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家对企业废气治理的力度逐步加大,在线监测系统已成为生态环境监管部门重要的监控手段,那么在线监测定期校准及运维要点是什么?灏聚在线结合烟气在线监测现场常见案例进行分析。
在线监测运维不当现场案例
1、在某钢铁烧结排口的检查过程当中发现流速未按时校准(2021年12月29日到2022年2月11日期间没有对流速进行校准和检查工作)。
问题:
该现场不满足HJ75-2017中对流速校准周期的要求,期间可能会出现流速漂移,导致流速数据不准确、不能反应真实工况、排放量计算错误等情况。
技术规范要求
HJ75-2017文件11.2f)部分要求:具有自动校准功能的流速CEMS每24h至少进行一次零点校准,无自动校准功能的流速CEMS每30d至少进行一次零点校准。
法律责任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中不正常运行的情形中包括零点和跨度校准频次和校验频次达不到HJ/T75的有关要求,有可能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判定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建议
建议具有自动校准功能的流速CEMS每24h至少进行一次零点校准,无自动校准功能的流速CEMS每30d至少进行一次零点校准。无论是否具有自动校功能,每30天对流速装置零点进行检查和校准,并形成校准记录。
2、在某钢铁烧结排口的检查过程当中发现粉尘仪自带的皮托管测出的烟气流速为16m/s,但设备跟踪流速异常1.2m/s。
该现场采样方式设置为自动跟踪方式采样,但是采样的等速跟踪的吸引误差不满足HJ76-2017中对抽取测量方式的颗粒物CEMS等速跟踪吸引误差应不超过±8%的要求,颗粒物测量值存在偏小的可能,在线设备涉嫌不正常运行。
HJ76-2017文件5.4.1.8部分要求:采用抽取测量方式的颗粒物CEMS,其抽取采样装置应具备自动跟踪烟气流速变化调节采样流量的等速跟踪采样功能,等速跟踪吸引误差应不超过±8%。采样速度大于或小于采样点的烟气速度都将使采样结果产生偏差,颗粒物测量值可能存在偏小的情况。颗粒物等速采样就是颗粒物采样过程中保持采样流速和烟气流速相等的采样方法。当采样速度大于或小于采样点的烟气速度都将使采样结果产生偏差,当采样速度Vn大于烟气速度Vs时,处于采样嘴边线以外的部分气流进入采样嘴,而其中的尘粒由于本身的惯性作用,不能改变方向随气流进入采样嘴,继续沿着原来的方向前进,使采取的样品浓度低于采样点的实际浓度。当采样速度Vn小于采样点的烟气速度Vs时,情况恰好相反,样品浓度高于实际浓度。只有采样速度Vn等于采样点的速度Vs时,样品浓度才与实际浓度相等。
法律隐患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法规发布时抽取式颗粒物监测设备尚未得到应用,HJ76-2017对抽取式颗粒物监测设备的等速跟踪情况进行了要求,未采用等速跟踪的方式进行测量的,容易形成测量数据误差,尤其是数据变化较小的场合,多数未进行采样,测量数据无实际意义,往往通过数据不能反应工况变化或逻辑进行定性为不正常运行,数据变化较小时,且不能反应除尘器运行情况的,抽取式颗粒物监测设备未实现等速跟踪时,多被定性为不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可给予2-20万元的处罚。
联系设备厂家维修或更换,务必确保在线等速跟踪,且满足等速跟踪吸引误差应不超过±8%的要求,在等速跟踪的吸引误差不满足规范要求期间启用备机,备机的设置和调试需满足规范要求,或者展开手工监测,用手工数据代替自动监测数据,监测频次需满足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要求,手工监测数据应报送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原始监测报告留存备查。
该现场不满足HJ75-2017中对无自动校准功能气态污染物校准周期和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日常巡检的要求,期间可能会出现气态污染物漂移、辅助设备运行不正常、其他烟气监测参数异常和数据传输缺失等情况。
运维单位按照技术规范要求频次和内容进行巡检,是降低运维风险的有效措施。
4、2021年11月到2022年3月期间没有定期检查和更换在线设备的易耗品(如:探头滤芯、蠕动泵管、二级过滤滤芯等等);
HJ75/76-2017中明确要求定期对易耗品进行检查和更换。没有定期更换,可能导致管路污染堵塞、气室污染,泵管老化还会排水不畅,甚至出现漏气等现象。
有可能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判定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按照HJ75-2017文件11.3定期维护部分要求对CEMS进行维护操作。
5、该现场校准记录颗粒物量程与实际校准值不一致,台账中量程填写错误;
运维操作或台账记录不规范或真实。
HJ75-2017文件10.4部分要求:CEMS的校准和校验应根据本标准中规定的方法和第11章质量保证规定的周期制订CEMS系统的日常校准和校验操作规程。校准和校验记录应及时归档。
根据2022年最高检、公安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发文关于打击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通知要求,对出具虚假证明性材料的列为弄虚作假,运维记录作为证明运维工作开展情况的证明材料,漏记、不记录、记录错误以及记录失实均为虚假台账,运维台账不规范数量较多时存在证明材料弄虚作假的嫌疑,存在较大的风险。
运维单位按照规范要求需踏踏实实的对CEMS进行展开日常运行维护工作,校准和校验记录应及时真实记录并归档。排污单位定期对运维单位现场填写的运行台账进行确认签字,对存在的问题要求进行整改,并对运维单位进行考核,运维台账一式三份,站房、排污单位和运维单位分别留档保存。
6、该现场未按时填写校验测试记录;
涉嫌未对CEMS每3个月进行比对校验。
HJ75-2017文件11.4a部分要求:有自动校准功能的测试单元每6个月至少做一次校验,没有自动校准功能的测试单元每3个月至少做一次校验;校验用参比方法和CEMS同时段数据进行比对,按本标准169.3进行;校验结果应符合表4要求,定期校验记录按附录G中的表G.5表格形式记录。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中不正常运行的情形中包括零点和跨度校准频次和校验频次达不到HJ/T75的有关要求;2017年HJ75修订后要求比对校验的频次为每三月至少一次,每三个月未进行比对校验的,属于不正常运行范畴,有可能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判定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