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修正案范文

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章程修正案,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文一根据本公司

日第

次股东会决议,本公司决定变更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增加股东和注册资本,改变法定代表人、(

)、(

),特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章程第一章第二条原为:“公司在

工商局登记注册,注册名称为:

公司。”

现改为:

二、章程第二章第五条原为:“公司注册资本为

万元。”

三、章程第三章第七条原为:“公司股东共二人,分别为

”。

现改为:“

四、章程第二章第六条原为:

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文二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有关的条款修改如下:

(一)原公司章程第三章第一节第二十一条修改为: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85,711,578股,其中发起人持有76,118,224股,占股份总数的40、99%;社会法人股为26,099,382股,占股份总数的14、05%;社会公众股为83,438,855股,占股份总数的44、96%。”

(二)原章程第四章第一节第三十五条第(六)款第二项修改为:

“2、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1)本人持股资料;

(2)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4)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三)原章程第四章第一节第三十七条增加的内容为:

“董事、监事、经理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依法提起要求赔偿的诉讼。”

(四)原章程第四章第一节第四十条修改为: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五)原章程第四章第二节第四十三条修改为: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六)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二节第四十八条增加以下内容:

(七)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二节第四十九条增加以下内容:

(八)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二节第五十四条修改为: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下称“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书面提案应当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的规定。

(三)对于提议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提案,董事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决定是否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应当在收到前述书面提议后十五日内反馈给提议股东并报告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五)董事会认为提议股东的提案违反法律、法规和的规定,应当做出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决定,并将反馈意见通知提议股东。提议股东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自行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提议股东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六)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报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的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提案内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否则提议股东应按上述程序重新向董事会提出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

2、会议地点应当为公司所在地。

(七)对于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保证会议的正常秩序,会议费用的合理开支由公司承担。会议召开程序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秘书必须出席会议,董事、监事应当出席会议;董事长负责主持会议,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

2、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按照本章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九)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三节第五十七条修改为:

“年度股东大会,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监事会可以提出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如果属于董事会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项,同时这些事项是属于本章程第四十五条所列事项的,提案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天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审核后公告。

第一大股东提出新的分配提案时,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天提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不足十天的,第一大股东不得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的分配提案。

除此以外的提案,提案人可以提前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也可以直接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提出。”

(十)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四节第六十二条增加以下内容为:

“在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的过程中,采取累积投票制。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十一)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四节第六十五条增加两条,原章程以下条款顺延,增加的条款内容为:

第六十六条下列事项须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

(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控股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

(三)公司股东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本公司的债务;

(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公司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上述所列事项的,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公司股东大会实施网络投票,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七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

(十二)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四节第六十八条修改为: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股东大会议案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同时征得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公司应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现场和网络重复进行表决,以现场表决为准。

(十三)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四节第六十九条修改为: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至少有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清点。如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人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表决票数,应当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一起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并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表决结果。如有本章程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时,还应单独统计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十四)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四节第七十条修改为: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网络服务方、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对投票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以上章程修正案请各位董事审议,并形成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文三根据本公司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第_______次股东会决议,本公司决定变更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增加股东和注册资本,改变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特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章程第一章第二条原为:“公司在______________工商局登记注册,注册名称为:______________公司。”

现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章程第二章第五条原为:“公司注册资本为______________万元。”

现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

三、章程第三章第七条原为:“公司股东共二人,分别为_______”。

现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章程第二章第六条原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全体股签字盖章: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注意事项:

1、本范本适用于有限公司(不含国有独资公司)的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不涉及的不需提交;如涉及的事项或内容较多,可提交修改后的公司新章程(但应经股东签署)。

2、“登记事项”系指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如经营范围等。

3、应将修改前后的整条条文内容完整写出,不得只摘写条文中部分内容。

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

4、股东为自然人的,由其签名;

股东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在签名处盖上单位印章;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签名应当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不得与正文脱离单独另用纸签名。

5、因转让出资变更股东,若提交的是新章程,应由变更后持有股权的股东盖章或签名。

6、文件签署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为30日内,变更住所为迁入新住所前,增资为股款缴足30日内,变更股东为股东发生变动30日内,减资、合并、分立为45日后)提交登记机关。

