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党校(省行政学院省社会主义学院)科研工作管理办法

省委党校(省行政学院、省社会主义学院)

科研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校(院)科研管理工作,构建科学规范、权责清晰、公平公正的工作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条例》《社会主义学院工作条例》《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青海省省级哲学社会科学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院)科学研究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捍卫“两个确立”,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校办学治校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牢记党校初心使命,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三兼顾、三为主”原则(即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兼顾,以应用研究为主;历史问题研究和现实问题研究兼顾,以现实问题研究为主;全国共性问题研究和青海特殊性问题研究兼顾,以青海特殊性问题研究为主),充分发挥思想引领、理论建设、决策咨询作用,更好地为推进党的理论创新服务,为提高教学质量服务,为党委和政府决策服务,为打造“一流红色学府、新型高端智库”奠定坚实基础。

第三条校(院)科研工作坚持以下基本原则和方针: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始终坚持党校姓党,把旗帜鲜明讲政治融入科研咨询和智库建设全过程和各方面,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二)坚持实事求是。发扬理论联系实际学风,重点加强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研究,加强对青海改革开放与现代化建设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研究,做到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

(三)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聚焦党的中心任务,找准党校科研工作与党的中心任务的结合点、切入点、着力点,紧扣党之所需,发挥自身优势,做到党需要研究解决什么重大问题,党校就努力在那些方面建言献策。

(四)坚持精品战略。牢固树立质量意识、精品意识,建立健全符合校(院)特点的管理体制和激励机制,建设具有鲜明特色和竞争实力的科研团队和专业智库,打造高质量科研咨询成果。

(五)坚持守正创新。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坚持政治立场坚定和科学探索创新的有机统一,不断推进理论创新,不断完善科研咨询和智库建设体制机制,全面提升科研和决策咨询能力水平。

(六)坚持学术诚信。大力提倡崇尚精品、严谨治学、注重诚信、讲求责任的优良学风,营造风清气正、互学互鉴、诚实守信、违规必究的学术生态。

第四条深入贯彻“优秀教师和优秀人才是党校最急需的资源、最宝贵的财富”理念,全面落实中央、省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建立创新、开放的人才工作思路,深入推进人才工作创新,健全完善“两个不同于”科研工作管理机制,用好用足人才引进政策和配套政策,全力营造有利于引才、育才、成才的科研工作环境。

第二章管理、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校委会是校(院)科研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校(院)成立学术委员会,是校委领导下指导校(院)学术活动的专业学术机构。学术委员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弘扬与时俱进、求实创新的学术精神和科学、民主、公正的学术道德,积极推进校(院)的理论创新、学术研究和决策咨询活动。

(一)学术委员会由11-15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3名,秘书长1名。主任委员由主管科研工作副(校)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主管教学、人事的副校(院)长和教育长担任,秘书长由科研处负责人担任。学术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科研处,负责日常事务。

(三)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然免除。

(四)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

1.对校(院)参评全国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系统精品课、申报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及全国校(院)系统科研项目进行指导和评审。

2.对校(院)级课题成果进行鉴定。

3.评选和推荐校(院)优秀教学、科研成果参加各类评奖活动。

4.组织并指导校(院)学术研究活动,加强与校(院)外有关单位的联系,推动学术交流和科研协作。

5.承担全省校(院)系统理论研讨会论文评审工作。

6.对有争议、不能明确认定的科研成果及科研量化考核结果进行仲裁审议。

8.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宜。

(五)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

1.学术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举行。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或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学术委员会召开有关评审会议均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经超过参会人员(除回避人员)半数通过,其投票结果方为有效。学术委员会在讨论涉及委员个人事项时本人必须回避。若涉及的学术委员较多,回避后影响学术委员会的正常召开,则不回避,但在投票表决后减去其学术委员的当事人一票。

2.学术委员会涉及无记名投票议题时,须有校(院)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列席监督。投票前,须宣读投票规则后,方可投票。

第六条科研处是负责校(院)科研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拟订校(院)中长期智库建设和科研咨询规划及有关规章制度,统筹协调科研活动;拟订校(院)学科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科研咨询项目组织申报和管理工作;承担重大理论和实践研究课题攻关组织工作;承担各类学术活动、科研评奖的组织工作;承担科研协作工作;承担青海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的组织协调工作;承担校(院)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各教研、教辅部门是科研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部门。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本部门科研工作计划,加强本部门的学科建设,承担校(院)分配的各项科研工作。其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科研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指导本部门教研人员的学术研究工作并对教研人员的科研情况进行汇总和初评。

