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巩固,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论阐释与法治图景
巩固
内容摘要:
关键词: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论基础;核心要义;制度创新;理论挑战
目次:
一、人与自然关系的问题与出路:西方环保思想纵览
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论基础:马克思主义生态思想
三、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核心要义:基于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阐释
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法治图景:制度创新与理论挑战
结语
“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该命题的环保意蕴毋庸置疑,但对肩负制度化保障重任的法治建设而言,一般意义上的环保理解,尚显不足。一方面,现代环保理论的类型繁复、流派众多,在为什么保护环境、保护什么样的环境,以及如何保护环境等问题上聚讼纷纭,如不甄别、分辨,则难以确切理解、准确把握这一具有中国特色和社会主义底色的“中国式”“现代化”理论的本质特征与先进之处,迷失实践方向。另一方面,环保理论多遵循环境逻辑,使用非法律概念和话语,若不作法学角度的“翻译”和转化,则难以与法治实践良好衔接,产生实质影响。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天生具有封闭性和保守性,具有维持既有秩序的“天性”,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作为对人与自然对立冲突的西方式现代化的超越,追求社会秩序的全面变革,不可能在不经重大理论创新的情况下仅通过制度层面的修补增删得以实现。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建立于何种理论基础之上?区别于一般环保话语的核心要义和先进之处为何?其在法治层面需要何种制度创新?又将带来哪些理论挑战?这些问题是以之为目标的法治建设必须明确的前提性问题,本文试析之。
在现代社会,尽管所有环保理论莫不认可生态环境的重要性,主张人对自然的保护,但并非都蕴含和追求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更非都能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提供全面、系统、可普遍实践的良好指引。无论是作为一种哲学命题,还是作为一种实践主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只能建立在“马克思主义生态思想”之上。对此,需要在与西方环保思想比较的基础之上予以认识和把握。
(一)非人类中心主义
与人类中心主义相对,在环境危机背景下兴起的现代西方环保理论普遍“拒绝人类中心主义,主张以生命个体或整体性的存在物(如物种、生态系统)为中心来看待非人类世界的价值,确定人类对它们的道德义务”,从而形成了所谓“非人类中心主义”(又被称为“生态中心主义”或“自然中心主义”)的强大思潮,包括“动物解放”“敬畏生命”等个体主义理论,以及“大地伦理学”“深生态学”等整体主义理论,这是现代西方环保理论的主要阵营。由于非人类中心主义对人类以自我为中心的自私自利、重人轻物深恶痛绝,故其极力提升自然的道德位阶,将之置于与人平等甚至更高的地位,主张人类应尊重自然的内在价值和生存权利,在“非人”自然物的立场上思考和行动。
(二)现代人类中心主义
与非人类中心主义对自利性的道德否定和对人与自然之间利益关系的拒斥不同,“现代人类中心主义”不仅不排斥和否认二者,而且将它们作为环保的动力和基础。现代人类中心主义的代表学者默迪认为,任何物种都以自我为中心,“人理所当然是以人为中心”。由于“我们的存在依赖于地球当前生态系统的正常功能发挥”,故“‘生态危机’说到底是人类进化的危机”,是人类关于自然的知识“超过了我们运用它维系我们种的延续和改善我们的生活质量的知识”所致,可以且只能通过发挥人的主动性和创造力来解决。帕斯莫尔也认为:“保护自然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人类维护自然的生态平衡就是为了维护人类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这是人类保护生态环境的出发点和归宿。”
(三)环境社会理论
首先,马克思主义生态思想高度重视、辩证统一地看待人与自然的关系。“个人的肉体组织以及由此产生的个人同其它自然的关系”,这是唯物主义哲学“第一个需要确认的事实”。马克思主义生态思想高度重视人与自然的关系,既认识到“自然的先在性、自律性”和“人的派生性、自然性”,认为“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以及“人靠自然界生活”,把自然界视为“人的无机的身体”,认可人对自然的依赖和保护义务,又认识到“人的社会性本质”和“自然的属人性、历史性”,认为“自然是‘一切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的第一源泉’”,“只有纳入社会中来才有现实的意义”,肯定人对自然的积极影响和改造。这在逻辑上彻底破解了人与自然之间的对立紧张,将人对自然的保护视为人类自身保护的一部分,把社会发展纳入自然存在、演化的历史进程,从而实现了“人类社会发展与自然的发展”的“内在统一”,使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在逻辑上成为可能。
其次,马克思主义生态思想强调劳动也即生产实践在人与自然关系中的决定性作用。马克思主义认为,无论是人还是自然,都具有以实践为指向的“对象性”,统一于与依靠自然本能被动进行的动物活动存在本质区别、作为“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的人类实践之中。人与自然主要通过以劳动为手段的物质变换实现交互作用。“劳动首先是人和自然之间的过程,是人以自身的活动来中介、调整和控制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的过程。”“合理的物质变换是为人类提供优美生态环境的现实条件”,反之则会招致“自然的报复”。由此,如何安排生产劳动就成为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关键。
