦或者恢复种植条件。
72、什么是设施农业用地?
答: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规定,设施农业用地是指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含菌类)和畜禽(蚕)、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具体分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其中: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
73、设施农业用地选址要注意什么问题?
答: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应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农业产业发展规划、村庄规划进行选址,选址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坑塘水面以及闲置建设用地,避免使用耕地,使用一般耕地需纳入耕地“进出平衡”,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74、设施农业用地是否可以建多层建筑?
75、哪些情形不属于设施农业用地?
答:一是经营性的粮食存储、加工、农资农机具存放和病死动物专业集中无害化处理厂、维修场所;二是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三是各类农业大棚、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餐饮、住宿、会议、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场所;四是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饲料加工厂、农副产品市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的办公场所、住宅等用地;五是集中兴建的公用设施用地,超范围和超规模的辅助设施用地等其他类型的永久性建筑。以上情形不属于设施农业用地,需依法依规按照建设用地进行管理和使用。
76、农村道路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答:在农村范围内,路基宽度在8米以内,用于村间、田间道路交通运输,并在国家公路网络体系之外,服务于农村农业生产为主要用途的道路(含机耕道)。
77、农村道路是否可以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
六、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整治
78、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整治的对象是什么?
答: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是指没有合法合规用地手续或用地手续不全,占用各类耕地建设房屋的行为。包括住宅类房屋、公共管理服务类房屋以及工矿仓储商服等产品类房屋。产业类、公共管理服务类项目实质性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住宅类强占多占、非法出售等恶意占地建房行为是整治的重点。
79、什么是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
答:一是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二是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三是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四是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五是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六是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七是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八是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80、如何理解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答:《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农村村民建住宅亦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81、如何理解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答:《土地管理法》规定,超过批准的数量占地建房,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强占耕地建房行为未经合法审批,多占耕地建房行为超出了合法批准的面积,均应明令禁止。?
82、如何理解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答:《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用途管制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用于建房等非农业建设。以买卖、流转耕地等方式建房,改变了耕地的农用地性质,应明令禁止。
83、如何理解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答:《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业建设。
84、如何理解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答:“乡村振兴”“美丽乡村”“新农村建设”“设施农业”“异地扶贫”“移民搬迁”等涉及非农业建设的,均须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不得出现以各种名义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搞配套、休闲、旅游、养老等非农业产业。
85、如何理解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答:《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予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应明令禁止。
86、如何理解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
87、如何理解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答:农用地转用手续等用地审批须由有权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及法定程序作出。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地建房的,批准文件无效。
88、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从2020年7月3日以后,对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增量问题“零容忍”,绝不允许再有增量。严格落实地方党委政府特别是基层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再出现乱占耕地新建房问题的,必须依法严肃处置,该拆的拆、该没收的没收、该问责的问责、该复耕的要限期恢复耕种
89、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存量问题整治的范围是什么?
答:2013年1月1日之后至2020年7月3日之前各类占用耕地建设的没有合法合规用地手续的房屋。
90、如何处理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存量问题?
答: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安排部署,坚持分类分步、依法有序整治存量,不搞“一刀切”,避免简单化。目前正在部分地方开展试点,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负责非住宅类房屋专项整治试点工作,由农业农村部门牵头负责住宅类房屋专项整治试点工作,积累经验后再稳步有序铺开。
91、如何界定属于乱占耕地?
92、对翻新翻建有什么新规定?
答:2021年11月26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的《土地卫片执法图斑合法性判定规则》规定,对《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后,在未经审批或无合法权源的建设用地上翻新、翻建、新建行为认定为新增非农建设违法用地。
93、为什么说今后再违法用地可能会“倾家荡产”?
答: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于2021年9月1日施行。对非法占地的罚款额由原来的每平方米30元以下,提高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也就是说,如果违法占用10亩耕地,最高罚款可达666万元。
94、保障农民建房有什么新的政策规定?
答:2020年7月29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8号),主要是提出在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要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上实行实报实销;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统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不得收取耕地开垦费。
七、土地管理
95、什么是土地整理?
答:土地整理是指在一定区域内,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所确定的目标及用途,结合土地利用现状,采取法律、行政、经济、工程、生物等手段,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对土地利用结构进行调整,对土地资源进行重新分配,以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土地质量和利用效率,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的活动。土地整理对于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与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96、什么是土地复垦?