7、要求用a4纸、四号(或小四号)的宋体(或仿宋体)打印,可双面打印;

1、股东会决议,同意增资,全体股东签字。

2、公司章程修正案(修改公司章程)。

3、往银行账户打款,并验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保险公司变更的事由

①保险公司法人名称的变更;

②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减;

③保险公司法人或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的变更;

④保险公司业务经营范围的调整;

⑤保险公司的分立或合并;

⑥保险公司章程的修改;

⑦出资人或者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的变更;

⑧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保险公司变更的登记

1.变更登记的机关

公司变更登记的机关是原公司登记机关。

2.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3)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3.公司各具体事项变更登记的规定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章的规定,公司各具体事项的变更登记有如下要求:

(1)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2)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3)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时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

(4)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5)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减少注册资本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9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至少三次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6)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7)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8)国有独资公司的出资人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9)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10)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12)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1.公司变更登记流程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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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法人变更说明

修改从侧面上反应出了国家对社会信用状况改善状况和投资者商业道德提高的肯定,修改后的法律将有助于活跃商业氛围,鼓励社会公众投资创业。但这并非国内立法对折衷资本制的首例尝试,早在198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中外合贷企业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第4条就规定:“合营各方应当在合营合同中订明出资期限,并且应当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一些地方性行政法规也有过此类尝试,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登记注册暂行办法》第8条规定:“企业注册资金为股东认缴的股本总额。股东认缴的出资可以分期出资,但第一次必须注入认缴股50%,最后一次必须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注入。”从以上立法可以看出,因我国经济的区域发展不平衡导致某些领域或地方成了第一个吃螃蟹的人,企业资本制度立法上的不统一,也导致本应平等的市场主体受到差别对待,有违市场经济得公平原则。新公司法修正案统一了资本制的全国立法,践行了民商事法律公平、平等的立法原则,是我国立法的又一次里程碑式成果。

条文还取消了对公司在出资时须缴纳的货币资本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的限制,放宽了对出资方式的要求。不再将提交验资证明文件作为设立前的法定程序,简化了设立时的公司行政审批流程。但对于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并且依然需要出具由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开具的验资证明,另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

变更公司注册地址所需材料如下: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住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核准发照

公司注册地址工商变更登记所需材料注意事项: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住所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证明》、《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二、法律文书依据:

《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等。

三、建立组织,明确职责:

为提高学校依法决策、民主管理和高效监督的管理水平,维护校园稳定,维护学生、教师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保证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实施,决定建立:

依法治校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侯汤营

副组长:郑文武任会强(外聘法制副校长)

组员:靳志军杨素霞杨志英籍密兰张彩花

四、各组工作职责:

1:依法治校工作领导小组:

(2)制定《依法治校实施方案》。

(3)全面负责学校依法治校实施工作,每月研究工作一次。

(4)聘请学校法制副校长。

(5)宣传、落实、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2:法制教育工作小组:

(1)结合“四五”普法教育活动,“四落实”:计划、教材、师

资、课时。内容:《宪法修正案》、《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

(2)负责社区、家庭的协调、联系,定期听取意见,保证法制教育的普及。

(3)学法用法的工作总结。

3:师生校内申诉处理小组:

(1)宣传、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2)受理、处理师生校内申诉案件

(3)以书面形式宣布处理决定

4:学生伤害事故调解小组

(1)制定《学校安全工作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2)安全教育工作常抓不懈、警钟常鸣,制度化、规范化。

(3)建立应对突发事件预案预警制度,努力预防和减少学生伤害事故的发

生。

(4)做好应急处理,负责向上级报告。

五、具体工作:

1:学校实行党支部保证,校长行政负责,工会民主监督管理模式。校长为第一责任人。

2:学校实行教代会制度,三年一届,每年召开大会一次,重大决策必须获教代会三分之一以上通过,实行校务公开。

关键词:股权转让;股东地位;通知;取得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化的不断发展,公司业务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我国法律对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较少,留下了一些不明确之处。如,股权转让与股东地位取得的关系如何?股东将其股权转让后,受让人的股东地位于何时取得、如何取得?股东通知公司有关股权转让的法律行为,通知其他股东是否也属于通知了公司?带着这些问题,本文尝试探讨一二。

