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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0
来信:
按标准355-2019中8.4及354-2019中6.3.1、6.3.2的要求,液位、流量比对只能使用标准里写明的“便携式明渠流量计比对装置”进行,其他方法,如流速仪法、容积法、浮标法等HJ92里规定的几种测流量的方法都不能使用了,是这样理解的吗?
回复:
2020-04-07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据此,应优先执行《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355-2019)。在河北省内,对于HJ355-2019未规定的内容应遵守《水污染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第3部分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DB13T1642.3-2012),对于HJ355-2019和DB13T1642.3-2012均作出规定的内容应从严执行。
2019-03-21
《HJ/T354-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中“5.1.2.2质控样考核”,其中“质控样测定的相对误差不大于标准值的±10%”应如何理解,例如购买的有证质控样品浓度为(0.400±0.02)mg/L,在线设备监测浓度为0.371mg/L,数据是否合格,具体如何计算,谢谢,有些在线运维厂家告知他们直接用在线的监测数值与标准值的±10%比较,也就是说0.371mg/L在(0.36~0.44)mg/L范围内,表示合格,但未找到明文规定,那标准中说的“质控样的相对误差”有何意义,而且个人理解相对误差是个百分数,标准值的±10%是一个准确的数值范围,这个是否可以进行比较?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HJ/T354-2007)中“质控样测定的相对误差不大于标准值的±10%”是指质控样测定值与标准值之间的相对误差应在±10%范围内。计算公式为:(质控样测定值-标准值)/标准值×100%。如质控样测定值为0.371mg/L,标准值为0.400mg/L,则相对误差为(0.371-0.400)/0.400×100%=-7.2%,判定为质控样考核合格。
1.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实施验收过程的具体问题,可参考《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HJ354)和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出台的有关规定。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我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没有强制性要求。2.对未按要求完成验收的,现行法律中没有针对性的处罚条款。但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监管执法中发现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或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应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一百条和《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八十三条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2019-09-23
2017年4月24就已经发布了HJ212-2017,但是其中关于算法部分:1.废水污染物算法有两种,但是未明确讲对应算法的使用条件2.废气有HJ75-2017标准还能基本做参考,但是废水没有类似的标准,这样的情况下,各个地市环保局也不知道该如何执行,只是按照212的要求,各产品厂家更不知道该怎么做。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二、关于废水污染物中pH算法。pH不参与平均值计算,只参与最大值、最小值计算。
四、关于水污染物数据标记。按照《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212-2017)中6.6.4数据标记中表8内容执行;在进行数据计算时(日数据、小时数据等)除数据标记为正常的数据(数据标记为N)外均认为无效(异常)数据,不参与有效数据的计算。小时数据标记可按照优先级顺序从高到低为F、D、M、C、T、S、B。日数据计算中有效数据不足75%时,日数据标记按照小时数据中无效(异常)数据标记中占比最大标记,无效标记遇到相同占比时可按照优先级从高到底为:D、M、C、T、S、B。
五、《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HJ/T356-2007)以及涉及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共4个技术规范正在修订中,待修订工作完成后,请以新修订规范中规定为准。
7.关于非重点排污单位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疑问的回复
2018-11-27
1、对于非重点排污单位自主安装了在线监测设备(废水、废气均有),是否一定需要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呢?2、安装的在线监测设备是否属于强制检定设备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未明确指出,是否只需每年对其做校准,以保障设备检测数据的有效性和准确性呢?3、对于刚安装的在线监测设备是否一定需要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进行比对后才能使用呢?还是委托第三方进行校准合格即可使用呢?