答:土地复垦是指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综合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利用状态的活动。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复垦。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无法确定土地复垦义务人的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97、什么是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答: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是指通过规模引导、布局优化、标准控制、市场配置、盘活利用等手段,实现节约土地、减量用地、提升用地强度、促进低效废弃地再利用、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各项行为与活动。
98、什么是农用地转用制度?
答:农用地转用制度,又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制度,是指将农用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报批后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规定。这一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在控制建设用地增长、保护农用地尤其是耕地方面普遍采用的手段。在世界各国和地区,这一制度的名称不尽相同,有的称为“土地规划许可”,有的称为“建筑用地许可”,还有的称为“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1998年,我国《土地管理法》修订时增设了农用地转用制度。根据法律规定,农用地转用应按照法定程序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属于违法占地行为,达到法定犯罪面积的还要追究破坏农用地的刑事责任。
99、什么是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
答: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的行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的目的是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保护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
(3)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4)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100、什么是土地征收制度?其特征有哪些?
答: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及妥善安置的法律制度。
土地征收具有以下特征:
(1)土地征收具有法定性,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定程序;
(2)土地征收具有强制性,土地征收本身是政府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明显的行政强制性,并不以被征收者的同意为前提条件;
(3)土地征收的目的和前提,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4)土地征收应当给予被征地者公平、合理的补偿。
101、如何做好土地征收管理?
答:答:土地征收是国家为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的需要,依法将原来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的过程。依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土地征收的目的是满足社会公益事业的需要,征收土地的结果是土地所有权的转移,即集体所有的土地变为国家所有;征收土地的费用是按照国家法定标准补偿,而不是依据土地市场价格补偿。征收土地的具体工作由被征收土地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为保证土地征收工作有序、合法,需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流程开展。土地征收分为征地前期工作(预征地)和批后实施两个阶段。
征地前期工作阶段流程为:
(1)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镇、村、组均应张贴公告,近、中、远各三张照片);
(2)开展土地现状调查(村民代表全程参与,丈量标准统一,落实公示);
(3)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4)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镇、村、组均应张贴公告,近、中、远各三张照片);
(5)组织召开听证(超过二分之一的被征地农户认为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县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放弃听证;
(6)根据听证会内容修订方案并重新予以公告/未召开听证会的按原方案执行;
(7)办理补偿登记(严格按照方案规定落实土地调剂、征地安置、房屋拆迁安置等,做到公平公正);
(8)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与使用权人(被征地户)签订协议比例达90%,与所有权人(组长)签订协议比例达100%即可向省政府依法申请征地);
(9)若与使用权人签订协议比例未达到100%,在向省政府申请征地时应如实说明个别未签订协议的具体情况,并继续做好沟通解释工作。
征地批后实施阶段流程为:
(1)自收到省政府批文十五个工作日内发布土地征收公告(镇、村、组均应张贴公告,近、中、远各三张照片);
(2)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八、国土变更调查
102、什么是国土调查?
答:国土调查是指对土地的地类、位置、面积、分布等自然属性和土地权属等社会属性及其变化情况,以及永久基本农田状况进行的调查、监测、统计、分析的活动。
103、国土调查的目的?
答:国土调查的目的是全面查清土地资源和利用状况,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基础数据,为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土地资源,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提供依据,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04、国土调查的类型?
答:国土调查包括全国国土调查、国土变更调查和国土专项调查。
(1)全国国土调查,是指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全国城乡各类土地进行的全面调查。
(2)国土变更调查,是指在全国国土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城乡土地利用现状及权属变化情况,随时进行城镇和村庄地籍变更调查和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并定期进行汇总统计。
105、国土调查的内容?
答:(1)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包括地类、位置、面积、分布等状况;
(2)土地权属及变化情况,包括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
(3)土地条件,包括土地的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等状况。
106、国土调查如何实施?
答:全国国土调查,由国务院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调查领导小组遵照要求实施;国土变更调查,由自然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国土专项调查,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九、不动产登记
107、什么是不动产登记?
答: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上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108、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目的?
