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政务服务网

第一条为促进道路货物运输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护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网络货运)经营,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络货运经营,是指经营者依托互联网平台整合配置运输资源,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道路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网络货运经营不包括仅为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等服务的行为。

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网络货运经营者委托,使用符合条件的载货汽车和驾驶员,实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经营者。

第三条网络货运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承担运输服务质量责任,接受行业管理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网络货运管理应当公正、公平、便民。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网络货运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网络货运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网络货运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网络货运经营者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卫星定位、人工智能等技术整合资源,应用多式联运、甩挂运输和共同配送等运输组织模式,实现规模化、集约化运输生产。鼓励组织新能源车辆、中置轴模块化汽车列车等标准化车辆运输。

第二章经营管理

第六条鼓励发展网络货运,促进物流资源集约整合、高效利用。

需要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可向所在地县级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提出申请,县级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规定,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网络货运。

第八条网络货运经营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九条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网络货运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法规规章禁止运输的货物。

第十条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对实际承运车辆及驾驶员资质进行审查,保证提供运输服务的车辆具备合法有效的营运证(从事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除外)、驾驶员具有合法有效的从业资格证(使用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除外)。

网络货运经营者和实际承运人应当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一致。

网络货运经营者委托运输不得超越实际承运人的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网络货运经营者不得虚构运输交易相互委托运输服务。

第十三条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遵守车辆装载的要求,不得指使或者强令要求实际承运人超载、超限运输。

第十五条鼓励网络货运经营者采取承运人责任保险等措施,充分保障托运人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交易规则和服务协议,明确实际承运人及其车辆及驾驶员进入和退出平台,托运人及实际承运人权益保护等规定,建立对实际承运人的服务评价体系,公示服务评价结果。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对运输、交易全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动态管理,不得虚构交易、运输、结算信息。

第十九条网络货运经营者应遵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依法依规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虚开虚抵增值税发票等扣税凭证。

第二十条网络货运经营者和实际承运人均应当依法履行纳税或扣缴税款义务。

第二十一条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国家关于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网络货运经营者发生虚开虚抵增值税发票等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税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网络货运经营者虚构交易、运输、结算信息,造成监测结果异常的,县级以上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应依法查处。

网络货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县级以上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应依法查处,并将其纳入道路货物运输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一)委托不具备资质的实际承运人从事运输;

(二)承运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禁止运输的货物;

(三)指使、强令实际承运人超限超载运输货物。

第二十七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网络货运经营者信用评价机制,定期组织开展网络货运经营者信用评价,并将信用评价结果、处罚记录等信息公示。

第二十八条支持成立行业协会,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引导企业贯彻落实国家法规制度及标准规范,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推动网络货运发展模式创新。

THE END
1.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服务规范安全生产、网络信息安全要求等,为网络货运经营者审核登记、运营服务、安全管理等提供标准规范依据。同时,标准构建了网络货运经营者能力评价指标体系,为相关方科学准确判断平台企业服务能力提供依据,促进市场优胜劣汰。标准的发布实施将进一步提升网络货运行业服务品质和安全运营水平,促进道路货运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https://baike.baidu.com/item/%E7%BD%91%E7%BB%9C%E5%B9%B3%E5%8F%B0%E9%81%93%E8%B7%AF%E8%B4%A7%E7%89%A9%E8%BF%90%E8%BE%93%E6%9C%8D%E5%8A%A1%E8%A7%84%E8%8C%83/64422365
2.两部委:印发网络货运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规范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 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在系统总结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制定了《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http://www.360che.com/law/190909/117108.html
3.网络货运安全管理制度,有哪些?自2020年起,为了加强对重型货车驾驶人的监管,广东省交通厅率先在全省范围内推行了智能视频监控系统的安装。该系统主要针对驾驶人在行车过程中的三类典型违规行为:抽烟、手持手机通话以及玩手机,进行了更为严格的监控与管理。 为响应交通部的管理规定,营运货车现已实施24小时的北斗动态监控,旨在提升货车司机的安全驾驶意识https://www.yoojia.com/article/8580121828455688002.html
4.网络货运新规实施月余,对平台运营有哪些影响?澎湃号·媒体7月1日起,交通运输部公布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服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开始实施。《规范》规定了网络平台功能、信息核验登记、服务流程、安全生产、网络信息安全要求等,为网络货运经营者审核登记、运营服务、安全管理等提供标准规范依据。 “《规范》的实施,为网络货运经营者提供了明确的法律定位和行为规范,加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8577020
5.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服务规范ICS 03.220.99 CCS R 12 DB42 湖北省地方标准 DB42/T 2223—2024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服务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road freight transport service on network platform 2024 - 03 - 26 发布 2024 - 05 - 26 实施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42/T 2223—2024 目次 前言 III 1 范围 https://dbba.sacinfo.org.cn/attachment/downloadStdFile?pk=459c38be3786d18cc96bf020ff5addc047409f9eaa2296c6c908616c299cf68c
6.运输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网络货运经营者,是指经营者依托互联网平台整合配置运输资源,以承运http://ptfh.chinawuliu.com.cn/zcfg/202004/10/50197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