教研人员是校(院)科研工作的主体。教研人员要结合本专业学科建设和校(院)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明确个人学科定位,参与学科团队建设,积极完成校(院)安排的科研任务。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精品意识,端正学术态度,勇攀学术高峰,争取高质量科研成果。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八条科研项目类型

(一)国家级课题: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与建设工程项目、国家软科学计划项目及与上述等级相当的项目。

(二)省部级课题:青海省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含智库课题)、全国党校(行政学院)系统课题、全国社会主义学院系统课题、全国性专业学会课题以及其他省部级课题。

(三)校(院)级课题: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系统重点科研课题、校(院)级各类课题(包括国家社科基金重大课题培育项目、教研咨一体化项目、一般年度课题、专项课题、学科建设课题、工作课题)。

(四)厅局级课题:由校(院)组织申报的省直有关厅局课题、全省性专业学会课题及与上述等级相当的课题。

(五)横向课题:其他未经校(院)组织,由教研人员自主申报并获得立项的课题。横向课题仅限于厅局及以上级。

第九条国家级、省部级各类项目的申报、立项、结项

(二)科研处负责国家级、省部级项目申报、结项材料的审核、报送、中期检查以及经费监督管理。

第十条校(院)级各类课题的申报、立项、结项

(一)申报资格

1.申请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申请人能够承担课题研究工作。

3.申请人原则上不得同时承担国家级课题、省部级课题和厅局级课题。

(二)申报程序

1.申请人按照课题申报公告、通知要求下载课题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并签订有关遵守学术诚信和经费管理规定的《承诺书》,完成填报。

3.在申报期内,将本单位、部门审查合格的申请书送交科研处,由科研处初审后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办理。

(三)立项

1.国家社科基金重大课题培育项目由科研处牵头组织攻关团队,开展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申报工作,报请校(院)领导同意后发布立项通知。教研咨一体化项目由科研处与教务处等有关部门协商,征集选题并筛选后提请校委会研究同意,发布立项通知。

2.其他校(院)级课题和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系统重点科研课题由科研处根据校(院)年度科研咨询工作计划和指南,发布申报通知。完成申报工作后,科研处组织校(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择优确立立项课题,报请主管校(院)领导同意后,发布立项通知。

(四)结项

1.国家社科基金重大课题培育项目结项条件为专家指导通过的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申报书。

2.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系统重点科研课题结项须满足以下条件:提交经单位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的课题结项审批书;提交重合率在25%以下、字数在1万字以上成果文本;同行专家鉴定同意结项的意见书。

第十一条厅局级课题的立项、结项

由科研处组织申报的课题,其立项、结项按照课题发布、主管单位要求与规定执行。科研处负责课题申报、结项材料的审核、报送以及经费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横向课题登记管理

(一)横向课题界定:未经校(院)组织,由教研人员(在编在岗)自主约定执行。

(二)校(院)对满足以下条件的横向课题予以认定:

2.课题委托方出具《委托函》,并经主管校领导签字同意。

3.在科研处登记备案。

被认定的横向课题纳入校(院)课题序列,与其他各级各类课题统一管理。

(三)登记备案流程

2.有外拨资金的横向课题负责人自委托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将合同原件同时报送财务处;

3.结项时,横向课题负责人须在委托方完成结项验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科研处办理结项登记手续。结项需提交课题研究成果的纸质或电子文本以及委托单位出具的验收报告(鉴定意见)或结项证书;

4.因横向课题负责人、课题名称、预期目标、成果形式、完成时限、课题经费等重大事项变化,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横向课题负责人需自合同变更或解除之日起10日内,将合同变更、解除的证明材料报科研处存档备案。若涉及横向课题负责人或经费变动,横向课题负责人还应同时将证明材料报财务处。

第十三条课题中期检查

科研处对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青海省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含智库课题)、全国党校(行政学院)系统课题、全国社会主义学院系统课题、校(院)级部分课题和智库项目进行中期检查。

1.检查方式。课题负责人填报《校(院)科学研究项目年度检查表》;不定期进行抽查;召开课题中期检查会,课题负责人汇报课题研究情况。

2.检查内容。课题是否按照既定计划开展研究;是否取得阶段性研究成果;经费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项目在研究过程中遇到的疑点和难点。

第十四条课题变更

在研课题需要调整课题组成员、项目延期、项目变更名称等事项,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变更申请,经科研处审核报项目主管单位审批。其中,校(院)级各类课题的变更经科研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院)领导同意,方可执行。