一、股权转让概述

股权转让是股东将其对公司所有之股权转移给受让人,由受让人继受取得股权而成为公司新股东的法律行为。其特征如下[1]:

第一,股权转让是股权继受取得的方式之一。股权的继受取得并非转让一种方式,其中因受赠、继承、合并、税收等等方式取得股份也属于继受取得。

因股权的转让,受让人从特定人处继受股权。因此,就股权的取得方式而言,它与新股认购等原始取得不同。但就获得股权的后果而言,它与原始取得一样可取得同质的股权。

第二、因股权的转让,股东地位也随之发生转移。不管是自益权还是共益权均转移于受让人。也就是说,股权转让具有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不能仅仅转移自益权而不转移共益权,也不能仅仅转移共益权而不转移自益权。

第三,股权转让是一种法律行为。该种法律行为以双方当事人之间就股权的转让达成合意即告成立。股份转让的生效首先需要符合民法上关于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如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标的适当,意思表示真实。其次,还应当符合公司法上的效力要件。至于公司法上规定的股份转让的过户要求,只产生对抗效力,不影响股份转让本身的生效问题。

我国《公司法》中关于股权变动及其变更登记的规定在第七十四条和第三十三条。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股权转让存在的问题

上述规定反映出我国股权转让存在以下的问题:

其次,第七十四条笼统规定"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若加以深究,似乎规定公司有义务主动获知股东股权转让的法律事实,将股东的通知义务变为了公司的主动探知义务,这未免有些苛求公司职能的履行,将会对公司造成不必要的负担,影响其经济盈利性。

第三,我国立法训诫性、行政性太强,实践操作性太差。除了《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过于笼统之外,《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显得更为模糊,其规定为"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地位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该条规定没有主语,极容易产生歧义。

笔者认为,股权转让是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的事,与公司关系不大。要变更股东名册之后受让人才能取得股东地位显得;而且,股东身份认定方法的一般原则是需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二是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被记载在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名册。前者是对确认股东身份的实质要求;后者是对确认股东身份的形式要求[3]。因此,股东的出资或认购股份是基本条件,履行该条件之后就是在实质意义上取得了股东地位。对于股权的转让亦是如此。受让人实际出资后,就应该是实际意义上的股东,只要通知公司即可,并由公司履行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的职能。

下面试以一案例对此问题加以说明:

(2006)辉经初字第379-1号

新乡市格能电源有限责任公司是2003年11月28日在辉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公司的原始股东为闫礼全、王清东、李清明,公司注册资本为120万元,其中闫礼全48万元,王清东、李清明各36万元。后因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发生分歧,2005年4月25日,闫礼全、王清东、李清明三人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王清东、李清明将其在公司中的股份转让与闫礼全,闫礼全退还二人的投资,2005年4月到2005年9月,新乡市格能电源有限责任公司共收到以原告刘增喜、李合顺和以正成公司名义交纳的款额为172万元,以刘增喜名义交纳的款额为14万元,以李合顺名义交纳的款额为2万元。上述款项在该公司明细分类账上显示为公司股金,在该公司记账凭证上显示为股金、资金或资本,在收款凭单上显示为现金。2005年8月-12月,经陈庆峰、郭永辉之手,将新乡市格能电源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印章、证照等移交于原告之一的李合顺。2005年12月8日,新乡市格能电源有限责任公司为四原告出具了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并制作了该公司章程修正案。2005年12月8日,部分原告等召开会议讨论新乡市格能电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等问题,并作出会议记录,被告闫礼全未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在本案中,原告刘正喜、刘玉喜、刘同新、李合顺四人的观点是,2005年12月8日召开的讨论新乡市格能电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等问题的会议对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进行了变更,由闫礼全变更为刘正喜。但被告闫礼全不协助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导致公司不能按期参加企业年检。故原告四人已经成为新乡市格能电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且新乡市格能电源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12月8日变更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为刘正喜的实际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且已实际变更,被告闫礼全应当履行新乡市格能电源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变更义务。