答:一是提高资源资产利用效益和社会管理效益,有利于更好地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二是保障登记安全,权利主体行使物权权利更加方便。实施统一登记后,可以更好厘清当事人之间的不动产权利界限,减少权属纠纷,提高登记准确性和权威性,更好地维护当事人不动产物权;三是强化政府责任,提高登记质量,增强不动产登记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信力。实施统一登记后,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依法公开查询系统,将有效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维护不动产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四是有利于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大大减少政府行政成本,提高政府的公信力,方便企业和群众,减轻当事人的负担;五是有利于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
109、申请不动产登记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应提交的资料包括:
(1)登记申请书;
(4)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5)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110、《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开始施行日期?
答:《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111、哪些不动产权利可以办理不动产登记?
答:(1)集体土地所有权;
(2)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3)森林、林木所有权;
(4)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5)建设用地使用权;
(6)宅基地使用权:
(7)海域使用权;
(8)地役权;
(9)抵押权;
(10)法律法规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112、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哪些事项?
答: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
(1)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3)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113、不动产登记中哪些情形不予登记?
答:(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2)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3)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114、不动产统一登记对普通民众有何好处?
答:不动产统一登记可以减少办事环节,提高工作效率,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
115、《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后,老百姓手中现有的证书用不用更换?
116、不动产登记的类型都有哪些?
答:依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的类型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
十、矿产资源和地质灾害防治
117、什么是矿产资源?
答: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
118、我国矿产资源分为哪几类?
答:分为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四类。
119、什么是采矿权、探矿权?什么是采矿权人、探矿权人?
120、转让探矿权应当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答:(1)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
(2)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3)探矿权属无争议;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
(5)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121、探矿权人应履行的义务有哪些?
答:(1)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始施工,并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勘查工作;
(2)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开工等情况;
(3)按照探矿工程设计施工,不得擅自进行采矿活动;
(4)在查明主要矿种的同时,对共生、伴生矿产资源进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
(5)编写矿产资源勘查报告,提交有关部门审批;
(6)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汇交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
(7)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劳动安全、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规定;
(8)勘查作业完毕,及时封、填探矿作业遗留的井、洞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122、什么是无证采矿行为?
答:是指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和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行为。
123、什么是非法采矿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答:非法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犯非法采矿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非法采矿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非法采矿罪的规定处罚。
124、什么是矿产执法监察?
答:矿产执法监察是指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执行和遵守矿产管理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违法者实施法律制裁的行政执法活动。
125、什么是矿产违法行为?
答:矿产违法行为简称矿产违法,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规或与矿产有关的法律规范,并具有社会危害性、有过错的不合法行为。
126、矿产违法行为种类有哪些?
答:矿产违法行为种类有:矿产行政违法行为;矿产民事违法行为;矿产刑事违法行为。
127、无证采矿行为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对无证开采,情节轻微,尚未构成犯罪的,责令其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无证采出的矿产品和非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的轻重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行为,造成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128、探矿权最长保留期限是多少年?
答:6年。每次保留2年,最多保留3次。
129、什么是地质灾害?
答:是指在自然或人为因素的作用下形成的,对人类生命财产、环境造成破坏和损失的地质作用(现象),如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沉降等。在地球运动过程中,岩石圈、生物圈、水圈和大气圈,不停地交换物质与能量,产生各种地质作用,引起地表岩土体发生变形移动,当危害到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便造成地质灾害。我国人口众多,山区面积大,是地质灾害多发的国家。尤其是南方地区,山区人口密度相对大,灾害风险高。青藏高原、黄土高原、天山南北也有加剧趋势。
常见的地质灾害有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和地面沉降这6种。其中,滑坡、崩塌、泥石流占90%,突发性强,危害大。
130、滑坡是什么?
答:滑坡是指斜坡上的土体或岩体受河流冲刷、地下水活动、地震及人工切坡等因素的影响,在重力作用下,沿着一定的软弱面或软弱带,整体或分散地顺坡向下滑动的地质现象。
滑坡突出特点:一是分布广;二是发生频繁;三是常形成灾害链。
滑坡前兆:地表开裂、错落、鼓胀、树木歪斜、水位异常等。
131、崩塌是什么?
答:崩塌是指陡坡上的岩土体在重力作用或其他外力参与下,突然脱离母体,发生以竖向为主的运动,并堆积在坡脚的动力地质现象。
崩塌以垂直运动为主,突出特点:一是陡坡多发;二是事发偶然,风吹日晒雨淋均有影响,且规模不等;三是猝不及防,速度极快。
崩塌前兆:岩体开裂、掉块、崩落等。
132、泥石流是什么?