第十五条课题评审与鉴定

(二)评审与鉴定专家必须遵守各项廉洁纪律规定,本人申请本年度课题者,不得参加本年度课题评审工作。评审、鉴定费用根据《青海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专家评审费管理办法》(青财预字〔2018〕2383号)和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撤项及处理

(一)撤项

2.校(院)级各类立项课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撤销其课题:研究成果政治上有问题的;存在编造虚假研究成果、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等较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研究成果学术质量较差,第一次鉴定不合格,经修改后重新鉴定仍不合格的;重合率高于课题结项规定,未按鉴定要求修改的;内容与批准的课题论证严重不符的;严重违反财务制度的。

(二)处理

1.被撤销课题的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同类新课题。

2.凡是未按照课题申请书研究计划开展任何研究工作,撤销项目或撤换项目负责人,并追回或责令赔偿课题项目全部经费,扣除负责人当年课题立项分值。省部级以上课题,扣除负责人当年课题立项分值,追回相应绩效奖励,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课题量化计分

1.国家社科基金重大课题培育项目计80分;教研咨一体化主体项目计60分;一般年度课题、专项课题、学科建设课题、教研咨一体化基地项目计20分。

第四章学术著作出版资助

第十八条资助范围

(一)资助出版学术著作范围为校(院)在职教职工,经校委会研究同意,独立完成或作为第一作者完成的哲学社会科学类学术著作,包括专著、译著和个人学术文集。

(二)成果出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资助。

1.政治观点有错误。

2.知识产权有争议。

3.存在剽窃、抄袭等违反科研诚信的行为。

4.再版、重印的学术著作。

5.编著、资料汇编、教材、工具书、科普读物、文学作品、教学或考试辅导性书籍、个人自主出版的著作。

6.其他不符合资助条件的著作。

第十九条具体要求

(一)著作总字数须在15万字以上。

(二)申请者必须是著作权所有者;著作权属于多人时,须出具由全体著作权人签署的确认书。

(三)第一作者所在单位必须署名“中共青海省委党校(青海省行政学院青海省社会主义学院)”。著作扉页上标注“中共青海省委党校(青海省行政学院青海省社会主义学院)出版资助项目”字样,凡未标注上述字样者将追回资助金。

(四)出版单位必须是省级以上正规出版社。专著出版后,作者应无偿提交样书20本(套),其中10本(套)赠校图书馆,10本(套)由科研处存档。

(五)著作资助经费包括书号费、编审费、设计排版费以及印刷费等合理范围内费用,不包括各类赞助及其他名目费用。

(六)凡获得校(院)出版资助的著作,原则上应在获得资助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出版,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出版的,应提前一周向科研处提出延期申请。未如期完成出版取消资助,并追回已资助的出版经费。出版后的著作如与出版前所提供的书稿内容严重不符,或最终未能出版的追回全部资助金。

第二十条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向科研处提交个人出版资助书面申请、承诺书、所在部门审核意见、出版合同、拟出版著作样稿等材料。

(三)获得良好以上鉴定等级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博士毕业论文免于评审,由科研处报校委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资助标准

(一)申请出版资助的学术专著依据出版社等级予以资助。标准如下:

级别

出版机构

资助比例

一级

人民出版社、商务印书馆、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三联书店、中华书局、

入选中共中央党校精品文库

100%

二级

各部委主办的出版社、各省人民出版社

80%

三级

全国重点大学直属出版社、其他省部级出版社

60%

(二)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不受出版机构级别限制,由个人申请并经校委会研究同意给予全额资助。

2.在深入研究和把握我国及我省改革和建设中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重大实践问题方面,在探索理论前沿和实际问题方面有新的突破和独到见解的著作。

3.在校(院)学科建设中形成的较为系统、具有较高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有新的创见的优秀学术成果。

4.以校(院)集体名义出版的著作。

第五章论文的成果认定

论文发表或入选学术会议以后,作者需持成果原件及复印件、证明(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到科研处进行登记、审核和成果认定,作为量化考核和高质量成果奖励依据。

第二十二条认定条件

(五)发表载体若列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非法报刊目录中的,不予认定。

(一)期刊的认定

发表在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又称“中国科技核心期刊”)、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上的论文。

1.等级标准:

刊物名称

《求是》《中国社会科学》

《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

四级

《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

《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

五级

普通刊物(有ISSN刊号)

2.发表在四级及以上期刊上的论文仅限于社会科学版,如发表在其他版或扩展版按照期刊类五级对待。

3.未列入上述等级,发表在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主管并公开发行的刊物以及《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扩展版)上的论文按照期刊类四级对待。

(二)报纸的认定

等级标准:

