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全文)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电商门户互联网+智库

(2022年8月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网络销售、提供药品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网络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网络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以及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批发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的活动。

设区的市级、县级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网络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药品零售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的活动。

第四条从事药品网络销售、提供药品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应当遵守药品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依法诚信经营,保障药品质量安全。

第五条从事药品网络销售、提供药品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交易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并遵守国家个人信息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药品网络销售管理

第七条从事药品网络销售的,应当是具备保证网络销售药品安全能力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药品经营企业。

第八条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应当按照经过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经营。药品网络销售企业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仅能销售其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未取得药品零售资质的,不得向个人销售药品。

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具体目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

药品网络零售企业不得违反规定以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个人赠送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

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应当与电子处方提供单位签订协议,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方审核调配,对已经使用的电子处方进行标记,避免处方重复使用。

第三方平台承接电子处方的,应当对电子处方提供单位的情况进行核实,并签订协议。

药品网络零售企业接收的处方为纸质处方影印版本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处方重复使用。

药品网络零售企业还应当建立在线药学服务制度,由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开展处方审核调配、指导合理用药等工作。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数量应当与经营规模相适应。

第十一条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应当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企业名称、网站名称、应用程序名称、IP地址、域名、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等信息。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报告。

药品网络销售企业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药品批发企业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网络销售企业为药品零售企业的,应当向所在地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应当在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其药品生产或者经营许可证信息。药品网络零售企业还应当展示依法配备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等信息。上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委托配送的,应当对受托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审核,与受托企业签订质量协议,约定药品质量责任、操作规程等内容,并对受托方进行监督。

药品网络零售的具体配送要求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向个人销售药品的,应当按照规定出具销售凭证。销售凭证可以以电子形式出具,药品最小销售单元的销售记录应当清晰留存,确保可追溯。

第十六条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对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安全隐患的药品,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并及时在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主页面公开相应信息。

第三章平台管理

第十七条第三方平台应当建立药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药学技术人员承担药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并实施药品质量安全、药品信息展示、处方审核、处方药实名购买、药品配送、交易记录保存、不良反应报告、投诉举报处理等管理制度。

第三方平台应当加强检查,对入驻平台的药品网络销售企业的药品信息展示、处方审核、药品销售和配送等行为进行管理,督促其严格履行法定义务。

第十八条第三方平台应当将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网站名称以及域名等信息向平台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平台备案信息公示。

第三方平台展示药品信息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二十条第三方平台应当对申请入驻的药品网络销售企业资质、质量安全保证能力等进行审核,对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建立登记档案,至少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确保入驻的药品网络销售企业符合法定要求。

第三方平台应当与药品网络销售企业签订协议,明确双方药品质量安全责任。

(一)不具备资质销售药品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销售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的;

(三)超过药品经营许可范围销售药品的;

(四)因违法行为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或者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

(五)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出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严重威胁公众健康的紧急事件时,第三方平台、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应急处置规定,依法采取相应的控制和处置措施。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依法召回药品的,第三方平台、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提供有关平台内销售者、销售记录、药学服务以及追溯等信息的,第三方平台应当及时予以提供。

鼓励第三方平台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开放数据接口等形式的自动化信息报送机制。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第三方平台和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第三方平台和药品网络销售企业进行检查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药品网络销售和网络平台服务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网络销售的药品进行抽样检验;

(五)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必要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

第二十八条对第三方平台、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批发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违法行为的查处,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药品网络零售企业违法行为的查处,由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药品网络销售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因药品网络销售活动引发药品安全事件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也可以由违法行为结果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监测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按照职责进行调查处置。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销售违法行为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可以依法作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电子数据证据。

第三十条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对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或者第三方平台等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以及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措施,并及时公布检查处理结果。

第三十一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或者第三方平台提供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对药品网络销售违法行为的处罚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药品网络销售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通过网络销售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四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第三方平台未履行资质审核、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THE END
1.22项电子商务质量监管国家标准发布国家网络交易监管平台建设提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对外披露,目前正在加快国家网络交易监管平台建设,提升平台经济领域重大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平台经济健康发展。 据了解,今年以来,市场监管总局持续推进平台经济规范发展,比如围绕“618”促销活动的规范、电动自行车安全治理等关键领域发力。进一步压实平台企业的管理主体责任,持续开展网络市场监管http://www.bj315.org/xxyw/xfxw/202408/t20240820_4509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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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惠残政策服务指南所涉政策(一)省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制定并完善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相关制度,指导并规范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工作,组织业务培训、适时开展辅助器具适配补贴抽查和绩效评价,管理和维护“辅具服务平台”。 (二)市州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工作,制定本地区补贴目录和实施细则,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宣传https://www.hndpf.org/hndpf2020/news/tzgg/202404/t20240403_33270005.html
4.直播电商相关法律法规盘点行业动态电商资讯同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意见》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构建跨部门协同监管长效机制,加强网络直播营利行为规范性引导,鼓励支持网络直播依法合规经营,促进网络直播行业在发展中规范,规范中发展。 http://www.nldsfwzx.com/show-2190.html
5.市场监管总局:电商平台对同一商品或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三、通过信函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八号市场监管总局价监竞争局(邮政编码:100820),并在信封上注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1年7月2日 原标题:市场监管总局:电商平台对同一商品或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价格 或被吊销营业执照https://wap.cqcb.com/shangyou_news/NewsDetail?classId=3729&newsId=4254895
6.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文加强电商平台价格监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文加强电商平台价格监管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加强2021年元旦春节期间市场价格监管的通知,要求加大重点领域监管力度,营造良好节日消费环境。通知提出,两节期间,节日消费需求集中释放,消费者大量跨区流动,市场价格异常波动风险有所增加,进入价格违法行为多发期。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提高敏锐http://05561688.cn/index.php/dsdongtai-view-id-1391.html
7.北京拟出台17条措施支持平台经济发展促进灵活就业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多项帮扶举措,支持电商平台为“个体网店”提供一系列便利服务。 比如,试点实行信息报备制度,进一步扩大可提供网络经营场所证明服务的电商平台范围。 电商平台应当为经营者办理营业执照登记提供便利。电商平台应按《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提示未办理市场主体登https://m.yunnan.cn/system/2023/02/09/032459506.shtml
8.平台格式条款的强制披露规制完善研究2015年我国国家工商总局《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工商总局第73号令)第12条列举了七项条款,(58)该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一)免除https://www.fx361.com/page/2020/1117/11087755.shtml
9.《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明确禁止电商平台“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明确禁止电商平台“二选一”】财联社10月20日讯,规制电商平台“二选一”有了新进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日发布的最新版《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一条明确提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滥用优势地位干涉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经营,不得对平台内经营者与其他https://m.cls.cn/detail/602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