答:泥石流是指由于降水(暴雨、冰川、积雪融化水等)诱发,在沟谷或山坡上形成的一种挟带大量泥沙、块石和巨砾等固体物质的特殊洪流。
泥石流的特点:一是需要水源;二是远程奔袭,流域有长短,历时不同;三是破坏强烈,比洪水更为无情。
泥石流前兆:雨情水情异常、流水浑浊或突然断流、沟谷声响等。
133、地裂缝是什么?
答:地裂缝是指地表岩层、土体在自然因素或人为因素作用下产生开裂,并在地面形成具有一定长度和宽度裂缝的地表破坏现象。
134、地面沉降是什么?
答:地面沉降是指因自然或人为因素,在一定区域内产生的具有一定规模和分布规律的地表标高降低的地质现象。
135、地面塌陷是什么?
答:地面塌陷是指地表岩土体在自然或人为因素作用下向下陷落,并在地面形成凹陷、坑洞的动力地质现象。
136、为什么会发生地质灾害?
答:地质灾害的发生源于两方面因素:第一方面是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造成的,如汛期强降雨引起的突发性地质灾害(泥石流、滑坡、崩塌等)。第二方面是人为建设活动引发的,如采矿、兴建水利工程、架桥、修路引发的地质灾害(滑坡、塌陷等)。
?137、?哪些人类活动可能诱发地质灾害?
答:违反自然规律、不合理的人类活动往往会诱发地质灾害。这些人类活动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开挖坡脚:修建公路、铁路、依山建房等。
蓄水排水:水渠和水池的漫溢和漏水,工业生产用水和废水的排放,农业灌溉等。
堆填加载:在斜坡上大量兴建楼房,大量堆填土石、矿渣等。
此外,劈山开矿的爆破、山坡上乱砍乱伐等,也容易诱发地质灾害。
138、地质灾害防治的基本方法?
答:地质灾害防治的原则是以防为主,防治结合。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措施很多,归纳起来主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消除或减轻水的危害;二是改变灾害体外形、设置抗滑、遮挡、拦截构筑物。
崩塌、滑坡防治的基本方法主要是各种加固工程如支档、锚固、减载、固化等,并附以各种排水(地表排水、地下排水)工程,其简易防治方法是用粘土填充滑坡体上的裂缝或修地表排水渠。泥石流灾害防治的基本方法是工程设计和施工中要设置完善的排水系统,避免地表水入渗,对已有塌陷坑进行填堵处理,防止地表水注入。
十一、森林资源管理
139、什么是森林资源?
答: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
140、什么是林地?
答: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确定的用于发展林业的土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等。
141、什么是疏林地?
答:疏林地由乔木树种组成,郁闭度0.10~0.19的林地及人工造林3年、飞播造林5年后,保存株数达到合理株数的41%~79%的林地;或低于有林地划分的株数标准,但达到该标准株数40%以上的天然起源的林地。
142、什么是灌木林地?
答:灌木是指不具主干,由地面分出多数枝条,或虽具主干而其高度不超过3米。由灌木树种(含经济灌木树种)或因生境恶劣矮化成灌木型的乔木树种以及胸径小于2厘米的小杂竹丛组成的称灌木林地。灌木林地又分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和其他灌木林地,国家特规灌木林地是指乔木生长线以上的灌木林地、林种为经济林的灌木林地和岩石裸露40%以上、石漠化或红色荒漠化严重、专为防护作用的灌木林地;其他灌木林地是指国家特别规定以外的灌木林地。
143、森林的分类有哪些?
答:森林分类:森林分为以下5类:
(1)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
(2)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
(3)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4)能源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5)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试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144、什么是森林覆盖率?
答:森林覆盖率是指全国或一个地区森林面积占土地面积的百分比。它等于:(有林地面积+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面积)÷土地总面积×100%得出的数称森林覆盖率。
145、我国森林面积、覆盖率是多少?
答:2022年我国森林面积有2.31亿公顷,森林覆盖率为24.02%,森林蓄积175.6亿立方米。
146、为什么要保护森林资源?
答:为了发挥森林防风固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改良土壤、调节气候、减免自然灾害,保障农牧业生产和人类生活的安全,因此要保护森林资源。
147、破坏森林会带来什么后果?
148、哪些人(单位)可以购买、租赁、承包森林资源?