2018-09-17
2018-07-23
监测对象是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锅炉。两台锅炉同时运行,共用一个烟囱排放,在烟囱上安装有烟气在线监测设备。每台锅炉都装有除尘设备,无脱硫和脱硝设备。两台锅炉共同为装置提供热源,每台锅炉所用燃料都是燃料油和天然气两用。两台锅炉同时运行时,有时同时使用燃料油,有时同时使用天然气,有时一台使用燃料油,另一台使用天然气。在监督性监测中,应在什么位置监测,是在共同排放的烟囱上还是在每台锅炉的除尘器出口的烟道上。对在线监测设备进行比对监测时应在什么位置监测。假设上述两台锅炉其中一台停运时,另一台在什么位置监测。如果是三台及以上锅炉共用一个烟囱,如果停运一台,另外两台如何监测。
一、对于监督性监测(手工监测),原则上需在每台锅炉除尘设备出口分别开展监测,依据每台锅炉使用燃料确定执行标准限值。当现场条件不允许每台锅炉进行监测时,可在共用烟囱开展监测,如两台锅炉均使用燃料油为燃料,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燃油锅炉排放限值,如两台锅炉均使用天然气或分别使用燃料油和天然气为燃料,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燃气锅炉排放限值。二、对于比对监测,《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75)规定“在烟气CMES监测断面下游应预留参比方法采样孔,采样孔数目及采样平台等按GB/T16157要求确定,以供参比方法测试使用。在互不影响的前提下,应尽可能靠近。”三、对于多台锅炉共用烟囱或部分锅炉停运的,监测要求同上。
2018-10-10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规定天然气锅炉的排气筒高度不低于8米。新建锅炉房的烟囱周围半径200米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米以上。在市区新建的燃气锅炉烟囱高度是否应执行超出周围建筑物3米以上的规定(周围200米内有很多小区,建筑物高度较高)关于20t/h及以上蒸汽锅炉、14MW及以上热水锅炉需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这个14MW是指单台锅炉还是指全厂的锅炉合计14MW?例如我供热站有7台2MW的天然气热水锅炉,废气通过2根排气筒排放,是否需要安装污染物监控设备?
2018-03-14
本人关于环境保护税第四条和第十条有如下疑问。盼请回复!我看到您的复函,说到生活污水达标排放,接管是不收环保税的。我想请问的是,我工业废水也是接管排放,而且是达标排放的,是否需要交纳环保税?根据第十条规定,是否要求企业必须要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备。如果企业没有在线监测设备的,第二条中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是否意味着企业寻找有资质的的第三方监测机构,监测机构是当地环保部门认可的而且有CNAS认证的,在环保税申报的时候,此数据能否用于环保税的缴纳?
一、不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应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根据自动监测数据计算相应污染物排放量,缴纳环境保护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同级有关部门确定。”环境保护部制定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规定了重点排污单位的范围和条件。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监测机构是指按照计量法规定取得计量认证的监测机构,不必取得地方环保部门认可;监测数据应符合环境保护和计量等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
环境保护法规定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计量法规定对于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计量行政部门实行强制检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经省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计量法实施细则进一步规定了计量标准器具使用应具备的工作环境、人员、管理制度等条件。
环境保护部制定并公开了一系列环境监测规范,包括(但不限于)《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HJ707-2014)《环境空气颗粒物中无机元素的测定能量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法》(HJ829-2017)《土壤和沉积物有机物的提取加压流体萃取法》(HJ783-2016)等,通过环境保护部网站等渠道可以查询获取。
2018-02-08
一、重点排污单位应保证监测数据真实性、准确性
《环境保护法》中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中进一步明确,排污单位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因此取消环保部门的数据有效性审核后,应依法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由重点排污单位按照标准、规范要求,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开展比对监测、定期检定和校准校验等方式,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监测数据真实准确。
二、自动监测数据须与其他有关证据构成证据链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自动在线监控数据应用于环境行政执法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环监函〔2016〕1506号)中明确:“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数据与其他有关证据共同构成证据链,可以应用于环境行政执法”。因此超标数据与现场检查获取的证据形成证据链,证明排污单位确实存在污染物排放超标违法行为时,监测数据可作为环境行政处罚的依据。
2017-05-23
您关于《加强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监管》的来信收悉,信中您提到的一些问题确实存在,结合我部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管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的选购
2015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明确,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大气污染防治法》则更进一步明确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关于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的验收和运行管理
我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第七条规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成后,组织建设的单位应当及时组织验收。结合法律规定,企业是组织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的主体,因此监控设施的验收应当为企业。
目前,我部正在研究按照《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要求,对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方面的机制进行改革,结合修订《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环保总局令第28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令第19号)以及《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环办〔2012〕57号)等工作,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动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规范性,强化环保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按照新“两高”司法解释严厉打击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指导各级环保部门规范执法、科学执法,在环境行政执法工作中充分运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及数据的作用。
1.关于污水处理厂采用紫外吸收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测定化学需氧量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办函〔2013〕1556号
广东省环保厅:
你厅《关于污水处理厂采用紫外吸收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测定化学需氧量有关问题的请示》(粤环报〔2013〕7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3年12月26日
2.关于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与现场监测数据不一致时证据适用问题的复函
环政法函[2016]98号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环境保护部
2016年5月13日
抄送: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3.关于锅炉烟气在线监测数据有效性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2]327号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锅炉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与手工监测数据等效的请示》(京环保控字[2002]35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为提高锅炉排放污染物监测工作的效率和技术水平,国家排放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自2000年3月1日起,新建成使用(含扩建、改造)的单台容量≥14MW(20t/h)锅炉,必须安装固定的连续监测烟气中烟尘和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及排放量的仪器。因此,按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76-2001)的要求安装,经检测符合仪器技术要求,并经验收合格的锅炉排放烟尘和二氧化硫连续监测仪器,其所测定的数据有效,可在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中使用。当对上述仪器测定的数据有异议时,应采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校核。
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问题描述:
按标准HJ355-2019中8.4及HJ354-2019中6.3.1、6.3.2的要求,液位、流量比对只能使用标准里写明的“便携式明渠流量计比对装置”进行,其他方法,如流速仪法、容积法、浮标法等HJ92里规定的几种测流量的方法都不能使用了,是这样理解的吗?
