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多囊卵巢综合征;益肾健脾养血通利方;胰岛素样生长因子-1;动物模型
Abstract:ObjectiveToinvestigatetheeffectsofYishenJianpiYangxueTongliFang(YSJP)onIGF-1mRNAexpressionintheovaryofPCOSrat,andstudyitsmechanismonthemolecularlevel.MethodsSeventytwofemaleSDratswererandomlypidedintonormalcontrolgroup,modelgroup,clomifenegroupandlow-,mid-,high-doseChinesemedicinegroup.TheanimalmodelestablishedbycapsulaelevonorgestrelisilasticuswasusedtoobservetheIGF-1mRNAexpressioninovarybyhybridizationinsitu.ResultsIGF-1mRNAexpressionofPCOSmodelgroupwashigherthanthenormalcontrolgroupobviously.Thesemi-quantitativeimageanalysisshowedthatTCMtreatmentcoulddecreaseIGF-1mRNAexpression.ConclusionYishenJianpiYangxueTongliFangcoulddecreasetheIGF-1mRNAexpressioninovaryandimprovetheinsulinresistanceofPCOSrats.
Keywords:polycysticovarysyndrome;YishenJianpiYangxueTongliFang;IGF-1;animalmodel
1实验材料
1.1动物
雌性SD大鼠,24日龄,中国科学院遗传与发育生物学研究所动物中心提供,许可证编号:SCXK(京)2002-0006。
1.2药物与试剂
健脾益肾养血通利方浸膏,单味药均购自同仁堂药店,经鉴定为正品;中国中医科学院医学实验中心制剂室精制;临床人用量为120g原药材/d,批号041002。枸橼酸氯米芬胶囊,上海衡山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批号040501;注射用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HCG),上海第一生化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批号030610;左旋炔诺孕酮硅胶棒,黑龙江省丹东市鸭绿江制药厂生产,批号20010101;焦碳酸二乙酯(DEPC),Sigma公司产品。
2实验方法
2.1分组
72只SD雌性大鼠随机分为6组:正常对照组、模型组、克罗米芬组(25mg/kg)及中药小(5g/kg)、中(10g/kg)、大(20g/kg)剂量组(分别相当于人用量的2.5、5、10倍),每组12只。
2.2造模及给药
参照文献[2]方法,常规饲养3d后,除正常对照组外,其余5组皮下埋植左旋炔诺孕酮硅胶棒(3mm,内含左旋甲基炔诺酮3.6mg),于27日龄时每只动物皮下注射HCG1.5U,每日2次,共9d,正常对照组每日注射等容积生理盐水。克罗米芬组及中药各剂量组分别按照上述剂量灌胃给予克罗米芬及健脾益肾养血通利方浸膏,连续6周;正常对照组及模型组灌胃给予常水。提前12h禁食不禁水,戊巴比妥钠麻醉,冰盘上快速游离卵巢,4%多聚甲醛(0.1mol/LPBS配制,内含0.1%DEPC)固定组织,进行石蜡切片。采用原位杂交方法,按照试剂盒说明书要求进行IGF-1mRNA检测。
3统计学方法
实验数据以x±s表示。采用Motic6.0软件和原位杂交病理图像分析系统对结果进行图像分析。根据图像分析系统采集的数据,对每个统计场的目标平均光密度和面密度进行统计。
4结果
原位杂交结果显示,IGF-1mRNA阳性表达信号为棕黄色,位于细胞胞浆;模型组表达明显高于对照组。图像半定量分析显示,中药治疗组均能减少IGF-1mRNA的表达。见表1。表1益肾健脾养血通利方对PCOS大鼠卵巢IGF-1mRNA表达的影响(略)注:与正常对照组比较,##P<0.01;与模型组比较,*P<0.05,**P<0.01
5讨论
IGF-1是一种能促进合成代谢的多肽,其结构类似胰岛素,IGF-1的作用是由IGF受体介导的,该受体在结构和功能上类似胰岛素受体,提示胰岛素和IGF-1可能存在交叉反应,即重叠的生物效应[3]。有研究表明,IGF-1和胰岛素可协同调节卵巢性激素的合成[4],表现在IGF-1能直接刺激卵泡膜细胞合成雄激素,也能协同促黄体生成素(LH)促进雄激素的合成;过高的胰岛素能抑制肝脏胰岛素样生长因子结合蛋白-1(IGFBP-1)的合成,提高卵巢组织IGF-1的生物活性,在胰岛素和IGF-1共同作用下产生一个雄激素化的卵巢微环境。PCOS患者离体培养的卵巢间质加入高于正常血浆浓度的胰岛素后,间质合成IGF-1和雄激素增加;高胰岛素可能和与其结构同源的IGF-1受体及其杂交受体结合,诱导并增强IGF-I基因及受体基因的表达[5]。PCOS患者因胰岛素和IGF-1的过度作用,卵巢对LH的敏感性增加,使卵泡募集数增加,正常卵泡闭锁不断发生或减少,LH的作用扩大,局部产生的雄激素使发育到一定阶段的卵泡延缓或停止发育,而高胰岛素和IGF-1对原始卵泡不断启动,从而促进多囊卵巢形成[6]。西药治疗大体从促排卵(如克罗米酚等)、抗雄激素(如口服避孕药妈富隆、赛普龙等)和降低胰岛素(如二甲双胍、甲福明等)等着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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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性别
部门
监交人员
交接人员
离职类型
经办部门
经办事项
承办人
办理情况
经办人签字
1
行政部
考勤日期
考勤员
2
离岗部门
工作交接
部门负责人
3
图书、资料、文具
专管人员
4
固定资产
行政部负责人
5
财务中心
欠款
财务部负责人
6
行政人事部
离职人员违约金
7
财务部
薪资结算
部门意见
部门负责人签字:日期:
行政人事部意见
人事部签字:日期:
公司分管领导意见
分管领导签字:日期:
总经理意见
总经理签字:日期:
辞职书模板公司领导:
本人因本人因原因,特申请离职。请批准!
此致!
签字:日期:
部门负责人意见:
行政人事部意见:
分管领导意见:
总经理意见:
离职审批表
个人信息
入职日期
岗位
职务
学历
毕业院校
合同截止日期
员工类别
职员职工临时工返聘人员
社会招聘毕业生分配
离职审批
意见
1、离职归类:
合同期满部门提出不续签合同期满个人提出不续签
合同期内部门劝退合同期内个人提出离职
自动离职试用期不合格自然减员其他:
2、离职原因说明:
3、员工类别:管理干部员工
部门审批意见:
签名:日期:
离职归类:流失淘汰其它
审批意见:
分管领导
总经理
离职证明
甲方:(单位名称)
乙方:身份证号:
乙方原为甲方(部门)的(职务),于年月日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甲乙双方确认终止劳动关系。
双方现已就经济补偿金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问题达成一致,并已一次性结清。同时,甲方已为乙方办妥离职手续。
特此证明。
甲方(签章):乙方签字:
甲方代表签字:
【关键词】经济合同;合同管理;法人委托