答: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文件精神,国家鼓励各种社会主体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投资发展林业。凡有能力的农户、城镇居民、科技人员、私营企业主、外国投资者,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的干部职工等,都可单独或合伙参与林业开发,从事林业建设。
149、森林资源转让的程序如何?有无期限规定?
答:森林资源转让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国有森林资源的转让:
(1)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2)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再按土地管理规定办理出让手续;
(3)会同转让人向核发原森林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集体森林资源的转让:
(1)已依法实行承包经营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办理;未实行承包经营的,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2)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森林、林木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的转让期限为15年至70年。
150、国有、集体森林资源转让之前为什么要公示?不公示会带来什么后果?
答:国有、集体森林资源的转让必须经过公示程序,如未经公示,一是可能导致国有、集体资产的流失;二是可能产生权属纠纷;三是容易滋生腐败;四是可能引起合同纠纷等。
151、受让人是否可以再行转让森林资源?
答:可以。但是受让人再行转让森林资源的,应当告知原转让人,并不得超过合同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原转让人的合法权益;剩余期限低于转让林种的生长周期或者一个轮伐期的,不得再转让。
152、采伐作业规定要求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1)按林木采伐许可证和伐区设计进行,不准超强度采伐,越界采伐或者遗弃应当采伐的林木;
(2)控制好树倒方向,固定集材道,保护好幼苗幼树,母树和其他保留木;
(3)采伐的木材长度2米以上,小头直径不小于6厘米的,全部运出利用,伐根高度不得超过5厘米;
(4)伐木时,被伐倒木砸倒的砸伤的秃头树,腊千子,架挂树等,伐树时应一并伐除,避免重复作业。
153、什么是野生动物、濒危野生动物?
答:野生动物是指在自然状态下生长且未被驯化的动物。濒危野生动物是指在其整个分布区或分布区的主要部分中处于有灭绝危险的野生动物。这些野生动物物种的种群已经减少到勉强可以繁殖后代的地步,其地理分布狭窄,仅仅存在于典型地方或出现在有限的、脆弱的生境中。如果不利于其生长和繁殖的因素继续存在或发生,便会很快灭绝。按照世界公认的标准,一个物种的数量少到以百计算时,即为濒危野生动物。
154、什么是我国保护的野生动物?
答:法律所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155、被保护的野生动物种类有哪些?
答:按其保护程度,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156、为什么要保护野生动物?
答:野生动物是大自然的产物,自然界是由许多复杂的生态系统构成的。有一种植物消失了,以这种植物为食的昆虫就会消失;某种昆虫没有了,捕食这种昆虫的鸟类将会饿死;鸟类的死亡又会对其他动物产生影响。所以,大规模野生动物毁灭会引起一系列连锁反应,产生严重后果。
157、什么是自然保护区?
答: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的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158、自然保护区保护什么?
答:自然保护区以保护包含某个核心对象的陆地及水体为主要任务,所以,自然保护区应该保护的是有代表性的生态系统、珍稀濒危动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水源涵养区、珍贵地质建造、地质剖面和化石产地等。一个国家的自然保护区体系,一般要求保护类型比较齐全、布局比较合理,这样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才比较明显。
159、自然保护区分为哪三类?
答:自然保护区分为三个类别:
(1)自然生态系统类自然保护区:是指以具有一定代表性、典型性和完整性的生物群落和非生物环境共同组成的生态系统作为主要保护对象的一类自然保护区;
(2)野生生物类自然保护区:是指以野生生物物种,尤其是珍稀濒危物种种群及其自然生境为主要保护对象的一类自然保护区;
(3)自然遗迹类自然保护区:是指以特殊意义的地质遗迹和古生物遗迹等作为主要保护对象的一类自然保护区。
十二、森林防火
160、“森林防火”的含义是什么?
答: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161、森林火灾有哪几种?
答:森林火灾分为地表火、树干火、树冠火和地下火。
地表火又叫地面火,指沿林地面扩展蔓延,烧毁地被物的火。树干火就是树干燃烧的火,通常由地表火和雷击火引起。地表火遇强风或遇针叶幼树群、枯立木或低垂树枝等,火焰烧至树冠上部,并沿着顺风迅速扩展,而成为树冠火。树冠火经常与地表火同时发生,烧遍整个林分的地表的树冠,对森林的破坏性大,扑救比较困难,常造成毁灭性的灾害。地下火就是由森林地表下的腐殖质层或泥炭燃烧形成的,往往看不到火苗,只能看见浓烟,这种火会烧坏树根而毁坏森林。
答:一般把森林容易发生火灾的季节,规定为森林防火期。根据气候特点和森林火灾的发生规律,我国从每年3月15日到6月15日为春季森林防火期,9月15日到11月15日为秋季森林防火期。
163、森林中的可燃物是指哪些?