解答内容:
日期:2021-01-21
问:
一个自来水净水厂出水管线位置设置在线监测仪表。使用DPD法进行监测,每次试剂用量003mL,仪表内比色池5mL,每日检测24次,即每小时一次。仪表采流动水采样后监测,监测后,比色池内液体由流动水带走重新进入主管线中。请问该仪表监测废液是否需要参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11中HW49中900-047-49执行危险废物管理?
答:余氯监测
内容:
想问下市环保局可以委托第三方公司来管理在线平台和监管排污企业吗?
答复内容:
您好,按照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21﹞1号)第十三条探索第三方辅助执法机制。探索以政府公共采购方式委托第三方社会机构辅助执法,开展污染源排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评估、整改措施跟踪等工作。
2.主题: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
2020年废水类新的在线监控技术规范已经实施,2020年前安装的在线设备能不能按照旧的技术规范进行验收?没有采样仪那些能不能验收?广东省什么时候能开始执行新的技术规范?
3.主题:企业是否需要上在线监测
我公司是纸制品生产企业,有一台10吨锅炉,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HJ953—2018)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HJ820-2017)申请国家排污许可证,当地环保局提出要安装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第5.1.4条要求上在线监测,我们企业的理解是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只是标准,不是监测的要求,请问我们要参照哪个文件执行?是否要上在线监测?
您好,我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是强制性执行标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HJ820-2017)不具备强制性。根据《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有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区,应当依法优先执行地方标准。故你单位应按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的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施。
4.主题:废水在线监测设备的废液
第三方运维的废水在线监测设备产生的废液,可以由第三方代为处置吗?如果运维有几十家,可以由第三方与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签一份总的转移协议吗?
5.关于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的问题
2021-09-07
答:验收请依据所属行业的竣工环保验收技术规范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及环评和批复要求。
6.主题:废水在线监测系统比对标准
请问企业废水总铬在线监测仪器进行日常在线运行比对参照哪份标准?
7.企业是否可以自行安装在线监测设施
2020-02-07
答: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的安装,应根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排污许可证要求以及国家、省、市环保部门的管理要求等确定。鼓励污染源企业安装符合有关要求的自动监测设施开展污染排放的自行监测。已经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应该与地方环保管理部门的监控平台联网。
8.主题:水质在线监测设备产生的废液如何处理
水质在线监测设备所产生的废液全部属于危废吗?废液是由第三方运维机构负责处理还是排污单位负责处理呢?
9.主题:在线监测数据作为环境行政执法证据
10.主题:关于在线监测系统设置在排气筒合并前还是合并后的问题
根据《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中的“5.3.5.3如有多个排气源,可集中到一个排气筒排放或采用多筒集合式排放,并在集中或合并前的各分管上设置采样孔。”请问,此段话的描述是否也是包括在线监测系统也需要在排气筒合并前设置?比如说,设置2条处理规模和处理类别相同、烟气处理系统也相同的废活性炭再生线,烟气排放标准参照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拟将烟气合并一个排气筒排放,合并前会设备采样孔,可否在合并后只设置一套在线监测系统?还是说在线监测系统也要在合并前设置?
11.废水在线监测设备的废液可以由第三方代为处置吗?
2021-03-04
答:废水在线监测设备等研究活动中产生实验室类废液,应由法定责任人依法处置。
12.主题:废水排放在线监测系统自主验收流程以及文件在哪里可以获取
废水排放在线监测系统自主验收流程是怎么样的,以及文件在哪里可以获取?
13.咨询广东省地标重金属水质自动在线监测比对中关于实际水样比对试验的要求
2021-02-04
详细问题:DB/T441718-2015镍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DB/T441823-2016锌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DB/T441719-2015铜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以上3个广东省地标水质自动在线监测标准中5.5.11实际水样比对试验:“选择三种实际水样,其浓度从低到高基本覆盖仪器的检测范围”。请问三种实际水样是指什么?一般企业废水中重金属含量较稳定,其从低到高浓度是如何获得?是采集企业废水后,现场加入不同浓度的标准物质来实现高中低三种不同浓度的水样吗?
