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印发!(附解读)

原标题:《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印发!(附解读)

关于印发《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2024年12月18日

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加快建设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促进创新链与产业链协同联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创新中心是山东省科技创新平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定位于创新链中下游,对上衔接实验室基础研究,对下衔接企业产业化,集聚高水平科研人员,开展关键核心技术研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服务科技企业培育孵化,打通从科学到产业的通道,为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提供支撑。

第三条技术创新中心遵循“市场需求、企业主导、机制创新、开放协同”的建设原则,实行“统筹布局、择优支持、动态管理”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山东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技术创新中心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技术创新中心的系统规划、科学布局和宏观管理,制定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的政策制度。

(二)批准技术创新中心的建立、调整和撤销。

(三)指导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组织开展技术创新中心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科技管理部门是本部门(地区)技术创新中心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和管理的政策制度,为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提供必要保障条件。

(二)组织开展本部门(地区)技术创新中心的重点培育和择优推荐工作。

(三)指导、督促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协调解决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中的问题。

(四)协助组织本部门(地区)技术创新中心开展年度报告、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依托单位是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技术创新中心内部管理制度,做好技术创新中心日常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设施等条件保障。

(二)制定发展规划和总体目标,明确年度任务、技术路线及预期成果等。

(三)按要求报送年度报告,配合做好绩效评价。

(四)承担技术创新中心安全、保密、科技伦理和科研诚信工作的管理主体责任。

第三章组建条件与程序

第七条省科技厅围绕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聚焦重点产业发展关键领域技术创新需求,结合现有科技创新平台领域分布,优化技术创新中心布局,保持适度建设规模。

第八条省科技厅发布技术创新中心申报指南,提出优先布局的领域安排,由主管部门组织申报。

第九条技术创新中心原则上由龙头骨干企业牵头建设,优先支持产业链“链主”企业和科技领军企业牵头建设,鼓励企业联合优势高校、科研院所共建。同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第一依托单位应在山东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该领域的科技创新优势突出。其中,依托单位为企业的,近三年研发费用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且研发经费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3%;依托单位为新型研发机构的,应为经备案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且连续3年绩效评价为优秀;确需由高校、科研院所作为依托单位的,必须联合省内企业建设。

(二)应具备组织和承担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的能力,具有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经验,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有紧密的产学研合作基础,有较强的资源整合和技术转移扩散能力。

(三)拥有高水平领军人才、稳定的核心技术团队、专业化的技术支撑服务团队及成果转化应用团队,专职固定科研人员不少于50人。

(四)拥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良好信誉,能够为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经费、仪器设备支持,其中,科研开发用房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仪器设备原值不少于2000万元,建有中试基地或产业化基地,能满足行业共性技术研究、开发和试验任务的需要。

(五)联合共建的,依托单位前期应有较好的合作基础,总数不得超过3家。其中,第一依托单位自身的科研条件、研发人员、科研项目、科技成果等须占到60%以上。

第十条技术创新中心按照以下程序组建:

(一)编制方案。依托单位结合自身优势和指南要求,向主管部门提出建设意向申请,编制建设方案。

(二)推荐申报。主管部门对依托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择优向省科技厅推荐。

(三)论证批复。省科技厅组织开展专家咨询论证,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现场考察论证,对论证通过的技术创新中心予以批准筹建,筹建期一般为3年。

第十二条批准筹建后,技术创新中心签订建设任务书,作为筹建期考核的重要依据。筹建期满后,由依托单位提交验收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通过省科技厅验收的,正式批准成立技术创新中心,统一命名为“山东省XX技术创新中心”,英文名称为“ShandongCenterofTechnologyInnovationforXX”;对没有通过验收的限期整改,整改期1年,经整改验收仍不合格的,取消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资格。

第四章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技术创新中心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科研项目、开放交流与合作、人才培养等管理制度,规范人事、财务、安全、保密、资产等事项。鼓励技术创新中心以独立法人实体形式建设运行。

第十四条多家共建的技术创新中心,须组建理事会。理事会由参与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法人单位代表组成,主要负责制定技术创新中心章程,聘任技术创新中心主任和专家委员会委员,确定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建设运行方案,并对建设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理事会名单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五条技术创新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中心主任应是本领域领军人才或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全职或全时在技术创新中心工作,不得在省内其他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及其分中心、省(重点)实验室、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担任主任。技术创新中心主任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每届任期5年,原则上连任不得超过2届。主任、副主任名单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七条技术创新中心应聚焦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坚,集聚力量开展原创性、引领性科研攻关,形成一批高价值知识产权及前沿技术成果,并推动成果转移转化和示范应用。