再次,马克思主义生态思想把环境问题置于社会生产的大背景下,将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导致的异化劳动视为环境危机的根源。马克思主义生态思想认为,资本的逐利本性使生产劳动服务于利润增长,使其从实现人之本质的“自由的自觉的创造性活动”异化为“帮助资本家实现资本增值的一种手段”,从而“阻碍了人与自然的物质变换”,“使得工人同自己的劳动对象即自然界渐行渐远”,导致“人与自然关系异化”。正是在资本逻辑的支配下,“自然界的一切领域都服从于生产”,对自然的认识和利用都是为了“使自然界(不管是作为消费品,还是作为生产资料)服从于人的需要”。自然的多样化价值被剥夺,只能以资本形式表现为“对工人阶级的统治”,作为“资本的无偿的自然力”被滥用和破坏,“不仅在城市和农村之间造成裂痕,而且还造成森林的破坏和气候的改变”,引发环境问题。
最后,马克思主义生态思想主张人与自然双重解放,追求社会进步与生态改善的统一。马克思主义生态思想认为,资本主义生产实践导致人与自然的双重“异化”,不仅使自然被破坏和滥用,而且使人偏离其本质规定,异化为资本的奴隶和工具。上述问题的解决之道是:废除生产资料私有制,变革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解除资本逻辑对生产劳动的控制,使“人真正地成为社会的主人与自然的主人,能够按照自然规律以属人的方式有计划地与自然进行物质变换”,实现“人类同自然的和解以及人类本身的和解”。这种进入共产主义的理想状态,“作为完成了的自然主义,等于人道主义,而作为完成了的人道主义,等于自然主义,它是人和自然界之间、人和人之间的矛盾的真正解决”。
与其他环保理论相比,马克思主义生态思想特点鲜明、优势独到,其始终坚持人与自然的辩证统一,以生产实践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从社会制度中寻找问题根源、谋求解决方案,把环境危机看作由资本逻辑支配所引发的社会问题之一,追求社会进步与生态改善的统一,可谓坚定正确立场、作出系统解释、抓住关键问题、找到实践出口,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指明了道路和方向。因此,在仍需坚持和优化工业化道路的现代社会,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只能建立在马克思主义生态思想的基础之上。
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生态文明建设实践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生态文化相结合的重大成果”。只有以马克思主义为基础,站在马克思主义生态思想的“坐标延长线”上,与时代背景和现实国情相结合,才能准确把握其内涵,正确认识其贡献。与包括“生态(学)马克思主义”在内的各种环境思想相比,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认识更深刻、思考更全面,更具建设性,且更加注重实践,形成了有关如何正确理解和切实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系统认识和实践构想,主要体现为以下五个方面:
(一)辩证自然观念
(二)人民中心立场
将指代大多数人、体现共同利益、具有正当性和进步性的“人民”作为人与自然关系中“人”的具体对象和实践主体,符合马克思主义的“人民性生态价值立场”,能够有效消解“人类”之抽象,超越“群体”之狭隘,并且构成对生态(学)马克思主义把目光集中于“资本家—雇佣工人”的扩展,有利于“超越生态中心主义与人类中心主义的抽象争论、建构真正符合广大人民需求的生态理性”。另外,“以人民为中心”也是党的执政理念和“深入贯彻”的“发展思想”,将之作为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指针,也体现和实践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价值立场上的内在统一。
(三)绿色发展路径
如何对待发展是环保理论作用于实践的关键。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对发展既不回避,也不否定,而是将之作为解决人与自然矛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根本途径。但这种意义上的发展不是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黑色发展”,而是在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和保护自然的基础上平衡生态价值与经济价值,实现二者互促共进的绿色发展。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为:“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不是矛盾对立的关系,而是辩证统一的关系。”“绿水青山既是自然财富、生态财富,又是社会财富、经济财富。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自然价值和增值自然资本,就是保护经济社会发展潜力和后劲,使绿水青山持续发挥生态效益和经济社会效益。”
就问题根源来看,“生态环境问题归根结底是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问题”,是“人类进入工业文明时代以来,传统工业化迅猛发展,在创造巨大物质财富的同时也加速了对自然资源的攫取,打破了地球生态系统原有的循环和平衡,造成人与自然关系紧张”所致。“大部分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原因是来自对资源的过度开发、粗放型使用。”故而,“生态环境问题根子在粗放型增长方式”,“生态环境保护的成败,归根结底取决于经济结构和经济发展方式”。对此,“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是解决我国生态环境问题的基础之策”。因此,二十大报告以“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环保部分的标题,进一步明确了绿色发展的重要地位及其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之间的手段与目的关系。
就现实国情来看,绿色发展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唯一可行道路。“我们建设现代化国家,走美欧老路是走不通的,再有几个地球也不够中国人消耗……现在全世界发达国家人口总额不到十三亿,十三亿人口的中国实现了现代化,就会把这个人口数量提升一倍以上。走老路,去消耗资源,去污染环境,难以为继!”这也是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难点所在和先进之处——“中国现代化建设之所以伟大,就在于艰难,不能走老路,又要达到发达国家的水平,那就只有走科学发展之路。”为此,“要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使绿水青山产生巨大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也正是在此意义上,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强调:“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这是重要的发展理念,也是推进现代化建设的重大原则。”
