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科研处负责学校科研项目的组织申报、合同审核、项目实施和验收结题等全过程管理;配合计划财务处、纪检部门和审计处等职能部门做好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审核、监督工作。
(二)计划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和审查项目决算;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任务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规范、合理使用科研项目经费。
(五)二级学院是科研活动的二级管理单位,负责科研项目的组织申报、项目申报书的初审;为已立项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配合做好项目的过程管理、验收结题等工作。
(一)纵向科研项目。指国家、部委、地方政府科研主管部门(含科技、发改、经信、社科联等)下达的常设计划项目或专项科研项目。
1.国家级科研项目
自然科学类国家级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科学技术部(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等科研主管部门设立并下达的各类科研项目。
哲学社会科学类国家级科研项目:包括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国家科学技术部等科研主管部门设立并下达的各类哲学社会科学科研项目以及国家出版基金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
2.省部级科研项目
自然科学类省部级科研项目包括:前款所列之外的国务院其他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研主管部门以及国家实验室下达或公开招标的各类科研项目。
哲学社会科学类省部级科研项目包括:前款所列之外的国务院其他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研主管部门、国家高端智库建设单位下达的各类科研项目,以及省委新型智库课题、省政府政务调研课题、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级重点课题。
3.市厅级科研项目
自然科学类市厅级科研项目包括:省级非科研主管部门(含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等)、市级科研主管部门以及省部级重点实验室下达或公开招标的各类科研项目。
4.获各级财政资金资助的“人才培养”“引智”“三支”等项目,按照主管部门级别进行认定。
5.对于有争议的纵向科研项目的认定可提请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认定。
(二)横向项目。指以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协会)等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满足委托方服务需求的项目,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横向项目的认定以立项合同书(或立项文件)及到校经费为依据。
(三)校内科研项目。指由学校经费资助的各类科研项目,包括引进人才科研启动基金、校级科研项目(含教改项目)和校级专项项目等。
经科研处认定立项的科研项目(含项目负责人为党政部门和直属部门的科研项目),科研项目按照学科类别纳入相应二级学院的学校科研工作管理。
(一)科研处依照上级科研主管部门的管理办法和具体要求,统一组织开展各类科研项目的申报工作。各二级学院应及时传达项目的申报信息,积极做好申报宣传动员工作,积极策划、组织申报各级各类项目,确保申报内容客观、真实。
第十二条横向项目申报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下,项目负责人应以“四川电子机械职业技术学院”为唯一法人单位与校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签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以下简称“技术合同”)。技术合同应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做到条款完整,技术内容清楚、技术指标明确。
(二)除项目委托方有明确要求外,横向项目合同应使用学校科研处网站转载的国家科学技术部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填写后的技术合同须经学校法律顾问审查,并由二级学院和科研处审核通过,再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正式签订。
(三)横向项目技术合同的签订,合同经费须在5000元以上;原则上到校经费应不超过合同经费,如超过合同总经费的,必须由委托方提供证明。
(四)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含保密条款的,在签订合同时,应按照核定密级并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办理。
(五)鼓励以牵头单位或参与单位身份联合其他企事业单位申报横向项目,管理办法参照纵向科研项目对牵头单位与参与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校内科研项目申报
(二)校级专项科研项目须经科研处批准设立,并按照要求做好申报、评审、立项、结题等科研管理工作。专项科研项目原则上应该面向学校教职员工公开组织申报,向特定领域教职员工发布的或以非竞争方式安排的项目立项必须向学校纪委办公室报备。
(三)原则上项目负责人承担的以学校经费资助立项的在研项目限2项,已经主持2项校级科研项目且均未结题的,不得再申报校级项目。
第五章项目立项
第十四条科研项目必须纳入科研处统一管理,未经科研处认定立项并统一管理的项目,学校不予承认,并追究相应的责任。除学校明确要求发布的校级专项科研项目外,未经科研处批准,学校其他任何职能部门不得发布部门科研专项。学校下属非独立法人单位不得对外签订科研项目合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参照本管理办法自行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具有科研项目性质的经费纳入学校科研项目统计的范畴。
第十五条纵向科研项目立项
(二)凡以我校作为项目主持单位、我校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申请的纵向科研项目,一旦经上级科研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即可在科研处办理立项手续;其他类别的纵向科研项目,须同时提供科研项目任务书或合同和研究经费到校证明材料,方可在科研处办理立项手续。
第十六条横向项目立项
项目负责人凭双方盖章后的合同和研究经费到校证明材料到科研处办理立项手续。
第十七条校内科研项目立项
第十八条科研项目研究人员的排序,应以批准的计划任务书或研究协议、签署的合同等证明材料中所确立的研究人员名单和次序为准;未签订任务书或研究协议、研究合同的,以正式申报书中的研究人员名单和次序为准。
第六章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九条科研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认真按照项目研究工作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力量开展工作。科研处及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学院要对实施研究计划所需的条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第二十条多个二级学院共同承担的科研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学院负责组织研究计划的实施,明确分工及要求,并以协议形式明确各承担方的责、权、利。各承担二级学院要加强协作,主动配合,确保项目研究顺利实施。
第二十一条科研项目外协
(一)科研项目外协合同签订前,项目负责人应按学校规定填写《四川电子机械职业技术学院外拨(协)合同审批表》。除涉密项目外,拟签订的外协合同事项须在负责人所在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经科研处审核,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加盖学校行政章。
第二十二条科研处根据上级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的要求对科研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项目负责人须按要求及时提供所需材料,由科研处汇总后统一上报。
第二十三条在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申报指标不降低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项目调整需要,自主组织科研团队,并报学校科研处备案。学校作为合作单位或参与单位的科研项目,除向学校科研处备案之外,还需另行向项目牵头方单位备案。若与科研项目上级科研主管部门(或委托方)管理办法有冲突,以主管部门(或委托方)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为保障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承担科研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在项目验收结题之前原则上不得辞职或调离学校。确有辞职或调离的情况,由科研处变更项目负责人,由校内教师承担项目实施,原项目负责人应无条件在项目负责人变更申请表上签写同意意见并办理好工作交接。
第七章项目验收结题
第二十五条科研项目应按任务书或合同的要求按时完成,并办理验收结题手续。
第二十七条科研项目中止。严重违反《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拒不接受检查,拒交检查报告和成果;按立项申请规定的任务无法结题或没有通过结题的项目。项目中止后,项目负责人应填写中止申请,报科研处和项目发布单位备案。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收回相应研究经费。该项目负责人在两年内不得申报新的科研项目。
第二十八条经学校认定的获各级财政资金资助的“人才培养”“引智”“三支”等科研项目,如立项文件要求结题的,按文件要求办理;如立项文件没有要求结题的,项目负责人须按时向学校提交结题申请。结题材料由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后,报送科研处。科研处根据研究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审查,目标任务完成后方能验收结题。
第八章项目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九章项目保密管理
第三十四条在科研项目申报、实施、验收、结题等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科研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及学校的有关保密规定,项目负责人对项目保密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对于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相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