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涉军违法犯罪和不良信息举报平台

第二条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对违反有关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是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第三条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实施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准确适当、执法文书使用规范。

第四条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建立行政执法督查制度。

上级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对下级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执法进行督查。

第五条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执法人员培训、考试考核、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

执法人员应当参加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组织的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并经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或者考核合格,取得执法证后方可从事执法工作。

第二章管辖

第六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管辖。

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实施违法行为的网站备案地,工商登记地(工商登记地与主营业地不一致的,应按主营业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使用者所在地,网络接入地,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等。

第七条市(地、州)级以下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信息内容行政处罚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的互联网信息内容行政处罚案件。

国家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应当由自己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及全国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复杂的互联网信息内容行政处罚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级别管辖的具体规定。

第八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均有管辖权的,由先行立案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管辖。必要时,可以移送主要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管辖。

两个以上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对管辖权有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第九条上级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办理下级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办理。

下级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对其管辖的案件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可以报请上级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管辖或者指定管辖。

第十条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发现案件不属于其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

受移送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应当将案件查处结果及时函告移送案件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认为移送不当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次移送。

第十一条上级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接到管辖争议或者报请指定管辖请示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指定管辖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下级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发现案件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有关机关。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决定立案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司法机关立案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移交司法机关,并办结交接手续。

第三章立案

(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

(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申诉、举报的;

(三)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

(四)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发现的。

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立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涉嫌违法的事实;

(二)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三)属于互联网信息内容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的范围;

(四)属于本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管辖。

对于其他部门移送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移送部门。

不予立案或者撤销立案的,承办人应当制作《不予立案审批表》(格式见附件3)或者《撤销立案审批表》(格式见附件4),报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十七条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办案人员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办案人员的回避由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回避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第四章调查取证

第十八条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进行案件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必要时,也可以聘请专业人员进行协助。

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执法人员对在办案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保密。

第二十条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包括电子数据、视听资料、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检验报告、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

电子数据是指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包括但不限于网页、博客、微博客、即时通信工具、论坛、贴吧、网盘、电子邮件、网络后台等方式承载的电子信息或文件。电子数据主要存在于计算机设备、移动通信设备、互联网服务器、移动存储设备、云存储系统等电子设备或存储介质中。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在立案前调查或者检查过程中依法取得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通过网络巡查等技术手段获取的、具有可靠性的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并保证所收集、提取的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否则,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在立案前,可以采取询问、勘验、检查、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措施,不得限制初查对象的人身、财产权利。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在立案后,可以对物品、设施、场所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等措施。

第二十三条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应当及时询问证人。

第二十四条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对于涉及互联网信息内容违法的场所、物品、网络应当进行勘验、检查,及时收集、固定书证、物证、视听资料以及电子数据。

第二十五条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出具鉴定意见;不属于司法鉴定范围的,可以委托有能力或者条件的机构出具检测报告或者检验报告。

第二十六条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可以向有关单位、个人调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并且可以根据需要拍照、录像、复印和复制。

调取的书证、物证应当是原件、原物。调取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由提交证据的有关单位、个人在复制品上签字或者盖章,注明“此件由×××提供,经核对与原件(物)无异”的字样或者文字说明,并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并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七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可以依法对涉案计算机、服务器、硬盘、移动存储设备、存储卡等涉嫌实施违法行为的物品先行登记保存,制作《登记保存物品清单》(格式见附件6),向当事人出具《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格式见附件7)。先行登记保存期间,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损毁、销毁或者非法转移证据。

第二十八条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后予以返还;

(二)需要检验、检测、鉴定的,送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检验、检测、鉴定;

(三)违法事实成立的,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物品;

(四)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予以没收的,解除先行登记保存。

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解除先行登记保存。

第二十九条为了收集、保全电子数据,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现场取证,远程取证,责令有关单位、个人固定和提交等措施。

现场取证、远程取证结束后应当制作《电子取证工作记录》(格式见附件8)。

第三十条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要求当事人在笔录或者其他材料上签字、捺指印、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当事人拒绝到场,拒绝签字、捺指印、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或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应当由两名执法人员在笔录或者其他材料上注明原因,并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也可以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

第三十一条案件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撰写《案件处理意见报告》(格式见附件9):

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撰写《案件处理意见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撰写《案件处理意见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

(二)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

(三)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送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

(四)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

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进行案件调查时,对已有证据证明违法事实成立的,应当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五章听证、约谈

第三十三条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作出吊销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权利。

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格式见附件11),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三十五条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对其实施约谈,谈话结束后制作《执法约谈笔录》(格式见附件12)。