答:森林中的乔木、灌木、杂草、蕨类、苔藓、地衣、枯立木、腐朽木、枯枝落叶以及地下层的腐殖质、泥炭等,均属可燃物。
164、引发森林火灾的原因有哪些?
答:森林火灾的起因主要有两大类:人为火和自然火。
人为火包括以下几种:生产性火源,非生产性火源,故意纵火。
自然火:包括雷击火、自燃等。
165、森林火险等级是怎样划分的?
答:森林火险等级分为五级。一级为难以燃烧的天气可以进行用火;二级为不易燃烧的天气,可以进行用火,但是可能走火;三级为能够燃烧的天气,要控制用火;四级为容易燃烧的高火险天气,林区应停止用火;五级为极易燃烧的最高等级火险天气,要严禁一切里外用火。
166、森林火灾有哪些危险和后果?
答:(1)森林火灾不仅能烧死许多树木,降低林分密度,破坏森林结构;同时还引起树种演替,由低价值的树种、灌丛、杂草更替,降低森林利用价值。
(2)由于森林烧毁,造成林地裸露,失去森林涵养水源和保持水土的作用,将引起水涝、干旱、泥石流、滑坡、风沙等其他自然灾害发生。
(3)被火烧伤的林木,生长衰退,为森林病虫害的大量衍生提供了有利环境,加速了林木的死亡。森林火灾后,促使森林环境发生急剧变化,使天气、水域和土壤等森林生态受到干扰,失去平衡,往往需要几十年或上百年才能得到恢复。
(4)森林火灾能烧毁林区各种生产设施和建筑物,威胁森林附近的村镇及危及林区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同时森林火灾能烧死并驱走珍贵的禽兽。森林火灾发生时还会产生大量烟雾,污染空气环境。此外,扑救森林火灾要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影响工农业生产。有时还造成人身伤亡,影响社会的安定。
167、扑救森林火灾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扑救森林火灾的基本原则是“打早、打小、打了”。打早是指及时扑火;打小是指扑打刚刚发生的;打了是指扑火的彻底性。既要扑打明火,又要清理暗火,消灭一切余火。
168、扑打山火的基本要领是什么?
答:扑打山火时,两脚要站到火烧迹地内侧边缘内另一脚在边缘外,使用扑火工具要向火烧迹地斜向里打,呈40~60度的角度。拍打时要一打一拖,切勿直上直下扑打,以免溅起火星,扩大燃烧点。拍打时要做到重打轻抬,快打慢抬,边打边进。火势弱时可单人扑打,火势较强时,要组织小组几个人同时扑打一点,同时起、落,打灭火后一同前进。打灭火时,要沿火线逐段扑打,绝不可脱离火线去打内线火,更不能跑到火烽前方进行阻拦或扑打,尤其是扑打草塘火和逆风火时,更要注意安全。
169、扑灭森林火灾的根本途径是哪三条?
答:(1)隔离可燃物。使着火的可燃物与未着火的可燃物隔离(如开挖防火阻隔带),达到控制、扑灭林火的目的;
(2)隔离氧气。减少森林燃烧所需要的氧气,使其窒息熄灭;
(3)散热降温。使燃烧可燃物的温度降到燃点以下,林火停止燃烧。
170、扑救森林火灾的基本方法有哪几种?
答:(1)人工扑打;
(2)以水灭火;
(3)用土灭火;
(4)风力灭火;
(5)化学灭火;
(6)航空化学、洒水和机降、索降灭火;
(7)以火攻火;
(8)阻隔灭火;
(9)人工增雨灭火;
(10)爆破灭火。
171、脱险自救方法有哪些?
