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对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的监管要求
总体上看,相比于征求意见稿,《网数条例》在“平台监管”章节的调整最大。新规删除了较多针对于平台的合规义务,而将侧重点放在了网络平台处理网络数据时的安全保护义务。当下对于大型平台的监管,是各国监管机构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网数条例》也做出了有效回应。
(一)强化大型网络平台监管
在明确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的主体责任的基础上,《网数条例》延续了此前征求意见稿对于网络平台的分级监管思路,进一步提出“大型网络平台”的概念,并吸纳欧盟《数字市场法》(DigitalMarketAct,DMA)对于“守门人(gatekeeper)”赋予前置行为义务的监管方案,对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提出了更为严格的合规要求。
1、什么是“大型网络平台”?
《网数条例》中定义的“大型网络平台”,是指注册用户5000万以上或者月活跃用户1000万以上,业务类型复杂,网络数据处理活动对国家安全、经济运行、国计民生等具有重要影响的网络平台。从上述定义上看,我国对于大型网络平台的界定采用了“定量+定性”的思路,即:
(1)定量要求:注册用户5000万以上或者月活跃用户1000万以上。
(2)定性要求:①业务类型复杂;②网络数据处理活动对国家安全、经济运行、国计民生等具有重要影响。
2、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有哪些特殊合规义务?
根据《网数条例》,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不得利用网络数据、算法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下列活动:
①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用户在平台上产生的网络数据;
②无正当理由限制用户访问、使用其在平台上产生的网络数据;
③对用户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损害用户合法权益;
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1)不得无正当理由限制用户访问、使用其在平台上产生的网络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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