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慈善活动,遵循管理费用、募捐成本等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特殊情况下,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管理费用和募捐成本的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制定。捐赠协议对单项捐赠财产的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税务和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
解读与适用
本条是关于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募捐成本管理费用的规定。
这里所说的“年度支出”,是指慈善组织一年中将其财产用于开展慈善活动项目的总支出;“募捐成本”是指慈善组织在开展募捐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物资采购、宣传推广、活动组织等费用;“管理费用”是指慈善组织为组织和管理开展慈善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管理费用主要由三部分组成:一是理事会等决策机构的工作经费;二是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包括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社会保障费等;三是行政办公支出,包括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等。
第一,对慈善组织运用慈善财产的原则要求。开展慈善活动、服务人民群众,是慈善组织设立和存续发展的宗旨。慈善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募集财产的目的,是实现慈善宗旨,而不是消极地维持本组织的存续,也不是一味地发展壮大组织本身。光筹资不干活或者多筹资少干活,都违背了慈善目的和慈善组织存在的使命。因此,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慈善活动,遵循管理费用、募捐成本等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慈善法明确提出了管理费用、募捐成本的“最必要原则”,有助于提醒慈善组织规范开展募捐,谨慎使用资金,实现募捐成本、管理费用最低化和社会效益最大化。
第二,公募基金会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支出标准。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是慈善组织的一部分。《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2014年,《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规定:“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等管理成本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其他慈善组织的管理成本可参照基金会执行。”慈善法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适当放宽了标准,规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特殊情况下,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
第五,捐赠协议约定的支出标准。慈善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捐赠协议对单项捐赠财产的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支出”是指慈善组织的年度支出,而第三款规定的“支出”是单项支出。就单项捐赠来说,捐赠人可以与慈善组织约定该捐赠财产的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比例,这一比例既可以低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也可以高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但这种约定必须合法、合理,不能违背慈善宗旨。同时,根据《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慈善组织签订捐赠协议对单项捐赠财产的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其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不得违反该规定的要求。
第六,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支出标准。修正前的慈善法并未规定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标准,原银监会、民政部2017年印发的《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慈善信托文件应当载明年度慈善支出的比例或数额,但该规定中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比例只是慈善信托自行申报的比例,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标准。为了进一步规范慈善信托的发展,为慈善信托享受税收优惠提供支持,慈善法在修正后新增一款:“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税务和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