报纸名称

《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

《学习时报》《中国社会科学报》

公开发行的省部级报纸、《青海学习报》

(三)论文转载的认定

《新华文摘》(全文转载)

《新华文摘》(论点摘编)

《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

《中国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

《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人民日报》《光明日报》

(论点摘要)《高校文科学报文摘》(全文转载)

(四)内参等级认定

内参名称

国家社科基金《成果要报》、中宣部《国家高端智库报告》

《新华社内参》《人民日报内参》,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理论动态》《研究报告》《思想理论内参》,中央社会主义学院《统战理论内参》

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主办的内参

2.未列入上述等级,发表在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主要内参上的研究报告按照二级对待;发表在其他部委主办的内参上的研究报告按照三级对待;省直其他部门、单位或行业内参以低于三级标准认定,计20分。

3.对于内容涉密的内参等级以及领导批示认定须提供载体刊发目录及证明材料。

(五)学术会议论文的认定

1.学术会议是指经有关部门批准,由有关部门或学术性团体组织召开的国际性、全国性和地方性学术会议。

2.教研人员参加学术会议,报送论文须经所在部门进行审核把关,由科研处统一组织推荐。教研人员单独收到会议邀请或通知的,须由本人提出参会申请,所在处室领导、组织人事处、科研处审核,主管科研工作的副校(院)长签字同意,方可参加。未经校(院)统一组织或校(院)领导批准同意私自参加的,参会成果将不予认定。

3.教研人员参加学术研讨会,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院)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定并使校(院)声誉受到损害者,参会成果不予认定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的责任。

4.研讨会等级标准认定

研讨会类别

论文经三级评选,参加经中央批准,由中宣部牵头多部委联合召开的理论研讨会

经校(院)组织,论文入选国际学术研讨会

论文入选全国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系统理论研讨会,中央、国家各部委及全国性学术团体主办的理论研讨会,青海省委宣传部牵头多厅局联合召开的全省性理论研讨会

省级学会、各省直厅局、各市(州)举办的理论研讨会低于三级认定,计10分。

第二十四条论文量化计分

各类论文的具体计分标准按照《人才改革配套制度》执行。下列情形按照本制度执行:

(一)发表在《攀登》(汉文版)《青海大学学报》《青海师范大学学报》省内核心期刊上的论文、发表在《攀登》(藏文版)上的原创论文,在原有认定等级分值上加5分,计入当年绩效考评。

(二)同一项成果(含二次文献转载),如果符合多项计分范围,按就高原则以最高档计分,不重复计分。若获奖则按照获奖级别分别计分。

(三)未列入上述等级规定的成果等级认定,由作者本人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供支撑材料,经科研处审核后提交校(院)学术委员会研究决定。

(四)被CPCI、A&HCI、SSCI、SCI、EI等国际著名检索期刊收录的学术论文等级认定由科研处核实后,提交校(院)学术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五条论文获奖的认定

(一)自然科学、软科学、技术专利及其他获奖按照《人才改革配套制度》中相应的获奖等级认定。

(二)全国性专业学会科研成果获奖按照《人才改革配套制度》科研成果获奖三级标准认定。

(三)其他论文获奖的等级认定按照《人才改革配套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智库建设

第二十六条功能与定位

校(院)智库工作坚持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精神,加强资源统筹整合,重点围绕党的理论创新、提高国家、省域治理能力、政治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现实问题开展深入调查和决策咨询研究,为省委、省政府提供具有前瞻性、时效性和操作性的决策咨询服务。决策咨询研究中涉及国家秘密的,承担者要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如有违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智库工作机构、任务及管理

1.智库专业工作室、研究中心每年应制定工作计划;以智库专业工作室、中心名义发表论文或资政建言不少于2篇;组织学术活动不少于2次。

2.智库专业工作室、研究中心实行首席专家负责制。首席专家通过校(院)新型高端智库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名由校委会委任,具体负责日常管理运行工作。首席专家须具备以下条件:勇于担当、敢于创新、乐于奉献,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能团结和带领本团队积极开展工作;原则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在该学科领域具有一定学术造诣和社会影响力,理论功底深厚,专业知识丰富,有稳定、特色鲜明的研究方向。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或入选我省“昆仑英才”计划中各类人才项目的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可直接担任。

3.智库专业工作室、研究中心团队成员主要由校内外专家组成。成员由首席专家提名,智库办公室备案并颁发聘任证书。

(二)智库专业工作室、研究中心开展学术交流研讨、课题研究等活动,由首席专家制定活动方案或计划,提出经费申请,由校(院)新型高端智库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三)管理与评价