第十八条技术创新中心应构建科学合理的科研人才队伍,加强高层次人才培养引进工作,实行固定与流动相结合的人员聘用制度,通过市场化机制加强人才的选拔与聘任。专职固定科研人员不得在其他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兼职。

第十九条技术创新中心应不断完善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分析检测等设施和条件,加大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力度。利用财政资金购置的大型科研仪器,必须按照规定加入山东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网,提供对外开放共享服务。

第二十条技术创新中心应建立开放合作机制,强化产学研协同创新,积极开展委托科研、联合科研、学术技术交流和产学研对接活动。

第二十一条技术创新中心应建立市场化的绩效评价与收入分配激励机制,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奖励、股权分红激励等政策措施。

第二十二条技术创新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技术创新中心完成的论文等研究成果等均应标注技术创新中心名称,并优先在山东落地转化。

第二十三条技术创新中心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应包括技术创新中心上一年度建设进展、存在问题及下步工作计划,并附必要的建设运行数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技术创新中心应切实履行科研诚信主体责任,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对存在严重弄虚作假和重大科研失信行为的,按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技术创新中心运行期间需变更名称、注册地或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批准。

第二十六条技术创新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撤销:

(一)连续2年未报送年度报告的;

(二)无故不参加绩效评价的;

(三)年度绩效评价连续2年不合格或连续2年排名后20%的;

(四)严重弄虚作假,出现违法或科研失信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事故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依托单位因停产、破产、被重组、收购等情况,不能保障技术创新中心正常运行的;

(七)依托单位自愿提出撤销技术创新中心的。

第五章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省科技厅对技术创新中心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开展年度绩效评价;正式批准成立后,每五年开展一次综合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省科技厅进行支持以及动态调整的重要依据。

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具体实施。

第二十八条绩效评价主要内容包括:承担国家和省重大战略科技任务、实施关键技术攻关、引领行业技术进步、面向社会提供技术创新服务、培育孵化科技型企业等方面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类。

对年度绩效为优秀等次的,优先推荐创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择优通过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给予支持;对不合格等次的,限期一年整改,整改后评价仍未合格的,取消技术创新中心资格。

对综合绩效评价结果为合格(含)以上等次的,纳入下一轮建设运行周期;对不合格等次的,取消技术创新中心资格。

第三十条绩效评价过程中,参与各方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评估。如发现弄虚作假、违反学术道德、违背科研诚信等情况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对2023年(含)以前批复建设的技术创新中心,批建期满3年后,开展一次综合绩效评价,对评价结果为合格(含)以上等次的,纳入下一轮建设运行周期进行管理,其中没有企业参与建设的,应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完善并由省科技厅进行论证,不合格的取消技术创新中心资格。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25年1月19日起施行。省科技厅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政策解读

《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

近日,省科技厅印发了《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六章、三十三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管理办法》制定目的、技术创新中心定位、遵循原则及管理机制。

第二章“管理职责”。对省科技厅、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明确具体要求。

第三章“组建条件与程序”。明确组建技术创新中心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组建程序。

第四章“运行管理”。明确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运行形式,以及在研究方向、科研人才队伍、研发条件、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第五章“绩效评价”。明确对技术创新中心进行绩效评价的方式、流程及结果应用。

三、主要变化

与原《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鲁科字[2017]167号)相比,本《管理办法》主要变化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进一步明确功能定位。技术创新中心定位于创新链中下游,对上衔接实验室基础研究,对下衔接企业产业化。

(二)进一步加强顶层设计。提出优先布局的领域安排,按年度发布申报指南,由主管部门组织申报。

(三)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明确技术创新中心原则上应由企业牵头建设,优先支持产业链“链主”企业和科技领军企业。对已建技术创新中心没有企业参与的,要求进行整改并由科技厅进行论证。

(四)进一步规范组建条件及程序要求。对依托单位数量、科研人员数量、研发经费、研发场地、设备原值等均作了具体要求。同时,明确筹建期为3年。

(五)进一步强化绩效导向。技术创新中心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开展年度绩效评价;每5年开展一次综合绩效评价。

同时,加强与已建技术创新中心的衔接工作,明确要求2023年(含)以前批复建设的技术创新中心,要对标《管理办法》进行内部优化或整改,批建期满3年后,开展一次综合绩效评价,对评价结果为合格(含)以上等次的,纳入下一轮建设运行周期进行管理,不合格的将取消技术创新中心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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