(四)全面社会变革
“全面社会变革”继承和发扬了马克思主义的社会视角和批判精神,充分贯彻和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生态思想的深刻性和革命性。在现代环境危机背景下,人与自然关系的恶化是以工业文明为内核的现代社会秩序整体失范的反映,是各种社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只有通过全方位的社会变革才能得到根本解决。这既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与各种不触及现代社会主流秩序根本、只主张局部修补改良的“生态现代化”理论的重要区别,也是“在现代世界,生态文明只能是社会主义的”证明和体现。从历史角度看,工业文明向生态文明的演进与社会主义对资本主义的替代异曲同工,同频共振。因此,惟有从此入手,才能深刻理解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的历史进步性,把准其历史方位和坐标。
(五)依循法治
“依循法治实施”走出以往环保理论在实践层面的“生态乌托邦”空想,也和缓了传统马克思主义侧重阶级斗争的激烈,把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所需的社会变革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充分发挥法治的规范、引导、保障作用”,并提出系统、完备的制度方案,使生态文明建设与法治建设相互融合,互促共进,其进步性和积极意义不言而喻。而之所以能够如此,是因为我国是马克思主义政党执政的社会主义社会,在法治建设方面能够从根本上破除资本逻辑控制,真正遵循人民意愿,按照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想目标和实践要求进行立法,并具有全面推进实施的政治优势和体制优势。
(一)辩证自然观的立法表达:自然如何“相对独立”
(二)人民主体地位的法治实现:环境公益如何制度化保障
作为一个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在构建公有制度、保障人民权益方面具有政治优势、体制优势和法治优势。尤其是《宪法》第9条对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规定,确立了重要自然资源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在环境资源领域为强化和规范国家干预、确立和保障公众权益、构建和实施公众参与机制提供了宪法基础和规范依据。《环境保护法》专设“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一章,该法第53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该法第58条赋予环保组织公益诉权。作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四梁八柱”的一系列重大制度创新,以及检察公益诉讼、山林河湖湾长制、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建设等,也无不围绕于此,为以人民为中心的生态共有、生态共建、生态共治、生态共享提供良好法治保障。
(三)绿色发展路径的法治保障:自然如何“适度”商品化
“绿色发展路径”要求法律不仅要消极保护环境,还要更加积极地运用各种经济因素和市场化手段为绿色发展提供动力和保障。这对环境法提出了双重任务:第一,对于通过改造自然获取商品的传统产业来说,绿色发展意味着尽量降低产业活动的负面影响,以最小的环境代价换取最大的经济收益,这需要扩展法律监管,加强对商品从生产、流通、消费到回收再利用全过程的环保约束。第二,对通过保持和改善自然状况获得生态产品的生态产业而言,绿色发展意味着对本属于公共物品的生态价值功能的商品化和产业化,需要立法创设把生态价值转化为经济价值的制度机制,使“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四)绿色社会变革的法治进路:生态逻辑如何融入法律规则
“全面社会变革”要求社会秩序“绿色化”,把环保约束的范围扩展至社会生活领域,把生态逻辑融入社会规则,使各种人类活动均考虑环境影响,考量自然价值,顾及生态后果,承担环境责任,最大限度地遵循生态规律。这对法治建设至少提出三方面要求:
一是环境管制的范围扩展。传统环境法主要针对工业生产,但要加快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地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必须把环境管制范围扩至农业生产和生活消费领域。我国近年来的环境立法对此已有良好回应,从农地使用、畜禽养殖、秸秆焚烧到“限塑令”“禁野令”、机动车“雾霾天限行”、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等,都有体现。国家“双碳”战略的推行更是将环境管制扩及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但对于这些领域的环境管制,如何合理、适度、规范实施,尚需创新理论的指引。毕竟,生活消费领域中的活动往往涉及生存和文化,需要更多社会价值的权衡,需要更加合理适度的精细化管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近期对地方性法规中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进行备案审查,即体现了对简单粗暴、盲目扩大环境管制范围的纠正。
(五)环保权力运行的法治轨道:生态文明建设如何扩权问责
作为人类实践活动的对象或背景,自然对人具有重要的基础性意义,人与自然的关系对人类社会影响深远。因此,人与自然的关系从对立紧张到和谐共生的变迁绝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社会建设,而是一场牵一发动全身的浩大工程,需要从思想观念到生产生活方式,再到法律制度的深刻变革。对此,须端正理论基础,把握核心要义,构建理想制度,创新适切理论。对于饱受“欧风美雨”浸染、在借鉴西方理论先进经验之时也在不经意间引入其对待自然的错误态度和立场的中国法学来说,理论创新的任务尤为艰巨。如果说“中国式现代化新道路既超越了‘西方式现代化’,又突破了‘苏联式现代化’”,那么面向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的法学理论也应作出相应的超越和突破。本文在此抛砖引玉,只是提出了问题,具体如何解决,尚待学界共同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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