第六章处罚决定、送达

第三十六条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格式见附件13),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经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当事人在接到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权利。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三十七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负责人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八条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决定的过程应当有书面记录。

情节复杂、重大违法行为标准由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十九条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统一编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见附件14)。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的印章。

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七章执行与结案

第四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可以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并提交书面材料。经案件承办人审核,确定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期限和金额,报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对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权,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格式见附件15),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加处罚款的总数额不得超过原罚款数额。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并制作陈述申辩笔录、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应当采纳。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十个工作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处罚决定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格式见附件16)。

第四十五条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办案人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格式见附件17),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归档保存。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中的期限以时、日计算,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内。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届满的日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

第四十八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行政执法所适用的文书格式范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可以参照文书格式范本,制定本行政区域行政处罚所适用的文书格式并自行印制。

THE END
1.互联网信息服务投诉平台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投诉的情况(2024年8月) 2024-09-30 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投诉的情况(2024年7月) 2024-09-30 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投诉的情况(2024年6月) 2024-09-30 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投诉的情况(2024年5月) 2024-09-30 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投诉的情况(2024年4月) 2024-09-29 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投诉的情况https://ts.isc.org.cn/
2.上海市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2024年11月全国受理网络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1851.4万件 2024年11月,中央网信办举报中心指导全国各级网信举报工作部门、主要网站平台受理网民举报色情、赌博、侵权、谣言等违法和不良信息1851.4万件,环比增长3.5%、同比增长2.1%。其中,中央网信办举报中心受理举报39.2万件,环比增长12.3%、同比下降38.8%;各地网信举报工作https://www.shjbzx.cn/shshlwwfhblxxjbzx/dtxxa/content/00297958-a148-4baa-99b3-d4bfd8e6b43a.html
3.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 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 各地网信部门 举报网站电话各地网信部门 举报网站电话中国互联网联合辟谣平台 相关部门举报机构 公安部工信部文化和旅游部"扫黄打非"办公室https://www.12377.cn/
4.互联网信息投诉平台投诉三级问题一览互联网信息投诉平台投诉三级问题一览,包括个人信息保护、携号转网、收费、服务、营销、网络、安全、资费等等。 亿图脑图MindMaster原创思维导图社区提供海量优质的思维导图模板资源,一个各类脑图创意思维绘制,整理知识学习与交流的平台 - 用思维导图来表述互联网信息投诉https://mm.edrawsoft.cn/template/214454
5.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投诉ICP备案 投诉ICP备案 网络涉军举报 网络涉军举报 12321是什么机构? 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中国互联网协会设立的公众投诉受理机构,负责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承担关于互联网、电话网等信息通信网络中的不良与垃圾信息投诉受理、线索转办及信息统计等工作。详情>>其他https://www.12321.cn/
6.互联网信息服务投诉平台互联网信息服务投诉平台是由中国互联网协会在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的指导下建立和运营的第三方投诉渠道。该平台于2019年4月8日开始试运行,并于同年7月13日正式上线。它的宗旨是快速化解用户与企业之间的服务纠纷,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及政府监管的有力支撑。 https://www.ssxjd.com/knowledge/20240408/171254533813173.html
