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价款发生重大变化,对于合同内及合同外的工程价款,应当如何确定?
【争议解决案例】
施工过程中,出现了土方增量。《甘某老渣场含铬污染场地修复项目经验总结报告》和嘉峪关市生态环境局的《甘某老渣场含铬污染场地修复项目经验总结报告》显示:导致土方增量的因素如下:1.工程前期场调等工作与实际情况差距大。前期场地调查、实施方案、初步设计等技术报告内容不够全面,导致实际修复工程量增幅较大;2.土壤开挖超过原确定深度。场地的污染主要集中在0-4m范围内。根据现场实际实施情况,(一期)老渣场污染深度不一,部分区域超过8m;3.老渣场土壤组分复杂,原定解毒工艺达不到预期的效果;4.在实际开挖过程中按甘肃省生态环境厅的指标检测,开挖区域达到修复目标值的最深处基坑已达到9-10m,最浅处约4m左右,平均开挖深度约6m以上。因此,造成了场地修复区域面积在尚未全部开挖修复的情况下,污染土方量已远远超过预计土方量的情况。
因已完成的工程量与EPC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价款出现重大变化,双方争议较大,北某、长某在一审中请求对案涉项目已经完成治理的工程量的价款进行造价鉴定。
【裁判观点】
【一审认为】
本案中甘某与北某、长某虽然签订的是EPC总承包合同,但因现场施工中实际状况的重大变化,造成施工工程量大量增加,加大了施工难度,增加了施工成本,继续按照甘某与北某、长某签订的EPC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出现客观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北某与长某在施工中为实现合同目的而造成工程量增加、成本增加、工期延误,应该按照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完成的工程量的价款。
【二审认为】
【风险分析与应对】
本案计算工程价款时,二审法院综合考虑了两种鉴定意见,最终法院认定案涉工程款应为合同内工程款按已解毒面积比例折算,超量开挖的合同外工程款按照开挖污染土壤土方量计算。
由此,EPC合同中应明确工程量变化后的计价方式,避免因约定不明导致争议。对于合同内工程量,可根据实际完成比例进行核算;对于超出合同范围的工程量,应结合实际施工情况和市场价格进行合理计价。
【案号】
(2021)甘95民初27号
(2023)甘民终382号
【合规依据】
《甘某老渣场含铬污染场地修复项目EPC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