三、对问题的辨析

上述案例表明,如果股权转让之后,公司对股权转让这一法律事实并不知情(如上文所述),或受让人并未向公司发出通知要求公司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则受让人此时未必能够取得公司合法股东的地位。

关于本问题,上述判决代表了我国实务界的观点,即股权的受让并不标志着股东地位的取得。《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具有人合性质的法人团体,股东资格的取得必须得到其他股东作为一个整体即公司的承认或认可。"[5]

四、立法建议

五、总结

我国的《公司法》就像一艘小船,在改革开放的经济洪流中承载在我国经济繁荣发展的希望远航。虽然其仍然存在着一些瑕疵,产生了若干纠纷和问题。但笔者相信,通过我国法律实务界和学术界的不懈努力、不断完善,有朝一日这艘小船必定会成长为航空母舰,在法治国家的蓝天下,在全球化和市场经济的惊涛骇浪中乘风飞驰、破浪前行!

参考文献:

[1]施天涛.公司法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308.

[2]周友苏.新公司法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297,298,299.

[3]施天涛.公司法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282.

案例1信用卡套现20万“赖账”被警方擒获

2011年5月24日,犯罪嫌疑人孙某在兰州市七里河某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额度为20万元的信用卡。2012年5月8日,孙某使用这张信用卡在某公司POS机上非法套现人民币20万元。2013年以来,银行方面多次向孙某催收欠款,但由于孙某透支信用卡欠款数额巨大,一直无力偿还,截至2013年12月31日,孙某所持的信用卡账户欠款263552.31元。七里河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接到报警后,查明案情并将犯罪嫌疑人孙某抓获。孙某对其利用信用卡套现实施诈骗的犯罪事实供认

不讳。

案例2出国不还信用卡欠款难逃法网

信用卡透支及恶意透支的概念

信用卡是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用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其形式是一张正面印有发卡银行名称、有效期、号码、持卡人姓名等内容。背面有磁条、签名条的卡片。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贷记卡是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准贷记卡则是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的信用卡。本文中所说的信用卡,一般单指贷记卡。

信用卡在本质上是一种金融工具,即个人或者单位凭借自己的信用可以通过卡片向银行贷取一定数额的货币用以透支消费。

信用卡的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其发卡银行信用卡账户上资金不足或已无资金的情况下,经过银行批准,持卡人仍可以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信用卡的透支,实质上是银行向持卡人提供的消费信贷,即允许持卡人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先进行消费,以后再由持卡人补足资金,并按规定支付一定的利息。信用卡透支是信用卡的重要功能之一,也是银行信用卡业务的一项重要内容,信用卡的透支风险由银行承担。但是,透支根据主观状态的不同,存在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的区分。

信用卡本来就是用来透支消费的,但是信用卡透支分很多类型,有的信用卡透支是按照银行和信用卡持有人的协议来进行的,透支者有时会因种种原因无法及时将欠款归还银行,但经银行提醒后履行了与银行的协议,这就是所谓善意透支。按照我国《刑法》第196条的规定,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拒不归还的行为。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恶意透支作了更具体、更明确的规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还有的持卡人和银行之间根本没有协议,所使用的信用卡是造假的或者通过骗取而得来的,这更是恶意透支的行为。

恶意透支可分为一般违法型恶意透支和犯罪型恶意透支。

一般违法型恶意透支,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违反信用卡章程与有关协议约定进行透支,逾期不还,但诈骗金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尚未触犯刑法,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一般违法型恶意透支是民事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还可由公安机关视情况处以拘留或罚款,但由于其社会危害性较小,不构成犯罪。

犯罪型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拒不归还的行为。犯罪型恶意透支按照行为类型,又可分为超限额的犯罪型恶意透支和超期限的犯罪型恶意透支。一般违法型恶意透支和犯罪型恶意透支相同之处在于行为人均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同之处是二者在客观危害程度上存在差别,即是否达到了犯罪程度,实践中以是否达到了司法解释的数额为标准。

信用卡恶意透支的具体表现

信用卡恶意透支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积少成多型恶意透支。

2.骗领信用卡型恶意透支。

所谓“骗领信用卡型”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在申领信用卡的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的信用资料或者提供虚假的财产担保,骗取发卡银行的信任而领取到信用卡,进行大量的恶意透支,从而骗取到发卡银行的大量透支款。

