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所述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单位通过对外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各种非政府计划安排的科研经费,包括通过联合研究、委托研究、科技开发、科技咨询、技术服务与成果转让等方式取得的科研经费。由政府有关部门立项,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科研项目经费,属于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第二章管理体制与职责权限
第四条本着鼓励科研人员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的目的,对主持和参加横向科研项目的研究人员在职称方面与纵向课题相对应,具体标准如下:单项横向经费对应纵向课题大于150万元国家级80-150万元省级30-80万元厅局级
第五条单位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横向委托经费管理体制。在院长的统一领导下,分管财务、科研工作的院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
第三章入账管理
第九条横向项目经费,提取5%管理费入KYGL-2007账户,5%能源费,10%院发展基金。项目负责人应在签订项目合同时,约定上述费用及相应税费金额。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条项目中各项费用应按合同中约定的经费使用预算执行,合同中没有约定经费预算的项目可以由项目负责人合理设置项目预算,做到业务真实、票据合法、手续齐全。
第十三条开展横向委托项目所发生的差旅费、出国费、会议费不纳入单位行政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限制。
第十六条横向科研经费报销凭证须经经手人、项目负责人、科室负责人签字后交财务科审核报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报科技处及分管院领导审核。(一)一次性3万元以上的劳务费及专家咨询费;(二)单次报销超过5千元的招待费;(三)购买科研仪器设备的;(四)其他特殊事项。
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单位将推进科研诚信建设,建立科研人员诚信档案,进一步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
第二十一条建立科研项目信息公开和科研经费内部检查制度。建立财务科、科技处、审计科协调会商制度,加强对横向科研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部门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依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或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