经济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经济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合同管理必须遵循《经济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但为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减少失误,提高经济效益,要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科学的管理公司,“重合同、守信誉”为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的核心。
一、经济合同的签订
二、经济合同的审查批准
三、经济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
四、经济合同的其它管理
(一)专业归口制度
(二)法人书委托制度
(三)合同专用章制度
(四)基础管理制度
公司做好经济合同管理和基础工作。具体如下:其一,签订购货合同应以现货为主,并坚持经销定进原则;签订购货合同应以现款为主,不准赊销;确需赊销或代销的,赊销金额在应有限制,并经企业经理审批,超过数额较大的,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审批,或由总经理审批;其二,建立合同档案。每一份合同都必须有一个编号,不得重复或遗漏。每一份合同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合同文本的签收记录,合同分批履行的情况记录,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包括文书、电传等),均应妥善保管;其三,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各企业应根据合同的不同种类,建立经济合同的分类台帐和总台帐。每个企业必须设一个总台帐。其主要内容包括:序号、合同号、经手人、签约日期、合同标的、价金、对方单位、履行情况及备注等。台帐应逐日填写,做到准确、及时、完整;其四,填写“经济合同情况月报表”。各企业应在每月5日之前将上月月报表填好后报送总经理,同时抄报计划财务部和法律顾部室。
[1]郝秀凤.试论企业合同管理[J].中国民营科技与经济.2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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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审批表
编号
合同名称
铝产品买卖合同
签约方
有限公司
合同主要内容
送审日期
2016年4月1日
经办人
业务部门意见
签字:
日期:
财务部门意见
融资部门意见
法务部门意见
副总经理意见
注:1、请直接在合同中预留部位标注修改意见;
【关键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争议;性质;仲裁;行政;诉讼
一、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10条第1款规定:“合营企业[1]合同,是指合营各方为设立合营企业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
二、性质
《条例》第12条规定:“合营企业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其争议的解决,均应当适用中国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三、争议解决方式
(一)仲裁方式
《合资企业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合营各方发生纠纷,董事会不能协商解决时,由中国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也可由合营各方协议在其它仲裁机构仲裁。”第15条第2款规定:“合营各方没有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的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条例》第97条规定:“合营各方在解释或者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时发生争议的,应当尽量通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经过协商或者调解无效的,提请仲裁或者司法解决。”第98条规定:“合营各方根据有关仲裁的书面协议,可以在中国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也可以在其他仲裁机构仲裁。”也就是说,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定的协议。[2]
根据现行中国法律规定,仲裁机构包括根据《仲裁法》组建的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以及原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的《决定》和国务院的《通知》及《批复》设立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3]制定本仲裁规则。
需要引起特别注意的问题是,合营双方不得约定由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理由是根据《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2条规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原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事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产生于远洋、近洋、沿海和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的运输、生产和航行等有关过程中所发生的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海事争议。”第2条第2款规定了十二种受理的海事争议案件,不包括中外合资企业合同争议。
(二)行政方式
1、《合资企业法》第3条规定:“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2、《合资企业法》第14条规定:“合营企业如发生严重亏损、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可抗力等,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报请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可终止合同。如果因违反合同而造成损失的,应由违反合同的一方承担经济责任。”
3、《条例》第14条规定:“第十四条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同。”
第90条规定:“合营企业在下列情况下解散:
