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四川良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四川成都610000;
2.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四川成都610000)
摘要:随着我国城市的不断发展,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对城市建设中的构筑物/建筑物的总体布局、建筑造型、结构布置、设计功能、节能环保、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应用等要求越来越高,也对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做好前期项目规划和项目设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在实践中,由于前期建设单位规划不合理,设计单位考虑不周全、不细致、不深入,导致项目在施工阶段不断发生设计变更,甚至是发生重大设计变更的情况比比皆是。笔者根据实践中的XXX项目对设计发生重大变更是否需要重新招标的问题提出一些个人的看法和思考。
关键词:设计;重大变更;重新招标
1案例情况
XXX项目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并签订了施工合同。在项目计划开工时,设计发生了重大变更:原合同价为400余万元,现项目更改了设计方案,概算达到600余万元,工程量清单更改达到50%以上。针对此情况建设单位是否需要重新招标确定施工单位?
第一类: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第二类: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否决所有投标;
第三类: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四类:中标无效。
政策法规
第一类
第二类
第三类
第四类
条款号
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
标
第六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
进行招标
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
新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
类似条款
/
第二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三十八条
第五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第二十条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八条
第三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第四十条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七条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第六十条
第五十四条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3.2情况二:变更的内容已超过现有施工单位资质承接范围
当变更的内容已超过现有施工单位资质承接范围,施工单位的实施能力、实施方案、施工机械、临时设施等均已无法满足变更后的工程项目,对此,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终止原合同。因终止合同是由于建设单位发生的设计重大变更造成,故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规定清理工程款项并给予施工单位一定补偿。建设单位应向原项目审批单位申请重新核准后再重新招标。
3.3情况三:合同条款中已约定相应的变更条款内容
本案若不存在上述一、二的情形,且在原合同条款中已约定此类变更情形的发生,明确了变更程序、变更估价原则等,则可参照原合同继续执行。
设计单位依据建设单位的书面委托书进行设计变更,当发生设计变更时,应由设计单位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变更估价原则: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中“商定或确定”条款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3.4情况四:变更内容为追加其他附属配套设施
本案若不存在上述一、二的情形,且为追加其他附属配套设施,另行招标确定其他中标人将影响项目功能配套要求。对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四款“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可以不进行招标。若本工程变更用途需要追加供热管道安装,或需要追加其他附属配套设施或主体工程需要加层等,因受技术、管理、施工场地等限制,只能由原中标人施工承包,此类情形可以不再进行招标,项目可参照上述三的情形继续执行原合同。若追加采购没有竞争性,易形成规避招标,如建设单位故意将原招标项目化整为零,先招小项目,后送大项目,此情形是否属于不再进行招标的项目?又该认定怎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