7.[北京您早]互联网信息服务投诉平台正式上线运行新闻频道网络开小差了,请稍后再试 分享 手机看[北京您早]互联网信息服务投诉平台正式上线运行来源: 央视网 2019年07月15日 09:39 内容简介 互联网,平台 新闻栏目推荐 新闻联播 焦点访谈 新闻直播间 新闻1+1 朝闻天下 CCTV-1综合 CCTV-2财经 CCTV-3综艺 CCTV-4中文国际 CCTV-5体育 CCTV-5+体育赛事 CCTV-6https://news.cctv.com/2019/07/15/VIDEhTEdwRUvY5UOXeYxifIo190715.shtml
8.互联网协会上线互联网信息服务投诉平台可在线对信息服务类进行想投诉的用户可直接访问互联网信息服务投诉官方网站填写信息即可:https://ts.isc.org.cn/complain/info 不支持的投诉和其他注意事项: 凡涉及网络交易纠纷、网购假冒伪劣产品、虚假广告、欺诈性商业行为、金融产品服务的财产安全等不支持。 互联网信息服务投诉平台主要支持的是个人信息保护、服务功能、企业投诉机制等方面https://www.landian.vip/archives/57402.html
9.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网上举报投诉处理系统网站为落实国务院统一部署,进一步优化文化和旅游市场举报投诉渠道,原“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平台”和“12301全国旅游投诉举报平台”均已取消,整合成为“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网上举报投诉处理系统”。如您在填写、提交举报投诉过程中遇到技术问题,请拨打400-811-9373、400-000-9373、010-59881650(工作日9:00-12:00、14:00-https://jbts.mct.gov.cn/
10.工信部互联网投诉平台(工信部投诉入口官网)法律讲堂工信部互联网投诉平台是在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导下建设运营的第三方投诉渠道,旨在快速化解用户与企业之间的服务纠纷,是保护用户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工信部投诉入口官网:https://hlwtsxt.miit.gov.cn/https://m.fadada.com/notice/detail-21869.html
11.互联网投诉平台:网络环境的守护者腾讯云开发者社区互联网信息投诉平台真的管用吗?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人们越来越依赖网络来获取信息、交流沟通和购物消费。然而,网络世界中的信息繁杂,有时甚至存在虚假、误导或侵犯隐私等现象。因此,许多人开始关注互联网信息投诉平台的作用,以解决这些问题。那么,互联网信息投诉平台真的管用吗? https://cloud.tencent.com/developer/news/1224031
12.互联网投诉平台合集人人都应该知道的网络维护自身权益网站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用途:当你遇到名誉、隐私被侵犯或者是有人造谣生事等网络违法犯罪时,可以在这里进行举报投诉。 网址:http://www.12377.cn/ 网站截图 wfblxxjbzx.png 全国文化市场举报平台 用途:营业性演出活动、歌舞娱乐和游艺娱乐等场所经营活动、艺术品经营活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活动、https://www.yccsat.com/index.php/archives/479/
13.国家互联网投诉平台有用吗国家互联网投诉平台有用吗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购物、在线服务等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随之而来的网络纠纷和消费者投诉问题也日益凸显。在这种背景下,国家互联网投诉平台应运而生,成为了消费者维权的重要途径。那么,国家互联网投诉平台真的有用吗?本文将从多个角度进行探讨。https://m.haodewap.net/article/104911.html
14.陕西省委网信办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首页融媒互联 更多 “自发热”“远红外” “石墨烯”揭秘新型保暖内衣真相 广电总局要求加强对霸总微短剧管理 喝纯净水容易缺乏微量元素?并非如此 AI生成声音或可构成侵权 购物套路要注意 “双十一”网络防骗秘籍 政策法规 更多 这也是间谍行为!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移动互联网未成年人模式建设指南》 国家加力https://www.shaanxijubao.cn/
15.山东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2024-06-25《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答记者问 2024-06-25《互联网政务应用安全管理规定》解读 2023-12-13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实施指引 2023-10-27司法部、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就《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答记者问 2023-08-11中央网信办印发《网站平台受理处置涉企网络侵权信息举报http://www.sdjubao.cn/
16.投诉网络平台打什么电话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活动;5、互联网音乐、互联网游戏、网络表演、互联网动漫文化活动;6、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管理的其他文化经营活动。那么投诉平台还可以在哪里投诉?1、当地工商部门如果想在线下投诉网贷平台,可以去当地工商局的纪检监察室进行投诉。2、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如果遭遇网贷平台的https://m.66law.cn/question/answer/36970868.html
17.海南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平台真相:近日,某第三方平台发布“春运抢票开始”“最早可提前90天预约”等信息,引发关注。对此,铁路12306平台回应称,纯属平台营销炒作,与铁路12306平台无关。铁路12306平台是中国铁路面向社会提供互联网票务服务的唯一官方渠道,从未授权任何第三方平台发售火车票和办理火车票相关业务。 https://hainanjubao.cn/xinwen/show-2623.html
18.全国生态环境投诉举报平台我要举报 针对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行为 查询进度 方便快捷查询举报事项的办理进展 意见建议 为生态环境工作建言献策 版权所有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 ICP备案编号 : 京ICP备05009132号 网站标识码 : bm17000009 | 京公网安备11040102700072号 http://1.202.247.200/netreport/netreport/index/
19.互联网信息服务投诉平台上线涵盖百度阿里腾讯等11家企业据了解,目前平台主要接收互联网信息服务相关问题的投诉,包括个人信息保护、服务功能、企业投诉机制三类。投诉平台接收用户的投诉信息后,直接转发给被投诉企业,由被投诉企业直接处理用户的投诉。平台提示,涉及网络交易纠纷、网购假冒伪劣产品、虚假广告、欺诈性商业行为、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财产安全、版权等问题的投诉,请您向12https://www.zhujib.com/hulianwangxinxifuwutousupingtaishangxianhangaibai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