1.青海发展战略研究所的考核按照校(院)部门考核有关规定执行。智库专业工作室、研究中心管理与评价按照本制度执行。

2.以青海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智库专业工作室、研究中心名义发表的学术成果按照《人才改革配套制度》中相对应量化分数的120%计入作者个人量化分数。以上述机构名义举办的学术活动,按照校内学术活动5分/次、全省性学术活动20分/次、全国性学术活动30分/次计入智库专业工作室、研究中心年度评价中。

4.智库专业工作室、研究中心一年内未举办学术活动且没有研究成果的,首席专家须向校(院)新型高端智库建设领导小组作出解释,并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第二十八条智库项目管理

智库项目是校(院)智库发挥决策咨询作用的重要载体。

(一)项目类型

1.重大委托项目:由省委、省政府及其领导小组委托,或由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发文正式下达委托任务,涉及全省性综合或专项重大课题,研究成果被全省重要会议或省委、省政府文件吸收运用,或获得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的。

2.一般性委托项目:由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委托的决策咨询研究课题。

3.智库联盟重大项目:根据全省校(院)系统智库联盟年度重点任务,经校委会研究决定的智库课题。省委党校负责主课题,各市(州)委党校负责子课题。

4.校(院)智库重点项目(原创新重点项目):根据校(院)年度智库建设任务,经校委会研究决定的决策咨询类课题。

5.校(院)智库青年项目:校(院)40岁及以下教研人员申请并经公开招标方式获准立项的决策咨询类课题。

6.其他智库项目:由校(院)组织申报的其他决策咨询课题。

未经校(院)组织,由个人承担的委托项目不列入智库项目管理范围。

(二)智库项目立项

重大委托项目由主管科研副校(院)长提议,校委会指定项目负责人。一般性委托项目由科研处提议,主管科研副校(院)长指定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实施、项目组成员选定。智库联盟重大项目由全省校(院)系统智库联盟理事会围绕青海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确定选题,并提交校(院)委会研究批准立项。智库重点项目采取校(院)领导点题、学术委员会专家出题、各教研部、非社团性质研究中心和各专业智库等研究单位选题的方式征集选题,由科研处根据实际进行初步筛选,组织校(院)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审,并报请主管校领导同意,提交校(院)委会研究批准立项。智库青年项目按照校(院)项目立项规定执行;其他智库项目由科研处按照委托部门(单位)通知要求组织申报、立项。

(三)智库项目结项

1.重大委托项目、一般性委托项目、其他智库项目成果鉴定,由委托方出具结项证明,报科研处备案。

(四)备案登记

(五)智库项目量化计分

1.重大委托项目按照《人才改革配套制度》有关课题科研量化计分标准执行,对项目负责人按照校(院)级重大课题计60分;对项目组主要成员按照校(院)级一般课题计20分。

2.一般性委托项目按照校(院)级重点课题计30分。其他智库项目按照校(院)级一般课题计20分。由个人承接的委托项目不予计分。

3.智库联盟重大项目计80分、校(院)智库重点项目、智库青年项目按照《人才改革配套制度》中校(院)级重点课题计30分。

第二十九条校(院)内参的认定及要求

第七章学科建设

第三十条学科建设是校(院)不断增强办学能力,体现办学特色,提高教学和科研水平的重要途径。校(院)学科建设应根据国家和青海改革发展需要,构建符合国家标准和体现校(院)办学方向与特色的学科体系,培养和优化学科团队,提升干部教育、科学研究、服务大局的能力和水平。

第三十一条机构与职责

(一)校(院)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是学科建设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校(院)学科建设与发展总体规划的制订、学科带头人的确定、学科建设重要事项的讨论审议和学科经费投入等工作。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研处,负责学科建设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1.学科建设各成员单位。负责本部门学科建设计划的制定、实施、推进。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学科建设第一责任人。

2.学科群召集人。校(院)各学科群设召集人1名,负责统筹协调本学科群的发展建设与评估工作,督促指导群内各学科落实年度工作任务,协调解决本学科群建设中重大问题。

3.学科带头人。学科带头人为二级学科建设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和落实本学科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负责本学科团队组建和教学、科研、资政、后备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具体工作。

第三十二条学科带头人条件及遴选程序

根据学科建设需要,遴选各二级学科带头人1-2名。

(一)学科带头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勇于担当、敢于创新、乐于奉献,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能团结和带领本学科团队积极开展工作。

2.原则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在该学科领域具有一定学术造诣和社会影响力,理论功底深厚,专业知识丰富,有稳定、特色鲜明的研究方向,对本学科发展趋势有一定的远见和把握。