(一)合营期限届满;
(二)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三)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五)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六)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前款第(二)、(四)、(五)、(六)项情况发生的,由董事会提出解散申请书,报审批机构批准;第(三)项情况发生的,由履行合同的一方提出申请,报审批机构批准。”
4、《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第3条规定:“企业不能自行组织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或者依照普通清算的规定进行清算出现严重障碍的,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等权力机构(以下简称企业权力机构)、投资者或者债权人可以向企业审批机关申请进行特别清算。企业审批机关批准进行特别清算的,依照本办法关于特别清算的规定办理。企业被依法责令关闭而解散,进行清算的,依照本办法关于特别清算的规定办理。”第35条规定:“企业审批机关批准特别清算之日或者企业被依法责令关闭之日,为特别清算开始之日。”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第7条第1款规定:“合营一方未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如期缴付或者缴清其出资的,即构成违约。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一个月内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逾期仍未缴付或者缴清的,视同违约方放弃在合营合同中的一切权利,自动退出合营企业。守约方应当在逾期后一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合营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合营者承担违约方在合营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守约方可以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未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造成的经济损失。”
6、《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7项规定:“企业投资者不履行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更换投资者或变更股权。”第17条第1款规定:“审批机关应自接到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三)诉讼方式
1、民事诉讼
《合资企业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合营各方没有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的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条例》第99条规定:“合营各方之间没有有关仲裁的书面协议的,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都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主管的法律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246条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诉意见》第305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用书面形式协议选择其他国家法院管辖。但协议选择仲裁裁决的除外。”
既然上述规定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争议规定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范围,但《民事诉讼法》第34条对此没有规定。适用该法第24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时,如原告是中方,根据上述《民诉意见》第246条的规定,中方不能向外方所在地的法院起诉,但外方作为原告时,则可以向作为被告的中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在上述情形下,被告所在地作为确定地域管辖的连结点与法不符,因此,不能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假设合同中也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该约定与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6],则只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的合同履行地[7]和合同签订地[8]管辖。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如何清算企业问题的批复》规定:“国外合资经营企业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散合营企业并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仅应对合营合同效力、是否终止合营合同、违约责任等作出判决。合营企业清算问题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人民法院组织清算没有法律依据。”由此推之,仲裁方式解决时,仲裁委员会组织清算也没有法律依据。
2、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所称的具体行政行为就是前述的行政方式所称的行为.
注释: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法》第1条规定,合营企业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16条第1款规定。
[3]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1条规定。
[5]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规定。
[6]《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
北京理工大学司法研究所;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国家电力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