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以满足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整合校内外人才、技术、条件、资金等创新要素,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类建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学校承建和参建的各级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包括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校级科技创新平台和新型研发机构等。
第四条科技创新平台实行校、院两级管理,跨二级单位成立的科技创新平台应明确牵头单位,由牵头单位负责平台管理,共建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五条科学技术处是学校各级各类科技创新平台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三)为学校承建的各级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运行提供指导性管理服务;为学校参建的各级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运行提供建设性管理服务;督导校级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和运行;
(四)组织国家级、省部级和市厅级科技创新平台的申报工作;
(五)受理校级科技创新平台的申请,组织校级科技创新平台的评审、检查、验收和评估工作,研究提出平台建立、重组、撤并意见;
(六)配合各级各类科技创新平台主管部门做好平台的检查、验收和评估工作;
(七)牵头学校承建各级各类科技创新平台管理机构的组建工作、学校参建各级各类科技创新平台管理与技术人员的推荐工作;
(八)组织科技创新平台的年度考核和评价工作。
第六条依托(牵头)二级单位负责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对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发展负领导责任;
(二)对科技创新平台的从业人员、项目等进行意识形态审查,确保正确政治方向;
(四)组织所辖科技创新平台做好体制机制建设,保障各科技创新平台高效运行;
(五)负责所辖科技创新平台安全管理;
(六)为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其他条件支撑。
第七条科技创新平台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平台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
(三)凝练研究方向、引育优秀人才、壮大科研队伍,建设方向稳定、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创新团队;
(四)就平台建设、学术研究等重大问题分别向平台管理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报告年度工作;积极承办国内外学术会议,组织各种类型的学术交流活动,塑造活跃学术氛围、提升平台国内外学术影响力;
(五)不断改善平台创新条件,努力提高平台大型仪器设备、科研设施的开放共享水平;
(六)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体系,规范内部管理;
(七)多措并举、规范管理,确保实验室安全;
(八)接受并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对科技创新平台的考核、检查和评估;
(九)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各类平台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工作绩效。
第八条除执行学校的有关规定外,各级各类科技创新平台还应严格执行相应主管部门、依托单位的规定,有冲突时按主管部门、依托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除执行学校的有关规定外,校级科技创新平台还应执行依托二级单位的有关管理规定,有冲突时按学校规定执行。
第十条平台主任负责科技创新平台的全面工作。
第十一条科技创新平台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研究队伍实行全员聘任制,可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
第十二条科技创新平台应设立学术委员会,由本领域国内外高水平专家组成,作为平台学术指导与咨询机构,审议平台学术发展方向、年度学术工作计划、重大学术活动、开放研究课题等。
原则上,学术(技术)委员会应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审议平台年度工作及其他重大学术事项。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原则上应经过平台酝酿、依托(牵头)二级单位研究、学校审批等环节,并按有关要求上报主管部门备案或批准。
第十三条科技创新平台应坚持“以本为本”方针,加强教学研究、创新教研项目、助力学校一流本科教育建设;重视科普工作,创新方式方法,服务创新型国家建设。
第十四条科技创新平台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大力推进管理运行的标准化、规范化;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工作体系,切实杜绝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建立健全学风和学术道德建设工作体系,规范科研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真实性审核及存档工作。
第十五条科技创新平台应加强科研设施设备的运行管理,定期维修、保养、校准设备设施,保障高效运转,提高使用效率和效益。
第十六条科技创新平台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依托平台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等知识产权均应署所在平台的名称。在平台开展研究工作的外单位人员,除另有约定外,工作期间形成的知识产权均归学校所有。
第十七条科技创新平台应重视加强自身网站的建设和维护,推进平台管理的信息化。
第十八条科技创新平台需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时,应经专家论证、依托(牵头)二级单位研究,提交书面报告报科学技术处审核,由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科技创新平台的设立由依托(牵头)二级单位提出,学校规划的重大科技创新平台由学校提出,委托二级单位或组织专门机构建设管理,优先支持以下类型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一)面向国家重大基础研究需求,聚焦学科前沿,开展战略性、前沿性、前瞻性、基础性、综合性科技创新活动,有发展成高水平重点实验室前景的基础类科技创新平台;
(二)面向产业发展、乡村振兴、社会治理等重大需求,开展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工程化技术研究,组织高水平示范应用、成果转移转化,有发展成高水平工程技术研发、转移转化中心前景的应用类科技创新平台;
(三)符合国家、地方科技条件建设规划,提供公益性、共享性、开放性服务的高水平科技资源共享平台、野外科学观测站等;
(四)能够组织开展实质性国际科技合作,有不断深化发展前景的国际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和已有科技创新平台拟建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分支机构等。
第二十条申报条件
(一)申报校级科技创新平台应符合学校的学科发展规划与布局,具有特色鲜明的研究方向,有明确的发展目标与建设思路,有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高水平研究队伍。
(二)申报国家级、省部级和市厅级科技创新平台应符合相应主管部门规定的申报条件。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市、厅、校级平台申报省部级平台,省部级平台申报国家级平台。
第二十一条申报与立项程序
(一)学校按需组织校级科技创新平台的申报工作。校级科技创新平台由所依托二级单位(或牵头单位)提出,向科学技术处提交《山东农业大学校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申请书》;科学技术处组织专家对申请书进行论证、评审,评审结果经公示通过后,报学校研究批准后实施。
获批校级平台须填写《山东农业大学校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任务书》,报科学技术处批准。校级平台建设期一般为3年,建设期满后由科学技术处组织验收,验收合格者予以批准运行,不合格者予以撤销。
(二)科学技术处组织申报国家、省部和市厅级科技创新平台,承建(牵头)二级单位或学校明确的责任机构负责组织申报材料,科学技术负责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和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获批科技创新平台应按要求做好建设发展规划,编制建设任务书,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各级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应按照获批的建设任务书进行建设,建成平台应按有关要求进行运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学校根据需要对新建科技创新平台给予建设经费支持,根据建设运行质量给予建设运行经费奖励,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给予绩效奖励。
第二十四条科技创新平台应在有关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学校有关政策许可范围内活动,充分利用自身和政策优势,不断提高科技创新、成果转移转化能力。
第二十五条鼓励科技创新平台强强联合、协同发展,积极打造科技创新平台共同体,促进学科交叉融合,不断提升全校科技创新实力。
第二十七条国家、省部和市厅级科技创新平台的考核、验收、评估依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建立科技创新平台分类考核、评估机制,从建设任务完成情况、管理机制、服务成效、发展思路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十九条对学校承建的各级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运行情况、对参建平台校内人员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评估,由科学技术处组织实施,上级主管部门的年度评估结果可作为校内评估的依据。
第三十条对校级平台实现动态管理,学校根据国家、行业和地区需求及平台实际运行情况对校级平台进行优化整合;对不符合校级平台定位的,予以重组或撤销。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原《山东农业大学科技平台管理规定》(山农大办字〔2010〕4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