3.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或入选我省“昆仑英才”计划中各类人才项目的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可直接聘任学科带头人。

(二)学科带头人遴选程序一般为:

1.本人申请。符合条件的教研人员自愿提出申请,并向校(院)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

2.初步提名。校(院)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个人申请,并结合全体教研人员遴选条件和工作实际情况,统筹提出学科带头人初步人选名单,提交校(院)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3.公示。学科带头人人选须在本校(院)公示5个工作日,如无异议由学科建设领导小组聘任。

学科带头人实行聘任制,聘期一般为五年,原则上不得跨学科兼任。在聘期内严重违反党纪国法和校院有关规章制度、给学校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重大损失、严重学术不端行为、严重渎职的,取消其学科带头人资格,5年内不得再次担任学科带头人。

第三十三条经费使用

第三十四条考核考评

学科建设的考核考评分为学科建设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考核和学科带头人的个人考评。考核考评工作由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一)考核内容

学科建设各成员单位工作考核内容是完成学科建设规划、年度计划及学科建设工作任务分工所列指标等情况。对学科带头人的个人考评,主要从学科团队建设、教学培训、科研咨询成果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二)考核方式

(三)创新科研团队评选:在各学科团队及各非社团性质研究中心、各专业智库所属团队范围内,以科研成果、团队师资建设、作用发挥情况为评选依据,采取自荐加组织审核方式,根据排名情况评选出创新团队1-2个,予以表彰、奖励。原则上每2年进行一次,由省委党校科研处负责组织、管理。

第三十五条结果运用

对建设成效优良的成员单位,给予年度部门科研协作考核计分。对考核优秀的成员单位负责人、学科带头人,给予科研量化分10分,两项加分为同一人的不叠加计分。对年度综合考核不合格的成员单位,学科建设负责人做出说明并提出整改建议,连续两年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期满考核为不合格的,由校(院)作出相应处理。

第八章科研合作与交流

第三十六条方式和范围

科研合作交流活动,是指经由校(院)同意、在科研处报备或由科研处牵头组织的各类学术活动和评奖活动。

(一)协议式。与地方政府、高校、兄弟院校、企事业单位之间签订的以协议为载体的科研协作活动。

(二)调研式。教研人员在学术研究过程中开展的调研活动。

(三)会议式(论坛式)。教研人员参加国内外各类学术会议、论坛的合作交流活动。

(四)指导式。对基层党校(行政学院)提供的科研指导活动。

(五)其他方式的合作交流。

第三十七条组织管理

(一)协议式合作交流,按照协议规定执行。

(二)调研式、会议式、论坛式、指导式合作交流,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由组织者所在部门提出申请,报科研处审核备案,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组织全国、全省性会议及论坛应按有关规定报有审批权限的单位或部门审批。主办单位应提交活动方案、经费预算经校委会研究同意后实施。

(三)评奖活动是在各市(州)、县(市、区)委党校、“两弹一星”分校、省直机关分校范围内,对各单位推荐的科研和决策咨询成果以及单位科研工作成绩的评奖,原则上每2年进行一次,由省委党校科研处负责组织、管理。

第三十八条“智库联盟学术论坛”管理及应用

“智库联盟学术论坛”是校(院)重要的合作交流平台之一,由各教研、教辅部门主办并具体组织实施,科研处协办并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原则上每月举办一次。“智库联盟学术论坛”以邀请省内外知名专家学者作主旨发言、省委党校及基层党校教研人员通过“线上+线下”座谈交流的方式进行。

(一)举办程序。由各教研、教辅部门拟定计划、报科研处审核备案并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实施。主办单位应严格审核把关邀请人员的发言内容并报请主管校领导同意。

(二)效果评价。论坛效果评价采取百分制,由与会人员根据论坛形式、内容、效果现场评分。评分情况将纳入部门科研协作考核。

(三)结果运用。对主持人计10分/次;对主要研讨发言人计5分/人;对参加论坛的专业技术人员计1分/次,以上量化分不重复计算。对外请校外专家学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讲课辅导报酬。

每期论坛结束之后,主办单位须总结研讨成效,向科研处提供论坛信息、主旨报告人或主讲人主要观点综述材料。由论坛产出的学术性高质量成果进课堂或发表的,按照《人才改革配套制度》执行。

第九章科研经费管理与使用

(一)校(院)根据科研工作需要确定的年度专项经费。

(二)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青海省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及重大、一般性委托课题等项目研究经费。