答:一是退入安全区。扑火队(组)在扑火时,要观察火场变化,万一出现飞火和气旋时,组织扑火人员进入火烧迹地、植被少、火焰低的地区。二是按规范点火自救。要统一指挥,选择在比较平坦的地方,一边点顺风火,一边打两侧的火,一边跟着火头方向前进,进入到点火自救产生的火烧迹地内避火。三是按规范俯卧避险。发生危险时,应就近选择植被少的地方卧倒,脚朝火冲来的方向,扒开浮土直到见着湿土,把脸放进小坑里面,用衣服包住头,双手放在身体正面。四是按规范迎风突围。当风向突变,火掉头时,指挥员要果断下达突围命令,队员自己要当机立断,选择草较小、较少的地方,用衣服包住头,憋住一口气,迎火猛冲突围。人在7.5秒内应当可以突围。千万不能与火赛跑,只能对着火冲。
172、森林防火期野外火源管理“十不准”规定是什么?
答:(1)不准在山上烧黄蜂、烧山赶野兽;
(2)不准在林区内丢烟头、火尾;
(3)不准在山上烧灰积肥;
(4)不准在山上烧木炭;
(5)不准在山上烧香烛纸钱、放爆竹、放孔明灯;
(6)不准在山边林内烧田坎、烧稻草、秸秆;
(7)不准在山上玩火或烤火取暖;
(8)不准使用火铳枪械狩猎;
(9)不准在林区烧烤食物;
(10)不准在四级以上高火险天气进入林区内炼山。
173、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答:(1)森林火灾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森林火灾的预警、监测、信息报告和处理;
(3)森林火灾的应急响应机制和措施;
(4)资金、物资和技术等保障措施;
(5)灾后处置。
174、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采取怎样的森林防火措施?
答: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并配备森林防火设施和设备。
175、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建设或配置哪些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答:(1)森林火情观测瞭望台、森林防火隔离带、森林防火警示标志和宣传牌;
(2)森林防火通道;
(3)森林防火交通运输工具、灭火机具;
(4)森林防火通讯网络;
(5)其他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176、预防森林火灾的主要措施?
答:(1)建立健全森林防火组织机构。《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要组织有关部门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
(2)森林火灾综合治理。以《森林防火条例》为依据,以“抓基层、抓基础”为重点,以抓具体措施为突破口,深入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方针,不断改革、不断创新,建立“立足基层、立足基础,乡自为战、村自为战,群防群治、自防自救”的森林防火新机制。
主要内容是:
(1)加强宣传教育;
(2)强化野外火源管理;
(3)加快防火工程建设;
(4)加强森林防火队伍建设;
(5)加强指挥调度;
(6)强化监督检查;
(7)森林火灾善后处理。
十三、植树造林
177、什么是林业生态环境建设?
答:是指从国土整治的全局和国家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出发,以维持和再造良性生态环境以及维护生物多样性和具代表性的自然景观为目的,在一个地域或跨越一个地区范围内,建设有重大意义的防护林体系、自然保护区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等项目,并管护好现有的森林资源。
178、什么是造林、人工造林、更新造林?
答:造林指在疏林地、灌木林地、迹地、其他规划用于造林绿化的土地上,营建或恢复森林的过程。
人工造林指在疏林地、灌木林地、其他规划用于造林绿化的土地上,通过人工措施营建森林的过程。
更新造林指在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等迹地上,或在林木采伐前的林地上,通过人工措施重新营建或恢复森林的过程。
179、什么是适地适树?
答:适地适树就是要使造林树种的生物学特性和造林地的立地条件相适应,以充分发挥其生产潜力,使一定的营林地段在当前技术经济条件下达到较好的生产水平。
180、什么是林木、树木?
答:林木是森林中全部乔木的总称,是森林的主体,为森林经营的主要对象。林木有时也泛指生长在森林中的乔木。
树木为木本植物的总称。有乔木、灌木和木质藤本之分。
181、什么是抚育采伐?
答:抚育采伐是指根据森林生长和发育的规律,在幼林郁闭起到成熟林采伐(主伐)前一个龄级止,伐除部分林木,为保留的林木创造良好的生长环境,更好地发挥其有益的效能。
182、什么是林木种子园?
183、什么是林龄?
答:林龄指林分或林木的年龄。林分内按照林木的年龄结构,可分为同龄林和异龄林。林分内所有林木年龄完全相同,这种林分称为同龄林。如林分内林木之间的年龄相差不超过一个龄级的称为相对同龄林。林木年龄相差一个龄级以上的森林,叫做异龄林。
184、什么是现代林业?