200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通过以后,“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已经被纳入到刑法第196条第1款第1项中,所以,对于“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就不能再以“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进行定罪处罚,而只能以修正案的规定进行定罪量刑,即使两者在罪名上是同一的。

3.交叉担保型恶意透支。

所谓“交叉担保型”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利用信用卡管理章程对担保要求不明确以及发卡银行对担保材料审查不严的漏洞,采取互为担保或者循环担保的形式,骗取发卡银行的信任而领取信用卡,之后进行大量恶意透支的行为。《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发卡银行可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程度,要求其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可采用保证、抵押或质押”。《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41条规定,“发卡银行应当认真审查信用卡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确定有效担保及担保方式”。由此可见,信用卡章程对具体担保方式及其审查制度规定是不明确的,所以,实践中就出现下面“交叉担保”的情况:甲为乙,乙为丙,丙为甲分别在不同的发卡银行提供担保,从而使甲、乙、丙三人都领取到信用卡,然后三人利用申领到的信用卡进行频繁性的透支。与此相类似的还有一种连动型的恶意透支,即互为担保的一方在对方形成大量透支的情况下,出于心理不平衡等原因,也大量进行透支的情况。

4.内外勾结型恶意透支。

“内外勾结型”恶意透支实际上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持卡人与发卡银行的业务人员合谋,利用信用卡可以善意透支的规定大量透支,然后进行分赃,给银行造成经济损失;另一种则是持卡人利用特约商户惟利是图的弱点,与特约商户的工作人员相互串通,然后由持卡人在该特约商户进行透支消费,然后进行分赃。前者主要表现为负责信用卡申领的银行工作人员故意放松对持卡人资信材料的审查,从而使资信状况较差的人轻而易举地申领到信用卡,造成信用卡的恶意透支;后者则主要表现为特约商户的工作人员有意纵容持卡人在本单位连续购物、消费,致使出现大量透支的后果。

5.私相授受型恶意透支。

所谓“私相授受型”恶意透支,据香港商业罪案调查科的界定,是指犯罪分子以结伴形式分工合作,由其中一个人或一部分人负责申领信用卡,领取信用卡后再交由另一人或另一部分人到大陆疯狂购物玩乐,形成巨额透支。当事后收单行或者发卡行的签购帐单寄达领卡人时,持卡人便持并未在消费、购物期间离港旅游的证明向银行报称帐项出错,从而让银行承担透支的损失。这种类型的恶意透支主要表现为数个犯罪分子利用信用卡可以分别在不同国界或者不同行政管理区域申领和使用的特点,合谋骗取银行的资金。由于信用卡业务逐步国际化,这种案件的发生也呈多发态势。

恶意透支的法律责任

2009年12月16日实施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①持卡人“恶意透支”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被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②持卡人“恶意透支”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被认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③持卡人“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被认定为涉及信用卡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此外,解释规定,“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法院未判决或者公安机关未立案之前,偿还了这些透支金额的,从轻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样既依法追究那些“恶意透支”的诈骗行为,同时又发挥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尽可能地缩小刑事打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范文一为了规范公司内部组织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公司名称和住所:

(一)名称:

(二)住所:

第二条、公司经营范围:

(注:经营范围必须写明具体经营的商品名称或具体生产、经营或服务的项目内容。)

第三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

第四条、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1)出资方式(指货币出资或者非货币出资):

(2)股东认缴出资额及出资比例:

认缴出资万元,占%。

第六条、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一)公司的机构:公司股东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公司设立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产生;公司设立监事一至二名,监事由股东委派。

(二)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三)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的人员。

(8)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五)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中员予以纠正。

(4)向提出提案。

(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议事规则

(股东、执行董事、监事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以书面形式作出。)

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公司成立日为每年公司股东会议日期,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定期或临时股东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会议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或董事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股东会、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章。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议。监事会会议应当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七条、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告破产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议决解散;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公司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公司清算应当由股东会成立清算组;必要时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构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应遵守《公司法》关于公司终止、注销及清算解散等规定。