第四十条经费管理和适用范围

校(院)科研经费用于校(院)各类科研和决策咨询项目研究、智库建设、学科建设、各类学术交流合作活动、科研基地建设、行政管理学会运行、全省校(院)系统智库联盟工作以及其他科研咨询活动。科研经费由科研处依年度计划统一管理,财务部门监督使用。

第四十一条科研项目资金使用与管理

(一)项目资助、奖励标准

1.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资助奖励按照《人才改革配套制度》执行。

2.立项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系统课题给予2万元/项的资助经费。

3.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系统重点科研课题结项鉴定等级为优秀、良好、合格的每项分别给予1万元、0.7万元、0.5万元的资助经费。智库联盟重大项目子课题按上述等级各上浮30%给予资助。

4.校(院)级各类课题资助标准:国家社科基金重大课题培育项目5万元/项,教研咨一体化主体项目5万元/项、基地项目1万元/项,年度一般课题、专项课题、学科建设课题、工作课题1万元/项。

5.智库项目资助标准:智库联盟重大项目主课题7万元/项、校(院)智库重点项目3万元/项、校(院)智库青年项目3万/项。

6.未经校(院)组织,由教研人员自主申报的项目不予资助。

(二)项目经费使用原则

1.校(院)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与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37号)、《青海省省级哲学社会科学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青财教〔2022〕266号)有关规定执行。

2.项目经费应建立专项账户,实行专款专用。项目资金的使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执行批准立项部门的项目管理办法。委托项目合同或协议生效后,课题负责人应及时持合同或财务处到款通知前往科研处办理备案登记手续。若合同未约定支出科目及比例限制,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分配和使用课题经费。

3.项目资金管理建立承诺机制。项目责任人应当承诺依法履行项目资金管理的职责,在经费使用、报销时提供《真实性承诺书》,承诺提供真实的项目信息,并认真遵守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违反承诺导致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4.所有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应当接受科研处、财务处以及项目批准单位的抽查与监督。除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一律在校(院)公开。

(三)项目资金支出范围

3.设备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设备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

(四)项目资金的列支

2.项目人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责任单位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可实行包干制,包干经费不得超过直接费用的40%。

3.间接费用列支原则上须在项目结项后,项目负责人持有关结项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科研处进行审核并开取《关于间接费用使用说明》后,依据财务流程在财务处提取。

4.未通过结项验收、整改后通过结项验收、因故终止、撤销的项目,按项目主管部门及校(院)有关规定处理。

(五)项目资金转拨

如项目涉及多家单位,项目负责人需要将已拨到校(院)的科研经费转拨到校外其他单位的,须按照以下程序和规定执行:

1.外拨经费必须在项目计划任务书以及经费预算中明确列出,未明确列支的,一律不予转拨。

科研处、财务处对上述材料审核无误后,由财务处办理转拨手续。

(六)项目结余经费管理

1.科研项目原则上应在结项前将所有报销手续办理完毕。科研项目一经结项,其账面所余经费全部归为结余经费。

2.结余经费的管理优先执行项目批准单位(委托方)的规章制度,没有明确规定的,由校(院)统筹安排用于项目最终成果出版及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

(七)项目负责人责任

项目负责人应当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经费预算和决算。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或合同(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项目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向科研处提出书面申请,科研处审核后报项目主管单位审批。委托项目预算调整按照合同规定执行,合同中如未约定的由项目负责人按研究需要调整。

第四十二条间接费用计提方式及比例

(一)管理费提取比例

(二)绩效提取比例

间接费用可全部用于研究人员绩效支出,个人所得税由财务处代扣代缴。

1.哲学社会科学基础理论研究项目间接费用可提取60%。

2.其他项目按照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4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30%。

3.项目成果通过审核验收后,依据结项等级可调整间接费用比例,具体为:结项等级为“优秀”的,50万元及以下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6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50%。结项等级为“良好”的,50万元及以下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5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40%。

(三)计提方式

1.间接费用可在项目结项时一次性提取,也可按照核定的基础比例支出间接费用。项目成果通过审核验收后,依据结项等级确定间接费用比例。

3.委托项目间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在不违反我省、委托方有关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的前提下,执行项目合同书中有关间接费用的约定。

第四十三条“包干制”经费使用与管理

(一)使用原则

对项目资金不超过3万元的项目,其资金管理实行“包干制”。项目无需编制经费预算,项目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拨付项目资金,可全部作为间接费用使用。

(二)适用范围

“包干制”主要适用于下列项目:

1.省社科规划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全国党校(行政学院)、全国社会主义学院系统课题。