答:据该技术要求编制单位广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有关技术负责人回复:实际水样比对测试是指在企业排放口取得低浓度实际水样或者生产工艺过程中取得中高浓度实际水样,如中高浓度实际水样工艺过程中无法获得,则通过加入不同浓度的标准溶液(加入体积要小于原实际水样体积的1%)获取中高浓度的实际水样。因此一般排放口水样作为低浓度水样,对于中高浓度水样,视企业实际情况而定,可在不同工艺段获得要求的中高浓度水样,也可通过添加标准溶液获得中高浓度水样。
14.主题:废水在线监测系统自主验收是否可以与其他自主验收(常规废水、废气、噪声和固废)一起验收呢
请问废水在线监测系统自主验收参考哪个文件验收呢,废水在线监测系统自主验收是否可以与其他自主验收(常规废水、废气、噪声和固废)一起验收呢
2019-06-18
答:按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HJ/T-3552007),废气和废液处理和处置要求如下:经监测仪器分析完成后废气和多余废气应通过管路直接排向室外。在线分析仪器产生的废弃物属于危险化学品,应按照危险化学品管理有关规定收集储存,并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处置。监测仪器废液应按规定收集,并在桶上明确标识,酸碱溶液分桶盛放。
16.近一年许多企业陆续配套建设了废水总氮总磷自动分析仪,在做总氮分析仪验收过程中,需要做实际水样比对试验,得出相对误差。根据《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4-2007),其中列明了包括COD、TOC、pH、氨氮、总磷、流量计等分析仪的实际水样比对试验验收指标,唯独没有总氮分析仪的。当企业做总氮分析仪实际水样比对试验时,相对误差标准是多少?依据哪个规范?
2019-10-24
化工企业RTO废气排口安装有两套在线监测系统,一套为检测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的CEMS在线,一套为检测非甲烷总烃的在线。两套在线均安装在最终废气排口(烟囱)上。可否只安装一套温度、压力、氧含量的在线监测,还是两套在线监测系统需分别安装温度、压力、氧含量的在线监测。
您好!根据《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1013-2018)中7.2.2.4“废气参数指标检测方法参照HJ76执行”,烟气参数的在线设施可以共用,但需要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2.废气在线监控平台
根据省环境厅要求,三万风量以上废气处理装置要安装在线监测系统。想咨询下,是接到区一级还是市,还是省。如果是省的话窗口是哪个部门,有无对应负责人想咨询个问题。
尊敬的来信人,您好:
您来信咨询:“根据省生态环境厅要求,3万风量以上废气处理装置要安装在线监测系统。想咨询下,是接到区一级还是市、省级。如果是省级哪个部门负责,有无对应负责人可以咨询问题。”
3.是否可以根据在线监测来确定活性炭的更换频率?
我是一家企业环保负责人,因为公司生产会产生VOC所以安装了一套RCO处理设备,其中的活性炭更换频率假设说按照设计之初是三个月更换一次,现在苏州环保局要求安装VOC的在线监测设备
甘肃省未对在省内销售自动监控设备品牌予以约束,凡取得国家环境保护适用性检测报告和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的自动监控设备,均可在我省进行销售。
污水在线氨氮监测设备验收事宜,氨氮在线设备实际水样比对试验的相对误差无法满足验收要求(15%)具体情况是:1、该污水处理厂出水排放标准为天津地标3级,氨氮限值为45mg/L,所有该设备的量程选取为0-100mg/L;2、该企业污水经处理过后实际出水氨氮低于0.5mg/L;3、在线设备在大量程下测量这么小的水样,产生的相对变差无法满足验收的要求,而区区里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又不允许修改仪器的量程(0-5mg/L量程下测量时,相对误差能满足要求。)。
这个问题怎么解决呢?总不能在出水口故意加点尿素把出水氨氮提高一点,然后变相的降低相对误差吧?现在的验收规范明显是存在缺陷的。我们采购的在线氨氮设备是聚光科技的产品,都是CEP认证的。我们咨询过很多厂家,都没人敢保证自己的设备能在这种情况下相对误差满足规范要求。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咨询污水在线氨氮监测设备验收事宜已收悉。1、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以低浓度质控样代替氨氮、总磷实样进行比对监测和评价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函〔2015〕1298号)要求,“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比对监测时,当实际水样实验室手工监测浓度小于1mg/L时,可采用浓度为0.5mg/L的质控样替代实际水样进行试验,比对误差须满足±0.1mg/L的范围”,企业可根据实际排放浓度选择质控样替代实际水样进行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