第八条财务会计

企业的财务会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总制定的企业财务会计规定办理。企业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企业的一切凭证、帐簿、报表,一律用中文书写。企业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人民币同其他货币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价计算。

企业财务部门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头三个月编制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经审计师审核签字后,提交董事会会议通过。

第九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

第十条、公司营业期限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十一条、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签章:

年月日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范文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_______单独出资,设立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注: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公司章程中未载明事项按照《公司法》规定执行。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______万元人民币(注:最低限额为十万元人民币)。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七条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如下:

_____股东,出资额为______万元人民币,占总资本100%;(其中:货币出资额为_______万元人民币;以实物作价出资额为_________万元人民币)。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并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八条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注: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下列决定时,采取书面形式,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条公司设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成员为______人,由股东书面决定产生。董事任期_______年(注: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

(二)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董事会的决议须经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同意方可作出,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四条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公司设监事会,成员_______人,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_____:______(注:由股东自行确定,但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注:公司也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

第十六条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也可是执行董事或经理),任期________年,由股东以书面决定方式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七章公司财务、会计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告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八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营业期限_______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注:本章节内容除上述条款外,股东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一并列明)。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一式________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亲笔签字、盖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范文三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一)名称:海口xx贸易有限公司

(二)住所:海南省海口市xx区xx路xx号

二、经营范围:xxx、xxx的销售(可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填写)。

三、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xx万元

五、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公司不设股东会,设执行董事、经理、监事、公司秘书。

㈠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⑴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⑵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⑶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⑷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⑸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⑹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⑺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⑻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⑼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⑽修改公司章程;

⑾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作出以上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二)执行董事

1、股东任命1名执行董事。

2、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3、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⑴负责向股东报告工作;

⑵执行股东的决定;

⑶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⑷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⑸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⑹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⑺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⑻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⑼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⑽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三)经理

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⑴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定;

⑵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⑶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⑷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⑸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⑹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⑺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⑻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监事

1、股东任命x(1-2名)名监事。

2、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3、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⑴检查公司财务;

⑵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⑶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⑷向股东提出议案;

⑸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⑹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五)公司秘书

1、公司秘书由股东任命和更换。公司设一名公司秘书。

2、公司秘书履行下列职责:

(2)负责向社会公众披露依法应当公开的公司信息;

(4)筹备公司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

(5)管理股东材料和公司文件、档案;

(6)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命执行董事(经理)张xx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七、财务管理制度与利润分配形式。

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⑵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作为公司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⑶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八、营业期限:xx年(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

九、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⑴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依法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同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⑵本章程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本章程未作规定的事项,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⑶本章程一式贰份,股东壹份,公司登记机关壹份。

法定代表人签名:

xxxx年xx月xx日

中国是一个海员大国,“目前我国海员人数已达65万,年培养海员5万余人,规模已居世界第一”,“海员日”之际,交通运输部部长李盛霖在致全国海员的慰问信中指出,海员是海上交通运输的最终实现者和海上运输安全的最终保障者。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海员队伍,是推动航运加快转型、创新发展的内在驱动力,也是航运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更是推进我国海洋经济战略实施的关键所在。

他表示,坚持科学发展,坚持以人为本,致力于全面协调可持续地发展我国的海员事业,将积极推进船员立法,完善体制,健全机制,规范行为,促进建设船员法制环境;大力扶持航海教育,强化培训管理,提高船员适任能力,促进提升我国海员的国际竞争力。

据了解,今年1月1日,“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生效;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正式实施,船员考试发证工作全面进入过渡期;此外,《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即将达到生效条件。对此,中国海事局副局长郑和平表示,培养和稳定高素质海员队伍关乎中国航运转型升级、提高航运企业核心竞争力。中国海事部门将明确下一步履约工作的总体思路,并针对海事部门、航运企业、船员服务机构、船员培训机构及航海院校等不同履约主体做出具体的工作部署。