答:现代林业是指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全社会广泛参与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高效发挥森林的多种功能和多重价值,以满足人类日益增长的生态、经济和社会需求的林业。
现代林业就是林业现代化,以建设生态文明为目标,实现经营的多元化、生产的现代化、管理的信息化、运行的市场化、保障的法律化,发展的开放化、林农的新型化的林业。
185、什么叫垂直绿化?
答:垂直绿化是利用较小的土地面积,通过棚架、墙体、悬垂等形式绿化空间的一种绿化方式。
186、我国植树节的来历?
答:我国正式规定的植树节是在近代,1915年,当时政府颁令以每年“清明节”为植树节。民主革命先行者孙中山先生生前十分重视植树造林,他强调中国必须“急兴农学,讲求树艺”。1930年,民国政府把孙中山逝世之日3月12日定为植树节,以示纪念。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党和政府将绿化中华列为“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伟大工程,毛泽东主席向全国人民发出了“绿化祖国”“实现大地园林化”的号召。1979年,经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又正式把每年的3月12日定为植树节。
187、《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是哪年颁布的?
答:是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的。
188、什么人必须履行义务植树?
答:1982年2月27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规定:“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男11岁至60岁,女11岁至55岁,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均应承担义务植树任务”。
189、适龄公民法定植树任务是多少?
答:每人每年义务植树3~5株,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和其他绿化任务。
190、什么地方应该退耕还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国务院确定的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严重石漠化耕地、严重污染耕地等需要生态修复的耕地,有计划地组织实施退耕还林还草。”
191、什么是国家储备林?
答:国家储备林是指为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美好生活对优质木材的需要,在自然条件适宜地区,通过人工林集约栽培、现有林改培、抚育及补植补造等措施,营造和培育的工业原料林、乡土树种、珍稀树种和大径级用材林等多功能森林。
192、我国造林技术规程规定,造林成活率要达到多少为合格?
答:中温带区、暖温带区、亚热带区、热带区,造林成活率在85%(含)以上。
寒温带区、干旱区、半干旱区、极干旱区、青藏高寒区等生态环境脆弱地带,造林成活率在70%(含)以上。
193、什么是“四旁”植树?
答:“四旁”植树是指村旁、路旁、水旁、宅旁的土地上,栽植连续面积不超过400平方米树木的过程。
194、造林后为什么要及时地进行除草、松土等抚育管理?
答:要使树木健壮生长,就要满足它对水、肥、光、温度、空气等主要生长条件的需要。所以,必须根据树木生长的需要进行除草、松土、施肥、灌水等必要的管理措施。
195、商品林(地)和生态公益林(地)是如何划分的?
答:商品林(地)是以生产木材、竹材、薪材、干鲜果品和其他工业原料等为主要经营目标的森林、林木林地,包括用材林、薪炭林和经济林;生态公益林(地)是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持生态平衡、保存种质资源、科学实验、森林旅游、国土保安等需要为主要经营目标的森林、林木、林地,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196、什么是林权?
答:林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林权指林地的所有权、林地的使用权、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森林或林木使用权。狭义的林权仅指森林或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197、自留山、承包山、集体林有什么区别?
答:自留山是集体划给个人长期、无偿使用的山林,所得收益归个人所有;承包山是集体与个人签订了《承包合同》,在承包期限内经营管理和使用,向集体承担一定的责任和义务的山林;集体林是未分到户仍由集体统一经营、管理和使用的森林,其如何经营管理,收益如何分配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决定。
198、林权怎么流转交易?有什么政策规定?
答:林权流转指林地、林木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将可以流转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流转遵循自愿、平等、公开、依法的原则。流转可采取承包、租赁、转让、互换等方式进行,也可以依法继承、担保、入股或作为合资、合作的条件,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流转。流转时自留山最长不超过70年,承包山流转不超过原承包期限,如发生再次流转的,流转期限不超过原流转期限的剩余期限。集体林流转应召开村民会议,拟订并公布流转方案,经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方可签订流转合同。
199、对已经流转的集体山林如何处理?
答:对已经流转的集体山林,凡程序合法、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对群众意见较大的,要本着尊重历史、依法办事的原则,妥善处理。集体山林流转收益70%以上应平均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200、林木林地承包经营权如何流转?应遵循什么原则?
答:取得林木、林地承包经营权后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形式流转。林木、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和阻碍承包经营权的流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