2.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系统重点科研课题。

3.校(院)智库重点项目、智库青年项目、年度一般课题、专项课题、学科建设课题、工作课题以及教研咨一体化基地项目。

(三)使用要求

1.“包干制”经费由项目负责人负责支出、使用。

2.项目负责人应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严格按照《青海省省级哲学社会科学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经费支出,不得支出与项目研究无关的费用。

3.项目负责人应定期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自查,接受科研处、财务处等有关部门的检查。结项后应及时向科研处报告经费使用情况,包括直接费用、间接费用支出、构成,特别标明人员绩效支出。

4.科研处应对项目“包干制”费用使用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和结项审核。财务处负责对“包干制”经费进行监管,设立专门账目。

(四)违规处理

“包干制”项目经费在使用中出现违反有关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规定问题,则追回违规使用经费,责令项目负责人作出书面说明并通报,情节严重者,按校(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本章中未涉及的其他事项按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青海省省级哲学社会科学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考核与应用

第四十五条科研工作考核主要包括个人科研工作量化成果登记、部门科研协作考核和专业技术人员对岗聘任科研量化计分。个人科研工作量化成果登记结果主要用于教研人员年度绩效考评,部门科研协作考核结果主要用于年度部门考评,专业技术人员对岗聘任科研量化计分主要用于专业技术人员等级岗位对岗聘任考评。

第四十七条部门科研协作考核对象为各教研、教辅部门。考核实行计分排名制,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一)承担校(院)安排布置的各类委托项目。省委、省政府委托项目每项计30分;厅局级委托项目和校(院)重大攻关项目每项计20分;其他委托项目每项计10分。若项目参与人来自多部门,可对应所在的部门分别计分,其中项目主持人计规定分数,其他人计分减半。

(二)参加校(院)组织、安排的各类研讨会和征文活动。国际性学术会议征文每篇计30分;全国性学术会议征文计20分;省部级学术会议征文每篇计10分;厅局级学术会议征文每篇计5分。

(三)承担校(院)安排的课题评审、论证。国家社科基金课题计30分;省部级课题计20分;校(院)级和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系统重点科研课题计10分。

(五)对学科建设中作用发挥明显、建设成效优良的成员单位计10分;对组织承办智库联盟学术论坛的部门,按现场评分情况计分,每期不超过10分。

(六)部门科研协作考核与个人科研量化考核成果登记工作同时进行。各部门根据计分标准提交自评分数和支撑数据、资料,由科研处进行审核统计后,报组织人事处。

第四十八条专业技术人员对岗聘任科研量化计分每三年为一个周期,是在连续三年度个人科研工作量化成果登记累计总分基础上,加入包括学科带头人、非社团性质研究中心、智库工作室、智库联盟论坛等各项科研工作量化奖励分。其程序为本人提出并提供支撑证明,科研处按照有关具体规定审核确认,形成专业技术人员对岗聘任科研量化计分后,报组织人事处。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省委党校(省行政学院、省社会主义学院)科研工作管理办法》(青党校发〔2022〕10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条本办法所涉及各类表格由使用部门及个人自行从校(院)办公平台下载。

THE END
1.科研管理办法(试行)科研管理办法(试行) 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研究人员的科研积极性,提高河南师范大学科技与社会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的科研水平,保证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建设方针和目标 第二条研究所按照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规律,以基地建设标准为目标,参考借鉴省内外著名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建设的有益https://www.htu.edu.cn/kjysh/2010/1030/c5032a62757/page.htm
2.河南省省级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试行)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精神,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若干实施意见》(豫发〔2015〕1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改革的意见》(豫政〔2015〕2号),科学布局、统筹实施河南省省级重大科技专项(以下简称“专项”),制定本办法。http://www.changyuan.gov.cn/sitesources/cyxrmzf/page_pc/xxgk/zdlyxxgk/kjjhgl/glzd/article5116a1d6f57c43b9867938d031bd86aa.html
3.科研项目管理办法(通用13篇)管理办法是一种管理规定,通常用来约束和规范市场行为、特殊活动的一种规章制度。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校科研工作精细化、标准化管理水平,调动我校人员争取各级各类教科研项目的积极性,保证教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与按期优质完https://www.unjs.com/fanwenwang/guanlibanfa/20240523065420_82128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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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科研管理办法汇编3.中国农业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农业科学院关于加强所级重点任务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农科院科〔2020〕50号)-2020年4月16日 4.中国农业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农业科学院科技创新工程重大科研任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科院科〔2020〕-2020年11月20日 https://ias.caas.cn/kypt/kyglbf/b38963b99d60405b9ca15e85404f4f9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