聚焦海员权益的保护

海员是具有流动性、风险性、专业性的职业。“着力整合多方资源,发挥国家海上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作用,推行《中国船员集体协议》,构建平等协商的和谐劳动关系,有效维护广大海员的合法权益”,李盛霖提出了海员权益保护的对策路径。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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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签名盖章按手印,哪个风险大?用错后果很严重!故为避免纠纷,双方当事人最好进一步明确签名主体的身份,是作为法定代表人,还是个人,亦或两者兼具。如果是作为法定代表人,最好加盖公司公章。 6、五个问答 关于签订合同时法定代表人签字和盖章的效力问题,具体问答如下: (1)问: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没有公章或只有财务专用章,合同有效吗? https://www.ankang.gov.cn/Content-2277574.html
6.投标文件中签名章能否代替签字投标文件中签名章能否代替签字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 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平台特邀律师推荐 已帮助118935 人· 响应时间 平均4分钟内 咨询我 事实上,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私人印章在法律的效力上是可以代替签字的https://www.findlaw.cn/wenda/q_10785975.html
7.公章使用和管理规定涉及法人授权委托有关事宜,需填写四川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法人授权委托书,明确具体委托事项及授权范围,经法人签字后加盖四川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印章。 (二)院领导签名章的使用程序 各职能部门向办公室提交用印申请表,学院办公室请示相关院领导本人同意后予以用印。 https://xxgk.scitc.com.cn/content-6232-44446f0b3bcf414c913f18750ed9430c.html
8.电子标书的电子章怎么弄(电子标书怎么盖章签字)电子合同电子投标相较传统投标 ,可以节省大量人力物力,根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数据电文应当按照《电子签名法》和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电子签名并进行电子存档。那么,电子标书的电子章怎么弄,电子标书怎么盖章签字? 电子标书的电子章怎么弄 一般情况下,电子标书盖公章就可以,但对封面还有一些特殊的地方需要法https://m.fadada.com/notice/detail-16760.html
9.注意了各位!不知道签名盖章手印的区别会吃亏!此外,签名不要用铅笔及马克笔、水彩笔等笔尖较软的笔。因为铅笔不易保存且容易被修改,马克笔等很难反映签字人的写字习惯,很难进行笔迹鉴定。 盖私章是否有法律效力? 在说这个问题之前,要先清楚公章和私章的区别。公章是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用自己法定主体行为名称制作的签名章。我国对公章的管理有健全司法管https://static.nfapp.southcn.com/content/201706/10/c474832.html
10.pdf.js显示合同签名问题腾讯云开发者社区需求 pdf页面显示在ios11以下的环境,合同的签名印章或签字会显示不出 解决方案(初步处理参考下文引用,这里是后续具体做法) 现在通过使用pdf.js插件,参考下文,引入自己的代码 我把generic文件夹放在static,viewer.html变成viewer.ftl 后端代码添加 代码语言:javascript https://cloud.tencent.com/developer/article/1502330
11.签名盖章按手印之间的区别四、最慎重的用法:签名和手印一起用 签字、盖章、按手印跟每个人的自身利益相关,因此在此之前一定要慎重,如果是被胁迫的,要保留证据。同时,在签字、盖章、按手印之前,也要将合同协议的内容看清楚,特别是熟人之间的合同协议,不要碍于情面不去看,随随便便签字,一旦出现问题,就容易闹矛盾了。 https://www.duoyoumi.com/cszt/5142.html
12.印章管理制度(精选20篇)(1)印章:公司向主管机关登记的公司印章或指定业务专用的公司印章。如:公司行政章,合同专用章等。 (2)职章:刻有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总经理职衔的印章。 (3)部门章:刻有公司部门名称的印章。如财务专用章、监理部用章等。 (4)职衔签字章:刻有经理及总经理职衔及签名的印章。 https://www.unjs.com/fanwenwang/gzzd/20230425164817_6948876.html
13.印章管理制度(精选12篇)1.2.2部门章:按质量监督管理机构、银行、税务等有权机构要求在办理相关手续需加盖相关部门印章时;公司内部各部门之间联系时。 1.2.3合同章:以公司名义签定合同、协议时。 1.2.4其他印章(如法人章、职章、签字章、各类专用章等):权力机关的表格文书等有相应要求时。 https://www.ruiwen.com/word/yinzhnagguanlizhidu.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